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反馈所得税a类报表下载未填写完成

我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 填写完报表 发送的时候提示“服务器证书文件不存在,请重新获取” 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我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 填写完报表 发送的时候提示“服务器证书文件不存在,请重新获取” 是什么意思?
您好 我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
填写完报表
发送的时候提示“服务器证书文件不存在,请重新获取”
是什么意思?我应该怎么操作?谢谢
提问者采纳
是网页上申报的吗?还是软件上申报?你试试把打开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把ACTVIEX项全部启用看看
我是在软件上报的,我报别的税都没问题啊。
那是不是服务器那边临时性的问题?如税局那边服务器故障。你登录税局网站看看有没有停机公告之类。
提问者评价
谢谢您,是软件没设置CA证书,已经解决了,谢谢您的耐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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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多多指教?我刚做会计不久,是否都写零呢,现在要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的相关报表,请问要怎么填写,报税都是零销售的,去年无销售我公司是去年刚成立的公司
提问者采纳
如果您企业去年为亏损状态,是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亏损鉴定报告》的,那么去税务局做汇算清缴的时候:如果您的企业去年全年为亏损。注意,那么需要在历年亏损附表中填写明细,以备以后年度抵扣,您只要按照2011年度全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如实填写即可您好。以上请在5月31日前完成
提问者评价
好的,谢谢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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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啊,收入没有填0,费用什么的有发生的话也要填上的,总之如实填报就行了啊
虽然收入没有,但费用多少都有吧,怎么“都写零”呢?
按去年公司自成立后到12月31日止的数字如实填写噻,至于没有收入那就是只有费用噻,该亏损就是亏损,而该项亏损可以在后来的5年内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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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申报所属期201113→申报初始化后产生应申报报表,导入相关数据 →填报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填报《基础信息核对表》→填写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2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的企业必填,不享受的不填)→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523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企业必填,不享受的不填) →填写附表一至附表二及附表四至附表十一 →填写附表三→填写主表200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补充资料→对生成的报表进行修改和检查→提交申报。需报送关联企业报表的企业另还需填写:2008版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信息核对表→填写2008版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1)和附表十二(3)至(9)→填写2008版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2)→填写2008版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10)→对生成的报表进行修改和检查→提交申报。申报模式分为“非汇总申报”和“汇总申报”两类。填写报表注意事项(按照申报表填写顺序)1、财务报表:纳税人应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各附表和补充资料)之前先行填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且符合相关系统校验关系,否则申报不能发送且提示逻辑关系错误之处。2、《基础信息核对表》:纳税人应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各附表和补充资料)之前先行填报《基础信息核对表》。如填写内容与税务端信息不符的,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会进一步核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本表适用于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写规则:(1)对已填写《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的纳税人,37行发生额合计栏数据自动带入附表五10行;(2)对未填写《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的纳税人,当纳税人填写附表五10行数据时,系统提示请先填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3)本表应分研发项目分别填写,增加项目请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可增加研发项目填写栏次,“发生额合计”中的各行次数据由各“项目”列对应的各行次数据自动相加,保存本表时,提示本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 元,是否确认?点击确认后,37行合计栏数自动带入到附表五10行。注意:填报此表的均需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纸质资料备案。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例如: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本表适用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纳税人填报。5、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除视同销售收入(13—16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本表第16行, 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6、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除视同销售成本(12—15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15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1-对应计税毛利率)(可为负数)。7、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来自于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扣除标准: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8.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列不需填报,第4列按大类填报,1、3、5列不存在勾稽关系,2、4、6列也不存在勾稽关系。第7列数据填入附表三对应行次,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收年限,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60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在会计上确定的折旧年限应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填写本表时,第3列“会计折旧、摊销年限”和第4列“税法折旧、摊销年限”应保持一致。9.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本表仅填报第2、3、5列, 第1、4列不需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目前涉及行业主要是证券行业、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等。10.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本表按被投资企业分别明细填报,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的填报,短期投资所得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由于对以前年度投资损失允许一次性扣除,不再分5年结转,故“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写内容全部灰化不再填写。第5列合计数=附表三第6行第4列;第10列合计数=附表三第7行第3列或第4列;第16列合计数=附表三第47行第3列或第4列。注:A:权益法核算下,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分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收对未实际取得的收益暂不作为应税所得,故做纳税调减处理。B.当第10列合计数大于0时,第10列合计数等于附表三第7行第4列;当第10列合计数小于0时,第10列合计数的绝对值等于附表三第7行第3列C.当第16列合计数大于0时,第16列合计数等于附表三第47行第4列;当第16列合计数小于0时,第16列合计数的绝对值等于附表三第47行第3列11、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小型微利企业请先填报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46行“资产总额”、47行“所属行业”三栏,且此三栏为必填项目(可填0),不填报系统提示相关行次须填报,否则不能保存。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再填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外的其他所得税优惠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否则本表优惠项目不能填报。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须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须填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填写本表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一栏时,请务必在下拉框内选择减免类型和减免年度。12、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本表“账载金额”指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税收金额”指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需注意的是,不管企业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本表的“账载金额”请如实填报,除*号栏外为必填项目(可为0)。第2、12、15、16、17、18、21、27、19、43、44、45、46、47、48、49、51行,请先填报相应附表。 “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一般不应出现负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㈡企业所得税税款;㈢税收滞纳金;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㈥赞助支出;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可以扣除。系统自动计算其税收金额:28行2列=主表13行*12%。公益性捐赠的条件:A.捐赠渠道应当合法:第一,必须通过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捐赠。第二,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组织捐赠。B .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发票才能按公益性捐赠的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系统自动计算其税收金额:26行2列=26行1列*60%与附表一(1)第1行*5‰取小数自动导入(因此系统设置先填附表一,再填附表三)。13.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1-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如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不符,不能申报,请与税务机关联系。如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本表第6行第2列本年“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0”。本表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应以税务机关汇缴清缴审核结果数填列,而不是以企业账面数填列。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举例说明:某企业成立于2006年,年度各年盈亏情况分别为2006年& &-200万元;2007年&& &100万元;2008年& &-500万元;2009年&& &220万元;2010年 &&&180万元;2011年&& &100万元。请结合案例填写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前四年度(2007)前三年度(2008)前二年度(2009)前一年度(2010)合计1234=2+356789=5+6+7+810111第一年2006-200-200100100200*2第二年2007100100*3第三年2008-500-500**1201803001001004第四年2009220220***5第五年2010180180****6本年2011100100*****7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10014.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计算(1—13行)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表》,第3、7、8、9行根据企业财务资料分析直接填列 ,第13行 “利润总额”=损益表(2005版)第27行“利润总额”;其余行次均根据附表或主表其他行次计算结果填列。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1至4季度实际预缴的所得税额,系统可自动生成,请纳税人仔细核对,如与实际不符,请与税务机关联系。15、本表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补充和延伸。其中“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以及“制造费用”相关栏次仅适用制造业纳税人;各项目应按会计口径分析填列;如表中“其他费用”填列大于10万元的,请同时附送“其他费用明细表”(用A4纸打印)。费用明细合计数应与附表二“期间费用”金额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则系统内将无法保存。注意:就单纯制造企业而言,本表的理论计算关系式存在,即期末存货=期初存货+购进存货+生产成本(扣除生产材料部分)-销售成本。如果经营多业的(如:租赁业务支出)等,其业务成本“其他方式发出存货”和业务成本“其他方式取得存货”行次填写。(1)1行等于资产负债表(2005)版第10行“年初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2)工资薪酬控制关系:3行+12行至15行1列+18行至21行1列+12行至15行2列+18行至21行2列+12行至15行3列+18行至21行3列≤附表三22行至25行1列+附表三30行1列+附表三34行1列+附表三35行1列,该等式不成立则不可保存本补充资料并作提示(3)4行=34行3列,并由该数自动带入(4)7行=附表十2行5列,并由该数自动带入(5)10行等于资产负债表(2005)版第10行“期末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6)11行=附表二(1)2行+附表二(1)7行,该等式不成立则不可保存本补充资料并作提示(7)34行1列=附表二(1)26行,34行2列=附表二(1)27行,上述等式不成立则不可保存本补充资料并作提示注意:需先填写好申报表主、附表后再填写本表16、附表十二《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九张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企业、有对外投资的企业以及有境外支付款项情况的企业。企业填写完成主表和附表一至十一后,系统跳出提示对话框,根据对话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选择来判定是否填写附表十二。“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表七内容;选择“否”,则不填后面的相关报表。”“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是/否)”? 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八内容;选择“否”,则不填。”“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是/否)”?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内容;选择“否”,则不填。”B类申报表填写提示(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凡在日前(含12月31日)成立的,属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二)请您在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认真阅读填报说明(苏国税发【号),熟悉年度纳税申报的内容、程序、填报方法,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使用的是20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四)、填报顺序:财务报表→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B类申报主表。1、财务报表:2、《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本表填报对象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不需填报第1-9行。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1)15行不可填列(因政策规定不可享受税额减免)(2)1行=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1行,并由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1行自动带入(3)11行=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14行,并由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14行自动带入注意:需先填写《核定征收纳税人收入明细表》后再填写本纳税申报表(五)、核定征收年度鉴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6月底前完成。故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在完成年度网上申报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申报材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可从保税区国税局下载中心中下载打印填写);(3)有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需提交证明材料;(六)、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   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10制造业&&&&&&&&&&&&&&&&&&&&&&&& 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交通运输业&&&&&&&&&&&&&&&&&&&& 7-15建筑业&&&&&&&&&&&&&&&&&&&&&&&& 8-20饮食业&&&&&&&&&&&&&&&&&&&&&&&& 8-25娱乐业&&&&&&&&&&&&&&&&&&&&&&& 15-30其他行业&&&&&&& &&&&&&&&&&&&&&10-30(七)、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率)×120% VS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上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财务报表的实际利润总额,且实际利润率在总局规定应纳税所得率上限内的,按实际利润总额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所关注的重点,建议您在填报时着重注意以下事项:1.申报所得税收入时一般应与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或者两者之和相符,不相符的应有合理原因。2.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的所得税累计收入与年度申报的收入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相符的应有合理原因。3.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1.季度预缴申报的成本费用累计与年度申报成本费用应相符,不相符的应有合理原因。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成本费用在汇缴申报前取得合法票据,该票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2.除另有规定外,年末应对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进行纳税调整。3.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应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判断可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五条原则),并且应在汇缴前全额发放,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4.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归集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出工资总额的14%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5.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在工资总额2%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电子收据)。6.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应建立相应台帐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08年度以前计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度及以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首先应冲减上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7. 未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进行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8.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并且扣除额小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9.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符合当年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企业应建立相应台账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申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不超过以前年度结转的余额。10.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的价值,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应取得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凭证;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调增;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应进行了纳税调增(财税【号、国税函【号、国税函【号)。11、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应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发生额与企业规模配比,如企业会议费用、通讯费用、办公用品费用、差旅费用等应符合常规。12.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进行纳税调增。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非正常损失,应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审批数与实际损失数应作纳税调增。13.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应具有相关凭据、发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64号)  五、常见涉税问题解答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如不能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应如何确定其收入?答:企业处置外购的资产不属于国税函〔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支出性质的,而是以销售为目的,或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后处置的,按公允价值确认其销售收入。问:企业在2012年1月发放2010年计提的12月份的工资,具体在哪一年扣除?企业工资一般都是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已计提的属于汇缴年度的工资,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问:企业投资者将自有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投资者可确认为计税人数的,发生的上述费用按问题2的规定处理;否则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购税、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问:企业之间融资或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税[号、国税函[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凭借贷合同、借据、付款单据、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问: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因此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问: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在所属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为少数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问: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问:企业发生职工工伤等向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或补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项目和标准支付的各种补偿支出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故(工伤)鉴定意见(医疗证明)、法院文书、医药费、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但不包括已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问: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经营违约发生的赔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除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外),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应凭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法院文书、付款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问:企业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经协商给予价格的减让,但发票此前已按全额开具,售货方无合法票据,对此少收的货款如何处理?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票作废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凭购货方相关入帐凭证确认折扣、折让金额后冲减销售收入。问:代表企业形象、悬挂在办公室的昂贵字画如何税前扣除?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问:会议费的税前扣除具体有什么要求?企业税前扣除的会议费用除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外,还应准备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明细等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无需报送)。问: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水电费如何税前扣除?可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问: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其费用性质,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如何确定?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一般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确属企业所拥有的会员证,且能保留每次消费的明细、消费的人员、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内容等资料按以下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支付该会员费时按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按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摊销扣除。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企业?是否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一款中“保险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不属于保险企业。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与营销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按工资、薪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签订是劳务合同,则按佣金、手续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进行判断,相关业务如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提供发票的情形,应当要求接受方提供发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形,则可以凭双方签订的协议、资产评估证明、资产权属转移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资料入账。问: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当期准于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预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如预售卡有使用期限已到期、或者无使用期限但预售卡超过两年未实际消费的,纳税人做收入处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的允许作纳税调减。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问:企业购买的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税企之间有争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出具中介机构关于新旧程度的评估报告。问:A企业2009年全年实现利润490万美元,其中一季度100万美元,二季度150万美元,三季度80万美元,四季度160万美元,汇缴纳税调增10万美元。四个季度1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分别为:6.83、6.82、6.81、6.8,人民币应纳税所得税分别为683、、1088(万元)合计3338.8万元,季度预缴所得税合计为%=834.7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年度汇缴时如何计算?根据税法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现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的所得税处理作如下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日常的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申报时:(1)季(月)度预缴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执行,季(月)度预缴需要弥补亏损的,以季度利润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直接减去以前年度可结转下年弥补的亏损金额填入季度预缴申报表利润行次。下一季(月)度预缴申报时,累计金额填列当期金额与上期金额简单加总后金额。(2)年度汇缴时,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年度汇缴时:年度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填列1-4季度人民币损益表金额简单汇总以及涉及年度损益调整的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的金额。纳税调整项目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填列,主表15行以后各行次如在季度已申报或享受的减免税,按当期已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填列或简单加总后填列,如是在汇缴时调整或享受的减免税以及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填列。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列以前年度可结转下年弥补的亏损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问: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的“使用年限”是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还是指企业实际使用年限,如生产设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10年,企业按15年计提折旧,第12年时该设备报废,该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使用年限”是指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计算折旧的年限。假定生产设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10年,企业按15年计提折旧,如果企业第12年时该设备报废,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问: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年度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问:不征税收入要备案吗?政策明确的增值税退税不征所得税要备案吗?如何备案?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苏国税发〔2010〕32的规定办理。具体条款:一、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二、对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三、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问:关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09]第070号文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包括“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问题1: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保险在不在列举的社会保险范畴,有的企业没有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而是仅缴纳城镇职工保险,是否可以加计扣除?仅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保险的企业,不得享受此项优惠。问题2: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是一定要实际支付,有的企业为残疾职工适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当月残疾人因病假、事假、违反厂规等被扣款,致使实际支付的月工资额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能否享受加计扣除?如以后月份补发,达到最低标准了,则可否加计扣除?倾向性意见:从保护残疾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未缴纳基本保险,仅缴纳城镇职工保险,不符合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条件,不能予以认可。同理,达到最低标准的残疾职工工资一定要实际支付,如因考核、请假等因素扣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不予认可,如以后补发达到最低标准了,可以加计扣除。问:软件企业按应税收入申报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支出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1、按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附表规定,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且退税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改变其上级拨款的性质。2、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文规定明确了软件企业的退税用途和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故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支出 不允许加计扣除。问:企业一项技术转让(总额大于500万元)采取跨年度分期方式收取技术转让费是否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对于一项技术转让合同,企业约定分期收取费用的,不论技术转让总额多大,每年按文件规定标准享受优惠政策。问:根据50号公告的规定,对以前取得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现可重新申请进行抵扣。企业在当时进行财务处理时,已将进项税金已计入存货或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计入产品成本或计提折旧。如果现在进行抵扣,此项业务的分录该如何处理,可抵扣的进项税金是否应计入现在的收入还是要改变原来的成本或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对固定资产以后还需要计提折旧,其计税基础是否要发生变化,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时该如何处理?根据总局50号公告经税务机关比对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若相关年度税负一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年度存在税负差的,应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直接在当年度补缴。问:抵债资产改自用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倾向性意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则可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1)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2)借、贷双方共同认定的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3)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问: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问:企业因为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而被地税机关加收滞纳金,不属于罚款,也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在所得税法中没有规定不予扣除,是否应当准予扣除?准予扣除。问: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均为居民企业,2010年12月份,B公司对A公司分红700万元,但经查证B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338万元,超分配利润362万元。A公司对超分配利润362万元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进行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依据其投资份额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案例中A公司取得的收益大于其依据投资份额应当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价值,对超出部分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问:外资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时,同时又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其优惠可否叠加享受?如可叠加享受,其优惠额如何计算?答复:不能叠加问:企业在取得高企资格后可以停止过渡期优惠,选择高企优惠,如当年不符合高企优惠条件,能否再选择过渡期优惠政策?对于新法实施以后企业选择停止过渡期申报享受新法优惠的,只要符合新法优惠条件,应可以适用新法优惠,但以后年度不得再重新选择过渡期优惠。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25号公告第十七条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中介机构指哪些机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7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问:财税〔2009〕27号文中所称“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界定问题:一是现在我市人社局不再有这两种保费的称呼,补充养老保险概念的称为年金,且没有补充医疗保险这个项目,全省情况应该类似;二是商业保险机构有名称与补充医疗、补充养老等类似或相同的产品,但实质是短期商业保险;三是商业保险机构有名称与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不同,但实质是该类性质的长期商业保险。问题一:这两类补充保险,是否必须是社保机构办理的方可按文件处理?问题二:如商业保险机构的同类产品可以按该文件处理的话,应如何掌握?名称相符或者名称性质都必须相符还是性质相符即可?性质相符即可。问:汇兑损益问题,某外商投资企业(占100%股份)成立时外方投入资本总额为2000万美元,当时汇率是9,现在该股东撤资一半即1000万美元,现在的汇率是7,是否应该确认2000万元的汇兑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暂不征税问:现在企业用工方式多种多样,如由企业与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由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至企业工作,工种有高管、技术人员、普通工人等。受派谴人员与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劳动协议。工资支付方式有:企业统一支付劳务费给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开劳务费发票给企业入帐;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福利待遇视同本企业职工管理。1)企业以统一支付劳务费方式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做为三项经费计算基数?不计入2)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但受派谴人员与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劳动协议,企业实付工资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做为三项经费计算基数?不可以3)实支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福利费是否计入企业福利费总额核算?不可以问: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节日慰问、生活补助、丧葬补助费等应并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但不得包括已纳入社会统筹的费用。问:目前根据外籍人员管理规定,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国内社会保险,在国内只能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该种性质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属与受雇和任职有关的支出,但又具有福利费性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作为何种性质的费用列支?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问:企业支付的行业协会会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行业会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税前扣除:1、支付对象是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即有批准成立文件;2、支付会费金额不超过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3、票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财政监制)。问: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另有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得税前扣除。问:2009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支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调减处理。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现企业已经签订购销合同,预收商品货款,且约定了交货时间,但是未按规定时间交货,应在何时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函[号文件,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约定交货时间但实际尚未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的“另有规定”,是指什么特殊规定?在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另有规定包括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公告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国税函〔号规定的搬迁收入、国税函〔2009〕18号规定的补偿款。问:企业投保商业保险,其保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随后又取得了对应的保险赔偿收入,是否全额作为应税收入?根据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保险赔偿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其保险赔偿收入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企业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账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问:委托其他单位购买股票的分红能否免税?持股协议载明的持股方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委托第三方代持股、但相关股权合同(协议)载明的股东方为受托方的,委托方不得享受此项优惠。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如何办理备案手续?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9]93号)的规定,参照国税发[2009]81号的有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应手续。收入、税前扣除相关项目涉及备案或需要报送相关资料的,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即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六、附录:专项提示尊敬的纳税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2011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更好的享受权利、履行纳税义务,特将与您有关的重要纳税事项专门提示如下,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对您的年度汇缴申报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税法咨询电话。1.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部门将取消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4.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5.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每年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备案享受该项优惠。6.高新技术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八大内容;7.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区分可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三者之间的差异。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八项内容:(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8.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9.当年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将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尊敬的纳税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2011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更好的享受权利、履行纳税义务,特将与您有关的重要纳税事项专门提示如下,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对您的年度汇缴申报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税法咨询电话。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果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3.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并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之和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其中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委托境内销售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准予税前扣除。4.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5.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6.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7.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中。?(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8.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企业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4)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5)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在上述四种方法中自行确定。9.企业除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和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三项成本可以预提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但预提成本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出包工程: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票不足金额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2)公共配套设施:可以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指售房合同、协议、广告,模型中或政府相关文件等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对于明确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有明确建造期限的,则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并税前扣除。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按规定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附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10.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进行处理。11.除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成本外,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尊敬的纳税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2011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更好的享受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我们根据汇总纳税企业的不同类型,特将与您有关的重要纳税事项专门提示如下,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对您的年度汇缴申报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税法咨询电话。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是指总、分机构均在江苏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的总机构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季(月)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2.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由于您的总机构在江苏省内统一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您不需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是指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总机构在江苏省的纳税人(1)总机构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季(月)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并在季(月)度申报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向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提示事项:如果您内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可视同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机构也不需要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季(月)所得税预缴申报及年度申报。(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苏省的,由于您的总机构在江苏省内统一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您不需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预缴申报及年度申报。分支机构不在江苏省的,应根据您的总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季(月)度预缴申报,年度终了后不需要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2.总机构在外省的纳税人(1)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外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苏省的,应按照您的总机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按季(月)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但年度终了后不需要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分支机构不在江苏省的,企业所得税不在江苏省征管。收入全额归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中央的企业(国税函【号等文件,中石油和中石化除外)。1.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在江苏省征管。2.分支机构(1)二级分支机构您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有权税务机关进行审批。(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您不需办理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的纳税人: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目前暂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1.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在江苏省征管。2.分支机构在江苏的分支机构,指上述企业在江苏省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1)二级分支机构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二级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先在就地预缴的税款中进行抵免。您应根据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季(月)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您不需要办理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也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总机构(1)预缴: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汇缴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2.分支机构如果您是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申报纳税事项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3.项目部如果你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江苏省的,项目部预缴税款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申报缴纳;总机构不在江苏省的,项目部向主管税务机关按季(月)办理所得税预缴。项目部不进行年度申报。如果您是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将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速查表(“√”为“是”,“×”为“否”)纳税人类型(机构在我省)季度年度是否申报是否缴纳税款是否申报是否缴纳税款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总机构√√√√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分支机构××××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总机构√√√√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分支机构(总机构在我省)××××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分支机构(总机构不在我省)√√××收入全额归中央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收入全额归中央企业在我省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分支机构√√××建筑企业—总机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总机构在我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总机构不在我省)√√××建筑企业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以上提示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参阅发布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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