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审批办审核广州长今税务师事务所所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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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国发〔2013〕27号
发布日期: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
    &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国家卫生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号)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
计划生育部门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国家卫生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下放设区的市级
卫生和计划生育
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
版广电行政部门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
版广电行政部门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
版广电行政部门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
版广电行政部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
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国家能源局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3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令第5号)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号)
原电监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电监信息〔2007〕36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与供电营业区的
设立、变更审批及
供电营业许可证
核发整合为一项
行政许可,下放区
域能源监管机构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原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
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原铁道部、
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属于&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卫生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
属于&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卫生
和计划生育部
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属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及其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项目子项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属于&电影剧本审查&项目子项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省级新闻
出版广电行政
属于&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审批&项目子项
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
出版广电行政
属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项目子项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下放省级新闻
出版广电行政
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项目子项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
食品药品监管
属于&国产药品注册&项目子项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逐步下放省级
食品药品监管
属于&国产医疗器械注册&项目子项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逐步下放省级
食品药品监管
属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项目子项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属于&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和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项目子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项)
项 目 名 称
主 办 单 位
处 理 决 定
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本集团包括:廊坊中泰华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廊坊中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廊坊中泰华)成立于2007年7月,前身为北京中泰华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4月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由北京市迁至河北省廊坊市。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于2007年1月成立的具有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全国性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同时也是深圳本土第一家税务咨询连锁机构。、2013年均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为AAA级税务师事务所。
本集团共有员工22人,其中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13名,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2名,中国注册税务师5名,高级经济师1名,会计师5名。我所配备了多台计算机、数码复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化的专业办公工具,实现了计算机网络化,办公设备现代化,具有洁净,宽敞的办公环境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我们还建立了自己的专业化网站(网址为:.cn),免费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本所服务项目主要有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内资、三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审计,工商年检审计,外汇年检审核,离任审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审计,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移民审计,银行授信审计以及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等审计业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税务咨询、所得税审核、财产报损审计等涉税业务,并代为办理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 本所合伙人是由多名在CPA行业有着数年以上工作经历和丰富行业经验、高素质的业内人士组成的团结而谐和的团队,全部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事务所从业多年,在其所服务的庞大客户群中,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凭借多年服务于大型国企、民企、三资企业的丰富经验,成功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能够很好的执行执业标准、专业规范、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以及事务所管理等在内的一整套管理体系。我们可以向各界新老客户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我所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原则,以专业来体现自己的价值,打造自己的中泰华品牌。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廊坊中泰华将以专业能力为支点,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理念,以持续超越历史、超越自身为追求,与您携手,一起走向成功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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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29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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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涉税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的8个子项)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3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涉税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的8个子项)
号 项目名称     税务总局及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此项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项目的子项
2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无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此6项为“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6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7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8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9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10&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11&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无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
12&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海南省商务厅《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1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无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此项为“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1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15&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无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16&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7&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8&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
19&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3项)
号&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原项目编码 事项性质
1 税务总局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24008   具有行政登记性质
2 税务总局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24014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3 税务总局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
            24015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4 税务总局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24016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5 税务总局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24017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6 税务总局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24018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7 税务总局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24019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8 税务总局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24020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9 税务总局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24021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0&税务总局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24022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1&税务总局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24026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2&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的子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子项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子项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子项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子项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子项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子项13“免税卷烟核销”、子项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子项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子项16“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退税审批”、子项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以及子项9“研发机构采构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中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
            24030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13&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24033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4&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24035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5&税务总局 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24038    具有行政委托性质
16&税务总局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24039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17&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24040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18&税务总局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24041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19&税务总局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的子项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子项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24043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20&税务总局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24049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21&税务总局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24050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22&税务总局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24055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23&税务总局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4085   具有行政登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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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以国家税总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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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国税发[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二)经营业务范围;(三)注册资本;(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资人的权利;(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合伙协议书;(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地址;(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伙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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