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哪种保险好保险公司工作在市区与县城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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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几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之一,是中国资本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2011年,总保费收入达到3573.75亿元,境内寿险业务市场份额为34.75%,总资产达到2万亿元。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保险,总部设在北京。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日荣升为中央副部级企业。
在&2011中业500强&中,营业收入3887.91亿元人民币列第6位。
2013年荣获中国品牌价值研究院、中央国情委员会、焦点中国网联合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品牌500强。
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人寿保险作为中国人寿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涵盖寿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的全部领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也是全球市值最大的专业寿险公司,秉承&用专业和真诚赢得感动&的信念,力求通过&热诚、规范、准确、便捷&的服务,回报广大的支持与信赖。
财产保险服务是中国人寿的一项新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免费学习,培训,并有多种晋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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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湘潭县营销服务部
20:04:27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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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于2008年1月经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验收后批准成立,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长潭路35号。
&&& 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财产保险业务。
在中国人寿强大的品牌优势、公司实力的影响下,公司领导超凡人格魅力的感召下,湘潭财险业内一大批精英齐聚国寿财险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经过5年多的发展,在社会各界的关怀与支持下,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湘潭市中心支公司的服务网络和业务都得到了超常规的发展。
公司现有员工69人。员工平均年龄34岁,管理人员中85%以上的人员具有大学学历,80%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这些管理人员熟悉政策法规与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在各个层次的业务和管理岗位经过长期锻炼,且具有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丰富经验。
&&& 在服务网络和内设部门方面:公司内设渠道业务部、互动业务部、财务会计部、业管客户服务部、人事行政合规部、电子销售部等六个职能管理部门和城区4个销售部门;同时经保监局批准,公司在湘潭县、湘乡、韶山分别设立了营销服务部。湘潭县、韶山市、湘乡市三个营销服务部的业务发展良好、各项管理到位。经多次检查,上述机构的管理制度健全,客户服务人员配置齐全,且从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和客户投诉情况。
&&& 在业务发展方面: 截至2012年12月,公司累计保费收入已达到19150万元,其中车险保费13523万元;2012年在湘潭19家财险公司中常规保费规模排名稳居第三位。
&&& 从开业伊始,我司一直把依法合规经营放在首要位置,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公司已累计支出赔款7127万元,上缴各种税金1879万元,充分体现了公司以社会责任感和客户利益为重,在取得良好自身经营业绩同时,践行“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投身富民强市洪流,勇担服务民生重任。湘潭国寿财险赢得了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 中国人寿财险湘潭县营销服务部机构地址:
&&& 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中路369号中国人寿大楼5楼
&&& 办公电话/传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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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朱某某诉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编辑:scfy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12-09-11 浏览次数:1275
&&&&&&&&&&&&&&&&&&&&&&&&&&&&&&&&&&&&&&& 丁某某、朱某某诉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2012)舒民一初字第00182号
&&&&&& 原告:丁某某,男,59岁。
&&&&&& 原告:朱某某,女,56岁。
&&&&&&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福平,舒城县干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北京路。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阜王路255号。
&&&&&& 负责人:刘松峰,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丁某某、朱某某诉被告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成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福平、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撤回对被告朱正东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丁某某、朱某某诉称: 日6时许,被告兴旺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李本好驾驶皖KE3028挂皖K1199号重型仓棚式牵引半挂车沿G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19KM+620M处,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丁某某相撞,造成原告丁某某、朱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本好负主要责任,原告丁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朱某某无责。两原告经安徽省武警医院住院治疗11天,原告丁某某用去医药费14531.9元,原告朱某某用去医药费36567.6元。经六安正源司法鉴定所舒城分所鉴定,原告丁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朱某某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兴旺公司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550000元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责险。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丁某某医药费14531.9元、残疾赔偿金31576元、误工费19680元、护理费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20元、交通费1748元、鉴定费750元、财产损失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各项损失计元,赔偿原告朱某某医药费36567.6元、残疾赔偿金21140元、误工费9635元、护理费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鉴定费7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 二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 1、身份证两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和保险单复印件4份。证明原告以及二被告身份情况及主体适格;
&&&&&& 2、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本好负主要责任,原告丁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朱某某无责,车辆损失情况;
&&&&&& 3、二原告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证明二原告的伤害程度、治疗过程及医嘱情况;
&&&&&& 4、医药费发票28张及用药清单两组。证明原告丁某某用去医药费14531.9元,原告朱某某用去医药费36567.6元;
&&&&&& 5、交通费发票、财产损失发票。证明二原告支付交通费1748元,财产损失1500元;
&&&&&& 6、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丁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朱某某构成九级伤残,鉴定费为1500元;
&&&&&& 7、原告丁某某用工单位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表。证明原告丁某某事故发生前在舒城县宏达胶合板厂工作已达一年以上,月工资2500元。
&&&&&& 被告兴旺公司未作答辩。
&&&&&& 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辩称: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保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丁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没有医嘱,营养费不应当支持。误工费每天96元标准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朱某某重复请求护理费210元应当扣除。对原告的单方鉴定结论有异议,对二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
&&&&&& 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 1、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证明非医保用药,诉讼费和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按70%在商业险内赔偿;
&&&&&& 2、投保单。证明相关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告知;
&&&&&& 3、收据。证明事故发生后,车方已垫付4000元。
&&&&&& 原、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 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无异议,但二原告非医保用药应当剔除;证据5中交通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交通费过高。电动车没有经过评估;证据6中鉴定费票据有异议,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对两份鉴定意见有异议,已申请重新鉴定;证据7合法性有异议,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原告虽提交用工劳动合同和工资表, 但没有提供纳税赁证、社保证明。对劳动合同、工资表真实性有异议。
&&&&&& 二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1证明目的有异议,主次责任应当是二八比例分责;证据2、3无异议。
&&&& &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 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具有证据三性,被告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经审查予以确认;证据5中部分发票不具有真实性,且费用较高,费用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证据6中的鉴定费发票具有证据三性,经审查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对两份鉴定意见虽已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没有举证反驳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对其申请予以驳回,经审查,本院对两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虽对证据7提出异议,曾申请对劳动合同和工资表的签字和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后来又撤回申请。经审查,证据7中的用工单位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表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
&&&&&&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日6时许,被告兴旺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李本好驾驶皖KE3028挂皖K1199号重型仓棚式牵引半挂车沿G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19KM+620M处,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丁某某相撞,造成原告丁某某和坐在电动车上的朱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本好负主要责任,原告丁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朱某某无责。原告丁某某经安徽省武警医院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药费14531.9元。原告朱某某经安徽省武警医院住院治疗6天,用去医药费36567.6元。经六安正源司法鉴定所舒城分所鉴定,原告丁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朱某某构成九级伤残。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550000元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责险。被告兴旺公司已为二原告垫付医药费29000元。原告丁某某在舒城县宏达胶合板厂生活、工作已达一年以上。
&&&&&& 本院认为:被告兴旺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李本好驾驶车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丁某某相撞,造成原告丁某某和坐在电动车上的朱某某受伤,李本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兴旺公司作为雇主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3条第(一)项的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兴旺公司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免除自己主要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对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的辩称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兴旺公司为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550000万元的三责险以及不计免赔率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参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1条的意见,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代为赔偿,超额部分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被告兴旺公司为二原告垫付的费用,二原告应在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赔偿后予以返还。
至于赔偿项目,原告丁某某的医药费14531.9元和原告朱某某的医药费36567.6元,经审查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要求剔除二原告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原告丁某某在城镇有较为固定的工作,且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标准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每年1578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可以计算为15788元/年×20年×10%=31576元。原告朱某某为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标准可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每年5285元计算,残疾赔偿金可以计算为5285元/年×20年×20%=21140元;由于二原告一直在康复治疗,导致二原告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二原告要求误工天时间为205天予以认可,原告丁某某误工费标准可以参照安徽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天94.75元计算,即误工费可以计算为94.75元/天×205天=19424元。原告朱某某误工费标准可以参照农林牧副渔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天47元计算,即误工费可以计算为47元/天×205天=9635元;原告丁某某住院护理费836元和原告朱某某住院护理费456元,予以认可;原告丁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和营养费220元,原告朱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和营养费120元,予以认可;鉴定费1500元是诉讼必需的费用,予以认可;交通费1748元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元;电动车损失1500元,没有通过鉴定,不予认可,但考虑到电动车已损坏的事实,本院酌定修理费为600元。参照二原告伤残等级和过错责任,酌定原告丁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原告朱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综上所述, 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某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1576元、误工费19424元、护理费836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50元、财产损失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计为69186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45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20元,计4971.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司在三责险中赔偿80%,即为3976元;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1140元、误工费9635元、护理费456元、鉴定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计为51981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2656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计26807.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阜阳支公司司在三责险中赔偿80%,即为21446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某某69186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某某3976元;
&&&&&&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51981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21446元;
&&&&&& 三、原告丁某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医药费29000元;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账号: )
&&&&&&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员 俞成琪
&&&&&&&&&&&&&&&&&&&&&&&&&&&&&&&&&&&&&&&&&&&&&&&&&&&&&&&&&&&&&&&&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书 记 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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