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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虎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虎,又名阿彪,男,日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高全,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虎贩卖毒品一案,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字(2014)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瑞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虎及其指定辩护人周高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五、六月间,被告人胡虎与罪犯鄢卫华经过事先联系谈妥毒品交易事宜。根据约定,同年6月8日鄢卫华与胡虎通过银行账户交易毒资。胡虎于6月13日同他人驾车从四川省来到汉中市宁强县,该胡将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前来接货的鄢卫华,后双方返回。鄢卫华在返回商州途中,被公安机关设卡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缴获甲基苯丙胺243.86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粒。经鉴定,在缴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判决书、罪犯鄢卫华供述、证人周某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司法鉴定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虎贩卖甲基苯丙胺243.86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要求判处。
被告人胡虎对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胡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在与李某甲共同贩卖毒品中处于从犯地位,且有以贩养吸的情节,毒品流入社会较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五、六月间,被告人胡虎与罪犯鄢卫华事先联系毒品交易事宜。根据约定,同年6月8日鄢卫华通过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从商洛给胡虎银行账户分四次汇款40000元。收到毒资后,胡虎于6月13日同他人驾车从四川省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汉中市宁强县。在高速公路上,该胡将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前来接货的鄢卫华,后双方返回。鄢卫华在返回商州途中,被公安机关设卡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缴获甲基苯丙胺243.86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粒。经鉴定,在缴获的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2、抓捕经过证实,日西藏日喀则地区公安处禁毒支队接群众关系反映,有一在逃人员&阿彪&在日喀则贩卖毒品,后公安根据《网侦线索通报》确认该人系网上逃犯胡虎,后于5月21日将其抓获。
3、搜查笔录。
在鄢卫华驾驶的陕H66088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内后排座位左侧发现一白色纸盒,盒内装有五袋用透明塑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颗粒(编号1-5号)和一包透明塑料纸包裹的物品(编号6号)。编号1-5号物品连袋重量为:50.2克,50.9克,51.2克,50.6克,50.8克,透明塑料纸包裹物重4.2克,提取并封存。
4、称重记录。
日在看守所对1-6号称重,1号净重48.3717克,2号净重49.1794克,3号净重49.0242克,4号净重48.5423克,5号净重48.7482克,6号红色颗粒状20粒。
5、鉴定意见。
(商)公(司法)鉴(技)字(号,从1&&5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6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1)商洛市禁毒支队毒品收据证明,毒品收缴情况。
(2)鄢卫华电话与胡虎电话通话记录,证实二人贩毒交易联系情况。
(3)户名胡虎的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毒资交付情况
(4)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中刑一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
7、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通过涉案电脑QQ聊天记录(xxxxxxx)与QQ(xxxxxxx)昵称&老虎&聊天记录,证实鄢卫华与胡虎贩卖毒品的联系情况。
8、辨认笔录。
(1)胡虎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3号是与其交易毒品的鄢卫华。
(2)鄢卫华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8号那个叫胡虎的人就是日卖给他毒品的人。
(3)胡虎对鄢卫华贩卖毒品案中的毒品进行了辨认。
9、证人周某证言证明,他是在游戏室认识小卫(鄢卫华)的,听说小卫吸毒。日,他和小卫在西安补完胎之后,从西高新入口上高速朝汉中方向走,这个时候他就睡着了。大概到13日早上7点多的样子,他醒来发现小卫将车停在高速路边。之后他和小卫就换着开车,一直到了宁强县城。在县城里,转了有十来分钟,他们又掉头朝回走。这个过程中,他和小卫没有分开,也没见小卫打电话或和别人说话。出了宁强县城后,他在路边上了一个厕所。随后他们到达离开宁强的第一个服务区,小卫下车买了两袋食品,放在车后排座位,这个时间有十分钟左右,期间他一直在玩手机,也没有看那些食品。买东西之前有人和小卫通电话,但记不清楚小卫是打的还是接的,电话里面具体说什么也听不清,只听小卫说在现在在宁强,三、四个小时后回去。这一路上小卫的电话不多,也没有用他的电话和谁联系过。小卫在商洛北服务区打了个电话,然后就说朝板桥走。小卫用的是一部比银灰色深一些的直板手机。
10、罪犯鄢卫华供述,他通过朋友知道了胡虎的号码,并且联系购买毒品事宜。2013年5月份,胡虎来商州后给送过样品,他们在金泉路过面,他只见过胡虎一人。胡虎给他看样品的时候,又给了他一个新的联系号码。后来他与对方在电话里谈好相关事宜后,对方就给了他一个工行的账号。6月7日,他和卖家通过QQ、电话等联系好后,通过工行给卖家胡虎的账户共汇入40000元,分四次汇的,每次10000元,并约定等毒品拿到手后再汇7000元。日晚上8:30,他用xxxxxx电话给他老表(李某某)打电话借车,随后就开着陕xxxxxx,以出去闲耍为由,从任常久游戏厅接到周某,大概在22:30分,从商洛西收费站上沪陕高速朝西安开。走到绕城高速时,车爆胎了。他们从纺织城下高速补轮胎,用了大概两三个小时,后来从哪里上高速记不清了。13日大概11点多,他到宁强收费站,他从收费站下去后又掉头进入高速,返回行驶有一公里的路程。停车后,他用xxxxxx的电话给卖家打了电话,这时周某下车翻到隔离栏外方便,过了有几分钟,卖家开车来了,车上坐了两个人。他下车刚站到地下,卖家就跑到跟前,把一个花颜色的塑料袋给他,他给付了剩余的7000元,对方就走了。随后他就开车走商洛北线高速返回,大约16点行至腰市镇,他给妻子卢小燕打电话,说是给娃买了些吃的,叫她来取,自己有事情要返回西安。他将车开出高速收费口行至国道上几分钟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过了十来分钟,他妻子乘坐出租车来,也被抓获。他交接毒品的时候,周某不知道。
他贩毒的原因是自己吸毒,但是家庭又无固定收入,以贩养吸,还补贴家里的生活。他妻子不知道贩毒事情,也没有参与。他有两部电话,一部是xxxxxx,办理的时候没有用身份证。另一部是xxxxxxx,是用捡到的金某的身份证办的,吸毒的都给他打这个电话,谈好后,他坐出租车给送。他家里的玻璃弯管、塑料吸管都是吸食甲基苯丙胺用的,家里搜出来的电子称是称重用的,家中的一小包东西是海洛因,是他朋友给的。他从宁强就买了这一次甲基苯丙胺。交易毒品时,胡虎从车上下来把毒品交给了他,车上是否还有别人,他不知道。他交易毒品时,周某上厕所去了,他不认识李某甲,没有见过。
11、被告人胡虎供述,08还是09年,他在四川中江县打麻将时认识了李某甲。13年阴历正月的时候,李某甲找他一起卖毒品,开始他不同意,后来李某甲提供给他甲基苯丙胺吸食,并说给他一定好处,他就同意了。13年4月底的一天,李说这几天去陕西见一个人,还在当地给他办了一张手机卡,并要求这个卡平时不要用,专门与陕西这个人联系。大约一周后的一天凌晨,李某甲开了一辆桔色&雪佛兰&轿车找他,一起开车去陕西商州。当天上午十一点多,他们到达商州。李某甲与那个人联系后见面,他们在一个宾馆,见到了梳小辫子的那个人(鄢卫华)。在宾馆房间,他被介绍叫&阿彪&,认识了那个梳小辫的男子。随后他就去洗澡了,李某甲与那男子在哪里商谈购买毒品事宜。李表示&货质量保证,分量足够,价格也便宜,只要你钱付的利索,以后可长期合作&。那男子表示&钱不是问题,并询问如何付款。李某甲说等要货的时候再给银行卡号,并说以后有啥与他联系。他与那男子就互相留了电话,随后他俩离开商州。在这之后,他们用电话和QQ联系,他的QQ昵称是&老虎&。约一个月后,商州的男子要货,他报告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就用那个手机与对方联系,后来李要来他的工行卡号,给对方用短信发了过去。随后,李某甲去准备货,并要求他查看钱款到账情况,等消息,准备把货送到宁强,并许诺这次事成后,给他5000元好处费,他就同意了。当天晚上,商州男子打电话告知钱已汇,他到银行查询认了,是3万元,还是4万元,是分几次打的。过了两天,李某甲要取钱买货用。他取钱交给李某甲后,还剩下900多。李某甲表示,这900多元钱给他了。当天晚上,李某甲与他一起驾驶以前的那辆&雪佛兰&朝陕西走。他问&货呢&,李某甲示意在副驾驶脚踩的地方。他看到那是一个药盒子包装的东西,外面用透明胶带纸包着。李某甲让他把东西放到了后排。他们从绵阳上的高速,李某甲开车,他用手机与商州男子联系好在宁强县见面。但他们到宁强县时,对方说其车子坏了,让他们在宁强住一晚,他们就在宁强找了个宾馆住下。到第二天中午11点左右,商州男子说他们到了,双方就约好见面的地方。商州男子从宁强县出高速后又上高速,他们与商州男子隔了高速路的隔离带,商州男子把车窗落下,他确定对方无误。商州男子车上副驾驶的人走到护栏边,他把装毒品的药盒子给了对方,扎小辫子的男子还说,只要你们的数量没有问题,余款回商州后给打过来。在回去的路上,他联系对方,对方说是在西安买东西。又过了一段时间,他联系对方,对方电话打不通,李某甲电话也打不通了。
毒品一个白色盒子包装着,外面用透明胶带封的口,里面装的是甲基苯丙胺。他试了一下,应该有200多克,还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易用的工行卡和手机卡,他去日喀则的路上扔了。商州男子个子有1米7,圆脸,30岁左右,头上扎的小辫子。李某甲有43岁左右。
12、尿检报告单,鄢卫华尿检呈阳性。
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虎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虎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243.86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粒(毛重4.2克),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真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属实,可对被告人胡虎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胡虎具有以贩养吸情节,所贩卖的毒品流入社会较少,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属实,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提出,其在与李某甲共同贩卖毒品中处于从犯地位。经查,该观点仅有被告人胡虎供述,再无其他证据支持,该观点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龙
代理审判员 庞 娟
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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