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人而言,独资公司和合伙制投资公司公司哪个好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两类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的颁布,是国家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也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但是该文件没有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规定,本文对此作一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 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私企业)与其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
从税款最终承担方来看,一部分企业对利润先行分配,企业投资者在取得分配利润后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家族管理色彩较淡。另一部分企业无论是否进行利润分配,都由企业负担投资者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税票由企业留存入账。
后一种类型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同时他们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支出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在本质上,企业和投资者(及其家庭)呈现出两位一体的状况。对于这类企业的会计处理,要根据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不同具体分析。如果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虽然存在会计处理问题,但是对所得税税基影响不大;如果实行查账征收方法,那么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就显得较为迫切。
二、& 分析
现实存在的问题
政策调整之前,有一部分企业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之后,也将应当由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列入企业财务由企业负担。从客观上讲,个私企业承担其投资者的税收确有其合理性。
从税款的申报计算上看,与企业所得税非常接近
以较为典型的查账征收方式为例,如果将政策调整前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个私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就可以发现:(1)两种申报表在收入总额和企业利润总额的确认上是一致的;(2)两种申报表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上,后者只比前者多出了“投资者的工资”一个项目,说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要计征所得税,只不过是将投资者个人的工资总额并入了计税利润;(3)后者比前者多出了按照投资比例或投资人数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个项目;(4)其他影响计征所得额的因素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逻辑关系:
∑(投资者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
=∑[(企业原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利润+投资者工资)×投资比例]
业务流程基本一致
调整前后,两种所得都需要从企业财务原始记录获得数据,一般都由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计算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仍然征收所得税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在税种划分上都属于所得税系税种,在根本上都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政策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增加了一个新的税目
这次税收政策的调整,实际上是为个人所得税增加了一个新的税目,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其计征税收的依据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其税率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执行。
两者都是利润分配的一个减项因素
无论企业投资者人数、投资额及投资比例等因素如何变动,也无论企业利润分配方式如何变化,投资者在取得利润时,企业都会将投资者个人承担的税款相应扣减投资者应当分得的利润。
会计处理的基本原理的方法
对投资者而言,个人所得税在本质上是一项费用性支出。就这一点来说企业负担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财务工作上可以参照目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帐务处理。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可以在损益类科目设置“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科目,按照投资者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可以在负债类科目设置“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科目和相应的明细科目;如有必要,可以参照设置“递延税款——个人所得税”科目,用以反映费用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额的影响。
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相似,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存在“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等类似问题,均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相应地,也存在着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选择。
具体记账上,当发生纳税义务和计提税款时,借记“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会计报表上,可以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项目列在损益表的“利润总额”的下一行。这样一来,年终结算时,企业的经营成果、可分配利润、各投资者应分配利润、各个投资者应当承担的税收以及实际分配利润等内容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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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324512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十)企业所得税法题库
本试题来自: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陈述,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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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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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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