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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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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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三章第三节5辅导
日来源:233网校
本文主要介绍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3)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经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域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对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保税加工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详见本章第九节有关内容);不能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如下:  ①转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②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还转入企业,由转入企业送交出口加工区转出企业。  ③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30天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④转出地海关审核后,留存申请表第二联,将第三、第四联分别交给转出企业、转入企业。  ⑤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凭双方海关核准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如实登记,转出地海关在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⑥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海关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转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天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填报结转进H货物报关单,转出企业填报结转出口备案清单。一份结转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  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为特殊监管区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按退运货物或退换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4)出口加工区机器设备出区处理  ①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特定减免税设备  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按规定予以免税的机器设备,海关在规定的监管年限内实施监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使用完毕,原则上应退运出境。  需在监管年限内出区内销的,海关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收税款。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时免予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的,在其出区时,海关凭与其入境状态一致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验放。  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给区外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的,由区外企业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如出区转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由区外企业按照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②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予以退税的机器设备  从境内区外采购人区予以退税的机器设备如需内销出区的,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报验状态征税,免予提交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其中,从境内区外采购人区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连续计算,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出区时海关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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