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金库设计规范不使用密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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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库门及组合锁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  号:银发[2000]8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金库门及组合锁两项行业标准,业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编号、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推荐性标准:
  JR/T 金库门
  JR/T 组合锁
  以上标准于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金库门&&& JR/T
  Vault Doors (neq ANS I/UL 608-199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库门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行业各类金库库房使用的库门。也适用于金库备用门(安全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JR/T组合锁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普通手工工具 common hand tools
  包括凿子、穿孔器、扳手、螺丝刀、钳子、榔头、3.6kg以下的大锤、长度不大于1.5m的撬杆、撕割工具。
  3.2 切割炬 cutting torch
  大功率市售切割炬。
  3.3 入口 entry
  打开的门或者在门体、门框上或门体、门框之间形成的面积为619平方厘米的完全贯通的开口。
  3.4 619平方厘米贯通开口 619square centimeter opening
  最小边长152mm的矩形开口;直径为281mm的圆形开口;或斜边长为497mm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开口。
  3.5 助熔棒 fluxing rod
  有助于火焰切割的低碳钢或类似材料的棒。
  3.6 压力工具 hydraulic tools
  承受压力不大于444,820N的便携式电动或手动千斤顶、楔或类似施压装置。
  3.7 冲击工具 impact tools
  卡盘尺寸不大于25mm的便携式电动或气动冲击锤、冲击钻。
  3.8 撬、掘工具 picking tools
  非专门设计用于破坏金库门的普通或铰接型撬掘工具。
  3.9 便携式电钻类工具 portable electric drills and tools
  钻头直径不大于25mm的手电钻和空心钻(套钻)。
  3.10 动力锯 power saws
  直径不大于200mm的圆盘锯、直径不大于300mm的孔锯及往返锯。
  3.11 施压装置 pressure applying devices
  便携式钻压机、钻模(机)或其他类型的钻孔机械。
  3.12 净工作时间 net working time
  在样品上实施积极破坏的时间,不包括试验准备、安全防护及其他延误时间。
  3.13 重锁装置 relocking devices
  专门设计的一种保护装置。该装置在门锁或其他重要部件遭强力破坏后,自动发生作用,使门仍不能被打开。
  3.14 备用门(安全门) emergency door
  紧急情况下用于金库管理人员进入金库的第二通道。
  3.15 防水 water prevention
  指在一定水压下对门体和门框之间的结合面密封,使水不能进入。
  3.16 栅栏门 grille door
  金库门的基本构件之一。其作用是为正常开库后提供适当防护。
  4.分类和命名
  4.1 分类
  4.1.1 按照金库门抗强力破坏的净工作时间,金库门分为四级。强力破坏使用的工具为:普通机械工具、电动工具、切割工具或这些工具的任意组合。但不包括矛式焊枪或爆炸。
  a)M级-0.25小时
  b)1级-0.5小时
  c)2级-1小时
  d)3级-2小时
  4.1.2 金库门可以具有防水功能。防水功能用“S”表示。
  4.2 规格
  4.2.1 金库门净通道尺寸。应按表1所列尺寸优先选用。
    表1        金库门净通道优先选用尺寸系列  ┌──────┬───────────────────  │高度(mm)& │  ,,  │      │                               ├──────┼───────────────────  │宽度(mm)& │  900,950,,,  │      │  ,2000                  └──────┴───────────────────
  4.2.2 备用门(安全门)的净通道尺寸和特殊尺寸要求的金库门由生产厂和用户双方商定。
  4.3 命名
  4.3.1 金库门应按照下述表示方法命名
     JKM ×  × - ××···××    ─┬─ ┬ ┬    ─┬────     │  │ │     │     │  │ │     └──── 厂商确定的型号。最多不超过8位     │  │ │     │  │ └────────── 防水标志。无防水功能此位省略     │  │     │  └──────────── 抗强力破坏等级     │     └─────────────── 金库门汉语拼音缩写
  4.3.2 命名示例
  示例1:“某厂制造的型号为LD-S-03型,抗强力破坏为1级,防水金库门”应为“JKM1S-LD-S-03”;
  示例2:“某厂制造的型号为SD-B-02A型,抗强力破坏为2级,非防水金库门”应为“JKM2-SD-B-02A”。
  5.要求
  5.1 外观
  5.1.1 金库门外表面不应有明显凸起、凹陷、划痕,涂敷层不应起泡、龟裂、起皱。
  5.1.2 处于锁闭状态的金库门,其门体正面凸出和凹入门框不应大于1.5mm.
  5.2 结构
  5.2.1 金库门的基本构件应包括门体、门框、组合锁、门栓开合机构、栅栏门。
  5.2.2 金库门可以设置重锁装置。重锁装置应灵活可靠,非强力破坏时,该机构不应失效。
  5.2.3 金库门门体和上面、左右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5mm,与底部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5mm,且应不能通过该间隙直视库内。
  5.3 防腐蚀保护
  5.3.1 钢铁零件,除轴承外,应采用上釉、电镀、镀锌、敷(涂)金属或等效的方法进行防腐蚀保护。但下列情况除外:
  a)垫片(圈)、螺栓、螺钉以及类似零件,若不作防腐处理,不会削弱门的预期使用性能;
  b)采用不锈钢制造和经抛光、研磨等方法处理过的零件,不要求进行防腐蚀保护。
  5.3.2 本标准5.1条的要求适用于金库门的钢板或铸铁外壳。弹簧或其他零件可根据预期的使用性能或具体结构而定。轴承表面应能抗因腐蚀而引起的胶合。
  5.3.3 能够产生电池电流作用的材料不应组合使用。若电池电流作用不致削弱产品的操作性能和安全性能,本条要求不适用。
  5.4 抗强力破坏
  5.4.1 金库门抗强力破坏的要求用抗强力破坏的净工作时间来衡量。强力破坏工具包括各种普通手工工具、便携式机械或电动工具、硬质合金钻头、施压装置或机械、砂轮、动力锯、钻孔工具、冲击工具、助熔棒和切割炬。各级金库门抗强力破坏净工作时间如下:
  a)M级——不小于0.25小时
  b)1级——不小于0.5小时
  c)2级——不小于1小时
  d)3级——不小于2小时
  5.4.2 每次试验消耗的氧气和其他可燃气体总量规定如下:
  a)M级——56.6立方米
  b)1级——56.6立方米
  c)2级——113.3立方米
  d)3级——226.5立方米
  5.5 门体开启灵活性
  各类金库门门体开启力应不大于147N.
  5.6 锁
  5.6.1 金库门安装锁具应不少于二把,其中至少应用一把符合JR/T《组合锁》标准要求的组合锁,级别应为1类或1R类。
  5.6.2 配用的其他类型锁具,其安全性能应不低于《组合锁》标准中2类锁的要求。
  5.7 防水
  具有防水性能的金库门,经5m水深保持24h,渗水量不大于0.05立方米。
  6.抽样
  6.1 提交进行型式试验的单台样品完全代表类似设计、尺寸和结构的金库门系列产品。
  6.2 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的选择应根据结构图、尺寸表以及钢材的性能和使用的其他材料的抗钻、抗火焰切割等性能的详细研究综合确定。
  6.3 在进行8.1.2D项抗强力破坏试验时,可选用等效样件。
  7.试验方法
  7.1 试验环境
  常温常压,相对湿度15%-90%。
  7.2 结构和外观试验
  7.2.1 用目测法检查金库门,应符合5.1.1、5.2.1.同时操作门栓开合机构和栅栏门,操作应轻便灵活。
  7.2.2 具有重锁装置的金库门,应模拟重锁机构的重锁操作,重锁机构应灵活可靠。
  7.2.3 用塞尺检查门体四周和门框之间间隙,测量值应符合5.2.3.
  7.2.4 使用测量仪器测量门体凸出和凹入门框的尺寸,测量值应符合5.1.2.
  7.3 抗强力破坏试验
  7.3.1 试验人员
  抗强力破坏试验应由两名熟练的操作人员组成试验小组,进行试验。
  7.3.2 试验工具
  抗强力破坏试验使用的试验工具可选用5.4.1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工具。
  7.3.3 在下列指定的点或区域内,实施积极破坏,打开门或形成贯通入口的净工作时间应符合5.4.1.
  7.3.3.1 破坏锁机构
  通过穿孔、撬掘、冲击或切割穿透门体至锁盒、门栓开合机构或其他零部件,然后释放锁栓。
  7.3.3.2 切割形成一个入口
  在门体、门框或门体、门框之间切割形成一个完全贯通的619平方厘米入口。
  7.3.3.3 切割门栓
  切割相应数量的门栓以打开门。
  7.4 门体开启灵活性试验
  门处于静止状态时,用拉力器联接开门手柄,拉力方向与门面垂直,开启力应符合5.5.
  7.5 防水试验
  具有防水性能的金库门进行下述防水试验时,防水性能应符合5.7.
  a)深度为五米的蓄水池一座。将金库门背面沿门框四周外围适当密封,置入蓄水池内,注水至5m深(从门框下沿计算),保持24h.
  b)将金库门沿门框正面外围四周适当密封,密封上部预留能保持水深为5m(从门框下沿计算)的注入口,将此密封体内注满水,保持24h.
  8.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应检验的项目见表2.
  表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表  ┌───────┬────┬──────┬──────┬─────────┐  │  项目   │ 要求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备注    │  ├───────┼────┼──────┼──────┼─────────┤  │  外观   │5.1 │  0   │  0   │         │  ├───────┼────┼──────┼──────┼─────────┤  │  结构   │5.2 │  0   │  0   │         │  ├───────┼────┼──────┼──────┼─────────┤  │ 抗强力破坏 │5.4 │      │  0   │         │  ├───────┼────┼──────┼──────┼─────────┤  │ 开启灵活性 │5.5 │  0   │  0   │         │  ├───────┼────┼──────┼──────┼─────────┤  │   锁   │5.6 │  0   │  0   │         │  ├───────┼────┼──────┼──────┼─────────┤  │  防水   │    │      │      │ 无防水性能免检  │  ├───────┼────┼──────┼──────┼─────────┤  │  标志   │9   │  0   │  0   │         │  └───────┴────┴──────┴──────┴─────────┘
  注:符号“0”为检验标记。
  8.1.1 出厂检验
  金库门出厂前应按表2规定的项目逐台进行检验,并附有生产厂商质量检验部门签章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
  8.1.2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下金库门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抽样按第6章。型式检验的项目应按表2规定的项目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
  b)产品设计有重大改变。
  c)产品委托或改由其他厂家生产。
  d)其他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例行型式试验。
  8.1.3 检验的项目的先后顺序,可由检验单位与生产单位协商一致确定。
  8.1.4 判定规则
  8.1.4.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应按表2所列项目逐项进行。检验方法按第7章。检验中某项不合格,应检查原因,并经返修或处理后,重新提交检验,若合格则判为合格。
  8.1.4.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应按表2所列项目逐项进行。检验方法按第7章。检验中若抗强力破坏或防水项目不合格,应立即中止检验。生产厂商应对提交检验的样品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应重新修改设计,并需另行提供样品重新进行检验。
  9.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9.1 产品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与金库门的结合应牢固可靠,并应载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称
  c)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
  9.2 包装、运输
  9.2.1 产品应采用支架可靠固定,并采用适当材料包装以防碰撞、摩擦、损伤以及雨淋。若发运的产品用木质或铁质包装箱包装,包装箱应为框架结构,以有助外部观察,并应具有可靠的防止翻倒的性能。
  9.2.2 包装箱应在显著位置标记产品重量及“请勿倒置”等字样。
  9.2.3 随机文件应包括:
  a)产品合格证
  b)安装使用说明书
  9.3 储存
  产品长期储存时,应防止暴晒和雨淋。
  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组合锁&&& JR/T
  Combination Locks (eqv ANS I/UL768-1984(R198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组合锁的分类、定义、结构要求、性能试验及标志等。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安装在保险柜、金库及同类设施的门上的组合锁,它给出了抗非法开启的锁定锁栓的方法。
  这些要求是用来测试组合锁的抗使用视觉、触觉、听觉等手段非法开启密码组合的能力,对是否抗强力侵入不作具体要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温热试验方法
  GB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驱动凸轮 drive cam
  在正常开锁过程中啮合制栓并移动锁栓的部件。
  3.2 驱动销 drive pin
  在凸轮或制栓上、或穿过凸轮或制栓的突起物,啮合相邻的制栓。
  3.3 啮合杆 fence
  拉杆(见3.5)的一个零件,它镶进制栓啮合槽内,使拉杆与驱动凸轮啮合。
  3.4 啮合槽 gate
  制栓边缘的开口,使制栓被拉杆组件上的啮合杆啮合。
  3.5 拉杆 lever
  伸缩锁栓的部件。
  3.6 制栓组 tembler pack
  制栓、飞轮、垫圈、弹簧和圆环的组合。
  3.7 制栓轴 tumbler post
  一个部件,与锁壳或锁盖成一整体,制栓组通过它组合在一起,制栓围绕它转动。
  3.8 制栓轮 tumbler wheel
  一个组件,通常是圆盘状,带有啮合槽和驱动销,它的定位可被设置在所选的位置上。
  4.分类
  4.1 组合锁分为1类、1R类和2类3个等级。
  4.2 1类组合锁是可以抗专家及专业人员非法开启操作的高级锁,这种针对专家的非法开启的防护包括了普通设计所没有的先进设计性能。
  4.3 1R类组合锁是可以抗专家非法开启操作、包括使用放射性手段的高级锁。
  4.4 2类组合锁是具有中级抗非法开启能力的锁。
  5.结构要求
  5.1 总则
  5.1.1 锁的密码组合应不少于1,000,000种。
  5.1.2 拉杆在拉杆轴上的装配应紧密可靠。啮合杆与制栓轮平面应垂直。
  5.1.3 当锁栓拉杆用驱动凸轮方式抬起时,啮合杆与制栓轮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64mm,当拉杆用除驱动凸轮以外的方式抬起时,啮合杆与制栓轮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8mm.
  5.1.4 制栓轮运转应准确,而且相对制栓轴的角度应正确。
  5.2 非金属零件
  在鉴定非金属零件的可接受性时,要考虑的因素为
  ——机械强度;
  ——抗冲击性;
  ——吸湿性;
  ——在正常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材料的抗变形能力(见6.6)。
  5.3 防腐
  锁机构的全部工作零件应由黄铜、青铜、不锈钢或等效的防腐材料构成,或者有防护表层,以使锁机构符合本标准盐雾腐蚀试验的要求。
  6.性能试验
  6.1 总则
  6.1.1 1类和1R类锁需要用4个样品作试验,其中2个密封,2个不密封,全部样品固定在厚8mm、面积大约150mm×200mm的钢板上。
  6.1.2 2类锁需要用2个样品来作试验,不密封固定在如6.1.1规定的钢板上。
  6.2 操作试验
  锁应按预定的密码组合操作。
  6.3 抗非法开启
  6.3.1 1类组合锁
  6.3.1.1 1类锁抵抗专家及专业人员非法开启的时间周期应为20人时,该时间周期可以是1人工作20小时,2人共同工作10小时,或依此类推。该时间周期不包括用在不密封样品上的时间。
  6.3.1.2 试验应包含
  ——专家的操作技巧,包括使用转动制栓,感觉制栓啮合槽,观察锁盘的变化等;
  ——或者可以改进检验结果的任何其他方法。
  6.3.1.3 针对专家的操作,锁的防护应包括普通设计所没有的先进设计性能。
  6.3.1.4 在这个试验中允许使用的仪器或探测装置的组合重量不得超过22.7kg.
  6.3.1.5 三制栓锁开锁时,转动刻度盘对准所确定的每一个密码刻度,如果左右任何一侧偏差超过1个刻度,则锁不能开启;四制栓锁开锁时,转动刻度盘对准所确定的每一个密码刻度,如果左右任何一侧偏差超过1.25刻度,则锁不能开启。
  6.3.1.6 1类组合锁被穿孔时,锁栓应通过机械方式被锁定。
  对于锁轴穿孔不会使锁的功能失效的偏置锁轴类型的锁,本条不作要求。
  6.3.2 1R类组合锁除应遵守对1类锁的全部要求外,还应能承受20小时的放射性破坏。放射源为钴60,放射性强度10居里,距离762mm.
  6.3.3 2类组合锁
  6.3.3.1 2类锁的试验应设置多种密码组合,以测定锁的正常开启能力。开锁时转动刻度盘的偏差范围由6.3.3.2给出。
  6.3.3.2 三制栓锁开锁时,转动刻度盘对准所确定的每一个密码刻度,如果左右任何一侧偏差超过1.25刻度,则锁不能开启;四制栓锁开锁时,转动刻度盘对准所确定的每一个密码刻度,如果左右任何一侧偏差超过1.50刻度,锁不能开启。
  6.4 耐久性试验
  锁应能承受以不超过每分钟48圈的速度作密码组合的操作,累计转动圈数不少于10,000圈。
  6.5 盐雾试验
  6.5.1 除黄铜、青铜、不锈钢或等效的防腐材料外,由其他材料制造的组合锁,应按GB2423.17的要求作72小时盐雾试验。然后作操作试验(见6.2)。
  6.5.2 在这个试验期间,锁应每24小时操作一次。
  6.5.3 在经受盐雾之后,锁允许放在环境温度25℃的室内干燥24小时,然后再作操作试验。
  6.6 聚合材料试验
  6.6.1 强度试验。由聚合材料制造的零件的机械强度和抗冲击性,应以符合
  6.2 操作试验和6.4耐久性试验的性能要求为基础,满足预定的使用条件。
  6.6.2 高温试验
  6.6.2.1 样品放在温度90℃的空气流通的恒温箱内7天,应没有可削弱预定功能的翘曲。
  6.6.2.2 试验方法应符合GB2423.2的要求。箱内应有强迫空气循环,吹风机或为循环空气用的其他装置要整体设置在箱外。
  6.6.2.3 这个试验至少要有6个样品放入箱内。样品重新移出后,允许冷却至室温再作预定的功能试验。
  6.6.3 湿热试验
  6.6.3.1 取经过高温试验的3个样品,放入相对湿度90%、温度60℃的湿热空气中10天,之后运转应正常。
  6.6.3.2 试验方法应符合GB2423.3的要求。经湿热空气10天后重新移出样品,允许经冷却达到室温之后立即作预定的操作试验。
  7.标志
  7.1 每一把组合锁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或专用标记的名称或鉴别符号;
  b)型号、式样;
  c)类别。
  7.2 如果制造厂生产的组合锁是由一个以上工厂生产的,每一把锁要有不同的标志,它可以是代码,以区分是哪一个工厂的产品。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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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文  号:工银办[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我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现将人民银行核准的《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管箱业务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各行对此应予充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各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但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不得与章程规定相悖。
  二、保管箱业务由各级行出纳部门统一管理。保管箱库房与金库库房一样,执行总行关于金库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保管箱业务的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分行制订,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级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附: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满足个人和单位保管贵重财物的需求,完善工商银行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业务章程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及文件等财物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保管箱租用人(以下简称租用人)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表,经办理行审阅同意后,方可签定租约。租用人委托他人办理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用人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委托证明。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等。
  第四条 租用人根据所租保管箱的规格大小交纳租金,并交存保证金。保证金是客户的履约保证,金额为所申请租用保管箱一年的租金。
  第五条 租用人或其代理人应将租用人的图章加盖于银行印鉴卡上留存备查。
  第六条 办理行在收妥租金、保证金、预留印鉴卡和租约后,将保管箱正把钥匙(一式二把)交给租用人或其代理人,副把钥匙由银行负责保管。正、副钥匙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七条 保管箱租期、租费一般按年计算,可以按年续租。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租费一律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签约时交纳,以后每年到期交纳下一年租金。租金、保证金和开户费等项费用如有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收取。
  第八条 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内,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保管箱钥匙以及身份证件,填写开箱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库开箱;如印鉴不符、开箱人与身份证件不符或者逾期不交纳租金者,银行有权暂时拒绝开箱。如租用人委托他人开箱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用人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委托证明。
  第九条 保管箱的开启、锁闭及物品的存入、取出,均由租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操作。银行除负责核对印鉴、开启及关闭库门和陪同开启保管箱外,对其他事端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租用人如需更换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向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租用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箱的钥匙和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如被人按约定手续开箱冒领,银行概不负责;挂失期间,不能开箱存取物品。因挂失而发生的破箱、换锁、修缮等费用,由租用人负担。
  第十二条 租用人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如发现此情况,银行有权解除租约。
  第十三条 租用人不得利用保管箱做非法用途,不得存放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腐蚀品、毒品及其他一切违禁物品。银行有权要求租用人开启保管箱,以便检查。如违反本规定,银行有权停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如导致银行及第三者蒙受损失,租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箱内存放的物品因自身原因变质、损坏,或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损失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在租约期内,租用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银行需要终止租约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租用人。租用人中途退租或因违章而被终止租约的,银行均不退回租金;在租约解除后,直至租用人交还钥匙并将箱内物品提清前,租金仍然照付。
  第十六条 银行按照本章程规定终止租约、租用人中途退租或租约期满的,在租用人交还保管箱钥匙并清除箱内物品后,银行方将保证金返还;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付清的,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租用期满,租用人需续租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交纳租金。租用人逾期3个月未办理退租手续又未续交租金的,银行有权扣留保证金并停止开箱,同时通知租用人解除租约。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银行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或开箱,有关的费用由租用人负担。箱内物品由银行登记、开列清单并移存保管。由此形成的损坏,由租用人自负。经公证破箱或开箱满6个月,银行再次限期催告租用人,租用人仍未提取的,银行将依本章程和租约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租用人死亡,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件准许其合法代理人开箱登记存物,其合法继承人或代理人有权退租、继续租用保管箱或重新办理租用手续,租金仍然照付。
  第十九条 银行认为有紧急情况时,有权随时要求当时留在保管箱库内的任何人立即离开,并关闭库门。
  第二十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租用人的合法权益,并保守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租用人的保管箱。如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或扣收保管箱内的财物,银行则依法办理,对其后果概不负责;已查封的保管箱,必须在禁令撤销或解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银行对保管箱库的安全负责。保管箱库内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库房门锁钥匙和密码应分别由专人掌握,2人会同方可启闭库房大门。
  第二十二条 每天营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会同保安人员对库内的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保管箱库工作人员如发现客户遗留物品或保管箱忘记锁闭,应妥善保管客户物品,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租用人。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妥善保管库房门钥匙、保管箱副钥匙、密码副本,如需动用副钥匙和密码副本,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详细记录。库房密码在必要时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更换。上述各钥匙的备用钥匙,视同金库备用钥匙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订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可依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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