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报账制我们所发的钱能定私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吗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建议刑法增设单位贪污罪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经济领域的新的形式也不断出现。譬如,实行报账制的某国有单位,将在其变压器挂线的用电户的用电费用,作为一般票据收回后,又将电力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上报,从而得到重复款100多万元。这些款项后来用于给单位领导购买小车、给职工发福利。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这样的刑事立法意味着,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的自然人主体,而对一些国有单位牟取利益,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譬如,采取虚报冒领、增加预算(以便获得节余部分的利益)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由于是单位行为,很难受到处罚。这就给某些以单位名义贪污的犯罪行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逃避了法律的打击。
  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刑法时,把单位增设为贪污犯罪主体。
  首先,扩大贪污犯罪的主体范围,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我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发展时期,国有资产流失是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扩大贪污犯罪的主体范围,加大惩治力度,可以更好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果不对这种具有与贪污犯罪特征雷同的行为保持必要的刑法威慑力,国家公务行为的合法行使及公共财物的安全性势必受到重大影响,因此把单位增设为贪污犯罪主体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单位贪污犯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单位贪污犯罪是单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的利益实施;单位犯罪的实施者是作为单位整体构成要素的单位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单位履行职责时的廉洁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表现为单位用非法手段侵吞、窃取、骗取国家财产,并为本单位以及个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单位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单位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罪的外延明显小于后罪,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获得非法公共财物的手段上,单位贪污罪必须是通过实施了非法手段才能获得,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秘密性,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强调的是对国有资产的私分,国有资产的来源既可以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也可以是对先前国有资产的合法占有;二是,对国有财产的处置上,单位贪污罪未作出具体要求,只要该财产被非法占有即可,赃款可以被用于多种开支,而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将资产&私分&才可构成犯罪;三是,在犯罪数额上,根据最高检察院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的,应予立案。笔者认为,单位贪污罪应基本适用贪污罪的立案数额。另外,单位贪污罪是既可以设置账目、也可以不设置账目的行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则是需要设置账目的行为。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刑事辩护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我们单位是报账制我们所发的钱能定私分国有资产吗_百度知道
我们单位是报账制我们所发的钱能定私分国有资产吗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们单位是报账制我们所发的钱能定私分国有资产吗_百度知道
我们单位是报账制我们所发的钱能定私分国有资产吗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
张孝生玩忽职守罪,张孝生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孝生,干部,原任成武县交通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3日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庆豪,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孝生犯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孝生及其辩护人张庆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玩忽职守罪1、2009年至2012年度,被告人张孝生在任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成武县“洲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上报成武至田集线路的24辆农村客运燃油消耗量申报国家燃油补贴过程中,虚增运行公里数,多报燃油消耗量升,骗取国家燃油补贴款人民币(下同)127978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2、2009年至2012年度,被告人张孝生在任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对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武第八分公司所属的天宫至菏泽线路运营的鲁R×××××、田集至菏泽线路运营的鲁R×××××、鲁R×××××等车辆自2009年起至今;苏集至济宁线路运营的鲁R×××××车辆自2010年起至今,擅自改变运营线路和起讫点仍申领燃油补贴的事实,没有认真审核,致使上述车辆骗领国家燃油补贴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孝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数额共计元。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张孝生在担任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名义在2005年底、2006年底、2008年底、2009年底、2010年年底、2011年底、2013年底同该所副所长、会计商议后,从运管所私设的小金库中以误餐补助、通讯费等名义向道路运输管理所全体人员私分公款63000元、23500元、33500元、7350元、7650元、23220元、13500元,共计私分171720元,其中被告人张孝生得款94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孝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孝生在任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张孝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他认为:1、国家下拨的油补是按车辆拥有量补的,并非按上报的耗油量下拨,而且文件上也没有每升油耗的补贴标准。2、汽车八队的涉案的四辆车是跨县车辆,是由市局审批许可发放营运证的,对其油补尽管我县有审核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3、当时他认为运管所的全体人员集资购买书籍及营运标志牌出售后营利的钱不是国有资产,以节假日加班费发放给职工也是为了提高职工的积极性。4、他之所以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服法,恳请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1、关于玩忽职守罪,第一,将本案的罪责全部归责于被告人张孝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第二,本案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多因一果行为。2、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同张孝生的辩解意见。3、被告人张孝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酌情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罪(一)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度,被告人张孝生在任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成武县“洲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上报成武至田集线路的24辆农村客运燃油消耗量申报国家燃油补贴过程中,核准单车每天发车2次,上报为5次,虚增运行公里数,多报燃油消耗量,具体如下:2009年下半年上报柴油消耗总量1051932升,多报升,国家下拨补贴款95万元、2010年度上报柴油消耗总量升,多报8升,国家下拨补贴款235.39万元、2011年度上报柴油消耗总量升,多报升,国家下拨补贴款273.49万元、2012年度上报柴油消耗总量升,多报升,国家下拨补贴款314.93万元。分别骗取国家燃油补贴款18.581388万元、27.687837万元、35.724169万元、40.951981万元,共计122.94537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2009年-2012年度成武“洲达”运输有限公司上报的农村客运燃油消耗量明细表、农村客运燃油虚假消耗量明细表、成武县交通局农村客运燃油消耗量汇总表、损失额计算方法,证实2009年下半年-2012年度,成武县洲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上报成武至田集线路农村客运燃油消耗量申报国家燃油补贴过程中,对该线路上运行的24辆农村客运班车虚增运行公里数公里,多报燃油消耗量升,致使该公司骗取了国家122.945375万元的燃油补贴款。(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证实成武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批准的2008年至2014年田集至成武的客车的日发车班次为2个。(3)财政局文件,证实成武县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2009年下半年发放95万元,2010年度发放235.39万元,2011年度发放273.49万元,2012年发放314.93万元,共计944.51万元。2、证人证言(1)证人孙志义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2年度,其任成武县运管所客运股股长期间,在燃油补贴材料的统计、汇总、核实上报过程中,其和副股长翟鲁伟共同负责、没有分工。由于洲达公司的副经理刘所民不会填,洲达公司上报的燃油消耗量明细表是其和翟鲁伟根据刘所民口头提供的数据填报的。洲达公司、永舜公司、汽车八队将明细表制作完成后报客运股,其和翟鲁伟先审核、审核完后制作汇总表,再将明细表和汇总表交张孝生审核,张孝生将审核完毕的汇总表让分管局长签字。运管所没有要求洲达公司、永舜公司、汽车八队等公司建立所述车辆的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运管所也没有建立健全上述公司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在每一补助年度终了后,运管所没有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并核实无误,只是按照公司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审核。(2)证人牛宝计的证言,证实2013年度洲达公司、永舜公司、汽车八队上报的明细表是报给其审核的,审核就是和营运证对照。其审核后制作了汇总表,将明细表和汇总表交给张孝生审核。张孝生说差不多就行,比较前几年申报的数据,没有过分的增加就可以。(3)证人翟鲁伟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任运管所客运股副股长期间,协助孙志义开展燃油补贴的审查、上报、发放工作。其不知道在每一补助年度终了后,是否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其本人没有做过这项工作。(4)证人刘所民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今,其负责州达公司的农村城乡客运燃油消耗量明细表的填报、上报业务。2009年是张福广负责审查公司上报的材料,2010年至2012年换成了孙志义。成武至田集的客运班线营运许可决定书的日发班次为2个,实际也是跑2个班次,但填报的是5个班次。2010年的明细表是孙志义他们帮其填报的,在填报时也没有询问其车辆的年初公里数。交通局没有要求公司建立车辆的基础信息档案,没有任何人向其核实过车辆的行驶里程、用油量等信息。经计算2009年至2012年度共虚报燃油消耗量升。(5)证人张福广的证言,证实2009年度,其负责燃油补贴申报。洲达公司、永舜公司、汽车八队三家公司上报了材料后,张孝生告诉其说具体审查车牌号、车主身份证、车辆运运营证等信息,别的内容就不再审查。汇总表按明细表的填写自动生成,其将审核过的报表交给张孝生最终审查,张孝生审核后交给分管局长签字。其在审查时没有实地调查过车辆的行驶里程、实际油耗总量,也没有向司机了解过上述情况。(6)证人时圣金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至今,其分管运管所。申报燃油补贴时,张孝生负责最终审核,认为可以上报就行了。张孝生给其汇报农村客运燃油消耗量汇总表的具体内容,其要求张孝生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公平。(7)证人苗运朝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1年3月,其分管交通局运管所。申报燃油补贴时,张孝生负责最终审核,然后将汇总表交其签字就行了。其余工作均由运管所负责,不需要向其汇报。(8)证人樊大鹏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4年1月份,其任菏泽市交通局客运科主任期间,成武县交通局运管所上报的燃油补贴材料都是报给客运科。各县运管所负责审核车辆的基本信息、行驶里程、燃油量等信息。客运科只负责材料的汇总,抽查相关基础数据是否合理。各个县的行驶里程、燃油量不能差距过大,其要求他们据实上报。(9)证人王兆兵、林豪、刘建涛、赵福生、许国栋的证言,证实成武至田集线路的24辆客车自2008年起就分组发车,全年平均每天不超过2个班次。自申报燃油补贴起没有运管所的工作人员询问过车主车辆的运营情况及每年跑的公里数、燃油量等信息。(10)证人秦传胜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其任农客站站长至今,成武至田集的车辆是车主自己组织发车,有时一天跑的多点,有时少点,但平均下来每车每天跑2趟。3、被告人张孝生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任运管所所长,负责运管所的全面工作。客运股负责燃油补贴材料的统计、汇总、核实、上报、燃油补贴款的发放等工作。客运股2010年初至2013年下半年,孙志义任客运股长,翟鲁伟自2010年初任客运副股长,约一年半,牛宝计一直分管客运股工作。客运股人员少,牛宝计是分管副所长,燃油补贴的相关工作都是他们共同办理,没有分工。成武至田集的客运车辆是按每辆车每天5个班次算,就是来回10个单趟折算。运管所没有建立健全客运公司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在每一补助年度终了后,他们也没有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并核实无误,只是按照公司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审核。(二)2009年至2012年度,被告人张孝生在任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武第八分公司所属的天宫至菏泽线路运营的鲁R×××××、田集至菏泽线路运营的鲁R×××××、鲁R×××××车辆自2009年起至2012年、苏集至济宁线路运营的鲁R×××××车辆自2010年起至2012年,擅自改变运营线路和起讫点,直接由成武县发往菏泽或济宁,起始点均是城市,没有从乡镇发车,不再符合领取国家燃油补贴款的条件,仍申领燃油补贴。2009年鲁R×××××、鲁R×××××、鲁R×××××共领取国家的燃油补贴款30319.41元;2010年、2011年、2012年涉案的四辆车共领取国家的燃油补贴款分别是元、127094元、143148元,总计元。被告人张孝生对上述四辆车的运营线路和起讫点的变化没有认真审核,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2009年-2012年度菏泽交通集团第八汽车运输公司上报的农村客运燃油消耗量明细表,证实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汽车运输公司所属车辆苏集至济宁线路运行的鲁R×××××、天宫至菏泽线路运行的鲁R×××××、田集至菏泽线路上运行的鲁R×××××、鲁R×××××上报的运营信息为乡镇至城市的路线。(2)2009年元月份菏泽交通集团第八汽车运输公司单车收入台账,证实天宫至菏泽线路运行的鲁R×××××、田集至菏泽线路上运行的鲁R×××××、鲁R×××××的单车收入在2009年与其他发车起始点为城镇至城镇的车辆收入相当,且报账次数为五次。(3)2009年-2012年度农村客车燃油补贴发放登记表,证实天宫至菏泽线路运行的鲁R×××××、田集至菏泽线路上运行的鲁R×××××、鲁R×××××三辆车,2009年领取燃油补贴30319.41元;苏集至济宁线路运行的鲁R×××××、天宫至菏泽线路运行的鲁R×××××、田集至菏泽线路上运行的鲁R×××××、鲁R×××××四辆车,2010年领取元,2011年领取127094元,2012年领取143148元,共计领取元。2、证人证言(1)证人孙志义的证言,证实汽车八队上报的营运车辆是按最初审批许可线路进行审核,都没有进行实地的调查。洲达公司、永舜公司、汽车八队将明细表制作完成后报客运股其和翟鲁伟先审核、制作汇总表,再将明细表和汇总表交张孝生审核。张孝生审核时没有提出什么意见,将汇总表让分管局长签字。运管所没有要求洲达公司、永舜公司、汽车八队等公司建立所述车辆的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运管所也没有建立健全上述公司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在每一补助年度终了后,也没有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并核实无误,只是按照公司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审核。(2)证人牛宝计的证言,证实2013年度,洲达公司、永舜公司、汽车八队上报的明细表是报给其审核的。审核就是和营运证对照。其审核后制作了汇总表,将明细表和汇总表打出交给张孝生审核。在制作汇总表时,向张孝生汇报,张孝生说差不多就行,比较前几年申报的表格中的数据,没有过分的增加就可以。(3)证人翟鲁伟的证言,证实客车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线路和发车班次进行运营,如果擅自改变发车班次和起讫点,属于违法经营车辆,不能申请燃油补贴。(4)证人张福广的证言,证实2009年度,其负责燃油补贴申报工作。洲达公司、永舜公司、汽车八队三家公司上报了材料后,张孝生告诉其说具体审查车牌号、车主身份证、车辆运运营证等信息,别的内容就不再审查,然后其将审核过的报表交给张孝生最终审查。汇总表是按明细表填写自动生成,他将汇总表交由张孝生审核后,再由分管局长签字。其在审查时对于营运车辆的实际起讫点是否和运营证审批一致,没有实地调查过。(5)证人时圣金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至今,他分管运管所。申报燃油补贴时,张孝生给其汇报农村客运燃油消耗量汇总表的具体内容。其要求张孝生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公平。张孝生负责最终审核,他审核后认为可以上报就行了。(6)证人苗运朝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1年3月,他分管交通局运管所。申报燃油补贴时,张孝生至给其汇报农村客运燃油消耗量汇总表的具体内容。张孝生负责最终审核,认为可以上报,将汇总表给其签字就行了。其余工作均由运管所负责,不需要向其汇报。(7)证人樊大鹏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4年1月份,他任菏泽市交通局客运科主任期间,成武县交通局运管所上报的燃油补贴材料都是报给客运科。各县运管所负责审核车辆的基本信息、行驶里程、燃油量等信息。客运科只负责材料的汇总,抽查相关基础数据是否合理。他要求各个县要据实上报,行驶里程、燃油量不能差距过大。(8)证人苗华、孙景东的证言,证实苏集至济宁线路运行的鲁R×××××、天宫至菏泽线路运行的鲁R×××××、田集至菏泽线路上运行的鲁R×××××、鲁R×××××这四辆车自2009年就改为从成武县汽车站事始发车。从2009年元月份的单车收入台账也发现发菏泽的三辆车改变线路了,因为单车收入和报账次数同其他从成武汽车站发车的一致,但公司没有向交通局运管所申请变更这4辆车的营运许可证。在申报时,这四辆车就按营运许可证上的线路申报了,也通过了审核。交通局运管所没有要求其公司建立申报燃油补贴的车辆档案和基础信息,也没有实地调查车辆的行驶路线、起讫点。(9)证人孔世荣的证言,证实孔世荣承包的苏集至济宁线路运行的鲁R×××××自2010年1月起改变发车线路,改为从成武汽车站至济宁。(10)证人张伟、冀奉才、王学、张庆祝的证言,证实田集至菏泽线路上运行的鲁R×××××、鲁R×××××这两辆车自2009年起就改为从成武县汽车站事始发车。3、被告人张孝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菏泽交通集团第八汽车运输公司的曹县苏集至济宁线路鲁R×××××、成武县天宫镇至菏泽线路鲁R×××××、成武县大田集镇至菏泽线路鲁R×××××、鲁R×××××,运管所只是按照汽车八公司上报的材料来审核,没有调查过这四辆车的实际运营线路。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孝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数额共计元。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张孝生在担任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名义在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3年年底同该所副所长、会计商议后,从运管所私设的小金库中以误餐补助、通讯费等名义向道路运输管理所全体人员私分公款63000元、23500元、33500元、7350元、7650元、23220元、13500元,共计私分171720元,其中被告人张孝生得款9480元。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从吴红梅处调取的成武县运管所2005年-2013年的私设账目、发放补助的金额及领取情况,证实2005年至2013年,运管所私设账目的收入来源及每年收入支出情况,、、、2014年年初,运管所从私设账目中发放各种名义的补助63000元、23500元、33500元、7350元、7650元、23220元、13500元,共计171720元。(2)证明一份,证实成武县交通局是国家机关,成武县运输管理所是成武县交通局的内设机构,运管所的收入应上交局财务,属于国家财产。2、证人证言(1)证人吴红梅的证言,证实张孝生安排其负责保管运管所的“小金库”,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车辆年审标志、线路牌、书籍卖给营运车主的营利,以及服务大厅的工本费、代征税手续费、资格证培训费、一部分营运证年检罚款等。这些钱是运管所私自收取的,张孝生安排其不上交。2005年至2013年期间,几乎每年年底张孝生都同所里的副所长和其开会,算一下每年所里“小金库”剩余的钱,然后通过误餐补助、通讯费等名义发给所里全体在职人员,共私分公款171720元。(2)证人孙志义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3年度,过年时运管所发放通讯费、误餐补助等费用,在吴红梅那里签字。(3)证人牛宝计的证言,证实运管所自2005年开始,每到年底的时候,张孝生就在办公室和他及会计吴红梅开会,然后算一下账,将剩下的钱以年底奖金的名义发放,每次领钱时都是在吴红梅那里签字。(4)证人翟鲁伟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3年度运管所共发放了四次各种名义的补助,发放补助之前,张孝生都召开全所人员会议,每次都说一下全年的收入支出,剩下的钱发补助。(5)证人张福广的证言,证实2005年底至2010年,运管所每年年底都以误餐补助、通讯费等名义分钱。分钱时张孝生都对所里全体在职人员说,所里年底剩钱了,每人发点钱。(6)证人时圣金的证言,证实交通局运管所实行的是报账制,所有账目由局财务统一保管。其不知道运管所设立“小金库”及以误餐补助名义私分公款的事,没有人给其汇报过。(7)证人苗运朝的证言,证实运管所所有的收入都应该上交给交通局。其不知道运管所是否存在没有上交的收入,没有人给其汇报过运管所内部以补助名义分钱的事。3、被告人张孝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运管所属于报账制,账目都应当报局财务。2003年或2004年以来,除上报局财务的帐,运管所还有部分账外收入没有上交局财务,由吴红梅保管。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车辆年审标志、线路牌、书籍卖给了营运车主的营利,以及服务大厅的工本费、代征税手续费、资格证培训费、一部分营运证年检罚款等。自2005年以来,运管所几乎每年都分钱。在分钱之前,在办公室他和在家的副所长、会计吴红梅开会,算一下“小金库”剩余的钱,然后以误餐补助、通讯费的名义发给运管所全体在职人员,在吴红梅那签字领钱。吴红梅有每次分钱数额记录,2005年至今共分了171720元。其没有向局领导汇报过,局领导不知道运管所设立“小金库”及分钱的事。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孝生出生于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抓获经过,证实本院反渎局掌握了张孝生涉嫌渎职犯罪的事实后,依法传唤张孝生,张孝生无自首、立功情节。3、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孝生在犯罪时任成武县交通局运管所所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建(号文件,证实根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准确、完整的基础信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也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等车辆及燃油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及数据库,要完整、准确的填报,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补助年度终了后,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车辆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填报车辆用油量汇总表。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应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证明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在申报、发放燃油补贴时的职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孝生将其私分国有资产的个人所得9480元全部退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孝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孝生在任成武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孝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孝生将私分国有资产的个人非法所得现金9480元,全部退回,对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孝生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孝生关于国家下拨的油补是按车辆拥有量补贴的辩解意见,因与国家有关燃油补贴的文件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其关于汽车八队的涉案的四辆车是跨县车辆,是由市局审批许可发放营运证的,对其油补尽管其有审核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汽车八队涉案的四辆车申请油补既然由成武县运管所负责,被告人张孝生任成武县运管所所长,对其申报就应负审核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义务,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以节假日加班费发放给职工的钱,有一部分是运管所的全体人员集资购买书籍及营运标志牌出售后的营利,不是国有资产的辩解意见,经查,运管所成员集资的款并未计算在涉案的金额内,其利用集资款购买书籍及营运标志牌所营利润,因系利用了职权所得的收入,亦应视为国有资产,故不予支持;其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恳请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的玩忽职守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多因一果,将罪责全部归责于被告人张孝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辩解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孝生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被告人张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孝生退回的非法所得94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晓芳审 判 员  张合宝人民陪审员  郭自启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吕红伟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