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姓名风险“零责任”离中国持卡人有多远

您的位置:&&&&&&&&&&>&正文
信用卡“零责任”名实难副
13:53 来源:新闻晨报&     |
  事达卡组织宣布施行持卡人风险“零责任”,至今已一周时间。但是,据记者近日了解,截至目前,沪上银行并没有拿出相应的具体措施。建行、招行等银行信用卡中心表示,万事达“新政”对其业务基本没有多少影响,更不会因此改变原有责权利关系。银行与万事达卡组织昨天均宣称,及时挂失、设置密码仍是安全用卡的关键,因未及时挂失或密码失密等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仍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更像是一次形象公关”  上周二以来,沪上各中资银行都收到了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关于“在亚太区推行风险零责任的准则”的通知,主要内容涉及“万事达卡持卡人对于未经授权之交易可享有零风险责任的保护”。而“非授权”交易指的是,持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信用卡欺诈并造成损失。  对“新政”,万事达方面认为其意义在于“责任承担方式的转变”。也就是说,从上周二(7月26日)起,亚太区万事达卡持有人将不用承担在店铺、电话订购和网上消费所发生的任何非授权交易的风险,责任由发卡行和该交易的收单行来承担。此前,对持卡人非授权交易发生的风险,是由发卡行来决定责任归属的。  对万事达“新政”,沪上部分银行人士有保留意见,他们认为,万事达“新政”容易造成持卡人的误解,以为今后其卡片在非授权交易情况下,资金损失均将由银行承担。有关知情人士说,殊不知,万事达“零责任”准则中明确提及,持卡人须符合一定条件方可享受该“零责任”保护,其中包括妥善保管卡片,并在发生丢失、被盗以及非授权交易时及时通知发卡行。“因此,持卡人能够享受‘零责任’,关键还要看是否挂失。”  “实际上,这次万事达的‘新政’,在业内人士看来,更像是一次形象公关的活动”,一位不愿具名的万事达卡会员行代表如是说。此前,美国的信用卡泄密风波或多或少对国际卡组织造成一定影响。  伪卡非授权交易可获保护目前,中资银行与信用卡客户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都约定:挂失前,非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损失视具体情况而定。经证实确实与客户无关,如犯罪组织蓄意制造的伪卡欺诈等,这部分责任不用客户承担。除此之外,在信用卡遗失挂失前所发生的其他非授权交易,则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昨天,万事达卡国际组织有关人士也证实了中资行的说法,表示如不及时挂失,则不属于“风险零责任准则”保护范围之内。  据记者了解,目前对“伪卡发生的非授权交易”进行保护,在银行与卡组织间已经达成共识。因为,据VISA卡组织统计资料,持卡人遗失银行卡的平均概率为0.038%;而在所有银行卡欺诈损失中,伪卡损失占68.94%,而遗失卡被盗用造成的损失仅占9.57%.业内人士指出,信用卡犯罪团伙在盗用信用卡磁条信息后,获得系统授权并非难事,而伪卡交易一般多发生在外地或境外,持卡人只要及时报失,同时证明自己在可疑交易发生时未在交易发生地,就能获得自身利益的保证。  密码卡保密责任在持卡者针对国内的信用卡采用签名、密码双重认证的方式进行交易,万事达卡组织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密码本身就意味着授权,因此如果已发生交易是以密码方式通过的,原则上也不属于零风险准则保护之列。  银行卡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密码确认这种方式,信用卡的盗用和伪卡风险问题基本上可以解决。  该人士同时表示,只要持卡人及时挂失,信用卡有或无密码设置,银行均应负责。但是,如果密码失密责任在持卡人,其在挂失前所发生的损失均要自担。
编辑推荐:
&&上一篇:&&&&下一篇:&&
相关资讯:
&&&&&&&&&&
热点专题:
网站导航:
  “股市要出大事?周一见!”的言论上周末在朋友圈沸腾,不过,出人意料的是证监会、央行分别于上周六、周日接连放大招,否认打压股市,降准一个百分点,将“大事”化为“利市”……
  1、凡本网注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华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电话:010-0当前位置:&& >
信用卡的债权保护与风险防范
& 来源:未知 & 作者:金民珍
陈红 & 浏览次数:
本文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信用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为视角,发掘银行在信用卡发卡、管理和催告、救济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希望能有利于发卡银行降低金融风险、提前化解纠纷。
&&& 在如今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时候,银行坏账不断增加,债权保护更加不易,与寻求司法救济相比,发卡银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能够减少信用卡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信用卡纠纷的顺利解决。本文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信用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为视角,发掘银行在信用卡发卡、管理和催告、救济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希望能有利于发卡银行降低金融风险、提前化解纠纷。
&&& 一、解决信用卡问题的现实需要
&&& 从世界金融形势看解决信用卡问题的迫切性。
&&& 信用卡先花钱后还账的特性使得全球对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在美国,信用卡已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大量滥发信用卡造成了严重的违约问题,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矛盾越来越尖锐,2009年一季度的美国信用卡违约率达到6.5%,远高于一年前的4.8%。5月份信用卡违约率与4月相比再创新高,如美国银行从10.47%升至12.50%,花旗集团从10.21%升至10.50%,美国运通从9.90%升至10.4%,摩根大通从8.07%升至8.36%。飙升的信用卡违约率继次贷金融黑洞后,成为美国金融业新的心腹大患。美国总统奥巴马于日签署信用卡改革法案,对金融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设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减少还款能力波动大的低收入者和学生的刷卡消费数额,从而降低今后的信用卡违约率,以期消除隐患,避免重蹈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的覆辙。
&&& 英国受金融危机影响,6个月内信用卡坏账率逐月提高,并在2009年2月创下历史最高纪录。现在,英国全国的零售商店基本上已经完成信用卡收费系统的改造,使用&芯片加密码&刷卡机接受付款,顾客在付款时必须在机器上输入卡的4位数密码,而在过去支付时只需签字。英国正在努力防止信用卡&卡&住经济发展的脖颈。
&&& 我国信用卡纠纷解决的必要性。
&&& 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18.88亿张,信用卡信贷总额达到6931.73亿元。与此同时,信用卡不良率也在逐步上升。据统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家上市银行2009年一季报中,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不良率达到2.77%,深圳发展银行则为1.39%。可见,信用卡正在逐渐成为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的新增来源。央行最新公布的支付体系运行报告显示,2009年第一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49.7亿元,同比增加133.1%。为此,央行提示,应警惕信用卡逾期未偿金额持续上升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 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信用卡案件看,自2006年以来信用卡案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2006年共受理信用卡案件3539件,审结3504件;2007年受理3639件,审结3620件:2008年受理4323件,结案4332件,无论收案、结案和结案率都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9年到11月底收案已达4926件。信用卡案件不断增加,并呈现出受理银行分布不均、案件标的额显著提高、送达率和到庭应诉率比较低、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增大等特点,占用了法院的大量司法资源,因此有效地解决信用卡纠纷,对于法院、持卡人和发卡银行都具有必要性。
&&& 二、信用卡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 通常信用卡案件的事实相对清楚,纠纷比较容易解决。然而,在案件审理中,也出现一些实体与程序上的问题,有待于今后的信用卡案件审理中加以思索并解决。
&&& 特约商产对信用卡正面拼音、背面签名和签购单上的签字的审查义务。
&&& 信用卡的冒用多由信用卡被盗引起,因信用卡已查找无着,且发卡行多以邮寄方式发卡,几乎不将持卡人签名留底,因此在信用卡欠款案件的审理中,已经无从比对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否一致,法院只能通过审查卡片正面的拼音与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否一致来判断特约商户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44条之规定,特约商户在持卡人刷卡消费时,对持卡人的身份负有的审查义务,主要体现的环节就是确认&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以及签购单卜的签名一致&。特约商户的收银人员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拼音与签名一致,即可认定特约商户已尽到审核义务,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偿还欠款;反之,发卡行无权要求持卡人偿还该部分欠款。
&&& 普通持卡人挂失以后24小时内的责任认定。
&&& 持卡人对于签账单由其签名的消费负有向发卡行偿还的义务,持卡人还负有妥善保管其信用卡义务,在信用卡遗失后,只要在24小时之内挂失,可视其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不过有些银行规定,信用卡挂失后24小时内,如果卡内的资金被领用或消费,那么银行将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发卡行资金雄厚、技术发达,且可以通过与特约商户的合同约定或参加保险等措施来转移、避免自身的风险,银行要求普通持卡人承担信用卡被冒用后的风险,有失公平。
&&& 双币信用卡用户能否适用&零责任&规则。
&&& 双币信用卡既可以在境内消费以人民币结算,亦可以在境外消费以外币结算。发行双币信用卡的银行,除了加入银联组织外,还加入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如VISA、MASTERCARD等。而国际信用卡组织宣传的我国双币卡消费者可以在卡丢失后适用的非授权交易&零责任&规则,是以遵守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在国外银行卡组织布设的POS机上刷卡消费并经过该银行卡组织结算等为前提的。这就将双币卡用户通过银联的消费挡在了适用&零责任&规则的门外,一切丢卡风险便仍然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 银行自行打印的交易明细的证据效力问题。
&&& 银行在诉讼中往往会提供申领表格复印件、交易明细、催讨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且欠款的事实,被告常常对交易明细及催讨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原告提供透支凭证即签购单,而签购单商家一般仅保留半年到一年,至诉讼时已经销毁,银行方客观上很难再提供其它证据来佐证诉请。交易明细表既是孤证,又系原告单方制作,法院很难采信。
&&& 银行在发卡时未告知取现密码的设定等。
&&& 银行在发卡时都会寄发密码单,而该密码一般仅限于取现或是账单查询时使用,信用卡消费时的密码是虚设的,任何满足格式的六位数字均可被当成密码进行消费。而发卡行的业务员在推行信用卡的过程中,未告知信用卡的取现密码与消费密码之区别,致使大多数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都将提款密码当作了消费密码,未意识到丢卡后信用卡被消费的风险,因此产生许多纠纷。
&&& 发卡行修改领用合约和擅自提高透支额度的告知义务。
&&& 领用合约是发卡行与持卡人就信用卡服务所签订的合同,银行变更原领用合约,应视为修改合同的要约,须得到合同相对方即持卡人的同意。如持卡人不接受修改,便可以向发卡行提出适用原领用合约或终止使用信用卡,发卡行应予以回应。
&&& 银行一般在领用合约中规定其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如持卡人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银行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的书面告知;只有持卡人向银行电话或书面拒绝提高透支额度,银行才恢复原来的透支额度。发卡行自行调高信用额度、修改领用合约的规定,免除了其告知义务,增加了持卡人的用卡风险,有违公平原则,应视为无效。
&&& 银行信用卡月结单疑义期过短。
&&& 一些银行在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应在记录当月发生交易及费用的月结对账单寄出之日起的10日内向银行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若在账单打印日10日后仍未收到账单的,应及时向银行索要账单,否则视为认可全部交易。银行的账单以平信方式寄送,从账单打印日至持卡人收到账单往往接近或超过10天。过短的索要账单和疑义期,几乎剥夺了持卡人提出疑义的权利,不利于持卡人保护自己的利益。
&&& 三、银行在信用卡管理和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持卡人和发卡行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都是造成信用卡纠纷日益增长的原因。在世界金融危机的现实影响下,信用卡难题的化解,需要发卡行和持卡人分别约束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发卡行,无论资金、信息占有和技术配备等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应该从自身寻找信用卡管理和诉讼中存在问题、原因以及解决的方法,以免使信用卡&卡&住中国金融的脖颈。
&&& 银行在信用卡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 1.追求发卡数量,审核环节不严。
&&& 经过几年的信用卡推广,城市中的白领阶层持卡量已接近饱和,大量银行业务员盲目扩大发卡目标人群,于是高校学生、低收入者都成了主攻对象,甚至出现伪造客户资料以期提升发卡审核率的现象,而发卡行在&跑马圈地&的指导思想下,变相纵容和鼓励这一趋势。(1)银行在发卡时不核对身份证原件,如某银行与移动公司合办的移动VIP卡,发卡行将信用卡申请表随移动账单寄送,申请人填写完毕后寄回即可申请信用卡。发卡行从未见过申请人,亦未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由于有人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手机号,造成不少冒名办卡现象。(2)银行缺少必要的核实程序。申请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填写了职业、收入,有的还向银行提供了房产证、收人证明等材料,但目前银行缺乏必要的核实程序,对这些资料的真伪几乎未经审核。
&&& 2. 在校大学生办卡手续简便造成诸多问题。
&&& 信用卡发行主要客户群为25-45岁年龄段的青壮年阶层,而大学生则是未来的优质客户,因此,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争抢学生客户,对学生的优惠待遇高于其他消费者。虽然在2009年10月以后需家长认可才能申办信用卡,然大学生申请办卡无须担保,部分学生便借毕业之机逃避信用卡负债。
&&& 3.发卡和催款等职能分属于不同部门带来的问题。
&&& 银行的信用卡发放、格式合同的条款拟定和不良债务的催讨分别属于授信部、合规部和资产保全部等不同的部门分管,每个部门对于自己的业务有自己的管理方式和考核标准,发卡部门追求尽可能多的发卡量,而不会主动地想到今后催讨的过程中如何收回更多的不良债务,而银行最终收回的不良债权的比例也不会影响到发卡部门的业务绩效,导致债权不能收回的信用卡数量与发卡数量之比在发卡之初基本不计入银行绩效管理的量化标准。&&
&&& 4.电话挂失服务耗时太长。
&&& 银行服务电话的设置缺陷造成持卡人丢卡后不能及时挂失。大多银行的服务热线须听完广告后方进入主菜单;服务电话的菜单往往将信用卡申请、开卡、密码设置等设在较前位置,挂失服务设置在较后的位置,导致挂失时间迟延;转人工服务往往由于线路繁忙需等待较长时间,事实上增加了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的风险。
&&& 银行在信用卡诉讼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 1.催款人员工作方法不当引起诉讼。
&&& 有些当事人反映,银行电话催款、上门催款人员态度恶劣,加剧了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对立情绪;有些持卡人有还款意愿,但因经济能力有限,提出分期还款,但催讨公司拒绝与其协商还款事项,未积极促进和解,错失调解良机。此外,信用卡纠纷一般要经过银行催讨、催讨公司催讨后才进入诉讼程序,费时少则半年、多则两年,当事人信息早已变更,一些被告不知去向;在此期间罚息却不断增加,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并且不少证据亦已灭失,给银行的胜诉带来不定因素。
&&& 2.代理律师缺乏必要、认真的诉讼准备。
&&& 部分银行代理律师缺乏必要的诉前准备,对必要的主体资料如银行重组更名文件、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提供不力。一些律师未整理、核对银行的起诉材料即提交给法院,缺少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诉状表述笼统、混乱,如同时出现按年利和月利计算利息方式,只写&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未明确是要求持卡人还是担保人来承担何种具体责任。在一些批量案件中,诉状上被告地址替换错误,张冠李戴,致使法院花费了许多无效益的时间和精力。有的律师对信用卡业务知识缺乏了解,一旦被告对利息、滞纳金、最低还款额等具体问题提出异议,代理人往往不能解释;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对实体问题处理权限较小,且征求银行意见周期较长,错过调解时机。
&&& 3.被告往往质疑银行的律师费。
&&& 不少银行在诉讼中请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同时,一般还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被告则往往不同意负担,认为案情清晰明了,银行不必专门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且律师费往往在立案时尚未支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律师费可视为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提起诉讼所发生的经济损失。但法院需审核具体金额是否符合司法行政部门的收费标准,超标部分应不予支持。
&&& 四、改进银行在信用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 审核发卡环节,注重风险防范。
&&& 信用卡发卡行为增加业务量而向信用差的个人发放信用卡,结果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因此,银行在关注发卡数量时也应加强审核。银行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发卡行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据此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银行及其委托的发卡单位应严格遵守该规定,确保系申请人本人填写申请表并签名,认真核对申请人户籍资料与申报信息,并将必要的核实内容和评估、授信情况以适当形式记录保存,杜绝代办、冒名办卡情况的发生。
&&& 另建议银行加大技术革新,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最新做法,改变容易被复制的磁条型的信用卡为&芯片加密码&的信用卡,并研制凭指纹刷卡的刷卡机,以便从技术层面保证信用卡的使用安全。
&&& 发卡前要求申请人书面授权银行可查阅征信系统。
&&& 在目前我国社会有一部分人诚信程度低下的情况下,建议银行事先取得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同意银行在发卡前通过征信系统查阅其信用、欠款情况;核定信用额度时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他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以便将总授信额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也可避免将信用卡发给循环使用多家银行信用卡以周转资金的申请人。&&&
&&& 发卡时向消费者告知相应的事项。
&&& 虽然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用卡,但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仍应是银行服务的重要环节之一,如提醒持卡人及时在信用卡背面签名、尽可能详尽告知取现密码与消费密码的区别及取现密码的设置方式等使用注意事项,降低银行与持卡人的风险,保护持卡人的利益。
&&& 给在校大学生发卡需有效担保。
&&& 针对过去滥发信用卡情况,美国总统奥巴马于日签署的信用卡改革法案明确规定,信用卡公司在向21岁以下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时,须得到申请人本人有能力还款或父母愿代其还款的证明。同样,我国法律宜规定银行在审核发放大学生卡时,需充分考虑其系无固定收入人群的特殊性,要求其如实填写具体的家庭住址及直系亲属的联系方式,提供有效担保。只有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大学生办卡的特殊要求,才能避免各银行为了争抢大学生客户而一再放宽办卡要求的现象。
&&& 适当放宽持卡人对月结单的疑义期。
&&& 月结单寄送的作用之一便是要持卡人确认当月的交易明细,避免出现系统记录错误而给客户造成损害,然而相当一部分银行的月结单均未以醒目的方式告知持卡人对于交易的疑义期。因此,建议银行应在月结单中以醒目方式告知疑义期、银行相关联系电话以及未及时提出疑义的法律后果;其次,适当放宽疑义期,以提高银行服务质量,使持卡人更加充分地保障自己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 调高信用额度需征得持卡人明示同意。
&&& 信用额度的提高应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合意的结果,持卡人应综合考虑自身还款、风险承受能力后申请信用额度,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核定其信用额度。发卡银行需提高持卡人信用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经持卡人明示同意后方可生效。
&&& 将挂失功能设在服务电话的首选位置。
&&& 银行应将挂失功能置于服务电话菜单的首选位置,客户拨号后首先听到的应是&挂失服务&,并建议增设输入身份证号进入自主挂失系统,以避免因人工接线繁忙而延误挂失,提高挂失效率,降低持卡人的失卡风险,减少纠纷。
&&& 及时催款、诉讼并保留相应证据。
&&& 建议银行根据催讨反馈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对于明显无还款意愿的当事人,应当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减少被告逃债的可能性,从而降低损失;对于有争议的交易,应及时查找、保存签购单、催讨记录、邮寄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备诉讼时作证据提供。如果诉讼时不能提供,法院很难支持银行的诉请。
&&& 建立刚性的人员交流制度和跟踪考察发卡部门的工作绩效。
&&& 银行可建立相对刚性化的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人员、信息交流制度,安排有催讨或诉讼经验的资产保全部人员定期到授信部或合规部工作,或者定期进行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以便对前期的发卡和领用合约的拟定等环节加以指导。另外,对于发卡部门的绩效管理,能否不仅考虑发卡数量,还要考察卡的使用质量,即这些信用卡的使用比例、被催讨次数比例、最终被起诉比例甚至最终能实现债权的比例,这些比例或许能够反映发卡告知、审核等环节的尽责程度。
&&& 加强与代理律师的沟通和协调,适当扩大律师的诉讼权限。
&&& 各银行应加强对代理律师的监督,督促其积极、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畅通与代理律师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扩大代理律师的处分权限,对于一些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或者被告有分期付款的意向且已经支付部分钱款、债权基本得到保证的情形,应该允许律师有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处理权。
&&& 五、信用卡交易与纠纷解决规则的立法建议
&&&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经济形势下,为降低银行的信用卡纠纷发生比例,法院在信用卡案件的审理中,秉承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在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合理划分各方责任,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防范银行的金融风险。然而由于信用卡立法缺失,对于有些问题,银行往往还是援引其系统内部的部门规章为其行为依据。而作为判例法系的美国于日已经签署信用卡改革法案,对金融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设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此我国也需要从立法的源头出发,提高信用卡法律的位阶,制定特殊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卡的发行、管理和纠纷的解决。
&&& 规定持卡人挂失后的刷卡风险由银行承担。
&&& 在信用卡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其法律规定将信用卡冒用的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即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或者被盗,只要其在发现遗失或被窃后的一定时限内挂失,则持卡人的责任就不超过一定数额,其余部分由发卡行承担。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讲,应当将风险分配给花费最小成本即可防止风险发生的人,才能达到契约所追求的最高效益的目的。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此规定,而实践中招商银行已经推出保险服务,挂失前48小时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了该部分损失。建议法律规定持卡人挂失后的刷卡风险由银行承担,这既能促使持卡人及时挂失并协助调查,又能督促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减少冒用情形的发生,还能通过处于强势地位的发卡行有效布控风险和承担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持卡人权益,避免持卡人成为冒用风险的承担者,平衡信用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各方共同追求的公平与效率。
&&& 发卡行应就修改领用合约、提高信用额度、继续担保续卡信用等事项事先告知持卡人、担保人,并得到其同意。
&&&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要求发卡行提供充分的信息通知以保护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国法律也应规定发卡行修改领用合约、提高信用额度等增加消费者费用和责任的事项应事先告知持卡人并得到其同意。对于持卡人换取续卡时,如果银行继续让保证人担保续卡的信用,也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有权认为发卡行和持卡人更新了主债务内容,其保证责任相应消灭。这样规定,也与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容相一致。
&&& 规定银行可查阅征信系统中持卡人的不良记录,并禁止给有不良记录者继续发卡。
&&& 为了倡导社会诚信,建立公民诚信体系,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应允许银行可查阅征信系统中当事人的不良记录,并规定所有银行一律不得给有不良记录的持卡人继续发卡,以杜绝银行间就发卡量的恶性竞争。当然,银行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应依法保护公民的相关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扩散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 规定双币信用卡用户可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纠纷处理规则。
&&& 国外的VISA、MASTERCARD等信用卡组织,在宣传时告知我国双币信用卡用户丢卡时能适用&零责任&规则,但其前提条件是须遵守与国内银行签订的领用合约,且只有在相关银行卡组织布设的POS机上刷卡消费并经该银行卡组织结算后,该笔消费才适用该组织的规定,这就使得&零责任&的适用成为一件皇帝的新装,在国内消费的我国信用卡用户并不能得到此项优惠,即使其到国外消费,如果还是通过银联组织刷卡,恐怕也难适用该规则,故国外卡组织的此种宣传口惠而实不至。故建议规定双币卡用户可选择不同的卡组织刷卡,如果选择国外卡组织刷卡,可适用对已有利的纠纷处理规则。
&&& 制订有关信用卡透支套现行为的性质、罚则的规定。
&&&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有关规范信用卡套现的规范性文件,但在法律层面上对透支套现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理仍缺乏具体依据,甚至在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领用合约和章程中,也没有对透支套现的禁止使用和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中国银联公司和各商业银行目前使用的处罚具体依据也是内部制度,在诉讼中常因难以证明套现事实和提供规制依据而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议制订有关信用卡透支套现行为的性质、罚则方面的法律,有效遏制信用卡套现行为。
&&&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提高起征点以后的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额在一万元以上,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该司法解释于日起施行后,对于大量的标的超过万元的信用卡纠纷案件,银行还是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按民事程序审理还是按犯罪移送?如果都将此类案件移送给公安,公安出于力量原因,是否接受是个疑问。且对于同一事实,如借款金额问题,民事案件所计算的借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滞纳金等,而刑事案件的借款额一般直接指本金,因此刑事和民事对于事实部分处理会有冲突。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Copyright &
中外民商裁判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用卡持卡人授权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