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登记货运代理毕业论文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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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一)世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并已成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繁荣运输经济,满足货物运输关系人服务需求的一支重要力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世界各国已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40000多个,从业人员达800-1000万人之众。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欧主要国家,平均每个国家都有300-500家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其中,联邦德国有4500多家,法国也有2000多家。在美洲,仅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就有货运代理公司6000多家。在亚洲,日本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400多家,新加坡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00多家,韩国、印度分别拥有200多家。我国香港地区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1000多家,台湾地区拥有近260家。目前,世界上80%左右的空运货物,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货物,75%的杂货运输业务,都控制在国际货运代理人手中。&??但是,世界各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总的来讲,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水平较高,制度比较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大,网络比较健全,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比较发达,控制了世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市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制度不够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以本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能力较差。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起步较晚,历史较短,但是由于国家重视&,政策鼓励,规范发展,发展十分迅速。到2002年12月底为止,我国已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3775家(包括分公司),从业人员近30万人。其中,国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了近70%,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了近30%。沿海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了70%,内陆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了30%。从事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361家,占大约9.6%。这些企业遍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在30多个部门和领域,国有、集体、外商投资、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事业的重要力量,对于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目前,我国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其中,散杂货占70%,集装箱货占90%),90%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都是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的。&??综观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不难看出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部门多头管理,政策法规不够统一,开放程度有待扩大。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专门法规已经明确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为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但是国务院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运输主管部门和联合运输主管部门也在根据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着不同程度的管理。开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不仅要遵守国际货运代理法规和规章,还要遵守有关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联合运输代理的法规、规章和邮政法规、规章。此外,目前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仍然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一方股东必须是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运输企业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并且这样的股东要持有多数股权,尚不允许全部由其他企业或公民个人直接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布的地域、领域较为广泛,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不够均衡。虽然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存在,但沿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较多,业务发展较为迅速。内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较少,业务发展较为缓慢。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布于30多个部门和领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受国家政策、法规限制,绝大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隶属于进出口贸易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国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数量、规模上占绝对优势,其他企业为主要投资者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其他经济成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很少,而且规模多数较小。&??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服务网络不够健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国际竞争能力较弱,经营秩序有待规范。几乎没有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拥有完善的全球业务网络,绝大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缺乏国际业务网络,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没有国内业务网络。由于缺乏专业人员,业务人员培训不足,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之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差别很大。加之资金、市场、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总体国际竞争能力较弱。有关部门虽然多次清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整个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秩序仍然不够理想,有待进一步规范。&??4、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历史较为短暂,服务项目单调,资产规模、经营规模较小,专业人才匮乏。由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历史较短,长期以来独家经营,绝大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不足十年,服务功能较少,不能提供有关法规和规章允许的所有服务。从资产规模、经营规模角度来看,大型、集团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较少,中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70%以上。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缺乏精通有关业务的专业人才。现有业务人员有待进行普遍的规范化培训。&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  一、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但是,为了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不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批准的法律性文件中规定了一些与国际货运代理有关的内容,国务院颁布、批准了一些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也颁布了众多的有关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或授权批准的法律性文件&  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该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将信件解释为“指信函和明信片”。&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根据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该议定书附件九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了我国政府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海运代理服务、速递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二)&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1、1980年国务院批转《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明确了港口口岸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加强团结协作,保证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任务的完成。&  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逐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并对船货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要办成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兼行政职能。交通部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包括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包括中国租船公司)只实行行政管理和领导,不干预企业经营。规定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可以承揽部分货物和少量租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可以经营部分船队和少量船舶代理业务。各船舶公司之间的矛盾由交通部负责协调,各货主(包括货运代理)之间的矛盾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协调。&  4、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制定了《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明确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是口岸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其重要职责之一是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行使仲裁职能。&  5、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的暂行办法》,要求外贸、工贸公司对外签订空运进口货物合同,应当争取采用FOB价格条款,充分使用我国民航飞机,尽量利用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在国外的空运代理。民航货运部门在空运进口货物到港后,应及时与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办理货物的交接工作,逐票点清。外运公司和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在收到委托代理报关的货物后,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报关分拨。&  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和船运、货运代理网点的设置,要适应运输和方便用户的需要,在加强管理、统一对外的前提下,允许多家经营和互相兼营。&  7、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和互相兼营,分别由船公司、货主自主选择使用,任何部门不得进行行政干预和限制。&  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  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放开货代、船代,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重申有关货代管理和船公司、船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分别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交通部归口负责,要求两部制定公正、合理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0、日国务院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定义、分类,明确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运营管理问题。&  11、日国务院批准,6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定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权限、监督管理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经营方针。&??1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的定义、申请人资格、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问题。&??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要求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步骤地进一步开放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14、日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三)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  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出《关于清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通知》,要求所有从事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名称、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批准机关、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内容填写表格,由所在省、市外经贸委汇总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出《关于限制外商在我国内开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通知》,要求各地方采取适当措施,停止和外商对此类项目的谈判、签约,停止审批利用外资开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项目合同。如确有特殊需要,按照《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的要求,属于投资限额以上的,先报国家计委立项;限额以下的,报对外经济贸易部立项,合同、章程一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3、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投资主体、设立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30号令废止了该通知)&  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出《关于清理复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函》,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将复查意见和该企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一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出《关于加强外贸运输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和从严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坚决取缔不符合《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的企业和经营中不维护外贸信誉、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  6、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定义,重申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创立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认可制度,规定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报送的文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7、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加强管理、做好供应香港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通知》,要求跨省发货及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以外的各外贸单位的货,尽量委托货源所在地的外运公司代运。规定溢装货物到港3个月之内发货人或国内货运代理不能及时答复处理意见的,香港货运代理人有权处理货物,以其收入抵仓租费用,向货主追讨不足部分金额。严禁向香港货运代理人或收货人提供空白的“承运收据”。&??8、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出《关于加强外贸运输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逐个审核。对货运代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者。&  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就包括货运代理商在内的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首席代表和代表资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关于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的通知》,重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其他部门无权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要求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对本地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审批规定或经营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航空快递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组成部分的通知》,申明对外经贸部是国务院授权管理货运代理业务(包括快递业务)的主管部门,邮电部门成立的速递公司也是经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凡经外经贸部批准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均有合法经营权。&??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关于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行政区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及外省市在该区域内设立的子、分公司)的年审及换证初审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统一到外经贸部办理年审及换证事宜。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如实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类型、申请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提交的文件、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及审批期限。&  1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定义、中外合营者的资格、投资比例,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批程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已为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管理规定》所废止)&  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原则、审批程序、经营范围,强调设立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公司必须先向外经贸部申请设立合资、合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然后再向民航总局申请经营此项业务。&??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明确年审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是否遵守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经营;是否接受非法代理挂靠;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业务单证等。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外经贸部将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换发批准证书,并撤销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关于实施〈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文件的名称,并要求有关货运代理企业每月3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  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关于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重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业务人员情况表、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办理年审。对不按时进行年审或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年审不合格的决定,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外经贸部处以停业整顿或撤销其批准证书的处罚。&  1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两种身份,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审核重点,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年审换证、业务管理问题。&  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使用货代专用发票,明确了货代专用发票的申领程序、使用方法。&??2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专门界定了违规、走私企业的含义,对其处罚的前提、处罚程序、处罚种类及行政复议问题。(已为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所废止)&??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关于加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该年年审的重点、年审时间及应当报送的材料。&??2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赋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相关职能的批复》,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在京有关中央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变更股权进行初审,对在京有关中央企业申请异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时该企业在京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对在京有关中央企业进行年审,对本行业全国年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明确将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纳入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范畴,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考试教材编写和行业内部培训工作,责成贸易发展司制订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岗位规范。&??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规定的通知》,取消了不涉及股权变更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程序,规定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可以在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后直接凭有关文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理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要求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决定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由审批改制为登记制。&??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海运拼箱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海运拼箱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制订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靠各地贷代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自查。&??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管理规定》,重新规定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定义、审批管理机关、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经营年限等问题,废止了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分别规定了给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暂停、撤销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基本前提、具体条件和程序,废止了日二者联合发布的《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修改了日发布的同名规章,将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最低出资比例降低到25%。&??3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做好2002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指定专人检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报批、报备发生变更事项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经营情况;是否存在接受非法代理挂靠的情况;货代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要求各货代企业在2003年3月底以前向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京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中国货代协会申请办理年审,并报送年审登记表、2002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的职工名单等材料。确定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四)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1、日国务院生产办、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通知》,要求进口集装箱运抵港口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货主)必须及时备齐各种报关、报验单证,在规定时限内办完提箱、转运手续。各办理环节要互相配合,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货主提供方便。&??&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出《关于继续做好外贸运输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外经济贸易部、交通部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公正、合理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放开货代、船代业务,允许多家经营,鼓励公平竞争和提高服务质量。&??(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  1、日交通部颁布《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规定了设立船舶代理公司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文件、船舶代理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等内容。&  2、日交通部、铁道部联合发出《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通知》,发布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明确了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规定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运输条件、运输单证、运输费用、箱务管理、信息传递及集装箱的交接责任和赔偿处理等问题。&  3、日交通部发布《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具体规定了国际船舶代理费和手续费收取标准。&  4、日交通部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规定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的基本费率和手续费标准。&  5、日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规定了出入境汽车运输的主管机关、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必须遵守的原则、行为规范、应当具备的条件。该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从事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换)装的企业、车辆和人员。&  6、日交通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规定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经营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文件、审批程序。&  7、日交通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外资准入我国多式联运市场的原则、条件、申报、审批手续等问题。&  8、日交通部发出《关于加强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严格遵守《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严禁超越核定经营范围、未经批准跨地区经营;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代理;严禁给予委托人帐外暗中回扣、漏征国家运费税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船舶提供代理服务。&  9、日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的定义,界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范围,规定了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登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支机构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审批手续,废止了日发布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日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日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日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六)&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1、日铁道部发布《关于规范铁路多元经营运输代理企业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铁路客货运输代理企业的定义、开办原则、开办条件、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行为准则、收费标准等问题。&??2、日铁道部发出《关于对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代理人实行资质认证的通知》,决定对对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代理人实行资质认证制度,规定了申领《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质证书》的条件、程序及证书的编码、年审等问题。&??(七)&国务院民用航空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  1、日民用航空总局颁布、1997年1月6日修改的《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等罚款的项目、罚款的办法、罚款的出处、用途、上缴等问题。&  2、日民用航空总局颁布《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规定了民用航空销售代理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监督检查机关、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  3、日民用航空总局颁布《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明确了航空快递的定义、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了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条件、审批程序,航空快件接收站点的设立、航空快件运单的内容、航空快件的交运、承运和交付、航空快件的运价和赔偿责任等内容。&  (八)国务院邮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1、日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邮电业务由邮电部所属的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2、日邮电部发出《关于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邮电业务的审查登记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速递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公司,要填报审查登记表,接受邮电部门的监督。&??3、日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的企业,只准依法经营除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外的寄递业务。&  4、日邮电部出《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通知》,要求坚决制止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行为。&??5、日邮电部发布《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列举了信函的具体内容,扩张解释了《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含义。&??6、日邮电部对《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作出解释,将未受邮政企业委托,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行为归类为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7、日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到所在地省级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8、日国家邮政局单独发出《关于贯彻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有关进出境信件寄递委托管理文件的通知》,大大缩小了可以委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范围。&??9、日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重新界定了需要邮政部门委托的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范围,简化了申领《邮政委托书》的手续。&??10、日国家邮政局发出《关于简化国际货代企业办理邮政委托手续通知》,明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经营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国际快递业务的,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文件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领取委托证书。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直接到国家邮政局办理委托手续,领取委托证书。经营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需另行办理邮政委托手续,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在委托证书上列明即可。&  (九)国务院海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明确了代理报关企业的定义、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条件、登记程序,规定了代理报关企业的年度审核、报关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2、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就进出境快件的分类、进出境快件报关业务的备案审批程序、进出境快件的报关要求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十)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  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的定义、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工作的主管机关,规定了代理报验机构的资格、注册登记程序、代理报验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范围、报检单位的资格、出境报检、入境报检、报检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废止了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和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检制度的通知》。&  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就经营出入境快件寄递业务企业的备案登记、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及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就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代理报检行为规范和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十一)国务院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  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规定了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内的单位和个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审批程序、使用范围和外汇帐户的监管问题,废止了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发布的《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的开立、外汇限额的核定、收入、支出范围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无船承运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该帐户的收入、支出范围、账户限额的核定等问题。&(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出《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使用货代专用发票,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填开方法、样式。&2、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联合发出《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这两种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管理问题,强调已经领购上述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3、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出《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决定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购付汇联,并于日启用。&  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依据和扣缴义务人的对外付汇程序。&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以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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