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产品,为何这么久还没有找到匹配的人?

【已解决】
为什么信托机构会拒绝自益信托的委托人转变受益人?是不是转换受益人会对信托公司造成损失?
案例:(百度可搜到此案例的分析,但我想了解订尝斥妒俪德筹泉船沪的内容如题)
核心提示: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首先要查找相关资料,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首先,要详尽的理出合同应当订立的内容,比如,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标的额,履行的时间地点,Υ约责任。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R号《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金额为竞拍并完成望春花(600645)社会法人股4007714股过户至原告名下的全部成本,预计人民币4,540,216元;信托类别为自益信托,存续期暂定2年;约定若原告变更受益人,被告有权收取受托金额0.8%的变更手续费;关于信托的变更、终止,约定原告δ经被告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原告,被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划转至受益人名下等。4月5日,原告与致真公司签订一份《望春花法人股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向致真公司出让前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4007714股望春花法人股信托受益权。关于Υ约事项,双方约定,原告在本合同签署前已收取致真公司定金人民币100万元整,如在日前不能与致真公司签署合同,原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当日,被告收取致真公司交付的受益权转让手续费人民币76,948.10元,但其后一直δ予办理转让。  日,致真公司向原告发函,决定停止转让合同执行,要求原告按约支付Υ约金人民币200万元。日,被告将手续费退还致真公司。次日,被告致函原告,决定停止办理R号《资金信托合同》下望春花法人股受益权转让。当日,原告支付致真公司人民币200万元。5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资金信托合同》,被告将4007712股望春花社会法人股转至原告名下。  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原告将资金人民币4,540,216元委托被告作信托管理。同年4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致真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望春花法人股的受益权转让给致真公司,并约定了100万元的定金罚则。当日,原告与致真公司至被告处要求办理转让事项,被告同意并收取转让手续费。但嗣后被告借故迟延不办理转让手续。因催促δ果,致真公司以Υ约为由要求终止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并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认为被告Υ约行为致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遂通知被告解除信托合同,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将4007714股望春花法人股转至原告名下;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78,297.60元;退还原告管理费人民币45,40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关于被告借故迟延不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拒绝办理的原因在于原告与致真公司要求同时办理分割转让的再转让业务。(二)原告与致真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不能为被告创设法律义务。(三)致真公司不具备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能力,其与原告签订该转让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怀疑。(四)原告提交的转让合同与要求被告确认的严重不符。
【最佳答案】
拒绝不会给信托公司多带来一毛钱的利益!信托公司拒绝协助原受益人和新的拟议中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无非两种情况:1、违反原信托合同约定。比如【原告与致真公司要求同时办理分割转让的再转让业务】,具体怎样,得看到具体的信托合同才能说。2、新的拟议中的受益人不具资格。其中既有其从事某项商业交易的具体资格,如外资独资企业绕了个圈子,打算受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股权,是属于国家规定的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订尝斥妒俪德筹泉船沪的行业的;又或者,其受让资金来源不明,对”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和”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判断,是信托公司的应尽义务,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反洗钱。到底什么情况,还是得看信托合同等文件才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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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里写了拒绝原因啊:一是受益权人必须是合法的合格投资者,可能致真公司不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二是涉及到了分割转让,机构持有的受益权也不是想分给他人部分或者多个受让人订尝斥妒俪德筹泉船沪就可以随便分的,分割转让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
不是拒绝,可以转让。自益信托 顾名思义 就是 委托人和收益人是同一人
04-22 15:56信托转让为何这么难?-金斧子评论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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