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要哪些材料

关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的说明_中华文本库
第1页/共1页
文本预览:
白碱滩区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文件和自 治区国、地税【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 知】的文件内容规定,现我局对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 资加计扣除备案企业报送资料进行统一规范,所报资料如下: 1、 填写 《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表》 ;要求印章齐全。 2、 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身 份证号码、任职时间、工作岗位、联系电话(或监护人 电话)、其他说明。 3、 年度残疾职工工资表; 内容包括: 姓名、 月基本工资额、 奖金、津贴、补贴、全年支付工资总额、其他说明。 4、 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5、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 6、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 付了不低于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新克政发〔2008〕3 号 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付凭证,支付凭证包括:
银行打印的残疾人账户明细清单、 银行打印的残疾人月 工资进账单明细、残疾人银行存折明细、通过银行等金 融单位支付的其他支付凭证。 7、 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 、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均为复印件) 》
以上资料须提供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在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完成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注:所报资料统一用 A4 纸张打印或复印
第1页/共1页
寻找更多 ""当前位置: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字体[&&&&]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明确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号文件精神,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沪财税〔2011〕97号文件,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一、减免税条件及减免比例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税申请上报资料
  (一)已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经本市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验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证明材料(办理其他税收优惠时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2.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可不再提供)。
  (二)未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本市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减免税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可不再提供);
  3. 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 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5. 单位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三)上述“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是指按照《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3号)有关规定进行的年度资格审验。
  三、减免税申请时间要求
  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6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选自中国税网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地址:奉贤区南桥宏伟路52号
邮政编码:201400
电子邮箱:fxtax@
联系电话:
建议使用:分辨率 16Bit颜色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和中文大字符集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当前位置: &
& 通知公告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 费 指 南
二○一三年七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令)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25&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京地税金[号)和《2013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的规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一、残保金代征的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每年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2013年缴纳2012年度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33636元(即2011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6061元的60%)。
&&&&缴纳残保金金额=(2012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33636元
&&&&二、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如何计算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如何计算缴款金额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例如:某单位2012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50(人)×1.7%]。如其在2012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2013年应缴纳残保金28590元[33636(元)×50(人)×1.7%]。
&&&&四、残保金代征的时间
&&&&2013年残保金审核征缴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五、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保金
&&&&第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各区县审核地点见附表。
&&&&第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均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ww./wangshen)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之窗()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第三,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费手续:
&&&&(一)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多联票据须使用针式打印机一次打印),到开户银行缴款。
&&&&六、用人单位前往审核机构审核时,需按规定携带哪些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2012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6、2012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七、缴纳残保金使用的票据及填票说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四联《一般缴款书(收据)》。
&&&&填票说明:
&&&&1、本缴款书为用人单位向银行柜台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库业务的支付凭证。
&&&&2、本缴款书一式四联,打印、手写均可。打印请用针式打印机打印、手写请书写有力,字迹清晰,项目信息填写完整。
&&&&3、缴款单位“全称”应与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名称”相一致,并与缴款单位“代码”相对应。
&&&&4、收款单位“收款国库”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5、“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为&#0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或&#9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罚款收入”。
&&&&6、“年度”和“月份”为《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规定的年度。
&&&&7、“金额”为《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
&&&&8、“缴款期限”为《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规定的期限。
&&&&9、本缴款书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缴费单位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八、网上报税单位如何履行残保金的缴费手续
&&&&采取网上电子报税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的“残保金代征系统”,按提示程序操作,用针式打印机打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四联《一般缴款书(收据)》,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缴费。
1.残保金代征系统-网上打印缴款书-登录
&&&&1.1点击进入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如下页面。&
  请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系统。
  1.2CA证书用户登录,打开右边CA证书登陆方式,进入下面页面。&
  选择安装的ca证书,输入密码登陆系统。
  登陆成功后,即可进入系统主页面:&
  选中“缴费服务”的分类目录下“打印残保金缴款书”即可进入页面。
2.残保金代征系统-网上打印缴款书
“网上打印缴款书”的主要功能是打印用人单位的缴款信息。
2.1字段说明:
&&&&1.&缴款银行账号:选择项。
&&&&2.&缴款金额:输入项。
2.2按钮说明:
【生成缴款书】添加缴款记录到数据库里。
【退出】返回功能菜单页面。
【缴款凭证号】打印缴款书。
【作废】删除当前记录。
2.3操作步骤:
&&&&1.&【登陆】进入网上缴费服务-打印一般缴款书进入页面。如图2-2。
2、点击【生成缴款书】,将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并转到打印缴款书页面。如图2-3
3、点击【作废】上的超级链接,删除此记录并返回当前页面。
3.残保金代征系统-网上打印一般缴款书-打印缴款书
&“打印缴款书”的主要功能是打印缴费人缴款信息。
3.1按钮说明:
&&&&【打印】连接打印机打印该页面的内容。
&&&&【返回】返回到打印一般缴款书页面。
3.2操作步骤:
进入打印一般缴款书页面,点击【缴款凭证号】或【生成缴款书】进入打印缴款书页面,如图3-2。
1、&点击【打印】按钮,开始打印缴款信息。如图3-3
2、&点击【返回】按钮,退回打印一般缴款书页面。
&&&&九、用人单位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申请退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现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到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本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说明多缴原因,提出退款申请。申请退款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签章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三)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单位);
&&&&(四)申请退款的书面说明;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在职残疾人相关证明材料;
&&&&(六)退款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如果对残保金的核定金额有疑问可向市残联或其指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咨询;如果有其它有关缴款书填写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所。
&&&&附表:&
&&&&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是依法履行义务,都体现了对残疾人的关爱。
&&&&感谢各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以及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您的关爱将温暖残疾人朋友的身心,您的努力将会为北京市创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贡献!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残联咨询电话:010-
&&&&市地税局网址:
&&&&市残联网址: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
查看资讯详细信息
2015年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各单位应于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或登陆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网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在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渤海石油企业,到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度审核。
<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金的单位,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缴纳手续。在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渤海石油企业,到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缴纳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度审核,经公告督促后仍不进行年度审核的单位,按规定全额征缴保障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或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发出保障金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
单位办理年度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单位填报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和《单位计划招用残疾人就业和岗位技能培训意向表》;
2.单位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每季末月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提供基本材料和以下材料:
1.单位填报的《单位残疾人职工基本情况表》;
2.单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
三、有以下情况的单位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人员名册》。
2.2014年新开办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雇用退休职工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管理后台-正坤税务咨询服务平台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00:00:00.0
&穗国税发[号
&税收征收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85号,穗财法[2007]89号文转发)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号,穗国税发[号转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程序
  (一)资格的认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点“享受税收优惠单位的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
  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号,附件一)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附件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要求,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市残联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二)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应报送的资料和报送时间
  已在市企管中心、市残联服务中心取得证明和审核意见的纳税人报送以下1-3项资料,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报送以下2-6项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残联出具的《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2.向国税部门申请时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地税部门申请时报送《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
  3.经认定部门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报);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新办的纳税人在取得认定部门颁发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
  1.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按月减征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第(二)点的要求,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的国税或地税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申请享受退(减)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手续。
  兼营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对兼营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负责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发出《税务认定通知书》(国税部门适用)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地税部门适用)后20天内将《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抄送一份到同级的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纳税人,直接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手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手续。
  3.对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与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不一致的,负责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发出《税务认定通知书》(国税部门适用)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地税部门适用)后20天内将《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抄送1份到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四)关于《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年审工作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残联服务中心、市企管中心成立联合年检小组,配合市企管中心和市残联服务中心开展年审工作。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年审工作由市企管中心负责,《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年审工作由市残联服务中心负责,结合当年第四季度的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3.每年1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市企管中心和市残联服务中心应将年审结果抄送市国税、市地税和市财政部门。
  (五)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年度审核工作
  1.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把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在《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所作的年审记录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报送主管国、地税机关。
  2.其他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到主管国、地税机关重新审核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问题
  (一)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1.实行由国税机关即征即退方式。按全省统一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3.5万元的标准,本月应退增值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主管税务机关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企业增值税年度可退税限额,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按规定填报《退税申请书》连同以下附列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1)当期增值税缴款书;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内页中的《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三)复印件(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列《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1.营业税
  (1)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营业税减征的纳税人每月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附件四);当月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未达25%,安置人数不足10人的,不得享受减征营业税优惠,但申报营业税时也应同时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表中的第5行“本月减征营业税额”应填“0”。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享受减征营业税的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营业税减征限额之内。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不退还所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的有关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每月(或每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把《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按照当年1月份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填报一式四份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交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并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把经确认审查并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为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依据。
  对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其他单位,参照本点的资料报送要求,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负责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在完成审查确认后20天内将《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传递一份到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三)如果年度内,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纳税人应于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当月15日前重新填报一式四份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其中在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在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纳税人,应先由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对照备案的资料开展调查。
  (四)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按月减征税收优惠条件,但仍然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税务机关申报。如果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与原审批机关不一致,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机关应在停止执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10个工作日内把有关信息抄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建立专门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增值税退还管理台帐》(附件五)或《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营业税减征管理台帐》(附件六),动态掌握企业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和安置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在台帐上清算减免税情况。
  四、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试点期间政策要求但未符合享受92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07年7月(所属时期)起,停止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和减征营业税业务。对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内重新审核资格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本补充通知下发后,《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残疾人就业促进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