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地知股!下来了吗?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9-13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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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9-13
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交​易​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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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黄金期货k线图和股票的蜡烛图一样的吗?知道的说一下好吗?〖提问互助区〗贵金属网◇学习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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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期货k线图和股票的蜡烛图一样的吗?知道的说一下好吗?
ghijk51920
线图这种图表源处于日本德川幕府时代(年),被当时日本米市的商人用来记录米市的走势与行情波动,后因其细腻独到的标画方式而被引入到股市及期货市场。通过蜡烛图,我们能够把每日也许某一周期的市况现完全记录下来,股价经过一段时间的盘档后,在图上即形成一种特殊区间也许形态,不同的形态显示出不同意义。插入线、抱线和利于多头刺激线这三种蜡烛组合是最常见的经典见底形态。&br /&我们现在期货,外汇,股票所用的蜡烛都是一样的!包括道琼斯等等其他国家股票市场都是用的这种蜡烛!目前就等于金融市场的同一种语言,分析方法由于其时间规律不同,所以各有各的最实用分析。但基本上都大同小异
添翼科技djb
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代表的含义也是一样的&br /&蜡烛图就是工具罢了
黄金期货的实时走势看图和看股票图差不多,只是把股票的点换成黄金的点就可以了,没多大区别。你如果懂炒股票,就基本懂炒黄金了。
zxcvbnmqwert
原理一样,但是波动性质不一样。中国黄金期货基本上就是纽约期货黄金的影子,所以跳空很多,日内波动不大,没有连续性。全部是一个一个的小豆豆。所以如果想用股票上面常用的缺口理论分析那就抓瞎了。
这是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的,美国是个国际市场参与的主体多,国内现在期货参与的还不是很多,这有股票是一样的,不活跃的股票分时图就会显得有些不正常
所有的蜡烛都是一样的但是,黄金的蜡烛是跟着现货黄金的行情所以一般的时候都是跳空开盘所以你会觉得很断续,再次策略你一下小资金的话不要碰黄金!如果你可以用来抄期货的钱大于500W那么现在可以尝试着用40-50W去多黄金仅仅是策略~~如果是高手的话无视我上句...
ghijk31822
道理是一样的 定义也相同
查看完整版本:渝办发[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根据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是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以出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农村体制为导向,以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鼓励和支持农民以承包经营权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加快缩小“三个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步伐。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引导农民以劳务收入、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生物资产、农村“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等多种要素作为股份,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领办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理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发展具有农村社区服务功能的股份合作社。重庆主城近郊农村重点推行以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股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其他地区重点推行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到“十二五”末,全市力争发展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带动增收能力强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2000个。  (三)工作原则。一是农民自愿。农民可以自主成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也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一个或多个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二是因地制宜。尊重客观实际,鼓励各地科学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组织规模、组织形式和发展途径。三是规范办社。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以农为主。面向“三农”发展,以生产发展为基础,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村土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 二、实施步骤
&&&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年底前)。全面总结近年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推进发展阶段(年)。稳步推进多模式、宽领域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使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为全市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总结评价阶段(2015年年底前)。全面总结、评价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新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组建。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严格遵循“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做到依法组建、依法运作、依章办事、诚信经营。
  & 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和相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成员民主讨论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健全运营管理、社务公开、岗位责任、生产经营、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各方面管理制度。
  依法开展登记注册。新成立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按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进行规范运作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包含“股份合作社”字样。
  规范出资行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应向入社成员提供出资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成员姓名(单位或组织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度、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成员入社、退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农村集体组织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出资入股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健全治理结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成员(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二)强化管理。
完善经营结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职业经理。职业经理可以进入理事会或管理班子,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独立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做好盈余分配。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每年应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及必要的公益金、风险基金。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和所占股份份额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制订返还或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具体返还或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由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 (三)多元发展。
按照“三个一批”的工作思路,抓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促进农村发展,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
发展一批。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广大农民组建或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城市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联合兴办各种类型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规范一批。指导现有股份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机制、要素投入机制和利益联接机制,促进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 改造一批。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是入社农民愿意以多种要素的紧密合作取代原单一要素合作方式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指导其规范合作行为,合理确定要素股份,依法变更登记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 (四)提升能力。
&&&&& 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申报认证活动;支持其在城镇建立产品销售连锁店、专柜和产品直销点、代销点,开展“农超”、“农校”、“农商”对接;支持其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 提升服务支撑能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质、低价的农资采购供应、资金周转、土地流转等服务,开展内部信用合作。
提升引导带动能力。引导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立规范、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帮助成员提高收入水平,辐射和带动非成员农户增加收入。
&&&& (五)政策扶持。
&&&&& 扩大成员数量。以普通农户为基础,以种植和养殖大户为重点,积极动员广大农民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不断增加入社成员数量。鼓励保留地的转户农民和在农业领域创业兴业的城镇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等加入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 促进资本集聚。引导农民以各种生产要素出资入股,支持农村集体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入股,吸引农业龙头企业、城市资本、基层供销社等市场主体出资入股,扩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资本规模。探索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与有关市场主体开展合资、租赁、bot等形式的合作,解决服务设施、加工厂房等方面需求。
&&&&& 壮大经营规模。鼓励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通过依法流转方式承接转户农民保留的承包地和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扩大经营规模、促进集约发展。
  延伸产业链条。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扶持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二、三产业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拓展生产功能、生活功能和生态功能,延长产业链,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 完善分配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要求,大胆探索承包经营制度、责任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努力实现公平的产权制度与高效的经营制度的统一。
&&&&& 四、重点项目
&&&& (一)基地建设项目。
  年,全市每年扶持100个产业基础好、运行机制好、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重点支持建设和改造温室大棚、仓储设施、小微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购置灌溉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良繁体系建设及优质新品种引进和推广。
&&&& (二)产业链建设项目。
积极支持农产品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及加工、物流所需厂房建设、设备购置;支持制定和实施农业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认证,打造知名品牌;支持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发展电子商务,在城市超市设立直销专柜,建立城市社区直销网点。
&&&& (三)管理能力提升。
实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优秀理事长培养计划”。采取市内集中学习与市外考察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培训200名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理事长,每年培训1万名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普通成员,每年培训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信息员500名。建立全市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信息化体系,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实施精确指导、精细管理、动态监测。
&&&&&&五、推进措施。
&&&&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建立全市扶持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形势分析,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具体问题,统一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 (二)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全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监督等工作。各级工商、财政、税务、科技、国土房管、交通、林业、水利、扶贫、质监、商业、金融、环保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业务的指导、扶持、服务、监督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据职责,通过引领创办、资金注入、项目扶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供销服务等形式,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组织、指导、培育、服务工作。
&&&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建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本注入、项目补助、农业保险、融资担保、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形式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要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优先向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员提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服务。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优先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把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在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具备条件的可以允许其牵头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完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用地审批手续,充分利用“地票”制度对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加工项目建设用地予以支持,依法依规支持设施农业用地。鼓励和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类企业。
&&&& (四)培育经营管理人才。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培育一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领军人才,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允许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受聘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兼职。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就业。
&&&& (五)加强指导监管服务。全市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按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监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动态。建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季度统计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维护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合法权益,防止向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市农委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情况。将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六)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方针政策、和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主题词:农业 农村& 合作社&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
(阅览次数:513次)
 【  】
版权所有 & 重庆市江津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户籍制度改革咨询及投诉电话:023--&&办公室电话:023-&传真:023-&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聚英花园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 发布时间: 阅读:1568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农发〔2009〕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工商局:
  随着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各区县相继出现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为规范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发〔2009〕3号文件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现就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数量和年限作价出资(或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实践效果来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探索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的具体途径、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将农户的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将资源性资产转变为资本性资产,增加农村社会资本;二是有利于把分散在农户手中的生产资料集合起来,通过统一规划布局,有效解决小规模分散经营等问题,降低家庭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三是有利于丰富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四是有利于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得以充分实现,使农民在外出务工的同时,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获取股权收益,推进农民转市民和农村城镇化,进而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规范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坚持三项原则,稳步推进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支持和规范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以确保农民利益、维护农村长期稳定。
  (一)坚持农民自愿。必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坚持入社自愿、出资形式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重点鼓励完全进入城市或者已经享有社会保障的农民参与组建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严禁将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志强加给农民,更不能强迫农民入股,变相收回、调整或侵害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规范运作。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现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承包方之间股份合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变相让农民失去土地,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合作社终止时,应将入股土地退回原承包农户。
  (三)坚持民主办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一法一条例一章程一制度”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股权设置、利润分配、章程制订等各项事务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避免出现“少数人控制”的局面。
立足积极稳妥,切实做好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重点把握好八个方面内容:
  (一)组织形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只限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组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合作社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应由承包农户以户为单位推荐1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承包方推荐家庭成员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书面证明。
  (三)权属证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
  (四)业务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不得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出资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单独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可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出资形式一并出资。
  (六)申请材料。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申请相关设立、变更登记的,除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完善有关内容:
  1、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应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出资的金额已经本社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内容。
  2、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出资清单中应明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数额和比例。
  3、提交拟出资入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4、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提交承包方推荐家庭成员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书面证明。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不得随意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
  (七)登记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对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八)登记服务。各工商登记窗口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绿色通道”,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等扶持政策,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要,积极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工作举措。
分类指导,引导“以地入股”公司依法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我市极少数区县的一些农民群众为解决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问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组建了一些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以地入股”公司)。为维护农民权益,对这类公司,相关区县农业、工商部门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分类指导原则,依法促进其规范运行。一是积极引导“以地入股”的公司采取变更登记的方式,按照“宣传动员-申请改制-清产核资-确定方案-制订章程-注册登记”的程序依法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改制过程中,要指导公司妥善处置债权债务,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二是对自愿保留原有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得强迫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其农民股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再作为公司出资,应引导农民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财产形式置换其已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指导公司完善章程,办理出资形式等变更登记。对原作价入股公司的农村土地,应改“入股”为“出租”形式流转经营,确保公司合法、规范运行。
加强协调,不断完善农业、工商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步建立了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在今后的具体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做好适时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发展情况,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共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应当按季度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表》(见附件),向市工商局报送,同时抄送本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妥善解决,不能独立解决的,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党委、政府和市农委、市工商局报告。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表(略)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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