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资源和社保厅4月份企退人员填表认正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_申报动态_资质服务网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作者: 来源: 日期: 16:29:45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企业: & &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改革的要求,为建立科学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调动广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修订标准条件。遵循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成长、使用规律,进一步修订完善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标准条件。工程施工、科学研究、制造工艺等岗位能力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企业中从事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技术推广等岗位人员的工作特点;奖项、荣誉等评价条件强调实际贡献,切实体现企业人才解决实际难题、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能力;注重论文质量,适当减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数量要求;将职业诚信纳入评价标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二、畅通申报渠道。符合条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接向相应系列、相应级别的评审委员会申报,由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受理。各地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联、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所属中小企业、会员单位、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三、完善评委会结构。注重遴选企业内高水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工程、经济、科研等系列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一线的专家评委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四、创新评价方式。根据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岗位要求和专业属性,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探索专业考试、面试答辩、现场考察、考核认定等评价手段的运用,客观、充分地反映企业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针对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类别的人员,可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努力提高企业人才评价质量。对企业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可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五、改革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开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改革试点,适当放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要求。适时出台改革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政策。六、规范非社会化职称评审。从2015年起,3年内逐步将在非公经济组织开展的建设工程类、民营科技类职称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群体的非社会化职称评审,纳入全省专业技术职称体系进行社会化评审。对过去按规定已取得非公经济组织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本着个人自愿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也可申请认定或转评同系列相应级别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换发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七、扩大企业人才自主评价试点。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人才评价。鼓励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民办机构发展人才评价组织,推动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一评价主体,逐步向行业协会为主多元评价的过渡。八、优化评价服务。规范个人申报、组织审核、业内评价、政府确认等职称评价各个环节,建立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全程服务制度。推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的社会公信力。九、鼓励职称评价与使用衔接。引导企业结合资质认定、事业发展等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现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价结果与企业招聘、考核、晋升、聘用等环节相衔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地位。十、加强组织指导。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宏观管理。工程类、自然科研、工艺美术、会计、经济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职称系列评委会设立部门要按照现有工作职能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不断提升广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本文网址:.cn/show.asp?id=1164上一篇: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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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处理问题的函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皖人社秘〔号
发布日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处理问题的函
皖人社秘〔2010〕102号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执行皖办发〔2005〕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汇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死亡的,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规定,于退休前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中,由个人缴纳的费用扣除本人已从其中领取部分后的余额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余额计算方法为:
其中:A为个人缴费余额
B为个人缴费总额
T本人提前退休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
t本人实际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
此外,因提前退休人员退休前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故退休余额不计算利息。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芜湖企业网主办
芜湖企业网-新闻资讯编辑信息中心协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核心提示: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安徽财政厅,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分为初始创业引导资金、创业发展引导资金。通过省级委托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国有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阶段、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开展贷款融资服务。
  第三条&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提供免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融资模式。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资产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融资服务。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扶持范围如下:
  (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五条& 扶持条件体如下:
  (一)申请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担任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2.有明确的创业领域、创业项目、详细的创业计划项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须出具自筹资金证明);
  3.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
  4.在校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学校推荐书。
  成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在还贷期的不在扶持范围。
  以上对有高校(或部队)出具创业推荐书以及在校(或部队)表现情况证明的初始创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二)申请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担任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团队形式创办的,主要成员必须为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员持有企业股权合计不低于50%);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人、控股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健康持续经营2年以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小型企业要求。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确定的省级合作银行签署约定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省财政厅在合作银行分别设立初始创业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专户,并按约定协议向专户存入引导资金。
  第七条&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自设立起,前2年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引导资金规模的2-3倍进行放贷,第3年开始逐步放大到5倍。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自设立起,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引导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放贷,形成引导资金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
  第八条& 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委托当地国有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且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贷款进行担保。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发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贷款利率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上浮利率,其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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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发布日期:
皖人社发〔2012〕14号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符合下列条件的,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调整高龄退休人员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日前年满70-74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由50元调整至80元;
日前年满75-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至100元;
日前年满80-84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由70元调整至150元;
日前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至200元。
以前年度调整养老金时,因高龄已享受过另增加30元、50元、70元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调整后标准补齐;未享受过的,按上述标准增加。
(2)增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退休人员养老金。
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不足的由省级统筹基金在当年内全额补助。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金调度,抓紧组织实施,增加的养老金限于3月31日前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各市调整养老金工作总结及调整情况表于2012年4月10日前专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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