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 取出一些钱在自己卡里 用作临时支出用 未进行个人谋利 算yy萱小萱挪用公款款嘛

村会计 取出一些钱在自己卡里 用作临时支出用 未进行个人谋利 算挪用公款嘛_百度知道
村会计 取出一些钱在自己卡里 用作临时支出用 未进行个人谋利 算挪用公款嘛
提问者采纳
不算挪用公款
有两个人说算
少部分的自己掌握零时所用,不算挪用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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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只是村里临时支出用 也算吗
凡公款不管多少转到私人帐户都箅,谨记!
只是村里临时支出用 也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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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祥贪污罪,王忠祥挪用公款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寒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祥,中共党员。该自2004年10月至本案案发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党支部书记,并于2007年9月兼任该村村主任。该于日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大欣,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广智,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寒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祥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祥及其辩护人李大欣、徐广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王忠祥在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协助政府负责膨润土矿产资源监管工作之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膨润土矿开采承包款33万元。二、挪用公款罪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王忠祥在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协助政府负责膨润土矿产资源监管工作之机,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多次挪用膨润土矿开采承包费共计753300元进行营利活动,分别为:1、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王忠祥多次挪用膨润土矿开采承包费4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并于日归还。2、日,被告人王忠祥挪用膨润土矿开采承包费共计27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于日归还。3、日,被告人王忠祥挪用膨润土矿开采承包费43300元进行营利活动,并于日归还。三、受贿罪被告人王忠祥在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协助政府负责膨润土矿产资源监管工作之机,为王立东谋取240万元的膨润土矿坑转包费,于2010年7月的一天收受王立东的贿赂5万元,后于日退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祥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祥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忠祥在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建议以贪污罪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忠祥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受贿罪的事实部分无异议,但对定性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贪污、受贿罪;对起诉书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认为指控数额与用途不对;且挪用公款、受贿罪的事实部分系其主动交代。其自行辩护意见如下:1、其不构成贪污罪,其自担任富一村书记兼村主任以来,为村中垫付了一些费用,包括饭费、走访费(走访老干部、老党员、村困难户等)、单位赞助费等共计33万元,其中饭费约占60-70%,走访费约占20%,赞助费约占10%,该款项虽不能正常下账,但属于富一村公共开支,不是个人消费,且村中至今仍欠其87000元;相关费用单据,因其记性不好怕日后引起误会,其让王耀宗下账后销毁,两次对账与销毁单据时于相涛均在场。2、关于挪用公款罪,因时间过长,具体数额与用途记不清楚,第一笔其借用的44万元是想用来偿还富一村的饭费与修路费,因后来未用其又将该款还给了村里,而非用于其经营的浆纱厂;第二笔其借给王平堂的27万元是用来给村民偿还贷款,而非用于其经营的浆纱厂;第三笔其让王耀宗给刘洪臣打款43000元属实,但系其向王耀宗个人借款,且后来也归还。3、其不构成受贿罪,王立东送的5万元其开始就不想要,为了避免误会暂时收下,期间没有使用,后来其亦将该5万元退还给了王立东。辩护人对被告人王忠祥的定罪与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主体问题,被告人王忠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起诉书指控王忠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协助政府负责膨润土矿产资源监管工作之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等犯罪行为,该指控与事实不符,王忠祥不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从王忠祥与街道政府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形式上王忠祥是按街道党委和政府的指令,协助党委和政府进行膨润土矿的相关监管工作,但事实上王忠祥与政府间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政府对膨润土矿进行管理过程中,王忠祥仅仅是协助,具体是在出现盗采等违法行为时向政府反映情况,或是将政府的相关意思传达到相关人员,其对违法采矿者无处罚权、收费权、责令停工权等管理权。即相对于政府而言,王忠祥仅是一个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不是与政府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一级行政主体。且朱里街办授权王忠祥协助监管膨润土管理,无法律依据。朱里街办是寒亭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没有行政许可授权,无权要求王忠祥监管膨润土管理。吉李平、李学智的证词均证实未见过相关法律文件,王寿明的证词证实王忠祥在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王忠祥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现,但并不是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公诉机关未提供证人王寿明所述的保护矿产资源责任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定王忠祥的协助职责,仅是王忠祥和相关证人主观上的认识,并不是法律上的授权,故不能仅凭主观认识来判断王忠祥与政府间的法律关系。2、从王忠祥与废坑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富一村与李延廷等人签订了“废坑转包合同”,收取了合同承包费,后王忠祥对该费用进行了使用,但合同涉及废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富一村集体所有,富一村有权依法对外承包,也有权依法收取集体土地承包费。王忠祥作为富一村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村委与李延廷、王立东、王立起、赵悦俊等人签订废坑承包、转包方面的合同,使富一村与相关人等形成了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富一村废坑承包合同”第四条也明确约定了承包人负责其他一切事务(包括办理有关合法证件及手续),承包人必须合法经营等内容。废坑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富一村的正常土地承包,与王忠祥协助政府履行膨润土矿监管无关。而承包人在采挖膨润土过程中与政府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和因签订废坑承包合同与富一村村委形成的民事合同关系是二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废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的经营行为是其独立行为,与富一村无关,与王忠祥也无关。不能认为废坑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出现了违法开采膨润土的行为就一定与王忠祥有关系,王忠祥就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王忠祥代表村委与合同承包人、转包人签合同与王忠祥执行政府指令对膨润土矿进行管理是二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公诉机关在对王忠祥身份认定过程中,将富一村依法对外承包废坑的行为,视为王忠祥履行膨润土监督行为的一部分,混淆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属于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3、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中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均为国有财产,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富一村正常的土地流转与王忠祥“协助政府进行膨润土矿监管”没有因果关系,王忠祥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没有代表相关机关履行管理职责,没有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也未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因此王忠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涉案的102万元土地承包费是富一村集体财产,不是国有财产。本案中王忠祥的目的是为给富一村增加收入,其没有确定承包费、转包费数额的职权,也没有为王立东、王立起谋利益的动机和目的,王立东、王立起是在得到240万转包费后送给了王忠祥5万元,事前未对王忠祥提出过任何要求,也未承诺事成之后给王忠祥好处,期间王忠祥多次找两王退钱,最终将该5万元退还。因此,公诉机关认为王忠祥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指控均不能成立。二、关于废坑承包的性质及承包费的性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与承包方式进行了规定。本案富一村对外承包的“白泥坑”系该村集体土地。该土地的承包是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应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而不受我国矿产资源法调整。该土地原由富一村村民王立东、王立起承包,后该土地需转包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人承包经营。富一村作为土地发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朱里街道政府汇报并经其同意,主持、协调“白泥坑”的对外转包,并依法收取土地承包费,且对外转包履行了招投标手续,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此,1、关于本案102万元实质上属于土地承包费,而非“卖膨润土的钱”。因李延廷等人想在其转包的废坑上开采膨润土,故该土地使用价值随土地的转包而发生变化,承包费提高到102万元在情理之中。而按照法律规定,富一村无权卖膨润土,也无权许可任何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2、土地承包费与应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有本质区别。土地承包费是富一村的土地收益,该费用应该由富一村收取,且该费用是富一村集体财产,而非国有财产。李延廷等人作为土地转包人,若要合法开采膨润土,除了应当跟富一村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向富一村缴纳土地承包费之外,还应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以及采矿权价款等费用,向国家缴纳的各项费用只能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这些税费才属于国有财产。3、富一村转包废坑的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废坑承包、转包与废坑中矿产的开采许可是两个问题。富一村为增加集体收入,经原承包人同意,将本村村民承包的废坑转包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并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属于正常的集体土地流转,其将转包问题向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街道政府汇报并经其同意,这一过程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在土地转包过程中,合同主体是富一村,而不是朱里街道政府,富一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村集体事务,而非协助政府做事。不能因为合同的签订经过街道政府同意,政府派人参加招投标活动就认为土地流转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合同承包人若要在废坑中开采膨润土,在与富一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还必须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从而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富一村对外承包土地不是在协助政府做膨润土矿坑开采的管理工作,而是在进行土地流转,正常的土地流转与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是两个问题。4、土地流转行为不是接受政府委托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合同当事人,乡(镇)政府仅是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不是合同主体。富一村对外承包的是废矿坑的土地使用权,而非膨润土矿开采权。按照法律规定,朱里政府有权对富一村的土地流转进行指导管理,富一村有权将本村所有的废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承包,但朱里政府和富一村均无权进行膨润土矿开采的许可。若要进行膨润土矿开采,应由国土规划部门对相关采矿人进行许可。因此证人李吉河、吉李平、李学智等人关于富一村接受街道政府委托进行膨润土矿坑对外承包开采进行招投标并履行相关手续的说法无法律依据。三、关于本案涉案数额。(一)贪污罪部分,王忠祥没有非法占有涉案的33万元。王忠祥供述、村会计于相涛、村现金王耀宗的证言均证实富一村存在村干部为村里垫资、为村里借钱进行正常开支的情形和用假发票顶帐的行为。王忠祥的供述和证人王耀宗的证言均证实王忠祥用虚开的33万元工程款处理村里不能下帐的相关费用,用饭费、其他费用和走访费等单据为依据,分两次(12万元、21万元)平了虚开33万元的应付款帐,报销了部分支出。该12万元和21万元支出单据于相涛与王耀宗均知道,且王耀宗亲自经手审核过相关单据。于相涛作为村会计,与王耀宗共同签付现金支付单,其作为相关费用支出的经手人和见证人,对相关事实应该清楚,其否认知道相关费用支出的证言并不真实。虽然王忠祥用于报销的工程款单据系虚开,但开支却是实际发生,确实用于了村里的正常开支,并非虚构。然,王忠祥确实存在两大违规之处,一是为报销相关不能用实际单据报销的支出,违规虚开了33万元的工程款单据,二是在自己还未报销相关费用之前,将33万元打到了其妻子孙孟娟帐户中。但王忠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事实,其用假发票顶帐虽系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二)关于王忠祥挪用款项的数额与用途不清楚。1、关于第一笔44万元的数额与用途,王忠祥的前后供述存在较大差异,有时说用于浆纱厂经营,有时说记不清,有时说大部分用于保洁公司的成立和经营,一部分用于浆纱厂经营上,支付工人工资、归还银行贷款等。而证人王耀宗则证实王忠祥从村里借的钱用于王忠祥经营的浆纱厂。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44万元的用途,难以排除王忠祥用于家庭支出和其他开支。若该44万元不是用于盈利活动,而是用于了家庭开支和其他开支,且使用时间又未超过三个月(王忠祥经营的潍晟保洁公司于日成立,而王忠祥在2011年7月就将该44万元归还),则公诉机关指控王忠祥将44万元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据就不充分。另,王耀宗证实王忠祥是多次借钱多次还钱,而实际王忠祥是一次性将44万转到王耀宗24×××43存折中,王耀宗的证言前后矛盾,证明力有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王忠祥挪用44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关于第三笔43300元的出借方与用途。庭审中王忠祥辩称是借王耀宗的钱,且当时没说用村委的钱付货款,王耀宗称通过账号24×××43转账货款,但24×××43账号中的钱或是村里的,或是王耀宗自己的,或是王耀宗与村委共用一个账号,不排除是王耀宗个人的钱,因此在未查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43300元是村里的钱。四、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多处问题。1、多份言词证据缺乏客观性与合法性。如王忠祥的五次供述、证人证言等笔录存在多项证据内容前后完全一致的情形,因笔录的制作时间、记录人员、证人都不同,但笔录中对相关问题的回答却大量雷同,尤其是证人对同一问题回答完全相同,该类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2、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王忠祥对44万元用途的供述,以及其对收受王立东5万元是现金还是存单,前后供述不一。3、侦查机关对王忠祥的讯问存在有罪推定倾向。如笔录中多次、多处使用“交待你的犯罪事实”的讯问方式,违背《刑诉法》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五、量刑问题。1、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本案系群众举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他证据表明本案立案前日于相涛的证词仅反映了王忠祥可能存在贪污行为。4月27日对王忠祥进行第一次讯问时王忠祥自行交代了挪用公款的情况,且侦查机关在讯问当天立案侦查。而王忠祥在庭审时称挪用公款事实在4月24日已与侦查机关讲述。因此挪用公款完全系王忠祥本人先行供述,并非群众举报,应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王忠祥挪用44万元款项的用向不明,未进行非法活动;挪用27万元是为了解村民经营之急需,且王忠祥对该款用途不清楚;挪用43300元归属不明,难以确定。各笔款项的挪用期限较短,未给富一村造成明显损失,量刑时应予考虑。经审理查明,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以下简称“富一村”)富有膨润土矿产资源,其中村南的一处面积约三、四十亩的“白土坑”(其中有两处自70年代村集体挖膨润土形成的废坑)自日由村民王立东、王立起承包,富一村村委与王立东、王立起签订了“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自日至日,承包费每年500元,共计15000元于日交清,并约定承包期内只能合法经营,不能转租、转包;在承包期内王立东、王立起未开采膨润土。2010年6月,被告人王忠祥为给富一村增加收入,欲将该膨润土坑对外转包开采膨润土,其向朱里街道党委书记李学智与片总支书记吉李平汇报通过后,决定以招投标形式对外转包。富二村村民孙会民从被告人王忠祥处得知该消息后欲承包该矿坑,并于同年6月20日左右与王立东协商以240万元转包,期限3年,后又让孙建亮、李延廷与其合伙承包。同年6月25日,富一村村委在村中张贴矿坑转包的招投标公示,标底100万,竞标保证金200万元。同年6月29日,王立东一方与李延廷一方均向富一村交纳了200万元保证金。同年6月30日,王立东一方与李延廷、孙建亮、孙会民一方参加了招投标,后李延廷一方以102万元中标。李延廷一方向富一村交纳102万元承包费、48万元押金后,又向朱里街道党委交纳50万元(日朱里镇人民政府以土场租赁费的名义收取富郭庄一村50万元)。2010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忠祥向孙会民返还押金48万元。中标当天,富一村村委与王立东、李延廷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权转包协议,经富一村村委同意,王立东、王立起将废坑转包给坊子区李延廷,日期自日至日,转包期间转包费由李延廷向富一村委支付,李延廷必须合法经营,不得转包。同年7月6日,富一村村委与李延廷签订“富一村废坑承包合同”,约定将富一村村南废坑承包给李延廷经营,日期自日至日,承包费102万元,李延廷一次性支付。按照朱里街道规定,富一村收取李延廷一方交纳的150万元应及时上交朱里街道经管站,但被告人王忠祥安排村现金王耀宗将该150万元存入了王耀宗在农村商业银行开具的个人账户。日至日,被告人王忠祥安排村会计于相涛开具单据,并分六次以“李延廷追加款”的形式将102万元承包费向朱里街道经管站报账,以坐收坐支的方法予以支配。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李延廷、孙建亮、孙会民在未办理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采膨润土。月,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寒亭分局朱里所工作人员王寿明等人到富一村查处偷挖膨润土的行为,被告人王忠祥赶到现场后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李延廷等人无证开采膨润土期间,朱里街道党委曾扣押李延廷等人的挖掘机械,经被告人王忠祥协调,李延廷等人向朱里街道党委交纳50万元(日朱里街道以乡村道路修护费名义收取李延廷50万元),后朱里街道党委返还挖掘机械。2012年12月,经富一村村委同意,李延廷一方将膨润土矿坑以430万元转包给了赵悦俊经营。另查明,膨润土系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朱里街道辖区内部分村富有膨润土资源,为防止出现盗挖盗采,朱里街道要求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日常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本村内的膨润土矿产资源进行监管。被告人王忠祥自2004年10月至2013年4月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党支部书记,并于2007年9月兼任该村村主任,负有协助政府对膨润土矿进行监管的职责。又查明,日,被告人王忠祥之妻孙孟娟注册成立了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浆纱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二村。日,被告人王忠祥注册成立了潍坊潍晟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一村,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于相涛(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会计)的证言,证实我是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村民,在该村经营永军养殖场,自2008年至2013年4月,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村委成员有书记兼村长王忠祥、妇女主任王桂美和我三人。我村有三处膨润土矿坑,一处是村正南面积三四十亩的“白土坑”,其中有两处自70年代村集体挖膨润土形成的废坑,“白土坑”曾承包给了王立东、王立起;另一处是村西边面积三四十亩的“干沟龙”和一亩左右的“茬子沟”,“干沟龙”承包给了冯清茂,“茬子沟”承包给了坊子的商委元;还有一处是村南的面积二三亩的“白土坑垃圾场”,承包给了冯清茂。80年代村分产到户时,我村王青田承包了“白土坑”用来晒膨润土,偶尔他也从坑里挖膨润土。王青田与村里有合同,承包期限是一年一包,承包费一年6000元。约2001年、2002年,由王青田的两个儿子王立东、王立起承包,并和村里签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承包费每年500元,一年一交,不准挖矿、转包、转租、建厂。2004年村里理顺合同期间,王忠祥让王立东、王立起一次性交了15000元承包费,重新定了合同,还是不准挖矿、转包、转租、建厂。月份,王立东、王立起又把“白土坑”膨润土矿坑转包给了李延廷、孙建亮、孙会民,他们转包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村书记王忠祥办的他应该清楚。2010年他们转包“白土坑”进行招投标后,村现金王耀宗告诉我王立东、王立起把矿坑转包给了李延廷、孙建亮、孙会民,而且告诉我是102万招的标,李延廷他们给了村里200万,除了102万剩余的是押金,都在王耀宗处保管。2012年我去街办经管站时候才看到了转包合同,合同一方就是村委。转包之前村里是否开会研究我不知道,招投标过程我也没有参加,之前是否公示我不知道。月份之后,李延廷、孙建亮、孙会民开始无证开采膨润土,直到月份,李延廷、孙会民找到我说他们运转不动了,让我拿80万入一股,帮他们解决资金问题和处理与老百姓的关系,我同意后就和毕树森一人40万元入了一股,入股后孙会民和李延廷跟我说,孙建亮和孙会民一人二股,李延廷和孙学东一人一股,我和毕树森一人半股,一共是7股,一股80万元,之前给村里交了200万,给朱里街道交了50万,给王立东、王立起240万,买挖掘机120多万,其余付机械费、盖屋费等。2012年底,他们又把矿坑以480万转包给了赵悦俊,给我和毕树森一人不到41万元。给朱里街道的50万是在月份因为他们无证开采膨润土,朱里街道扣了他们的机械和车,他们向朱里街道交钱要回的机械和车。他们给村里的102万是承包费,实际就是让李延廷他们开采膨润土的钱。他们给村里的200万元王耀宗用自己的名字存在了农信,没有交经管站,押金是否退了我不清楚,我们坐收坐支了承包费102万,之后我分六次以“李延廷追加款”单子下的账,我拿着单子去经管站报的账。这102万我在坐收坐支时算错了,做成了107万(约2012年10月份,因为村里没钱付修路费、维修排水沟费和自来水费,我和王忠祥去华潍膨润土公司王松之处借了10万元,我打的借条,回来后我把钱都给了王耀宗,王耀宗给我打了条,这笔钱王耀宗没有交经管站,后来我算错了,把5万元也做成了“李延廷追加款”,这样就多了5万元)。按规定经管站对村账实行代管,这102万应该一次性交到经管站入账,之后村里使用。(2)证人王耀宗(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现金出纳)证言,证实我自2006年10月至2013年4月在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任现金出纳,村两委成员有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王忠祥、会计于相涛、王桂美。我村的财务工作是由王忠祥负责,平时村里的各项收入、支出等都是会计于相涛开出单子我签字,王忠祥签字认可后,一般每个月由于相涛和我到街道经管站报账,片总支书记吉李平签字后可以入账。我村的“白泥坑”最早是由王青田承包,2010年6月份以后村里主持由王立东、王立起转包给了李延廷、孙会民,2012年又把矿坑承包给了一个姓赵的。矿坑转包给李延廷、孙会民时进行了招投标,当时还发了公示,要求有200万元保证金才有资格投标,当时参加招投标的就是王立东、王立起,以及李延廷、孙会民他们两方,叫到102万元时王立东、王立起就放弃了,之后好像李延廷、孙会民给了王立东、王立起200万元。招投标结束后李延廷、孙会民给了村里200万元,王忠祥安排我将这笔钱存进了以我名字开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为10024×××43)。按规定村里的账由街道经管站代管,村里不能再有小账,所有收支必需要经经管站,但我村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有过不正常的情况。2010年6月,我村经过招投标收取的承包费150万没有及时入经管站的账,后期通过坐收坐支用单据入了经管站的账。具体是,招投标后村里收了200万元,存进我24×××43存折125万元,以我名字开的存单75万元,后交到朱里街道党委50万元(具体怎么交到党委的我不清楚),剩余150万元中102万元是承包费、48万元是承包押金。150万元平时都在我的24×××43存折上存着,村里用钱时王忠祥就安排我取出来,其中的102万元承包费是通过六次入的经管站的账,这样实际上就是坐收坐支后只往经管站报单据入账。48万元承包费押金王忠祥让我都给了他,他去退的,但具体何时退的我不清楚。(3)证人王立东(系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村民,膨润土坑原承包户)的证言,证实2004年我承包了村正南的“白土坑”(膨润土坑)想整平后搞养殖。我平整完后把我父亲王青田以前在别的地方存的膨润土拉来储存并晾晒。我知道这个坑下面就是膨润土,但是我没挖过。2009年下半年到2010年初,我村村主任王忠祥和我谈,让我把这个“白土坑”转包三年给想挖膨润土的人,给村里增加收入;后来我村孙会民也找我协商把这个坑转包三年的事情,最后我们确定转包价格240万元,王忠祥跟街道党委汇报后,我就开始和孙会民谈转包的事宜。村委在2010年6月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发包,先公告,投标人必须交200万元投标保证金才能取得投标资格。日进行招投标,参加投标的一方有孙会民、李延廷,另一方是我弟弟王立起,在场的还有朱里街道党委的人和我村村委王忠祥等人,因为当时我没有去,所以朱里街道是谁去的我不清楚。投标的最后结果是孙会民、李延廷一方以102万元的价格中标。关于王立起交的投标保证金,是我和孙会民商量由他先将应付给我的240万元转包费中的200万元交到村委作为保证金。在招投标结束的当天我和孙会民、李延廷签订了协议,我、孙会民、李延廷、王忠祥都在协议上签了名,并盖上了村委公章。孙会民中标后,日,村委出纳王耀宗用他的存折转账给我200万元,同日孙会民给了我余款40万元。孙会民、李延廷在一年内没有挖膨润土,2011年,我听说他们没有办下开采许可证,为了挖土,他们就对外宣称已经办理了开采许可证,有时我看见他们挖膨润土。在此过程中我听说政府有些部门去制止,但孙会民、李延廷他们挖膨润土一直持续到2012年初。(4)证人孙会民(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二村村民,膨润土坑转包户)的证言,证实我自1994年5月经营朱里木器厂,我曾经在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开采过膨润土矿。2010年6月,我和别人合伙承包了富一村村南边的矿坑开采膨润土,并签了《废坑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当时因为这个矿坑有人承包着,我们就付给矿坑原承包人王立东240万元,付给富一村承包费102万元,付给朱里党委修路费50万元。2010年5月,我、孙建亮、孙学东得知王忠祥为了给村里增加收入,想把村南边承包给王立东、王立起晒土的矿坑对外转包几年,我、孙建亮几人想承包。王忠祥当时意思是只要王立东、王立起同意,我们往村里交点承包费,转包的事就可以办。后来我听说王忠祥组织村里开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大会商谈转包膨润土矿坑的事,最后村里都同意转包膨润土矿坑。约日左右,我和王立东开始谈转包矿坑的事,最后确定转包费240万元,期限3年。后孙建亮又找了坊子的李延廷与我们合伙。我们承包这个矿坑时和王立东、王忠祥就是说想承包过来开采膨润土。约日,富一村村委公告栏里张贴公示,说在日富一村要组织叫行转包村南边膨润土矿坑,标底100万,另参加投标人需往村里再交200万元竞标保证金。日,我给富一村现金出纳王耀宗的坊子涌泉信用社存折里转了375万元,剩余25万元在叫行当天我给了王耀宗,这样我们就给村里交了200万保证金,并替王立东他们交了200万保证金。日参与叫行的人有村委的王忠祥、王耀宗,叫行的有王立起、我、孙建亮、李延廷,党委派李吉河参加,王忠祥主持叫行,最后我们以102万元中标。叫行过后王立东他们就把我们替他们交的200万元保证金拿走了,没过几天,我又给王立东40万元。我们的200万元保证金中的102万给了村里,50万元由村里交给了党委,剩余的48万元作为保证金,2010年8月份中下旬,王忠祥把剩下的48万元保证金以存单的方式付给了我。我们给富一村的102万承包费名义上是承包费,实际上我们和村里说的就是开采膨润土,就是给了村里的膨润土钱。按理说膨润土是矿产资源应该归国家所有,这个钱应该是交政府,但村里协助办的这个事,我们就把钱交到村里了。叫行过后没几天,李延廷代表我们和王立东他们以及富一村村委签的承包合同,具体签合同是李延廷办的,我不清楚。我们几个合伙人从月份开始采挖膨润土矿,干到2012年5月,一共挖了约三、四万方,大部分卖给了王立东家。月份,当时土地所所长王寿明和区国土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到现场给我们下了停工令,说这是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王忠祥打电话叫我过去,让我在停工令上签字。2012年5月,党委说我们非法开采膨润土矿产资源,扣了我们挖土的机械,我们找王忠祥去党委要车,几次协调后党委让我们交50万元,还给了我们车辆。2012年12月,我们又把矿坑转包给了赵悦俊,并让村支书王忠祥在原承包合同上写明了“同意转包给赵悦俊合法经营”,盖了村委的公章,当时我们和赵悦俊商量的转包费是480万元,承包期限是到2013年6月份,后来赵悦俊实际只付给了我们430万元,但我是按照480万元给合伙人平分的,即赵悦俊还欠着我个人50万元。刚开始承包矿坑时有我、孙建亮、李延廷、孙学东四人,到了月份,于相涛、毕述森两个人又入伙,这样承包人就是六人、七股。我们开采膨润土矿没有办理开采许可证及相关开车手续,属于无证开采,收益是违法所得。(5)证人李延廷(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驸马营二村村民)的证言,证实我自2011年5月开始经营加工膨润土。2010年6月,我和别人合伙承包了富一村村南边的矿坑开采膨润土,并和村委签订的《废坑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是从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我们付给矿坑原承包人王立东240万元,付给富一村承包费102万元,付给朱里党委修路费50万元。日,富一村村委在富一村村委办公室组织膨润土矿招投标,当时在场的有村委的王忠祥、王耀宗,叫行的有王立起、我、孙建亮、孙会民,党委当时也派人到场了,王忠祥主持叫行,标底100万。王立起叫了101万,我叫了102万后王立起就弃权了,最后我们以102万元的价格承包了富一村村南边的膨润土矿坑。我们给富一村交的102万承包费名义上是承包费,实际上我们和村里说的就是开采膨润土的钱,按理说膨润土是矿产资源应该归国家所有,这个钱应该是交政府,但村里协助办的这个事,我们就把钱交到村里了。叫行后没几天,我去富一村村委和王立东他们以及富一村村委签承包合同,当时有王忠祥、王耀宗、王立东、还有我在场,承包合同是富一村村委起草的。我们从月份开始采挖膨润土矿,干到2012年5月,一共挖了约三、四万方,大部分卖给了王立东家。2012年5月,党委扣了我们挖土的机械,说我们非法开采膨润土矿产资源,我们通过找王忠祥去党委要车,几次协调后党委让我们交50万元,还给了我们车辆。2012年12月,我们又把矿坑转包给了赵悦俊,并让村支书王忠祥在原承包合同上写明了“同意转包给赵悦俊合法经营”,盖了村委的公章,当时我们和赵悦俊商量的转包费是480万元,承包期限是截至到2013年6月份,后来赵悦俊实际只付给了我们430万元,但我是按照480万元给合伙人平分的,顶着赵悦俊还欠着50万元。刚开始承包矿坑的时候有我、孙建亮、孙会民、孙学东四人,月份,孙会民找于相涛、毕述森两人入伙,我们一共六人、七股。(6)证人赵悦俊(寒亭区朱里街道南坡村党支部书记,寒亭区政协委员)的证言,证实我于2003年经营诚信钠土有限公司,加工膨润土,并从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挖过膨润土。2012年冬天,孙会民找我,想把他和李延廷、孙建亮三人承包的富一村的膨润土坑转包给我,我同意了,我们商定转包费480万元,最终实际付了430万元。后李延廷与富一村村委签订的《废坑承包合同》也一并给了我,而且在原合同文本上写明了“同意转包给赵悦俊合法经营”,并盖了村委的章,盖章前村委已经跟片总支书记张波汇报,经过了他的同意。我在2013年2月开始从富一村的矿挖膨润土,但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我挖膨润土矿占了富一村3亩左右土地,挖了约2万多方,按照每方35元的市场价格计算,这些膨润土价值75万元。我知道开采膨润土矿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我从富一村采挖膨润土矿属于无证开采膨润土矿,是偷挖行为。(7)证人李吉河(寒亭区朱里街道办事处科员)的证言,证实我自2009年7月在朱里街道工作,2009年至2011年我包着埠上片,包括富郭庄一村等六处村庄,当时朱里街道党委书记是李学智、镇长是王义栋,片总支书记是吉李平,片员是我和孙智明。日富郭庄一村对外招投标承包矿坑的事情我知道,当时因为片总支书记吉李平有事,安排我去的招投标现场。当时吉李平说他有个会,就让我去参加富郭庄一村矿坑的招投标现场,他说都弄好了(意思是招投标的过程不用我管了,党委政府同意了,由村里主持就行),我去就行。吉李平之所以安排我去,是因为富郭庄一村的膨润土矿坑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用,朱里街道的膨润土盗挖盗采情况比较严重,党委政府就安排各村书记、村长平时对本村的膨润土进行管理,有承包膨润土矿坑开采膨润土的必须经党委政府同意办理相关手续。这次富郭庄一村对外承包膨润土矿坑就是先经过党委同意,并委托村里进行的招投标手续,当时应该是派吉李平到现场参加,因为吉李平有事才叫我替他去。村里一般土地承包的招投标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一般不需要党委政府派人参加吗。这次招投标的主要内容是富郭庄一村的一个废旧膨润土矿坑对外承包开采进行的招投标。2010年6月底的一天上午,我去富郭庄一村参加招投标时村委的王忠祥、王耀宗在场,孙建亮、孙会民等人都去了村委办公室,当时王忠祥说村里的膨润土矿坑承包开采底价是100万元,之后一个叫李延廷的人叫了102万,其他人没有再叫的,最后李延廷以102万中标。招投标结束后我就离开了,至于怎么签的合同,怎么付的钱我不清楚。当天下午我就和吉李平汇报了招投标情况。(8)证人吉李平(寒亭区朱里街道片总支书记)证言,证实我自2006年在朱里街道工作,2009年至2011年我包着埠上片,包括富郭庄一村等六处村庄,我是片总支书记,片员是李吉河、孙迎珍、孙智明,当时朱里街道党委书记是李学智、镇长是王义栋。朱里街道辖区内有膨润土矿,膨润土矿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相关开采手续,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禁止开采。朱里街道党委、政府关于辖区内膨润土矿的监管,虽然我没见过相关文件规定,但是膨润土属于国家矿产资源,我们街道、党委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监管负总责,当时街道领导李学智书记也在平时的大会小会上给我们包片的干部,各个村的支书、主任强调膨润土矿监管的问题。因为街道的工作人员不可能成天在村里看着膨润土矿的保护情况,所以主要是安排我们包片干部、各个村的支书、主任担负起日常的膨润土矿监管责任,禁止盗挖盗采,有情况及时向街道、党委汇报,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膨润土矿保护的管理工作。有时给我们包片的开领导干部会时也会提到要求各村的支书、主任协助政府抓好膨润土矿的日常监管工作,我们会后也都到村里找村支书、主任传达会议精神,要求他们协助政府负责膨润土的日常监管责任。我知道2010年6月富郭庄一村对外转包膨润土矿坑的事,在这个废膨润土矿坑转包前两三个月,富郭庄一村的支书兼村主任王忠祥向我汇报说他们村有一个废矿坑被人承包着不能挖膨润土矿,他想把废矿坑再转包出去开采膨润土,这样村里就能再收一些承包费,街道也能收些钱,想让我和李学智书记传达一下,问街道是否同意。我和李学智书记、王以栋主任汇报了此事,他们都同意,不过李学智书记强调要求村里协助政府走好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在之后的膨润土开采过程中村里必须尽到监管职责。因为王忠祥期间也找过李学智书记汇报过了,我就简单和他说党委同意了,但要求他和村里协助政府走好手续,后期尽好监管责任。富郭庄一村对外转包膨润土矿坑进行了招投标。当时我和王忠祥说要求一定要进行公示,公示要照相,招投标程序要规范。但招投标当天因为我有个会要参加,我就安排片员李吉河去了招投标现场,具体招投标的情况我就不是很清楚了。之所以要参加招投标是因为这次招投标的是富郭庄一村的一个膨润土矿坑,膨润土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用,平时党委政府就安排各村书记、主任对本村的膨润土进行管理,有承包膨润土矿坑开采膨润土的必须经党委政府同意办理相关手续。这次富郭庄一村对外承包膨润土矿坑就是先经过党委政府同意,并委托村里进行的招投标手续,我们需要有人去现场。如果村里一般土地承包的招投标,因为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一般不需要党委政府派人参加。李吉河参加完招投标和我汇报了,之后我把情况汇报了李学智书记。至于富郭庄一村是怎么签订的转包膨润土矿合同我不知道。但是合同签订后一段时间,王忠祥找我想在合同上盖政府的章,我就和王以栋主任说了,王以栋不同意,后来王忠祥自己找的王以栋,才在合同上盖了朱里街道政府的章。合同签订完后几天,李学智书记安排我和财政所所长蔡明国找到富郭庄一村的现金王耀宗,给了朱里街道50万元存单,蔡明国给村里开了单据。(9)证人李学智(寒亭区朱里街道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我自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任寒亭区朱里街道党委书记,全面负责街道辖区内的各项工作。朱里街道辖区内有膨润土矿,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开采手续,任何人和单位都禁止开采。我们街办、党委没有关于膨润土矿保护的具体文件规定,但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国家对保护矿产资源,包括膨润土矿,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如《矿产资源法》。下到我们街办、党委来讲,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保护负总责,虽然没有专门关于膨润土矿保护的专门文件,但是我作为街道主要领导,在平时的大会小会上,也给下面的包片干部、各个村的书记、村主任,多次强调过膨润土矿保护这个问题。作为街道来说,因为工作人员紧缺,不可能所有人深入到保护膨润土矿的一线,所以我特别强调包片干部和各个村书记、村主任要切实担负起所在村膨润土矿保护的责任,禁止出现乱采、乱挖、盗采、盗挖的现象,有情况及时向街办、党委汇报,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膨润土矿保护的管理工作。关于富郭庄一村对外转包膨润土矿的事我知道。2010年6月份,当时富一村所在片的片总支书记吉李平向我汇报过关于富一村对外转包膨润土矿的事,而且富一村的书记王忠祥关于此事也多次找过我。他们的意思是希望党委能够同意富一村对外转包膨润土矿,这样村里就能收取承包费,增加收入。我跟他们强调说膨润土矿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转包一定要走相关程序,不能随意乱来。当时我同意了富一村对外转包膨润土矿这个事,并委托富一村协助街道政府做好招投标、签订转包合同等相关程序工作。富一村对外转包膨润土矿进行了招投标,但具体情况不了解,因为街办已经委托了富一村来组织招投标,招投标具体情况片总支书记和富一村书记王忠祥最清楚,王忠祥作为村书记,理当负起组织招投标有关具体工作,而且我也跟他强调过。最后是李延廷、孙会民、孙建亮三人中标。关于富一村签订转包膨润土矿合同的事我知道,但合同内容不清楚。李延廷他们是否给村里承包费不清楚,富一村收取的膨润土矿承包费是否入经管站大帐不清楚,当时的经管站站长应该知道。当时签订的膨润土转包合同上,公证机关盖有朱里街办公章,是因为根据村级事务有关规定,村里跟外方签订村级事务合同,须经过街办同意,盖街办章。李延廷他们没有往街办交膨润土承包费,不过他们曾经往街办交了50万元,这笔钱都下了街办的大帐。(10)证人王寿明(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寒亭分局朱里所所长)的证言,证实我自2010年9月在朱里所任所长,之前是冯志勇。朱里辖区的矿产资源主要是膨润土资源,分布在富郭庄一村等六个村庄。潍坊市政府文件规定,对于国土资源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国土组织协调、各部门联动管理”的制度,并建立了各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寒亭区政府要与国土寒亭分局签订保护国土和矿产资源的目标责任书,国土寒亭分局与各街道签订保护国土和矿产资源的目标责任书,各街道与辖区内的各村签订保护国土和矿产资源的目标责任书。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到寒亭分局、朱里国土所巡查,朱里街办的分管领导也要一起参加巡查,听取巡查人员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各村保护国土和矿产资源的责任;主要内容有:各工作片责任辖区各村的国土与矿产资源工作,片总支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各村党支部、村委负责本村的国土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各有关村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禁未办理采矿手续,擅自挖膨润土;实行“一票否决”,并视问题严重程度扣发片总支书记、包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工资、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目标责任书上有片总支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签字。涉及朱里街道在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方面的日常工作安排,因为朱里街道有监管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责任,街道的书记和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所以在平时的大会小会上,也给下面的包片干部、各个村的书记、村主任,多次强调过膨润土资源保护这个问题,要求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对土地和膨润土资源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街道与各村签订的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开展工作。从1999年开始,根据潍坊市政府和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寒亭辖区内各街办就对土地和膨润土资源有监管责任。对于朱里国土所对辖区内膨润土资源的监管情况,在2011年,我们所对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的挖膨润土的事实进行了监管和处理,我们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该村辖区内有人在挖膨润土,我和国土寒亭分局的王队长到现场去叫挖膨润土的人停工,因为富郭庄一村的村支书王忠祥是对膨润土资源进行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所以就通知王忠祥到现场来查处,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王忠祥在两份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随后跟朱里街办的分管领导汇报,街办组织社区干部、城管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2、书证(1)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朱里派出所于日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王忠祥,男,日生人,身份证号××,汉族,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村民。(2)中共潍坊市寒亭区委员会朱里街道工作委员会于日出具的2份证明,证实2007年9月以来,富郭庄一村党支部、村委会共有三人组成,王忠祥、于相涛、王桂美,其中于相涛兼任村会计;王忠祥系中共党员,自2004年10月至今,任富郭庄一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9月兼任该村村主任。(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朱里街道办事处于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街道辖区内部分村有膨润土资源,为防止出现盗挖盗采,街办要求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日常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本村内的膨润土矿产资源进行监管。(4)合同书、租赁合同使用权转包协议、富一村废坑承包合同,证实日,富一村委与王立东、王立起签订“合同书”,村委将村南废旧土坑承包给王立东、王立起,承包期限自日至日,承包费每年500元,共计15000元,日交清;承包期内王立东、王立起只能合法经营,不能转租、转包,不能搞建筑,不能建坟,否则村委有权收回;村委不能无故收回,否则赔偿对方损失;有王忠祥、王立东、王立起签字,并盖有富一村委公章。日,富一村委与王立东、李延廷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权转包协议”,经富一村委同意,王立东、王立起将废坑转包给坊子区李延廷,日期自日至日,转包期间转包费由李延廷向富一村委支付,李延廷必须合法经营,不得转包;有王忠祥、李延廷、王立东的签字,并盖有富一村委公章。日,富一村与李延廷签订“富一村废坑承包合同”,本着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富一村将村南废坑承包给李延廷经营,日期自日至日,承包费102万元,李延廷一次性支付;有李延廷、王忠祥的签字,并盖有富一村委公章,“公证单位”盖有朱里街办公章;该膨润土坑转包给赵悦俊后,在该合同右下角处有王忠祥书签名书写的“同意转给赵曰俊合法经营”字迹,并盖有富一村委公章。(5)自朱里街道经管站提取的富郭庄一村收取李延廷废坑承包费的收款收据与收款凭证,证实日至日,会计于相涛分六次做账以“收李艳亭废坑追加款”的形式将李延廷交纳的废坑承包费107万元入村账,并到经管站报账,其中一笔5万元系于相涛计算错误,实际收取李延廷承包费102万元。(6)自朱里街道财政所提取的记账凭证、收入申报单、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证实日,朱里镇人民政府以土场租赁费的名义收取富一村50万元;日,朱里镇人民政府以乡村道路修护费的名义收取李延廷50万元。(7)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富郭庄一村村南废陶土矿坑公开进行招投标的日期为日,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与富一村为同一村。(8)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王忠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系群众举报。该院于2013年4月有10日受理,同年4月13日初查。经初查掌握了2010年5月至2012年11月,王忠祥在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协助政府负责管理膨润土矿产资源工作之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膨润土采矿承包款共计330000元,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多次挪用膨润土采矿承包款共计753300元进行营利活动,该院于4月27日以王忠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同日王忠祥被该院传唤到案,王忠祥到案后对其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王忠祥又供述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该院于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王忠祥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以挪用公款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日,王忠祥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侦查终结,并于同日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9)潍坊市寒亭区工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证实潍坊潍晟保洁有限公司于日成立,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一村,法定代表人王忠祥,设立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浆纱厂于日成立,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二村,经营者孙孟娟,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忠祥自日至月,共在检察机关做过五份供述,前四次供述基本一致,第五次供述与前四次供述相比略有出入。被告人王忠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2007年我任富一村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全面负责村里的各项工作,村两委成员有我、会计于相涛、妇女主任王桂美,现金王耀宗是聘用的。村财务工作由我负责,平常村里各项收入、支出等都是会计于相涛开单子,我签字后一般到每月月底由会计于相涛和出纳王耀宗到街道经管站报账。因为按规定村账由街道经管站代管,村里不能再有小账,所有收支必须要经经管站。月份我村决定把村里的费矿坑承包出去,相关的承包费150万元是我安排现金王耀宗收的,存在王耀宗自己的存折里,没有及时入经管站的账,后期坐收坐支后用单据入了经管站的账,期间我挪用了一些钱归还了自己的贷款,承包村废矿坑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还有村招待费没法报销就用一张工程费单据顶着报了账,王立东、王立起为了转包矿坑给了我5万元后期我退了,再就是村里走访买了一部分购物卡,具体怎么使用的记不太清了。我村最南头有一历史形成的膨润土废坑,“白土坑”,面积约30亩,2004年之前有村民王青田承包,承包期30年,承包费每年500元,一年一交,规定不准挖矿、转包、转租、建厂,王青田用该坑存晒膨润土。由于王青田承包期长,承包费低,2004年我村在规范合同时就让王立东、王立起(均为王青田儿子)一次性交上承包费一万多元,并和村里签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承包费每年500元,并重新定了合同,还是不准挖矿、转包、转租、建厂,他们用该坑存晒膨润土。2010年听说邻村大杨东村的膨润土矿坑承包出去价格很高,我就和村两委的于相涛、王桂美以及片总书记吉李平商量把承包给王立东、王立起的膨润土矿坑再转包出去赚钱,后来召开了全体党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大会,吉李平也参加了,大家都同意,之后我向街道汇报了此事,好像还写了书面东西,街道同意后我就开始具体办理招投标承包手续。村里开会之前我向朱里街道党工委书记李学智汇报了,李书记同意,并让我具体联系此事,我汇报时说的是转包出去让他们办证开采膨润土,以后正好清理成水库解决村里的浇地问题。之所以转包膨润土矿坑要向街道领导汇报,是因为村里的土地、废坑属于集体所有,一般承包不用和街道汇报,但膨润土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承包出去进行开采必须要和街道汇报,村里、街道、土地部门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因为膨润土属于国家所有,管理膨润土的第一责任者应该是当地街道政府,土地部门是主管部门,我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属于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转包膨润土矿坑开采膨润土这件事情上主要是协助政府做好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办理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平时街道领导也要求我们村支书、村主任抓好本村膨润土的管理工作,不准出现盗挖盗采情况。但我村以招投标形式发包膨润土废坑没有跟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汇报过。吉李平和李学智觉得对外转包是个好事,都同意后就委托我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对外转包招投标,签订转包合同等事宜。之所以委托我办理,是因为以前党委政府领导开会多次强调膨润土矿是国家矿产资源,禁止乱挖、乱采、盗挖,各个村的书记、村主任要协助政府对本村的膨润土矿坑进行监管和保护,我是富一村书记兼村主任,所以党委政府领导同意转包膨润土矿后就委托我办理相关事宜。党委同意我们对外承包后,要求我们张贴公示,进行招投标。日,我村组织招投标,之前进行了五天公示,当时村里有我、于相涛、王耀宗参加,片上也有人参加(具体谁记不清),参加投标的有李延廷、孙会民、以及王立起等人,他们双方都拿了200万元保证金,最后以102万元的价格由李延廷他们中标。之前我找王立东商量此事,说要是他同意转包出去让他们开采膨润土,对方肯定再给他一部分转包费,王立东表示价格合适就行,我在招投标时才知道李延廷给了王立东、王立起240万元转包费。招投标结束后我们签了合同,先是我们村、王立东、王立起、李延廷签订了一份转包合同,后来由我们村和李延廷他们单独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没有提及开采膨润土问题,但实际上说了就是让他们在办理合法手续后开采膨润土。李延廷他们中标当天一共向我村交了150万元,其中包括102万元膨润土矿坑承包费和48万的保证押金。中标后几天他们向朱里街道交了50万元费用。月份,李延廷他们开始整理皮子,年底开始偷挖膨润土,期间街道、土地部门也对他们查处过。月份,寒亭国土局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偷挖膨润土,我和国土局的人一起到现场,只看到有挖掘机的痕迹,但坑里没人。国土局的人很严肃地告诉我说下面是国家的矿产资源膨润土,没有开采许可证不能偷挖,让我看好我们村的膨润土坑,并让我在停工文书上签字,因为我是村支书,有协助政府管理膨润土矿的职责。事后我曾询问孙会民是否偷挖膨润土,并让他争取办证,但他还是多次偷挖。期间国土局王寿明多次找我,我每次都给孙会民打电话,孙会民只答应停止,但继续偷挖。月份,因为他们无证开采膨润土,街道扣了他们的机械,他们让我找街道李中强书记协调,最后他们向朱里街道交了50万元,9月份街道还了他们机械,并禁止他们偷挖,但他们还是偷挖。我知道李延廷、孙会民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法经营,他们偷挖膨润土是非法行为,当时认为他们只要办下膨润土开采许可证就可以挖,但不知道只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以招拍挂的形式出让膨润土采矿权。我们村收取的102万元承包费表面上是废坑承包费,但实质就是他们开采膨润土矿,村里卖膨润土矿的钱。膨润土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开采膨润土需要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开采手续,无证不能开采,但我们村对外转包开采膨润土矿没有相关开采手续,李延廷他们也没有开采手续。我知道孙会民等人肯定会偷挖膨润土,我们村就是通过招标、签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偷挖膨润土的违法行为。2012年底,李延廷把这个矿坑以480万元转包给了赵悦俊,村委认为转包给赵悦俊后,孙会民就不惹麻烦了,就同意了他们之间的转包,村委在与李延廷签订的《废坑承包合同》文本上写明“同意转包给赵悦俊合法经营”并盖了村章,盖章前已向片总支书记张波汇报并经其同意,后赵悦俊偷挖膨润土时又被国土局和政府查处。一、职务侵占罪2009年3月,被告人王忠祥让他人为其虚开出了一张潍坊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3万元的工程费发票。同年4月29日,被告人王忠祥安排现金王耀宗以应付工程款形式上报朱里街道经管站审批后挂在应付账款中。富一村对外承包矿坑招投标结束后,日,被告人王忠祥安排王耀宗用富一村收取的膨润土矿开采承包费向其妻子孙孟娟的贷款账户转账33万元,用于归还其所经营的潍晟保洁有限公司的贷款。日,被告人王忠祥让会计于相涛开具一张12万元的现金支出单,用于抵顶应付账款中的12万元。日,被告人王忠祥又让于相涛开具一张21万元的现金支出单,用于抵顶应付账款中的21万元。该12万元与21万元现金支出单均以支付利泰公司工程款名义开具。开具该33万元工程费的支出单据后,经管站的账目平账。另查明,日,经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奎文分局鉴定,潍坊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日开具的33万元工程费发票的录入发票号码、密码与系统记录不符,系虚假发票。同时,潍坊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富一村承包工程的事实亦不存在。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于相涛(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会计)的证言,证实2009年王忠祥拿了一张利泰建筑公司33万元发票给我,说这是付以前村里修排水沟的钱,以及王立东、王立起回填村南“白土坑垃圾场”的钱,以前没有正式单据用这个正式发票入账。我当时觉得钱太多,而且以前村里修排水沟陆续付过钱,开过收据,王立东、王立起回填村南“白土坑垃圾场”也付过钱,开过收据,我就和王忠祥说没这么多,而且以前修排水沟、回填坑都付过钱,但他说就是这么多,他又是村一把手,我也没办法就开了单子把账挂在了村应付账款里。后来是分两次,一次12万,一次21万,把钱付了出去,都是我开的支出单据,钱是王耀宗给的王忠祥,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们村的排水沟、路面都是董茂盛、于辉他们两家干的,他们和利泰建筑公司什么关系我不清楚。当时王忠祥让我用这33万元发票入账时说就是用这个钱付相关的工程款,没有与我说用这个钱顶村里相关不能入账的费用,直到检察机关调查时我才知道王忠祥拿着这些钱,我在开具12万、21万现金支出单时王忠祥没有给我提供相关费用单据,但他有无给王耀宗单据我不清楚,他从来没和我说用相关单据顶了这12万元与21万元的支出。我们村里有一些招待费、走访费、赞助费等不能下账的费用,朱里街道不允许村里下这些费用,所以这些开支需要王忠祥、我、王耀宗认可后,由我和王耀宗以修生产路等其他名义开支出单,我们签字后下账,我和王忠祥都为村里垫付过相关开支,但我们拿着单据能下账的后期就下账了,不能下账的就以其他名义下账,都把钱报了。我村正式下账的单据一般是我开现金支出单,王忠祥、我、王耀宗签字后报到经管站,由经管站站长、片总支书记审核后才能下村账。我村有对外欠款,具体情况王耀宗清楚。(2)证人王耀宗(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现金出纳)证言,证实2009年3月,王忠祥拿来一张潍坊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3万元的工程费发票给我,说是村里应付的工程款,让我把这张发票入村账,把钱挂在应付账款中,他还在背面写上了“回填村西废坑”几个字,当时因为村账上没有钱,4月份时我就把这33万元挂在了应付款里。2010年6月我们村承包“白泥坑”收了102万矿坑承包费后,日,王忠祥让我从矿坑承包费里转账给他老婆孙孟娟(账号62×××14)33万元。2010年12月王忠祥让我开了一张12万元的现金支出单下了村账,顶了33万元应付账款的12万;2011年8月王忠祥又让我开了一张21万元的现金支出单下了村账,顶了应付账款剩余的21万。这样从经管站的账上看这33万元利泰公司的工程费就平账了,实际上这33万元在日已经转账给孙孟娟。关于这33万元工程费发票,我不知道村里有这个工程,发票是王忠祥给我的,他说这是工程款,让我入村账,我也没多问就下了账,当时不知道这张发票是虚开的,后来王忠祥用一些不入村账的发票顶这33万元时我才知道这个发票是虚开的。我在开12万元、21万元现金支出单入村账时,王忠祥没有给我钱,他给了我一些饭店的单子,和其他一些不能下账的单子,不够的他就给我写一张“走访”的白条凑数。这些单子王忠祥不是一次给我的,有一些单据是他平时给我的,下账当天他会再给我一些单据,顶下账时的钱数,王忠祥让我下完账后他就把单据拿走了。我们村下账的单子需要王忠祥、于相涛、我、吉李平签字认可才能入账,但王忠祥给我的这些单据没有相关人员签字,我也不知道用途。2013年3月,村里付饭费时因没有钱就借了王忠祥87000元,还借了李风霞15000元。2012年10月于相涛还替村里借了10万元,做了正常支出。这些钱村里以后都要还,但这跟33万元没有关系,因为到日王忠祥用虚开的33万元工程款发票报出来的钱在账上已经平账了。除了33万元以外,王忠祥、于相涛还为村里支付过一些不能下账的开支,这些钱都是从我这里出的,我以修生产路的名义下了村账,具体钱数记不清,这些支出与王忠祥拿走的33万元没有关系。证人王耀宗在出庭作证时证实,王忠祥在担任富一村书记期间曾经为村里垫付部分费用,垫付了约87000元,但跟33万元没有关系。王忠祥分两次给我的12万元与21万元单据包括饭费、走访费、法律服务费等,其中饭费约占70%,走访费约占20%,其他费用占10%。这些单据于相涛是否见过我不清楚,但于相涛见过我下账的单子。为了方便我自己看,我曾经记了一个账本,其中标记了一些符号,为了区别能下账的和不能下账的支出费用。王忠祥给我的饭费单据中有王忠祥或于相涛的签字,走访单据是王忠祥自己写的。33万元的原始单据一部分被王忠祥撕毁了,一部分他拿走了,两次销毁单据时于相涛都在场。(3)证人孙孟娟(被告人王忠祥之妻)的证言,证实2000年上半年我家与哥哥孙孟国共同出资在朱里街道成立了富郭庄浆纱厂,2003年至今我在该厂干管理工作。富郭庄浆纱厂自建立就一直有贷款,从2010年至今厂子的贷款仍有200多万元。建厂之初一直从富郭庄农村信用社贷款,都是以我的名义办理,一月一还,每月还款到期时,直接往卡号为62×××14的山东农村信用社信通借记卡存钱。厂子每月的还款都是我对象王忠祥去办理。有时遇到资金周转紧张时,就需要从别处借钱偿还银行贷款,也是王忠祥去借钱。(4)证人孙会仁(寒亭区朱里街道汇银酒店经理)的证言,证实我自2007年到朱里街道经营汇银酒店,并认识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的书记王忠祥。他每次在我酒店消费都是签单,我攒着觉得差不多的时候就找他结账,一般是一年一次或两次。我找他结账都是他给我钱。他平均每年在我酒店消费大约六、七万元,但具体每年多少钱我没数。他每次签单我都是冲着他们村留单子,结账时找王忠祥,但具体他每次消费是为公还是为私我不清楚。2、书证(1)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奎文分局于日出具的“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定报告”,证实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于日送检的发票代码为的税务发票(2009年3月以潍坊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33万元发票),录入发票号码、密码与系统记录不符。(2)涉及33万元工程款的发票与相关支出单据,证实日,潍坊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富一村开具了金额为33万元的工程费发票,发票背面有被告人王忠祥书写的“回填村西废坑”字迹,王耀宗将该工程款下富郭庄一村村账后,又于同年4月29日以应付工程款形式上报朱里街道经管站审批,并分别于日支款12万元、日支款21万元,以向利泰公司支付原欠工程款的名义开具付款凭证。(3)富一村现金王耀宗自己书写的33页账目清单,证实日至日,王耀宗对富一村的部分费用支出进行了记录,涉及33万元中的12万元,曾记录为“日还款120000元”,其余账目均系流水记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忠祥的供述和辩解,2009年3月,我让商伟元给我虚开出了一张潍坊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3万元的工程费发票(被告人王忠祥在日的第五次供述中称想不起来是谁帮他虚开的发票),2009年4月份下了经管站的账,钱挂在了应付账款上。2010年6月,在我们村收到膨润土矿坑承包费之后,因为我们家的贷款到期了,2010年9月份我就安排王耀宗用村里的钱往我老婆孙孟娟的贷款账户里转了33万元,用于归还我家的贷款。到了2010年12月我让王耀宗开了一张12万元的现金支出单顶了其中应付账款的12万,到了2011年8月份我又让王耀宗开了一张21万元的现金支出单顶了应付账款剩余的21万,这样从经管站的账上看这33万元的工程费就平账了。这12万元和21万元现金支出单是以支付利泰公司工程款名义支出的,但是我为村里花了一些钱,没法下账,单据给了王耀宗,后期销毁了一部分单据,留了一部分。发票是我让商委元虚开的,实际上没有这个工程,当时我是预备着以后付一些不好下经管站账的费用单据用,我们村原来的招待费、走访费没办法下账,以后肯定还有这样的费用。这些单据是我从2005年、2006年开始一些走访、招待、赞助的费用,因为党委不让下这些费用,要是真需要这些费用需要审批,但手续复杂,批的钱不够花,所以我才用假单子顶账。这些不能下账的单据不下账,但是在往经管站下现金支出单时,我、王耀宗、于相涛都在一起把没法下账的单据点点,总数和现金支出单对起来才行,这些单子我们三个人肯定都知道。我两次给王耀宗的单据,大多是酒店的饭费单据,还有一部分是走访买东西的单据,还有赞助费。当时我就是和他们两个说让商委元开了这张发票,顶一些没法下账的单子用。我这样虚开不符合规定,只有我、王耀宗、于相涛知道,没有向上级部门和人员汇报过。日常的单据都需要片总支书记吉李平签字认可,这几张假单子他也签了字,但没问我什么事,我也没和他汇报。被告人王忠祥在庭审时辩解称,关于33万元我垫付费用的单据,我守着王耀宗销毁了,销毁单据是因为我记性不好,怕以后引起误会。两次对账时于相涛都在场。33万元中包括饭费、走访费(走访老干部、老党员、村困难户等)、单位赞助费等,其中饭费约20万元,约占60-70%,走访费约占20%,赞助费约占10%。二、挪用资金罪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王忠祥在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多次挪用该村膨润土矿开采承包费共计753300元进行营利活动,分别为:1、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王忠祥多次安排王耀宗挪用膨润土矿开采承包费中的44万元,用于其经营的潍坊潍晟保洁有限公司与其妻子孙孟娟经营的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浆纱厂的资金周转,后于日归还。2、2010年,王平堂(系被告人王忠祥姐夫)借用王世君、王智堂、王立超三人的银行贷款共计27万元用于其经营的潍坊市大洋纺织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王平堂暂无法归还。2011年7月,王平堂向被告人王忠祥借款;同年7月14日,被告人王忠祥安排王耀宗挪用膨润土矿开采承包费借给王平堂使用,王耀宗于日分别向王智堂的账户转账8万元、向王立超账户转账10万元、向王世君账户转账9万元;日,王平堂向王耀宗归还借款27万元。3、日,被告人王忠祥安排王耀宗用膨润土矿开采承包费向刘洪臣的账户转账43300元,用于其妻子孙孟娟经营的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浆纱厂支付货款,后于同年10月16日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王耀宗的证言,证实关于这102万元的使用,王忠祥就是安排我从矿坑承包费中取出来给他,过一段时间他就把钱还上,实际上就是挪用了这笔钱。从2010年6月底至本案案发他用了很多次钱,具体情况记不清,每次他借钱都给我打一张借条,等他还钱时我就把借条还他。印象较深的是在2010年8月,王忠祥从矿坑承包费中借了40万元,说他的浆纱厂要用钱,当时从我24×××43存折上取了30万元、从我的存单上取了10万元,后王忠祥通过多次偿还。2011年7月,王忠祥让我用矿坑承包费给王平堂转了27万元,我通过24×××43存折向王平堂提供的三个账号(王智堂、王立超、王世君)转账,王平堂给我打了借条,大半个月后,王平堂还款,我又分四笔存进了24×××43存折,具体用途不清楚。2012年10月,王忠祥让我用矿坑承包费给刘洪臣转了43300元,实际是王忠祥借钱,应该是他经营的浆纱厂欠刘洪臣钱,让我直接给刘洪臣转账,王忠祥给我打的借条,过了几天王忠祥把钱还了。2011年7月,因为我24×××43存折里快没钱了,王忠祥就往这个存折里还了44万元,归还了之前他从这个账户里的多次借款,用于他经营的浆纱厂。(2)证人孙孟娟的证言(略,内容同上)。(3)证人王平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村民)的证言,证实我是潍坊市大洋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因为我公司急需一笔钱来周转使用,但是我手头资金紧张,就找了王世君、王智堂、王立超三人想用他们三人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贷款到期时我负责还上,他们三人答应后就把贷款银行卡给了我。2011年7月贷款到期后,因为我的钱不够还贷款,就找我小舅子王忠祥(当时王忠祥是我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帮忙,王忠祥说他手里没钱,但是村里有,让我去找村现金王耀宗,后王耀宗和我一起去富郭庄信用社把贷款直接转账到王世君、王智堂、王立超三人贷款户上。我知道归还贷款用的是村里公款,全部用在了我厂子的生产经营上。(4)证人王立超(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从潍坊市农村信用社贷过款,当时是我、王智堂、王世君三户联保,我用我的名字贷了10万元,贷款银行卡号62×××42。这个贷款我当时用不上,我们村开织布厂的王平堂就找到我说他要用贷款,之后他把我贷款银行卡拿走了。2011年7月贷款快到期时,王平堂用我的贷款证还上了这笔贷款。王平堂用我的贷款应该是用于经营他的织布厂。(5)证人王世君(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从潍坊市农村信用社贷过款,当时是我、王智堂、王立超三户联保,我用我的名字贷了9万元,贷款银行卡号62×××34。这个贷款当时我用不上,我们村开着织布厂的王平堂找我说他要使一年织布用。我就答应后他把我的贷款银行卡拿走了。2011年7月贷款快到期时,王平堂用我的贷款证还了这笔贷款。王平堂用我的贷款应该是开着织布厂用。(6)证人王智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从潍坊市农村信用社贷过款,当时是我、王世君、王立超三户联保,我用我的名字贷了8万元,贷款银行卡号62×××29。这个贷款当时我干纺织厂用了,后来亏了本。2011年7月贷款快到期时,当时我不在家,我就让我弟弟王平堂先帮我还上,贷款又下来后我还给了王平堂。我贷款用来做织布生意,钱买了织布机。2、书证(1)自王耀宗处提取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2010年6月,收1020000,王忠祥借400000”。(2)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出具的证明、孙梦娟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的借款合同、贷款申请审批书、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通借记卡复印件等,证实孙梦娟于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分别在潍坊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贷款50万、150万、150万,其贷款卡号为62×××14。(3)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出具的证明、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档案、贷款审查表等,证实从日至日,王立超、王智堂、王世君用三人联保的形式向该行申请贷款额度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9万元,王立超还贷账号为62×××42、王智堂还贷账号为62×××29,王世君还贷账号为62×××34。(4)潍坊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王耀宗(2006年至2012年)、孙梦娟(2009年至2013年)、王忠祥(2009年至2012年)的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耀宗账户于日与6月30日共存入150万元,日向孙孟娟账户转账33万元,日由王忠祥的账户转入44万元,日分别向王智堂的账户转账8万元、向王立超账户转账10万元、向王世君账户转账9万元,日分四次共存入27万元,日向刘洪臣账户转账43300元,日存入43300元;孙孟娟账户于日由王耀宗账户转入33万元;王忠祥账户于日向王耀宗账户转账44万元。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忠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村收了150万元膨润土矿坑承包费后,我安排王耀宗从这个钱里取出过几次现金给我使用,分别是:1、2010年6月到2011年7月期间,我多次安排现金王耀宗从村里取出现金给我使用,次数、数额记不清了,但是在2011年7月份我从我个人的账户里转了44万元钱归还了我之前挪用的钱。我经营着两家公司,一家是潍晟保洁公司,一家是富郭庄浆纱厂。其中保洁公司由我负责,浆纱厂由我媳妇经营,我挪用的钱大部分用在保洁公司的成立和日常经营周转上,也有一部分用在了浆纱厂的经营上。2、2011年7月,我大姐夫王平堂找我说王智堂、王立超、王世君因贷款到期还不上,让我帮忙,之后我安排王耀宗用这个钱往他们三人的贷款账户转钱,好像是用了27万元,用了约20天,约在2011年7月中下旬还上了。3、在2012年10月份,我经营的浆纱厂因货要付货款,我钱不够,我就安排王耀宗用村里的钱供货方刘洪臣转了4万多元,用了约8天。三、受贿罪日,富一村膨润土矿坑招投标结束后,王立东、王立起一方从李延廷一方获取转包费240万元,同年7月的一天,王立东、王立起为让被告人王忠祥为其协调矿坑转包后的相关事宜,主动送给被告人王忠祥存单5万元,被告人王忠祥推辞后收下。后被告人王忠祥在得知检察机关等部门查处膨润土矿坑事情后,于日向王立东退还了该5万元。另查明,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经初查后掌握了被告人王忠祥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并于同年4月27日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王忠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王忠祥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立东5万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证人王立东的证言,证实从招投标结束后到2013年4月,我和村主任王忠祥之间有过交往,我给过他5万元。我知道村里无权把我村的“白土坑”对外发包,我因为村里对外发包我承包的“白土坑”得了240万元,为了防止以后产生麻烦,同时也为了在以后产生麻烦时需要王忠祥帮我摆平。大约在招投标结束后一个月,我和王立起到了王忠祥的办公室,在场的有我、王立起和王忠祥三人,我和王忠祥说,为了防止以后产生麻烦,同时也为了在以后产生麻烦、出事的时候由他出面帮我摆平,让他多费心。王忠祥推辞了一番就收下了这5万元存单。2013年的4月22日,王忠祥找到我说现在正查偷挖膨润土的事,我也管不了了,你快把你给我的5万元拿回去,我就收下了那5万元钱。另外,在招投标结束后,王忠祥向我借过20万元,打了借条,我跟他要过好几次,他一直没给我。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忠祥前四次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6月底,我们村、王立东、王立起、李延廷一起签完转包合同之后,王立东、王立起因为转包膨润土矿挣了钱,在村委办公室拿了一张5万元的存单给我,我当时拒绝了,可他强行放下就走了,我就把存单收起来了。过后我给王立东打了多次电话让他把钱拿回去,他不拿,我还去过他家两次,也没找上他,他有可能怕我把钱退给他之后出他眼子,为了避免误会我就不再找他了。我收下存单后约三四个月我把钱取了出来,用途记不清了。2012年9月,朱里派出所因为王立东他们转包矿坑挣了钱,说是非法所得,就找王立东,我就又找王立东给他退钱,他还是不要。直到日,我打电话把王立东叫到了我舅子孙孟章的厂子里,在孙孟章的办公室,我给了王立东49900元的存单和100元钱,当时我、孙孟章、王立东三个人在场。我把这5万元钱退还给王立东时和他说,检察院已经开始查我们村膨润土的事了,早晚得找我们,这个钱必须退给你。王立东之所以给我这5万元,就是因为我是村里的书记兼村主任,村里一些事我说了算,他们转包矿坑也是经过我,在膨润土矿坑的问题上我协助政府管理着,他们给我钱就是想把我拿住,党委政府找的时候我帮忙沟通,下面村民有闹得也需要我去协调。另,2010年下半年我向王立东借过20万元,我打了借条,中间他们也从来没向我要过,钱至今未还。但这笔钱与这5万元没有关系。被告人王忠祥第五次的供述与辩解(日),证实王立东给我的5万元存单不是在招投标6月30日下午,应该是在招投标结束后一段时间,当时是王立东、王立起到我办公室给我的存单。我后来想了想,这张存单我没取,应该是王立东把存单给我后一、二十天,我又把存单给了王立东,当时是我见到王立东时把存单放在了王立东的车里,之后王立东又找到我给了我5万元现金,但这次具体给我的时间、地点记不清了,反正当时我也是不太想要,他硬给我的。(退该5万元的时间、过程与之前供述一致)2012年9月,朱里派出所因为转包王立东他们膨润土矿坑的事情找过王立东,好像最后罚了王立东5万元,当时王立东找了我,我给他到派出所协调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祥在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通过招投标形式将村中土地对外转包并收取承包费,属于村集体事务,所收取的承包费应属于村集体所有。被告人王忠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集体财产,将土地承包费330000元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忠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多次挪用土地承包费共计753300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忠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两项犯罪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忠祥虽然辩称该款系抵项由其为村中垫付的不能正常下账的饭费、走访费、赞助费,被告人辩护人也提出了被告人用虚开单据报销实际发生开支虽系违规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结合被告人王忠祥的供述、证人于相涛和王耀宗的证言,虽能证实被告人所在村存在村干部为村里垫资的情况,但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王忠祥侵占的该笔330000元承包费用于偿付其为村中开支垫资,被告人王忠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忠祥虽然辩称具体数额与用途已记不清并否认用于个人营利目的,辩护人亦对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与用途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结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王忠祥挪用资金的来源、数额、用途及归还时间,被告人王忠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富有膨润土矿产资源,被告人王忠祥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在履行协助政府对膨润土矿进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符合刑法第93条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界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王忠祥利用协助政府对膨润土矿进行监管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忠祥犯受贿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忠祥案发前已主动退还受贿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忠祥虽然辩称其没有收受意图、也未使用且已归还,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王忠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应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祥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在履行协助政府对膨润土矿进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行贿人行贿的目的也是基于被告人王忠祥具有该身份能够在协调涉及膨润土矿转包事宜中提供帮助,该是双方共同明知的事实,而且从2010年7月被告人王忠祥收受行贿款,直至被告人王忠祥得知检察机关等部门查处膨润土矿坑事情后,才于案发前日退还,其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忠祥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本案系群众举报,侦查机关于日受理,同年4月13日经初查掌握了被告人王忠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膨润土采矿承包款330000元和多次挪用膨润土采矿承包款共计753300元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忠祥涉嫌挪用公款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王忠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忠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楚金福审判员  尹 凌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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