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机构业务主管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每日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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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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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农 和 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 简称省联社) ,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 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及其营业机 构。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印有固定格式经农村信用 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客 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 据。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 依据。它或者具有支付手段的作用,或者表明债权、债务关 系,或者是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 重要空白凭证的招标、印制、征订、分发及检查、监督工作; 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 用、核算及销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分发衔接工作;县级
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使用、核 算情况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工 作。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以下简称&会计单证& ) 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 负责会计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款 还款通知单、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 位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储蓄存单、存款存折、一本通存 折、零存整取存折、银行卡、股金证、行内汇划贷方补充报 单、大额支付专用凭证、小额支付专用凭证、农信银支付专 用凭证、同城资金清算系统贷方补充报单以及纳入重要空白 凭证管理的代理类业务凭证等。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 信用社签发凭证,由信用社填写对客户具有承诺作用的凭 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二是客户签发凭证,由客户 购领签发使用的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商 业汇票等;三是代理签发凭证,由委托方提供、银行代为出 具、证明业务有效的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第七条 信用社签发凭证和客户签发凭证的种类、格式、 联次、颜色、防伪要求及用途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省联社
等部门根据具体业务要求统一规定,代理签发凭证由业务委 托方统一提供。 第八条 核心业务系统中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状态 分为未使用、在途、在库、可用、已使用、作废、销毁、挂 失、质押、冲正、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截止、结清等。其中 正常状态包括:未使用、在途、在库、可用、已使用和结清; 非正常状态包括:作废、销毁、挂失、质押、冲正、公示催 告和公示催告截止。在途状态是指:在调拨过程中,由凭证 调出方发起调拨,接收方还未做接收确认的凭证状态。在途 凭证当日必须入库。在库状态是指:中心库、分金库凭证入 库后未调拨的库存凭证状态。可用状态是指:营业机构凭证 管理员和一般柜员尾箱中的凭证状态。凭证中心库、分金库 凭证管理员库存凭证状态必须为&在库& ,营业机构凭证管 理员库存凭证为&可用& 。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
第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记 账法,按凭证种类设立分户账。各营业机构设立&重要空白 凭证登记簿&辅助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调拨及库存情 况,以备事后查考和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统一以每份(本) 1 元人民币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核心业务系统核算,信用 社签发凭证和客户签发凭证应管理到号。凭证号码在系统中
应登记正确, 印有冠字号码的, 应按系统规定输入冠字号码, 不得以其他字符替代。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收付按照&先收入后记账, 先记账后付出&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凭证管理员应按月将重要空白凭证明 细账与有关登记簿、报表、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表、账账、 账簿衔接,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与核算使用的各种调拨 单、领用单、登记簿、销毁清单等均应按照会计档案的有关 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征订
第十四条 会计单证实行计划管理,省联社每年下达 2 次空白账表凭证用量征订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应指导县 级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期库存并参照上期和往年 同期各种凭证用量,合理匡算后编制凭证用量计划,由办事 处、市联社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 第十五条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重视凭证用量 的计划工作,防止因计划不合理造成凭证浪费。 第十六条 对计划外追加用量,应提前上报并说明原因, 由省联社与承印单位联系印制事宜。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印制 第十七条 会计单证的印制遵循&统一管理、计划控制、
保证供应、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会计单证由省联社统一制定印刷标准、组织 招标、选定承印厂家,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九条 会计单证的印制实行统一质量、统一定价, 由省联社与确定的印制厂家签订合同,按期下达印制计划。 第二十条 省联社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凭证的冠字号码和 凭证顺序号,每份凭证号码全省唯一。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在使用会计单证过程中发现凭 证印刷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省联社。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会计单证印制 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调拨
第二十三条 县级联社收到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或承印厂 家发来的重要空白凭证,凭证管理员应根据征订计划表和运 送清单,逐项清点接收,并在运送清单上签章,登记&重要 空白凭证登记簿& ,纳入凭证中心库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机构按照级次分为中心 库、分金库和营业机构。中心库一般设在县级联社,负责与 其他中心库或系统外部(如印刷厂)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往来 调拨,以及辖内营业机构凭证的供应和库存凭证的保管。分 金库一般设在信用社、支行,负责与中心库及营业机构进行 重要空白凭证往来调拨,以及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凭证的供
应和库存凭证的保管。营业机构负责与中心库或分金库及营 业柜员进行凭证调拨,以及库存凭证保管。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分为机构间调拨和机构 内调拨。机构间调拨指中心库、分金库和营业机构间的相互 调拨,机构间调拨包括中心库间调拨、中心库与分金库间调 拨、中心库与营业库间调拨、分金库与营业库间调拨;机构 内调拨是指在同一营业机构内凭证管理员与一般柜员间的 调拨。 第二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应固定专人,提前备案, 严禁代领。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实行双人专车运送,专箱(包) 封存。 第二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临时短缺,县级联社之间调 剂使用由办事处、市联社办理;分金库之间调剂使用由县级 联社办理,营业机构或一般柜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凭证调 剂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领取凭证时必须在系 统内预约,调拨预约受理后不得主动撤销,已受理的调拨预 约必须在约定的日期内处理完结。上缴凭证时,可不进行预 约。机构间调拨时,系统生成的&机构间重要凭证调拨单& 作为调拨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县级联社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核定每 个营业机构和一般柜员每种凭证库存数量。营业机构库存按
1 个月的用量掌握;一般柜员尾箱库存按 1 周的用量掌握, 但每种凭证最多不能超过 200 份。 第三十条 凭证调拨时,各级凭证管理员应首先审核申 领人是否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权限,不得将凭证调拨给无使 用权限的营业机构和柜员。员工卡只能由县级联社营业部或 者为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统一办理员工卡的营业机构领 取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凭证管理员调拨凭证时原则上要按照凭证 号码由小到大的顺序调拨。 第三十二条 分金库从中心库调入重要空白凭证时,由 分金库填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调拨(领用)单& (以 下简称&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到中心库办理领用手续。 ) 中心库凭证管理员接到领用单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 簿& ,配发重要空白凭证,并在领用单填明领用重要空白凭 证的起止号码,在领用单第一联加盖印章,在系统内作凭证 出库处理,打印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机构间重要凭证调拨 单& 。第一联领用单连同重要空白凭证交领用人,第二、三 联领用单和重要凭证调拨单作表外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分金 库凭证管理员清点凭证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9-登 记簿& ,在系统中作凭证入库处理,打印表外科目记账凭证, 领用单作记账凭证附件。营业机构从分金库或中心库领用重 要空白凭证时比照分金库从中心库领用凭证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必须坚持双人在场, 当面点清。分金库或营业机构到中心库领用凭证时,应当场 拆箱清点小捆包装数量(连续纸类重要空白凭证应查看起止 号码) ;营业机构到分金库领取凭证时,应按凭证最小包装 单位当场清点数量;柜员间调拨时,应当场逐份清点。 第三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只有在&在库&状态才可以 进行凭证的机构间调拨,只有在&可用&状态下才可以做柜 员间凭证调拨,只有&在库&与&可用&状态的凭证才可以 作废,只有在&作废&状态的凭证才可以进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内部调拨只能由凭证管理员发 起,调出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应在&柜员间凭证调拨单&上 签字确认。一般柜员间不得调拨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机构内调拨时,对于能实现系统销号(包 括通过交易手工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凭证管理员填制 一联&重要单证领用销号单&交二次销号人员进行再销号; 对于手工销号的凭证应填制两联&重要单证领用销号单&分 别交凭证使用人和二次销号人员进行销号。 第三十七条 在调入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发现多缺,应将 整批凭证退回调出社,并开具书面证明,说明发现凭证错误 的过程、多缺数量、起止号码,加盖经办人、证明人名章、 单位业务公章交上级财务会计部门;属印刷原因的,逐级上 报省联社,由省联社通知凭证承印厂家具体落实。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
第三十八条 凭证使用人应按凭证号码顺序签发重要空 白凭证,不得跳号使用;柜员对外出售凭证时应按号码顺序 出售。 第三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应坚持销号制度。能实 现系统销号(包括通过交易手工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凭 证使用人不需进行手工销号;不能实现系统销号的重要空白 凭证,凭证使用人应在使用时进行手工销号。联行类重要空 白凭证,由会计主管在凭证使用当日进行二次销号;其他重 要空白凭证,可由会计主管、事中监督人员或换人在凭证使 用当日进行二次销号。二次销号时应逐笔注明销号日期并由 二次销号人签章负责。二次销号应重点审查非正常状态凭证 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 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 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移作他用。属于内部签发的重要空白凭 证,不得由客户签发,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 备用。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带出营业场所签发。重要空白凭 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如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 部门提出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县级联社 分管主任批准后领用,发出时由凭证管理员加盖&作废&章, 用后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领用人、凭证管理员共同检查 无误后登记销毁。
第四十一条 加强机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由系统打 印输出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手工填制。 第四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或人为失误造成会计凭证打印 不符合要求时,应经会计主管授权后进行重复打印、手工补 制,或按规定对该笔业务冲正后重新办理。第四十三条重要 空白凭证使用过程中(出售或签发)中发现多页、缺页、错 号、要素有误等缺陷凭证时,应登记入库留查,并及时与上 级主管部门联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每天进行账、证 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营业机构因办理业务需要在其开户机构购 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不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但应加强管理,按 规定做好销号和二次销号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代理签发凭证不需进行二次销号。 第八章 重要空白凭证出售
第四十七条 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坚持先收款后办 理。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并根据客户业 务量适量出售,严禁由信用社工作人员代客户购买、签收重 要空白凭证。 第四十八条 开户单位撤销账户时,应将未使用重要空 白凭证的种类、号码、份数等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上注明,连同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并交回开户机构,经
办人员将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系统内凭证数量核 对无误后,将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剪角并加盖&作废&章, 作当日凭证附件。若收回重要空白凭证较多,经会计主管审 核,可暂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集中清理销毁。单位不能交回 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并保证承担相应 责任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九章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第四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实行专库(柜)存放。保 管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营业机构非 营业时间存放重要空白凭证的,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卫措 施。经办人员临时离柜应入箱(屉、柜)加锁。非营业时间, 营业机构库存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库房或具有防盗设施 的凭证室内。无人值守的营业机构,非营业时间不得留存重 要空白凭证。 第五十条 县级联社应加强凭证库房管理,合理划分正 常凭证区域和作废凭证区域,凭证按类别有序存放。库房内 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凭证空箱等杂物。 第五十一条 各级机构均应设立凭证管理员。县级联社 具备条件的,可配备 2 名大库凭证管理员,实行双人管库。 人员少的营业机构,凭证管理员可由一般柜员兼任,但从中 心库或分金库调入凭证后,应立即调拨给相关柜员,不得留 存非自用种类的重要空白凭证,留存的自用种类的重要空白
凭证数量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般柜员尾箱库存 数量限制。会计主管不得兼任凭证管理员。 第五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坚持印、证分管分 用原则,柜员制劳动组合方式下允许一般柜员同时持有重要 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 第五十三条 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个人负责制,由 领用人负责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定期轮换,县级联 社凭证库管理员至少每 2 年轮换一次,其他营业机构的凭证 管理员至少每年轮换一次。 第五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由于岗位变动等原因 需要将凭证移交他人时,应抄列凭证交接清单,与接收人和 监交人共同核点库存,并与有关账簿进行核对。无误后双方 登记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由会计 主管组织并监交。 第五十六条 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有丢失,应立即上 报上级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作废声明,在&重 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详细注明,并将作废声明附登记簿备 查,同时组织查找,通知有关网点协助防范,以后如因丢失 的凭证发生经济纠纷,其责任由原领用人承担。 第十章 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和销毁
第五十七条 营业机构对停止使用、客户交回或填制错
误的重要空白凭证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 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经核点无误, &重 登记 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封存后入库(柜)保管,按规定交县 级联社集中销毁;数量较少的可由营业机构按规定作废后做 当日凭证附件。 (二)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当日凭证附件或按 规定集中上缴、统一销毁。 (三)经办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作 当日相关凭证的附件。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需订入传票时应剪 角,无磁条重要空白凭证自右侧中间沿 45 度角向下剪角, 有磁条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磁条对角线剪角破坏磁条信息。 作废凭证各联次应加盖&作废&戳记和&附件&章并由会计 主管审核签字。 第五十八条 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县级联社统一 组织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停用后 6 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由财务会计、审计、 监保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并监督销毁。销毁前,应成立 销毁小组,负责对拟销毁重要凭证进行清点整理,编制一式 两份&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 ,并在系统中做作废、销毁 处理,同时制定销毁方案,对销毁时间、地点、方式、职责 分工、押运路线、应急预案等做出安排。销毁方案及销毁清 单应报请县级联社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销毁时,财务会计、
审计、监保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 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后,保管人员应及时登记&重要空 白凭证登记簿& ,一份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一份清单 报送上级会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重要空白凭证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 核算、销毁及检查监督情况。每年对县级联社中心库至少查 库一次。 第六十一条 县级联社应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 对库存凭证进行清查核对。会计主管(不设会计主管的为网 点负责人)每旬对本网点柜员使用中的重要空白凭证查库一 次。会计主管和主持工作主任应每月对所辖营业机构重要空 白凭证的领入、使用、结存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 对;县联社会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所辖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 证的使用、保管、库存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县 级联社分管主任对辖属营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 查库。检查完成后应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认真登记, 以备查考。信用社主任会同会计主管、联社主任同会计部门 共同查库时,不区分主要查库人和参与查库人,分别计算查 库次数。登记查库记录时应明确到某时某分。 第六十二条 营业日终,二次销号人员应对柜员凭证库
存进行核对。 第六十三条 系统每日打印&柜员凭证明细单&后,二 次销号人员应将&柜员凭证明细单&和二次销号记录核对一 致,并在&柜员凭证明细单&上签字确认。 &柜员凭证明细 单&和使用完毕的一次销号单(一次销号使用手工销号的) 、 二次销号单附当日传票最后做附件。第六十四条县级联社应 按规定领用、保管、使用、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对违反本办 法规定,造成重要空白凭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 (暂行)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 解释、修改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原有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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