普兰店市教育局满60周岁一次性补办养老金需多少钱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墨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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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活动;   (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公告后,在被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住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等区级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作为计算征收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无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二)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依法婚嫁、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投亲靠友、空挂户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征地公告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因退休(养)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四)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人员(含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但未及时注销户口人员);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并办理收养登记、入户登记的捡拾、领养他人子女以及征地公告后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   (六)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测绘地类耕地面积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率的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根据当年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一次性安置费用、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助费标准和条件以南充市人民政府当年制定公布的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后,不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方式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支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参保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参保后,剩余的安置补助费用于个人的生活安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满16周岁的,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相应的土地补偿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实施农转非安置的,土地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按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依据有关规定按农业人口安置的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和果树、林木(含零星桑树)、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和果树、林木、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补偿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不予补偿,在集体还房时统一修建公共配套设施;选择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应予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号)的规定执行。即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部分不超过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一次性安置供养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收益中解决。   第十八条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全额支付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批准征地时男、女均年满7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个人不缴费。其个人所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按5年缴费年限,一次性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10年缴费年限补助;对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5年缴费年限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医疗保险补助年限,由当地政府进行一次性按10年、5年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为基数,按每年10%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6号)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交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集体出资20%、政府出资80%的比例,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筹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就业且生活无保障,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要求超标准补偿,无理取闹,组织、煽动、聚众闹事,阻碍交通,阻扰建设,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实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征地已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发布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   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及粮食间、套、混种植的农作物地):按当年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成规模净作种植的专业蔬菜地: 元亩。   二、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   (一)成片林木补偿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单位1水果类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柑、香柚、柑橘、桃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李子、枇杷、樱桃、幼苗&亩600幼树&亩1000产果期初果&亩4000盛果&亩6500衰果&亩2000葡萄幼苗&亩1000幼树&亩2000产果期初果&亩4000盛果&亩8000衰果&亩20002干果类板栗、核桃、坚果幼苗&亩1000幼树&亩2000产果期初果&亩4500盛果&亩7000衰果&亩25003桑树幼苗&亩4500产叶桑&亩70004油茶、汕桐、乌柏幼树&亩2800小树&亩3500中树&亩4500大树&亩2800&&&&&&&&&说明:按照本表补偿后的林木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零星、套作或一年以内种植的桑树按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其他成片经济林、用材林补偿表(单块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新造林林地(元亩)未成林林地(元亩)已成林林地(元亩)苗圃(元亩)花卉药材备注经济林按搬迁费用评估评审价按搬迁费用评估评审价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用材林800-1300&&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  (三)对单块面积0.5亩以下的零星林木一律不再按棵数进行补偿,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1000元-1500元亩、非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每亩2000元-2500元亩的标准包干补偿给被征地村民小组,在国土资源部门及征地涉及村级组织的监督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合理分配给有关权利人。   三、蔬菜大棚补偿标准(以占地面积计算)柱架结构标准必要条件补偿标准内外镀锌钢管直径6cm长宽高   30?6?2.5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10-17.5元/m2镀锌钢管与竹木混建直径6cm30?6?2.5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8-11元/m2木混、桩架8cm?   8cm30?6?2.5钢筋混凝桩标准10Φ筋灌注水泥5-9元/m2竹木架宽4cm 长800cm30?6?2.5间距为100cm横向3尺拉通30米处底边3-4.5元/m2  说明:1.大棚补偿按平方米计算,含材料费和工时费。   2.由棚主处理大棚残值的,全钢架棚扣除10%、半钢架棚扣除5%的补偿费。   四、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35砖、石围墙平方米11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22砖、石、水泥泥浆平方米75石板坝平方米65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5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80条石粪池立方米2604水井土水井口260条石水井口65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100机井口11005坟墓普通坟墓座3000砖、石、水泥修砌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6沼气池产气沼气立方米300未产气沼气立方米607堰塘、鱼池浆砌鱼池立方米300砖石砌筑鱼池立方米380土鱼池立方米308桥&平方米18009村道路土路米100泥结碎石路米160沥青路和水泥路米350规模石板路米30-5010农用水沟条石立方米260-320土沟米4-1011砖瓦窑正在使用的(废弃的不补)个12广柑苕窑&口400-60013照明线&米4-6电话线&米4-6闭路电视线&米4-6广播线&米2-4自来水管(PPR)&米8-1214外设猪圈&座400-60015堡坎&立方米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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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热门相册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买,60岁以上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买断分几档,分别领多少钱?
问:我爸妈是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的农民,前两年,我们那边可以买农民养老保险了,但由于我父母都未到60岁,不能领取社保,所以我们没有购买。
  我现在想咨询一下,等他们到60岁的时候(还有5、6年)可不可以一次性购买15年的养老保险,还是必须现在起就开始缴费,一直到60岁?
  我在成都上班,购买成都社保,如果父母不买社保的话,到了60岁,是不是可以领取每月80元的基础养老金?
  答:第一个问题:你父母现在不满60岁,问到60岁时来参保,可不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不能。
  因为万州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起步于2009年,如果2009年参保,且缴费没有间断,到年满60岁时,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现在你父母可以亲自到我们这边社保所办理社保手续,缴纳到60岁退休后开始领取社保金。
  总计有五个档次,分别是每年交100、200、400、600、900。
  第二个问题:你在成都已参保缴费,问你父母到60岁时,是不是可以领取80元基础养老金?不能。
  因为你父母不属老龄人员,所谓老龄人员,是指日前年满60岁以上的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老龄人员,如果户籍上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无论在何地),本人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80元基础养老金。
  所以,根据你的情况,你父母应该现在去参保缴费,到年满60岁时,才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55-75岁专享的老年人寿险方案,无需体检,保证承保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公式每月都有几十块钱到账,有整有零,这钱到底是哪来的呢?通过下面这个公式,就会一目了然: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总额+政府补贴总额+银行利息)÷139也就是说,每位老人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都是通过该公式计算而得。那么,这个公式里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总额,又是如何得到的呢?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已固定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平均缴费指数,该指数是指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因此,基础养老金在每一个地区内是固定的。比如,在河北省邢台市,基础养老金为55元/月,在浙江义乌,这个数为70元/月……基础养老金到底是多少,这要看当地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人而定在某一地区,虽然基础养老金大家都一样,但是每个人实际领到手的养老金却不尽相同,主要是因为个人缴费总额和政府补贴总额不同。按照规定,新农保缴费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各个地区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调高或降低。比如,某地区规定每年缴费分为100元、300元、600元、800元和1200元5个档次,在5个档次中,政府分别补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个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因人而异的,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后,所得到的月养老金待遇自然也会不同。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1、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建立个人账户和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2、哪些人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
3、哪里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或企业为单位统一组织、造册登记,由乡镇社保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初次参保人员,应带上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续缴保险费人员应携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直接到当地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保险费缴纳标准应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缴费标准由参保人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参照缴费测算表,自行选择确定。
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集体或企业对参保农民如何给予补助?
答:村集体应根据本村的经济条件和村民的生活水平,通过村民代表会,确定村民的补助标准。
乡镇企业补助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定。乡镇企业为招用的农业户口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6、您如果缴费中断后再缴费,其缴费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缴费中断后,如果再参保缴费,其缴费标准按中断后的实际年龄对应的保险费标准缴纳。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有哪几种?
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年缴纳,也可趸缴(即一次性缴纳)。
8、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利息四部分组成。
9、哪些人可享受政府补贴?
答:符合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且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人员,均可享受政府补贴待遇。
10、政府补贴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补贴办法划分两个年龄段并在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男16―39周岁(女16―34周岁):每人每年补贴80元
男40―59周岁(女35―54周岁):每人每年补贴240元
例如:某男16周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缴费标准后,(按年缴纳或一次性缴纳)每年财政给予80元的补贴至39周岁,24年共1920元;40至59周岁每年财政给予240元的补贴,20年共4800元,政府补贴共计6720元。
11、趸缴(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员,政府怎样给予补贴?
答:趸缴(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员的补贴标准与按年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相同,实行按年补贴。
12、在《房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参保人员,怎样才能享受政府补贴?
答:《实施意见》制定前已参保人员,在意见实施后继续缴费并达到现行缴费标准的,方可享受政府补贴待遇。
13、超过缴费年龄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财政补贴?
答:男超过60周岁、女55周岁的本区农业户口人员也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女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女54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超过60周岁的男、女人员,按照男59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
超龄缴费人员的补贴,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14、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缴费补贴:即财政对达到规定的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并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的保险资金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不纳利息税。
3、参保人员年龄较大(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距领取年龄且补贴年限不足十年的连续缴费人员,在到期领取前的最后一年缴费时,由区财政补足十年补贴。
4、因小煤矿关闭的山区搬迁户,在实施搬迁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享受基本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区财政再增加补贴30元。
5、在《房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实施后的前五年内新参保人员(包括本意见制定前已参保的在本意见实施后再缴费并达到现行缴费标准的人员),在享受基本补贴的同时,区财政再给予一定的补贴奖励。
即:2007年新参保的奖励补贴50元;2008年新参保的奖励补贴40元;2009年新参保的奖励补贴30元;2010年新参保的奖励补贴20元;2011年新参保的奖励补贴10元。奖励补贴只限一次,之后按正常标准补贴。
15、如果您缴费中断后再缴费,间断的年限是否享受政府补贴?
答:参保人中断缴费后再缴费,即使将中断年限的保险费补交上,其间断的年限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16、养老金领取的起始时间和标准如何确定?
答:养老金的领取时间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直至身故。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根据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总额(即个人账户的保险资金和按分段计息、复利计息计算出的利息)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且领取标准不低于缴费当期按测算表测算的标准。
17、超龄缴费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怎样确定?
答:超过缴费年龄的人员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18、怎样办理养老金的领取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到期领取年度内,须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缴费证》交到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负责办理相关的领取手续,并将领取养老金《存折》发放到个人手中。
19、在到期领取年度内,如果您未及时申报领取,养老金的启领时间和领取标准怎样确定?
答:参保人在到期领取年度内,未申报领取并逾期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养老金启领时间和领取标准,以逾期的时间和领取标准为准。
20、在领取前,如果您领取的养老金达不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什么补救办法?
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测算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数额达不到当年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在领取前一次性补足保险费。
21、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是怎么回事?
答:区财政每年在对参保农民补贴的基础上,另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待遇调整储备金的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已领取人员养老金待遇,提高养老金水平,保障领取人的基本养老生活。
22、在什么情况下养老金可以继承,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答:参保人身故后,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派出所(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殡葬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上交到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填报《一次性继承养老金申报表》,并负责交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23、在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者,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但无继承人的,怎么办?
答:领取人身故后,无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丧葬费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2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需要哪些手续?
答:1、参保人迁居外省市,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
2、参保人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区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
3、参保人在本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需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缴费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户口迁移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变动的由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交到乡镇社保所。乡镇社保所填报《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负责交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其它情况一律不得办理转保。
25、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保险关系衔接?
答:1、整建制农转居后,需要补缴城镇企业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农转居人员,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作为补缴资金。
2、转居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城镇企业基本社会保险费。
3、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户口的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26、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退保有什么规定?
答:符合下列情况可以退保: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内身故的;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转为城镇居民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其他情况退保的。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身故的,将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
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
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退保金额,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参保人转为城镇居民后退保的,将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
参保人其它情况要求退保的,只退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
办理退保时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缴费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乡镇社保所填报《退保申请表》,并负责交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27、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丢失怎么办?
答:如果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不慎丢失或损毁,可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所填写《缴费证补发申请表》,由乡镇社保所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为您办理补办手续。
28、您的养老金领取存折丢失怎么办?
答:如果您不慎将领取养老金的存折丢失,请及时到领取养老金的商业银行办理挂失,由商业银行为您办理补办手续。请您在领取新存折后,及时将新存折账号告知乡镇社保所,以便确保您的养老金能按时领取。
29、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如何?
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政府行为,由政府主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安全可靠。
30、小城镇户籍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本区小城镇户籍人员不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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