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扣多了怎么计提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3条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项税额可以留到下月抵扣,月末借方余额不需要作任何账务处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流转税的附加税,贵公司没有交纳增值税,与增值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需要计提。&&25人赞同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进项大于销项,抵扣不完的以后继续抵扣,不用做账务处理。
&&&&进项大于销项,本月没有需要交纳的增值税,则不需要计提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欢迎再次咨询!&&2人赞同
在账本上不用反映出来,但是,在计算时候,要合计在余额栏内,&&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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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进项税已计提,且发生销项,由于某些原因进项税不能抵扣,且以后月份也不能抵扣,本月交税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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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记账就可以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相应的金额计入原本进项税额对应的科目借,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交税的时候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科目(如原材料
那比如我购库存商品发生的进项税,那我现在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话是不是就是按原来库存商品的明细做回来,及借:库存商品明细123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也就是等于这些进项税对应到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里面了?求大神给解
是的,如果是那个商品已经卖了的话,就转到主营业务成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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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明白了,非常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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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月进项多于销项,税金要如何计提
印花税按什么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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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交,当期就没有应缴增值税.03%”是什么时候交?回答每月初按上月实现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网上申报或者大厅申报; &nbsp,税金及附加税都没有:&nbsp,按不含税销售收入交印花税0。要做零申报税务认证的抵扣额大于销项税,我们这里还有按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60%再乘以0.03交。印花税按什么要交; “不含税销售收入交印花税0
就是说其他的零申报,但这个月的印花税还是要交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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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多于销项,本月不需交税,不做任何计提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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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收风险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收风险概述目录:一、政策依据二、政策解读三、税收风险四、风险自查与检查方法五、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六、附录:《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参考文章一参考文章二一、政策依据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二、政策解读(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自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专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二)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1、对时间界限的确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在日前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在日后开具,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讲的“已购进”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2、对可抵扣凭证的确认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当月(所属期)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比对,并在取得稽核结果的当月(所属期)抵扣。这里讲的税控设备专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不包括税眼。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只有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抵扣。是否为税控设备开具,主要看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在税控码区域打印了税控码(即密文),税控码由数字和符号组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有5行税控码,每行38位,共190位。第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需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购买方不能认证抵扣。3、如何界定不得抵扣项目(1)购进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货物不允许抵扣。《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增值税抵扣范畴的固定资产做出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已经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才不允许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例如:某企业购进一批建材用于建造厂房,属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特例:由于固定资产可能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具体操作上难以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部分,因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某饲料生产企业购进一套生产设备用于饲料生产,如果这套设备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那么,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而不需要划分不得抵扣的部分。(3)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原《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应视为消费,原条例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但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大都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纳税人已经损失了,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加大纳税人损失,征纳矛盾比较突出。另外,在实际征管中,对“其他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不清,难以操作,所以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表述。明确“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只有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由于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这些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际惯例,在《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外购上述货物后用于销售而非自用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指小汽车,主要包括两大类:1、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2、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如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23座以下的中巴等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项目适用《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政策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特别提醒: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不需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某企业2009年2月购进生产设备原值为10000元,其进项税额1700元已抵扣,该设备每月应计提的折旧为160元,如果2009年6月因管理不善于被盗,应在6月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该设备3至6月应计提的折旧=160×4=640元2、固定资产净值=60元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91.2元5、自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当时出台的出发点是鼓励利用外资,鼓励外国的机器设备进入我国后提升我国的制造业水平。考虑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买设备无论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原政策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因此在《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政策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明确规定:自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三、税收风险(一)政策因素风险一是动产与不动产界定不清。国家虽然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但同时又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个大原则,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照此,一些以构筑物形态存在的大型设备应属于不动产范畴,但在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属动产范畴。如电力企业中的输电线路、石油化工企业的储油罐等这些大型设备就其构成而言属于动产,但其一经构筑,就会形成土地附着物十几年甚至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的定义。出现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不该抵扣却抵了”的现象。二是生产与非生产界定不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说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问题由此而来,如何才算是“与生产经营相关”,基层人员很难将其划分,如企业监控设施,企业认为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而税务机关认为是智能化办公附属设施不应抵扣等。(二)纳税人自身因素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类固定资产不能抵税。但个别纳税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新政策实施中想方设法打“擦边球”,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这是增值税转型后最明显的问题。经过评估和调查,大致有以下几种现象:一是“打擦边球”,混合认证发票借机虚假抵扣。转型以前,固定资产专用发票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单独认证的,可以单独查询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而现行政策规定,固定资产专用发票与购进原材料专用发票一并认证抵扣。调查发现,个别纳税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并申请抵扣进项税。有的企业将维修中央空调、通风设备、消防设备等不得抵扣资产的维修费用,也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某企业将日取得中央空调维修工程款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8674.30元,而此项税金不应抵扣。二是“偷梁换柱”,对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如:管理人员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高档家用电器等变换开票名称取得的专用发票一并认定抵扣,税务机关认为是属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等范围不允许抵扣,而企业认为是奖励给管理人员为进行生产经营用的应属敌寇范围。如:有的企业将购入的中央空调、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在开票时通过变换产品名称及记账时变化用途变相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某企业将购买生活用品三星手机、摄像机、荣事达洗衣机、史密斯热水器等增值税进项税4113.42元全部抵扣,此举不符合规定,应予以全部转出或补缴税款。三是“打时间差”,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是将前期购入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待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将转型前已索取增值税发票但未予以抵扣的固定资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后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三是将转型前索取的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四是以进货退回的名义,让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五是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认定之后抵扣,已达到前期购入后期抵扣的目的,这将是今后企业打时间差的主要方式。如某公司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该企业于日,与苏州某公司签订购买半导体激光打标机合同,约定款到一周内到货,该公司付款时间为日,发票注明日期为日,企业入账日期为日,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金29931.62元就不应抵扣。四是财务制度不建全导致抵扣范围人为扩大。个别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仍然没有专职会计,基本上是代帐会计或者一人兼任多家企业的临时聘任会计。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帐簿不健全,固定资产明细项目数量金额不准,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往往是企业负责人让怎么做账就怎么做账,通过核算手段在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之间人为的重复享受减、免税。五是挂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虚假抵扣。某个人购进的运输车辆,注册在某集团公司名义,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抵扣。如少数纳税人将其他县市分支机构或其他单位购进的机械设备(同类型)等一并开在本单位的专用发票中进行虚假抵扣,税务人员实地调查时发现发票数量和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四、风险自查与检查方法(一)强化“四项比对”,防范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时间比对。将合同约定购进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到货验收时间、设备调试使用时间进行比对,查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实际验收日期,核实开具发票时间与企业到货验收时间是否一致,防止企业将前期购进货物在日以后申报抵扣。2009年2月份,某铝业公司自2008年12月份起投资8亿建设四期电解铝项目,检查人员在对发票与验收单、入库单进行比对时,发现铝轧杆生产线的发票开具时间为日,但入库单日期为日,不符合抵扣规定,责令其转出进项税额75万元。二是账卡比对。对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登记卡进行比对,审核其所购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抵扣范围内,是否有将生活用固定资产变换开票名称进行抵扣的情况,是否有将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情况。2009年4月份,某化工有限公司自2008年元月份开始投资3亿元建设烧碱项目,其中部分2009年购入钢材用于厂房建设,转出进项税13.8万元。三是账实比对。将入库凭证、购货合同与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比对,防止虚假购进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其他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税款抵扣。四是资金比对。重点审核资金去向,将往来款项与销货方进行核对,看其是否按规定支付了货款,是否付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销售企业,防止企业弄虚作假抵扣进项税额。(二)强化“四项检查”,防止虚假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检查发票。要求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时间、货物所填列名称、验收入库时间、是否存在红字发票对冲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认真审核发票开具时间与企业购货验收时间、安装调试时间是否一致,防止人为滞后抵扣。2009年6月份,某味精有限公司2009年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企图将2008年购入的味精生产线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经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发现该设备已正常投入生产无法退回,于是驳回此项申请,防止企业利用“红字冲销”抵扣税款6.1万元。如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今年一季度共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541.6万元,在征后审核中管理人员发现,企业2009年1月份申报抵扣进项税的一项名称为冷却塔的设备,所含进项税31万元,实际已于2008年12月验收入库;另有含进项税17万元的钢结构用于建设厂房。针对审核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主管国税机关立即责成企业对该部分进项税金予以转出。如某公司,财务人员不了解抵扣时点的相关规定,将2008年12月份采购的固定资产于2009年1月申报抵扣,管理人员经票面审核指出问题,辅导企业作了转出调账。二是检查用途。对企业所购固定资产与本企业用途的关联性,认真审核是否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防止企业将外单位固定资产或本企业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违规抵扣进项税额。比如部分企业将用于办公室、食堂的空调、冰柜、电视机等设备用于抵扣。此外,关注以下四类特殊行为:一是企业将外购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又将外购资产用于出租交营业税,少纳增值税;二是借用“补偿贸易”的形式,把本地购进的固定资产转移到外地使用,通过合同定价回收产品达到收回资产的目的;三是通过签订合同独享市场方式,赠送已在本地抵扣的配套设备;四是将销售自产产品为产品出租,收取租金交营业税;五是关联企业之间,设备借往外地使用,长期不还或已不可能归还。三是检查实物。对申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企业,要求税收管理员必须深入企业,对设备安装调试及使用情况、货物到货时间、运输发票、付款时间、方式及金额等项目逐一核查,验明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条款进行一一核对,严防企业将非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变花样骗取抵扣。如某纺织有限公司,今年5月份申报的增值税税负与全年平均税负相比明显偏低,管理人员重点审核了企业固定资产采购和申报进项抵扣情况,发现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项目中,有一项塑钢瓦用于厂房建设,不符合抵扣条件,责成企业转出已申报抵扣的0.2万元税款。四是检查资金。审核购入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严密监控短期内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防止企业弄虚作假。政府投资项目要审核立项批文,对银行贷款项目要审核贷款协议,对自筹资金和社会融资项目,加强全面评估检查;审核购进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流向,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付款,是否付向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销售企业,防止企业从第三方取得发票。此外,通过资金流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情况的审查,还可防止企业将今年购入并申报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以旧资产的名义对外处置,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五、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问题解答问题一:如何把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答:在实际操作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购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二是与生产经营的“标的物”有关,一般情况下应是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案例一:某公司购买了二辆大客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用来接送职工上下班,能否作为运输工具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日以后实际购入生产经营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而该公司购入的大客车,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货物及材料的运输,故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案例二:某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大楼,为公司领导办公室购入的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系供领导休息所用,属于个人消费,故该项公司购入上述物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案例三:某企业购入小型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公室、接待室等场所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来说,办公室和接待室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场所,且小型空调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附属设备,故该企业购入的小型空调,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二:如何把握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限,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时限掌握,购入大型设备且安装时限较长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有分期付款性质的,可分时段处理。案例四:某企业2008年7月签订“物流自动化系统采购”商务合同,设备于2008年全部运抵企业,并在年底开始部分安装,还有部分安装调试在2009年完成。合同总金额2000多万元,其中2008年支付1100万元,2009年支付600多万元,2010年支付300多万元,尚未支付300多万元,2010年取得全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设备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纳税人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付款方式上看,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可视作分期付款,按合同约定已在2008年付款的部分,虽然取得的是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按合同约定应在日以后付款的部分,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三:如何把握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答:智能化楼宇是现代建筑与高新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进行优化组合,获得高效率、高功能与高舒适性的工作环境。智能化楼宇,智能建筑包括通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技术自动系统,通常被人们称为3A。例如我们常用的电梯监控系统、高速宽带计算机网络系统、门禁控制系统等都源于智能化控制系统的控制和管理。智能化楼宇就是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S),包括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安全保卫自动化系统(SAS)和消防自动化系统(FAS),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SCS),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SNS)。案例五:某商业零售企业购入的刷卡器及监控系统能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该企业购入的刷卡器及监控系统,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案例六:某企业因更新改造购置的母线槽、低温液体贮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工业生产用槽(代码为0321)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归属于构筑物,应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故该企业购置的低温液体贮槽虽然是工业生产所用,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购置的母线槽用于电线分布,同样属于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案例七:某食品制造企业购入风淋室的相关设备,其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风淋室的相关设备以建筑物为载体,用于员工进出车间除尘,属于配套设施,故该企业购入的风淋室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四:如何把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中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答: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目录内,但是,有些固定资产虽然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中,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1—03”(即土地、房屋、构筑物)的固定资产;二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也就是说,专用设备仅限于此行业的生产企业所用,其他企业不得抵扣;三是分类代码“63”及“80”以后的固定资产,一般都与生产经营无关,若与生产经营无关,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案例八:某食品制造企业因购置建造污水处理初沉池、改造池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国务院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构筑物包括污水处理池(031103),应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故该企业购建的污水处理初沉池、改造池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案例九:某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购置的冷却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虽然塔归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构筑物大类,但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第27大类炼油、化工、橡胶及塑料设备中,冷却塔(代码为271409)归属于冷热交换设备,是炼油、化工、橡胶及塑料生产企业的专用设备。该企业购置的冷却塔用于生产线和产品降温,故其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案例十: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等古董,用来提升公司形象,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字画等古董归属于文物类(大类为86),故该公司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关系,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问题五、其他问题1、企业改变固定资产用途的监管问题。增值税转型,其核心是允许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目的是鼓励企业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辖区内的某企业,2009年上半年购进一条新生产线,作固定资产处理,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下半年,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由于市场发生变化,该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决定将该生产线进行出租,改变了固定资产的用途。税收管理员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并建议认为,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必须强调“与自身生产相关”。对于此类问题,如果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使用一段时间便进行出租,这一问题的出现不符合该项政策制定的初衷,如何进行管理,是否需要进项转出,有待进一步明确。(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直接改变用途与混用是两个范畴,应将其已抵扣的税额作进项转出。)2、固定资产的盘亏管理的问题。财税[号文件只对固定资产的销售处理进行了规定,没有对企业盘亏的资产进行限制,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出现盘亏,其已抵扣的税额是否需要进项转出,目前没有明确。这将是征管的盲区,为一些纳税意识不高的纳税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辖区内的某企业,2009年购进的一项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2010年,税收管理员在进行财务巡查中发现,企业已将该固定资产作盘亏处理。对这一情况,管理员感觉有些蹊跷,于是进行外围调查。最终发现是,企业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于是将该固定资产进行出售,企业为逃避缴纳税款,将固定资产作盘亏处理。税收管理员针对这一情况,及时要求企业作相应的账务调整,并补缴了税款。3、企业将非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申报抵扣的问题。企业账上有,而实际没有使用。例如,挂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虚假抵扣。有些是个人购进的运输车辆,注册在某公司名义,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抵扣;有的纳税人将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外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购进货物如:给高管个人配备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高档家用电器等变换开票名称取得的专用发票一并认定抵扣;有的企业职工食堂购进固定资产与生产用固定资产一起申报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应对此类固定资产加强审核与监管。4、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的处理问题。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政策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原来是专门生产宠物饲料,其2009年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已抵扣。2010年由于市场销路不畅,决定转产,专门生产免税的复合饲料,此时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企业实际财务核算时,采用的是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净值较小,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相应减少。如果企业采用的是直线法,其结果则不同。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法,其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尽相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一般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的折旧,才能税前扣除,而增值税政策中对折旧方法和最低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模糊。5、企业购进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的问题。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中,已明确界定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例如,某供电企业架设的供电线路。供电线路看似是不可移动,但由于供电企业的特殊性,应是该供电企业的供电设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例如,安装在厂房当中的行车的问题,在财税[号文中,它在列举的附属设备中没有提及行车,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还是属于生产线的一部分,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区分和把握。附录:《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代码固定资产分类名称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01土地011生产用地0111工业生产用地:生产车间用地、矿山用地、其他工业生产用地0112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其他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0119其他生产用地:盐田用地、其他未予分类的生产用地012交通邮电用地:铁路交通用地、公路交通用地、水运交通用地、民航交通用地、邮电用地、其他交通邮电用地013办公及业务用地0131行政机关办公用地0132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地0133社会团体办公及业务用地0139其他办公及业务用地0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141供应设施用地014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0143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0149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15生活及服务业用地0151居住用地:住宅用地、职工及单身宿舍、学生宿舍、其他居住用地015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153社会福利用地0159其他生活及服务业用地016科学研究用地0161科研试验基地0162农业试验田0163科学研究与设计用地0164实验室用地0165气象业务用地0169其他科学研究用地017文教、体育及医疗卫生用地0171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台用地、图书阅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所用地、公园用地、其他文化娱乐用地0172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场馆用地、其他体育用地0173教育用地:高等教育用地、中等教育用地、初等教育用地、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特殊教育用地、成人与业余教育用地、其他教育用地0174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所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环保卫生设施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0179其他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用地018特殊用地0181军事用地0182外事用地0183保安用地0184文物古迹用地0185宗教用地0189其他特殊用地019其他用地0191仓储用地0193绿地0195广场0199其他未予分类的用地02房屋021生产用房0211工业生产用地0213农林水用房0219其他生产用房022交通邮电用房0221铁路交通用房0222公路交通用房0223水运交通用房0224民航交通用房0225地铁用房0226邮政用房0227电信用房0229其他交通邮电用房023办公用房0231行政单位办公用房0232社会团体办公用房0239其他办公用房024科研、气象用房0241科学研究和设计用房0242科学实验用房:试验基地用房、实验室用房、其他科学实验用房0243气象用房0244气象设施用房0245天文台用房0249其他科研、气象用房025文化教育用房0251文化用房:新闻出版用房、文化艺术团体用房、广播电视用房、图书、展览用房、历史文物用房、其他文化用房0252教育用房:高等教育用房、中等教育用房、初等教育用房、其他教育用房026医疗卫生体育用房0261医疗卫生用房: 医疗业务用房、医疗防疫用房、其他医疗卫生用房0262体育用房:室内体育比赛场馆用房、室内体育训练场馆用房、其他体育用房027特殊用房0271军事用房0272外事用房:外国驻华领、使馆用房、外国驻华商贸机构用房、外国驻华人员生活用房0273公共安全用房:监狱、看守所、劳改所、其他公共安全用房0274宗教用房0279其他特殊用房028生活、娱乐、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用房0281居住用房: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居民住房、其他居住用房0282娱乐用房:游乐场(所)用房、俱乐部、影剧院、舞厅(音乐厅)、文化宫、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其他娱乐用房0283市政公共设施用房:供应设施用房、施工与维修用房、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用房0284商业及服务用房:金融服务业用房、商业服务业用房、旅馆服务业用房、饮食服务业用房、其他商业及服务业用房0285社会福利用房:疗养(休养)用房、社会福利院(所)用房、其他社会福利用房029其他用房0291仓储用房0299其他类未予包括的用房03构筑物031池0311工业生产用池、罐:贮水池、冷却池、污水处理池、过滤池、蒸发池、结晶池、储油池、煤池、卸灰池、沉渣池、贮盐卤池、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其他工业生产用地、罐0312渔业、农业用池:养鱼池、水产动物饲养池、观赏鱼池、农业灌罐用池、其他渔业、农业用地0313沼气发生池0314水利用池:进水池、出水池、沉砂池、其他水利用池0319其他池032槽0321工业生产用槽:酸性槽、碱性槽、硫酸槽、碱槽、贮油槽、冷水槽、型砂槽、热水槽、料槽、煤槽、洗煤槽、贮矿槽、电缆槽(沟)、修车槽、恒温水槽、怛温油槽、其他工业用槽0322农业用槽:渡槽、溢水槽、其他农业用槽0329其他用槽033塔、烟卤0331工业用塔:水塔、卸煤塔、卸灰塔、无线电通信用钢(铁)塔、其他工业用塔0332农业用塔0334广播电视用塔:电视调频用钢(铁)塔、微波钢(铁)塔0335交通航空用塔:站、场、海上灯塔、导航指挥塔0336气象、水利及环保用塔:气象塔、调压塔、环保监测塔0338烟囱0339其他塔和烟卤034井、坑0341井:水井、地热水井、矿井、其他井0342坑:原料坑、铸铁块坑、铸锭坑、修罐包坑、机车灰坑、机车检查坑、渣坑、其他坑035台、站、码头、道路0351台、站:旅客站台、货物站台、平台、转运站、煤台、上油台、料台、渣台、加油站、检查收费站、地铁车站、候车亭、其他站、台0352码头:直立式码头、栈桥式码头、斜坡式码头、浮式码头、简易式码头、其他码头0353道路:一、二、三级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正线、铁路站线、铁路段管线、铁路岔线、铁路专用线、特别用途线、铁路道岔、铁路隧道、地铁线路、地铁道岔、公路隧道、电缆隧道、排灌隧道、巷道、渠道、坑道、飞机滑行道、飞机跑道、飞机停机坪、其他道路036沟、洞、廊0361沟:地沟、水沟、围厂河沟、渠沟、盐场引潮沟、盐场排淡沟、盐场落卤沟、盐场运盐沟、其他沟0362洞:铁路涵洞、公咯涵洞、防空洞、隧洞、水工涵洞、放水洞、其他洞0363廊:通廊、其他廊0369其他沟、洞、廊037桥梁、架及坝、堰、水道0371桥梁、架: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公路、铁路两用桥梁、市内立交桥、露天栈桥、吊车栈桥、洗涤塔支架、通道支架、落罐架、露天框架、凉水架、混凝土支架、其他桥梁、架0372坝、堰及水道:水电站大坝、水库、堤坝、防洪堤、尾矿坝、护坡、流量堰、溢、泄洪通、其他坝、堰及水道0373闸:节制闸、进水闸、排水闸、分洪闸、挡潮闸、船闸、冲沙闸、其他闸0375水利管道:引水管道、排水管道、尾水管道、节水管道、倒吸虹、其他水利管道0376市政管道0379其他桥梁、架及坝、堰、水道038库、仓、场、斗0381库:飞机库、汽车库、船坞、地下仓库、其他库0382仓:材料仓、燃料仓、原料仓、其他仓0383场:露天原料场、废渣场、停车场、晾晒场、露天体育场、训练场、其他场0384斗:料斗、其他斗0389其他仓、场、库、斗0390其他构筑物参考文章一:增值税转型自日实施以来,一般纳税人构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在执行和操作中一直存在税企争议。2009年9月为解决执行中存在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该文件以文字和附表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然而近日,有不少纳税人向我们反映,在实际操作中,大型生产线或大型装置安装中砌体、罐、塔、平台等是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税企双方的认识和理解依然存在差异。结合现行政策规定及纳税人反映的实际问题,笔者就购入和自建的固定资产抵扣事项做一些探讨。首先,对于存在设备中“砌体”是否构成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笔者认为是界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关键。以被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7-7的工业炉窑为例,通常情况下,工业用炉的种类有成熔铸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烘干炉、其他工业窑炉,无论哪种炉,都是由工业炉砌体、工业炉排烟系统、工业炉预热器和工业炉燃烧装置组成,这里的“砌体”是任何一座工业炉不可缺少部分。虽然购建该炉过程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但土建部分最后没有构成独立构筑物,所以“砌体”耗用材料中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再如炼油企业的常减压蒸馏设备,其计量单位也为“套”,该设备是由电脱盐罐、换热网络、闪蒸塔、常压塔、回流罐、气体压缩机、气体脱硫装置、稳定塔、汽提塔、加氢罐、减压炉、减压塔、污水处理系统、集油箱、换热冷却设备构成。该套装置与上述设备之间连接,需要通过一些平台、通道等才能最后建成,也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第27中的炼油化工基本设备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中炼油专用设备——常减压蒸馏生产设备。从上述设备安装的部件分析可以看出,“罐”和“塔”、“平台”“通道支架”这些部件与整套设备不能分开,是整套设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将该项资产的全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抵。但部分税务机关仅从字面上确认这套设备的平台或支架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笔者认为这种界定不准确,因为他没有从设备的实际用途和功能上加以考虑。还有一种现象是,建筑物或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范围存在扩大现象。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之所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笔者认为是因为,财税[号文件中所列举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功能是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办公和生产环境,并不是直接参与生产的设备。此外,在理解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税企双方还应注意以下两个业务问题:一是对企业购建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附表《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中所列举的部分构筑物增值税也可以抵扣。如03-2中“槽”、03-3中“塔、烟卤”、03-4“井”,这些设备虽然被列入构筑物中,但该附表在备注中对上述三项做出了特别注明,应将上述用于生产的设备分别按“炼油化工专用设备”(27-2)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塔类(27-1-1)、“采油专用设备”井类(25-1-1)分类和命名;二是对于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尽管都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03之外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中,按财税[号文件规定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09年起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其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改革的结果意在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将该项政策落实到位,税企双方都要对容易发生可否抵扣意见不统一的固定资产,慎重和认真分析该项资产综合情况,特别是对包括在设备中的“土建”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构筑物”,也不能简单确定一些设备就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从而影响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惠。参考文章二:一、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固定资产标准界定不清。第一,财税【号文件规定:“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为准。”但对于某些设备难以判断其实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某公司从事环保脱硫业务,购进一生产线,其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生产线中一工业生产用池,主要用途是沉淀过滤,是该生产线不可缺少的部分,对该工业用池的土建工程所含原材料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第二,财税[号号第二条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时间界定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对于单一设备,“实际发生”很好甄别,但对于大型设备,尤其是工期较长的生产线设备,对“实际发生”的界定,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转型期企业大型生产线从购进、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到最后进行预决算,一般周期较长,而且很多情况下是分段购进,造成设备到货在2009年以前,开票日期和实际投入生产经营在2009年以后。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对照合同、施工记录、监理验收记录来界定每一时间段购进的机械设备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认为,所有机械设备都是生产线的组成部分,虽然有部分设备到厂是在2009年前,但当时设备并没有投入生产经营,仅是在调试验收,企业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是在2009年之后,所以“实际发生时间”应从设备正式投入生产经营算起。(二)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购进已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某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保砖”的生产销售,企业2009年后开始筹建,购进机械设备并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2010年7月该企业取得国家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自即日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认为该设备自企业取得免税资格起,已经改变用途,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额的计算以该设备净值为依据。同理,若该设备以后再次改变用途,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者是全部用于应税项目,则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仍以该设备净值为依据,但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问题。财税[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额抵扣。实际工作中某企业日前购进一机械设备,日后进行了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所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若企业将更新改造后的机械设备变卖出售,那么是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还是按适用税率征税,存在争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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