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溶借款人人将机器设备抵偿债务有效吗?

我是一名担保人,五年了。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我还本金能摆脱担保责任么?_百度知道
我是一名担保人,五年了。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我还本金能摆脱担保责任么?
提问者采纳
通过返还本金免除你的担保义务,除非你能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所谓的担保就是要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不能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要看你签的担保合同需不需要对利息一并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有的话就要还,如果没约定就不用还
不能。担保连带责任是偿还本金加利息。
无力偿还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找法网地区特邀律师
地区:广东 东莞
(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执业证号:22778执业机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3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22楼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曾永前律师——高端法律事务专家
曾永前律师,男,1967年12月生,祖籍江西赣州石城。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证号:22778),中华全国律协、广东省律协、东莞市律协会员。先后在多家大型知名律师所任专职律师、合伙律师。现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诉讼顾问部主任及首席律师,东莞江西赣州商会理事及商会律师顾问团成员,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等知名公益法律网站创建人,“找法网”、“法律快车”特约专家律师。
曾永前律师长期专注于高端法律事务的研究解决,是处理高端法律事务的专家,以擅长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事务著称,能从容应对危难局面,出色处置复杂事务。二十多年的工作实践造就了竭智忠诚、勤勉坚韧的执业理念,具备复合型的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社会阅历广泛深刻、执业经验丰富独到、办案技巧娴熟自如、工作作风坚韧不拔,担任五十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及众多高端人士的私人律师,擅长企业法律治理、疑难事务解决、企业家法律保护、项目风险法律防控化解、企业法律管控等。成功办理的千余件民商、刑事案件,赢得业界赞誉、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百余件典型成功案例见诸媒体,广受瞩目。
曾永前律师是珠三角多家知名媒体法律顾问和自由撰稿人,发表各类法律文章七十多篇。在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物权法律、民商诉讼、刑事辩护等领域享有很高的专业造诣和执业声誉。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22778
电话:3 手机: 您是该网站第206382位访客
总站网址: EMAIL:
技术/客服:TEL:400-678-6088 传真:020- QQ: ICP备案号:B2-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找法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
快速关注律师经济法模拟试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2010年经济法模拟试题,)多选:二、多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28题,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债务人甲企业破产,乙企业依法对甲企业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乙企业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上,乙企业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事项包括(
)。A.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通过和解协议D.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多项选择题:()2005年5月,某公司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遭到银行拒绝,在与银行交涉时,银行业务员陈述的下列理由中,正确的有(
)A.合同巾没有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B.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未注明托收附寄单证的张数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已累计三次未收回货款D.本笔托收承付的金额只有9万元答案:有,答案解析: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外国投资者既可以用外币缴付出资,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B.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作为出资,但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C.外方的货币出资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以中方企业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D.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答案:有,答案解析:有,
经济法模拟试题最新试卷
经济法模拟试题热门试卷我的位置: >
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清偿行为有效吗?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院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3-24
下一篇文章:03-24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债权债务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普通债权人文章推荐
最新普通债权人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债权债务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款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