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如何规定代理开会的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二者是怎样的关系?
都有监管职能 二者具体有何不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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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以前是没有银监会的,中国的金融行业都归央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随着金融行业发展,央行要做的事情越来越多,就有点自相矛盾。比如宏观经济出现了泡沫,负责宏观调控的央行应该迅速扑灭泡沫。但是负责监管银行风险的央行要规避行业风险,不能对银行业造成太大冲击,只能很慢慢的扑灭泡沫。或者反过来,有时候央行的宏观调控职能需要它加大货币投放、刺激经济,但是它的监管职责又要求它严控风险、避免坏账、控制信贷规模,两者很难协调。随着宏观调控规模加大、金融监管严格细致,这些矛盾也越来越明显。最后干脆把监管职能分离出去,另行设立银监会,央行主要保留宏观调控的职能。一家机构只负责一件事情,各自把自己的职责做好就行了,工作起来比较清爽。现在银监会才是正宗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银行业。央行最宏观的职责是研究协调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写规划,具体的职责包括定货币政策、汇率政策、搞宏观调控等等。央行也保留了少量监管职能,主要管银行间、同业拆借等市场和征信行业,但是央行主要工作不是监管。如果算行政地位的话,央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银监会是国务院下属的事业单位,略低半级。
银监会2012年底全国有近24000职工,这些职工中大部分来自于当年的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现在主要负责宏观,人行总行是公务员,人行地方是纯事业单位,所以地方人行职工的待遇中绩效工资空间较大,受政策限制较少,这也是人行目前待遇普遍高于银监会的主要原因。当初银监会刚成立的时候,银监会职工待遇远好于人民银行,后来进行公务员序列改革后,每况日下,说起来现在银监的那些人行老员工们全是眼泪儿,悔不当初啊。 =,=人民银行现在手上的监管权只有反洗钱,但是人民银行毕竟是百年老店,从上到下对政治的理解高于银监会,所以混得是风生水起,把握这些权力也能让银行服气,银证保都可以查,相当生猛。现在各个银行和单位的开账户什么的都在人民银行手上,这是命脉,关键时候人行若发出停账户的大招,什么单位都可以瞬间让你服气,这就是人民银行厉害的原因了。银监会成立业已十年,对中国银行监管事业做出了很多贡献,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现在的银行金融监管的条例也主要都是银监牵头,应该说银监会是银行监管的绝对主体。世界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不一样,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都存在,中国一行三会的模式以后会不会改革发展成一个大的金管局,其中有银行部、证券部和保险部也尚未可知,要看政策和市场的发展,但当下的情况,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行都还是老大,这一次的全会,新闻介绍了周老板列席,但没有介绍尚老板等等就是明证。个人观点,欢迎讨论。
前两位答案已经很详细地解释了具体的监管职能差别,另外一些细节方面的区别,我在 罗总的答案下面留了一些言,但不是很系统,稍微整理了一下,主要从单位性质来区分一下两者职能划分,然后从历史渊源的角度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划分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常被并称为“一行三会”,同属正部级单位,是金融行业最主要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在各自领域对金融业进行管理。
但人行和后三者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在于:人行是最核心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而三会是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顺便梳理一下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分别有这么几类:1.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常说的各大部委,包括外交部、发改委、财政部和人行等);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现在等同于国资委);
4.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种总署、总局);
5.国务院办事机构(各种办公室);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三会,以及电监会、新华社、中科院等);
7.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各种局,不带“总”字);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国人最讲究排序,从顺序上也可以看出,虽然同是正部级机构,人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地位要高于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银监会,这就与两者的设立发展演变的历史有关。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银监会这个“事业单位”又与我们平时接触较多的事业单位有所区别,参加过国考报名的同学应该知道,银监会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论是会机关还是各地银监局,正式人员都要通过国考招录才能进去,要在国家公务员局(属于上面的第7那类)登记备案,属于公务员编制(当然,实际上和“正宗”公务员还是有所区别)。而我们生活中接触较多的事业单位,比如学校、医院等等,正式招录是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回到正题。
可以这么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改革的进程,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被逐步分离的过程:
1992年,证券市场的监管权由人行转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1995年,人行不再负责对证券公司监管,交由中国证监会来管理;
1998年,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大权移交至新成立的中国保监会;
2003年,对银行业的监管正式转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至此,人行不再负责任何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单纯调控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嫌字多就可以不看了的分割线*******************************
下面具体来讲讲整个监管体系变化过程:
1952年以前:人行建立
人行建立的时间比建国还早,日在河北成立,1949迁入北平,此时的任务主要是发行人民币(这一点从来没有变过),还有接收国民党政府的银行,整顿私人钱庄。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在行使最原始的金融监管职能。
:四重身份
这一时期全国的金融体系是由人行和财政部两个大头主导的“大一统”格局。
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业的业务相对单一,从1952年开始,国家基本取消了商业信用,全部以国家信用代替,今天我们所谓的五大国有银行,当时要么与人行的某个业务局合署办公(比如中国银行),要么并入财政部(比如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
到了1969年,甚至连人行也被并入了财政部,对外只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牌子,各级分支机构也都与当地财政局合并,成立了财政金融局。
直到1978年,人行才从财政部独立出来。但此时,央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仍然没有得到区分,因此也不存在外部监管的问题,人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商业银行业务;既是宏观经济政策管理机构,也是金融业监管部门。
:混业监管
从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农行、中行、建行、工行先后或恢复、或独立、或设立。
这期间,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出现了:1984年工行和人行正式分家,人行的商业银行职能终于完全剥离,其分支机构也全部恢复。
不过此时,人行仍然同时肩负宏观的货币政策调控和微观的金融行业监管职责,尤其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从法律上明确了人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
从1984年至1991年可以成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监管时期。
:出现分业监管趋势
邓小平南巡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于1992年相继成立后,中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向分业监管。
这期间还发生了一场亚洲金融危机,使得领导层开始意识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依靠一个专门的强有力的机构。
2003年至今:分业监管体系成型
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履行由人行分拆出来的银行业监管职责。
之所以在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才成立,是因为: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负责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其中一个小组专门研究银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当时提出了三个方案:维持央行监管;设立与外管局类似的银监局;设立与证监会类似的银监会。
正式召开金融工作会议前,由于意见不一,决定继续研究这三个方案,最后考虑到集中监管力量、提升专业水平和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等因素,决定成立银监会。
此后人行不再肩负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责,最重要的使命变成了:维护金融稳定。
至此,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
题外话:监管联席会议与货币政策委员会
1.虽然分业监管了,但是由于金融监管工作存在许多交叉,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所以建立了一个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最早由人行、证监、保监一起开。银监会成立后,就代替了人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三方会议开了几次就名存实亡了……有一种看法认为,会开不成主要是因为三会地位平等,没有人来牵头。(再次证明了人行的历史地位!)
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没有联席会议的情况下,人行一直扮演三会之间的协调人角色。
另外,从今年开始,国务院批准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央行行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重启,由三方变成了四方。
2.货币政策也不仅仅只是央行一家做主。比如最重要的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由人行行长担任,而三会的主席自动成为成员之一。大家还是一家人。参考资料:中国金融大变革,李利明、曾人雄著
中国人民银行是老妈,生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兄弟。但这个老妈像慈禧一样,虽然把权分了,但自己还是高高在上,八方来朝,生活水平比三兄弟高。因为很喜欢权力在握的感觉,最近颇感失落,听说还想把儿子的权力再收回来一些,或者垂帘听政。。。。
得票第一的先生已经解释得比较清楚了,我来说点具体的东西吧。从地位上来说,人总行应该是要高于银监会的,举个例子,通常从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主席调至人总行行长可以算高升。但是在地方,银监局和人行的地位应该是差不多的,当然,这是相互之间的感觉,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它肯定谁都不敢得罪。人行现在总体的发展方向是宏观调控,以调研立行,但是在地方人行的兄弟姐妹日子是过得异常憋屈的,所以近两年都在不断的搞综合执法检查以及各种专项检查,如反洗钱、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外汇等等,当然,商行的兄弟姐妹自然是叫苦连天,但是没办法,这是人行在发现自己地位每况愈下后的无奈之举。所以如果说人行没有监管是不对的,人行的监管区别于银监局的监管,双方各有侧重点,然而银监局手里有个很致命的尚方宝剑,那便是商业银行高管的任职是必须进过银监局审批的,所以,你们都懂的。现在好多地方的银监局都已经撤去了县一级的办事处,仅保留地市级机关,而人行基本覆盖全国每个县,主要的业务便是账户开立、税收入库、库款拨付、反洗钱、货币发行、外汇、征信等,至于银监局的情况我不是很了解。说下待遇吧,账面工资我们高于银监局,但是年收入我们觉得他们应该高于我们,不敢下结论,因为对他们的情况不了解。我会说作为央行县一级的支行经常到年底会发不出工资么?反正没人会相信的。现在的人行总体来说比较苦逼,收入低,地位不高,新入行的行员发展通道很小,基本只能在人行内部发展,因为我们的身份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我们就是牛逼哄哄的行员制……说多了都是泪,我就是一个普通的行员,以上如有说的不恰当的地方还请原谅,鄙人所知有限,不甚感激!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都是由他定的,比如货币发行量,利率的调整等等。银监会是商业银行(工商行、中国银行等等)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行为是否合规合法。
简单的说,人行管政策,银监管运行
不是上下级关系,分工不同。简单的说人民银行管货币政策、货币发行和外汇黄金储备;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运行、经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相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银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机关(比人民银行的地位低)是国务院的银行业监管机构,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独立出来,并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求行使金融业管理的职责。
人民银行负责对中国经济的调整和银行间市场的业务(从宏观经济方便管理), 银监局管银行的所有业务(银行间市场的业务是对操作层面的管理)
  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看了各位的回答和一些资料想从监管职能的的方面试着回答一下。就题主所问的“关系”而言:银监会算是从人民银行中剥离具体监管职能的产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二者的确都还有有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人行侧重于功能监管,银监会侧重于机构监管。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包括:o(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o(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o(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o(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o(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o(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o(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o(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o在和商业银行的往来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将主要负责跨行之间的资金往来, 具体包括利率的调整、银行之间的现金结算支付和一些新业务等,以及在金融机构面临支付问题时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
上述央行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责的剥离,最为明显地反映在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即该法条修改的重点正在于央行监管职责的分离上。
具体而言,央行独有职责的修改主要表现在:o第一,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
o第二,明确提出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增加了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o第三,增加了反洗钱的职能。
银监会是监管作用 央行是制定货币政策
央行监管各种烦人,喜欢各种收费各种罚款,整没意义的事一个顶俩。请选择年级高一高二高三请输入相应的习题集名称(选填):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这是①行政机关履行政治统治职能&&&&&&&&&&②审判机关坚持独立审判&③司法机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④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A.①②B.?③C.③④D.①④
科目:高中政治
中国银监会日宣布,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
运行,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假如一位高
大学生想反映自己的意见,他可以
A.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B.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意见
C.通过电话、网络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D.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
科目:高中政治
中国银监会日宣布,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 运行,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假如一位高& 大学生想反映自己的意见,他可以
A.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B.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意见
C.通过电话、网络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D.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福建晋江季延中学高一下学期期末考试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这是
①行政机关履行政治统治职能&&&&&&&&&&②审判机关坚持独立审判&
③司法机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④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1年广西田阳高中高一下学期3月月考政治卷
题型:综合题
从2008年过3月1日起个税起行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利息税率也由20%降低到5%,免除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在2011年3月份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成为参加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2007年以来至今,我国先后十几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和存贷款准备金率,2010年11月,继住房城乡建设部上调公积金贷款利率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中国银监会积极推广”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知识说明税收、银行是如何发挥其作用的。(16分)当前位置: &&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liqingcool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  (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  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申报方法  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见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若要在此类别内增加新的中间业务品种,经事前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三)准入形式  对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申请,统一改用“备案通知书”回复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发出。  对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仍行文批复商业银行。  二、各商业银行应对已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清理和分类  为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管理,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规定》中有关中间业务的定义,对已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明确分类。  根据《规定》第三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二)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六)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七)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八)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九)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详细的分类及定义请见附件1)。  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以上分类对现有中间业务进行清理和分类,在完成清理和归类后,将现有中间业务品种及业务基本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也可以制定各自的中间业务分类和归并方法,并在上报人民银行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在清理现有中间业务过程中,对未获得人民银行同意而开办的中间业务,各商业银行应适当归类,并根据《规定》一次性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补办准入手续。对已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中间业务,不需要再次申报。  三、严格控制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本文所指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属受托代理性质,应与委托方签订业务协议,明确义务与责任:商业银行既不是发行人,也不是有价证券的买卖人,只负责经办代理发行、收款、付息、资金转账等事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资金交易损失、还本付息等责任。  根据《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代理证券业务中,除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外,其他代理证券业务适用审批制。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目前商业银行不能开办代理股票买卖业务。  四、商业银行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中间业务定期报告制度。  人民银行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中间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督促商业银行建立识别、监测、控制中间业务风险的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促进中间业务的稳健发展。  同时,建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期报告制度:一是商业银行应按照《中间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的格式,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之前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1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第四季度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每年1月2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二是商业银行每年初应就上一年度中间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各商业银行应自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向人民银行报告中间业务开展情况。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可以开办中间业务,并参照《规定》执行。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程序。  1.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卡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应由其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其联社统一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业务。  2.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其他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联社统一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业务。  3.经授权开展中间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正式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联社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应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中间业务授权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需要,授权所辖中心支行负责对城市信用合作社部分或全部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  六、政策性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准入制度和程序,参照《规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要求执行。开办中间业务的业务范围另行规定。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此文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附件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以下九大类: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二、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四、担保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三)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担保业务。  五、承诺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一)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二)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六、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一)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二)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三)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四)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七、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八、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一)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三)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四)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九、其他类中间业务  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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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息债券是由有固定中长期资金需要的公司发行的一般等资工具,它们有别于一般商业票据的区别在于债券发行当日可以全数提取而于期末全数偿还,但不如循环式商业票据灵活,故此比较适用于长期项目的融资。此类债券以来人的形式发出,面额比较大,每张已发行票据均附有根据某一关键利率浮动计算的利息。
您好,国库券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具体问题欢迎咨询,可以给你针对您个人的情况做一个理财规划。
可转债的两个附加属性是发行人赎回性和投资者回售性,是两种具有强制性的到期前偿还方式,缩短了可转换债券期限。赎回是指发行人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可以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可转债,它更多地考虑了发行人如何避免利率下调的风险、还本压力和财务风险,限制了投资人在股票牛市和市场利率下调时的潜在收益。从本质上看,这只是发行人加速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的一个手段。回售即投资人在指定日期以事先约定的面值的?定溢价卖回给发行人,它赋予了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的选择权。希望能帮到您,详情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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