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粮补有没有下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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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欢迎留言l行及毓煞葜话闶唷⒅剡x退任董事及股|L年大ǜ_(02336)_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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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此 乃 要 件 ? 请 即 处 理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股票经纪、其他注册证券
商、银行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AILI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海 亮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2336)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通函第12至15页载有召开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股东周年大
会将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 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
厦24楼2418室资本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举行。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
上投票,亦务请细阅该通告及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
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
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附录二 -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之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於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 股东周年大会」 指 将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 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资本会议服
务有限公司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
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获提
呈之决议案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载於本通函第12页至15页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不时修改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 本公司」 指 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海亮集团」 指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在中
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由冯先生及冯先生之联
系人士持有98.54%权益
「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发行授权」 指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於通过有关决议案批准该授权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股份
「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冯先生」 指 冯海良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
「 冯先生之联系人士」 指 朱张泉先生 ( 冯先生之姻弟) 、唐鲁先生 ( 冯先生之外
甥)、蒋利荣先生 ( 冯先生之配偶朱爱花女士之外甥)、
上海维泽 ( 冯先生於该公司持有控股权益) 及宁波敦士
投资有限公司 ( 冯先生於该公司持有66.645%股权及冯
先生之配偶朱爱花女士持有30%股权)
「 朱爱花女士」 指 冯先生之配偶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购回授权」 指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购回
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有关决议案批准该授权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 富邦」 指 富邦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上海维泽」 指 上海维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由冯先生直接持有58.84%权益及由浙
江众义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1.60%权益,而该公司由
冯先生持有90%权益及冯先生之配偶朱爱花女士持有
「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 %」 指 百分比
董 事 会 函 件
HAILI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海 亮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2336)
非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冯海良先生 ( 主席)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执行董事: Grand Cayman KY1-1111
曹建国先生 ( 行政总裁) Cayman Islands
周迪永先生 British West Indies
季丹阳女士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
郑达祖先生 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
何智恒先生 环球贸易广场
徐观林先生 15楼1506A室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该等决议
案关於批准(a)授予董事发行授权;(b)授予董事购回授权;(c)藉加上根据购回授权购回
之股份总数扩大发行授权;及(d)重选退任董事。
董 事 会 函 件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待上述
决议案获通过後,将另行提呈决议案以藉加上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总数扩大发
行授权。该等决议案之详情已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为1,074,073,845股股份。假设於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并无变动,於批准发行
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发行最多214,814,769股股份( 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总数之20%),而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根据购回授权可予购回最多107,407,384
股股份 (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其载有一切合理需要
之资料,以便彼等能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予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上市规则就有关
购回授权所规定之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3. 重选退任董事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现时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一名非执行董事 ( 即冯
海良先生 ( 董事会主席))、三名执行董事 ( 即曹建国先生 ( 行政总裁)、周迪永先生及季
丹阳女士) 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 即郑达祖先生、何智恒先生及徐观林先生) 。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7条,曹建国先生、周迪永先生及季丹阳女士将於股东周年
大会轮值退任,惟符合资格并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二内。
4.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之投票
为符合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公司将要求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根据组织章程细
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点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该等普通决议案。
董 事 会 函 件
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2页至15页,当中载有 ( 其中包括) 有关授予董事
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6. 须采取之措施
随本通函附奉适用於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亦务请细阅该通告及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
填妥及签署,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须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之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
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
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本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述拟提呈之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
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
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
无遗漏其他事项,以致本通函或当中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说 明 函 件
以下乃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寄发予股东之说明函件,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之 已 发 行 股 本 为10,740,738.45港 元,包 括
1,074,073,845股已发行股份。於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且於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期间并无再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前提下,本公司於
截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法例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之方式撤回
或修订董事获授权行使建议购回授权之日 ( 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之期间,根据购回授权
获准购回最多107,407,384股股份,占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之10%。
2. 资金来源
根据购回授权,购回将依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上
市规则规定可合法作为此用途之资金拨资。在该等情况下,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
份,建议应由本公司之内部资源或营运资金中拨资。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认为,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使本公司可於联交所购回其股份,乃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该项购回或会提高本公司
之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且仅会在董事认为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
之情况下方会进行。
4. 购回之影响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并仅会於其认为购回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
佳利益时,方会行使购回之权力。倘购回授权获全部行使,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
负债情况 ( 与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之
日) 之本公司综合财务状况表内披露之状况比较) 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
使购回授权会对董事不时认为恰当之本公司所需之营运资金或本公司资本负债水平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建议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说 明 函 件
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每月最高价及最低价如下:
月份 最高 最低
二零一四年
五月 0.740 0.540
六月 0.790 0.590
七月 1.550 0.610
八月 1.300 0.700
九月 0.890 0.600
十月 0.700 0.600
十一月 0.940 0.610
十二月 0.910 0.700
二零一五年
一月 0.750 0.600
二月 0.720 0.650
三月 0.810 0.610
四月 ( 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0.970 0.650
6.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导致股东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有所增
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视乎股东权益之增加程
度,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因而须遵照收购
守则第26条就所有并非由该股东或该等股东拥有之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及所信,富邦实益拥有804,804,866股股份权
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93%。富邦由海亮集团全资拥有,而海亮集团则由冯
先生及冯先生之联系人士 ( 包括上海维泽於海亮集团持有40.26%之权益) 持有约98.54%
股权。因此,冯先生、海亮集团及上海维泽被视作拥有804,804,866股股份权益,占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93%。
说 明 函 件
假设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及富邦於本公司之控股权益於紧接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
前并无发生任何变动及倘董事根据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普通决议案之条款
悉数行使权力以购回股份,则富邦於已发行股份之持股比例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约83.26%。有关增加不会触发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之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
除上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根据收购守则任何按购回授权进行之购回行动所会引
致之其他後果。
7. 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及核心关连人士
各董事 ( 据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 或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 ( 定义
见上市规则) 现时概无意於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知会本公司,表示目前有意在授
出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後,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在适当情况下会遵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之
规定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
9.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购回其任何股份 ( 不论於联交所或以
其他方式) 。
10. 一般事项
倘购回会导致由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少於公司已发行股份之25% ( 或联交所厘定
之其他指定最低百分比) ,则上市规则将禁止公司在联交所购回股份。董事不拟於可
能导致公众持股量低於指定最低百分比之情况下购回股份。
建 议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之 资 料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载列如下:
曹建国先生,执行董事
曹建国先生,52岁,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分别获
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曹先生为中国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曹先生现为浙
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 海亮股份」)( 一间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股票代码:
002203)) 董事长。曹先生曾任海亮集团副总裁及海亮股份总经理等职务。
曹先生持有江西冶金学院( 现称江西理工大学) 冶金系本科及中南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学历。曹先生为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专家委员
会委员及第三、四届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铜及铜合金技术委员会(TC26)主席。曹先生曾於数年内获得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优秀技术工作者」、 「 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劳动模范」、 「 绍兴市劳动模范」、 「 绍兴市高级
专家」、 「 浙江省「 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 「 2006年度诸暨市经济建
设功臣」、 「 2011中国民营企业年度创新人物」及 「 2011年度浙江省十佳事业经理人」等
众多荣誉。
曹先生与本公司订有服务合约。根据服务合约,曹先生获委任之固定年期为三
年,其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三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曹先生之董事职
务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并可膺选连任。曹先生有权收取董事酬金每
年520,000港元,此乃根据彼之资历、经验、所承担之责任、对本公司所作贡献及当时
市况而厘定。曹先生亦有权可收取薪酬委员会就曹先生及本公司之表现而厘定之酌情
花红。曹先生之酬金须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按年检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曹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涵义,曹先生并无
拥有股份之任何权益。
建 议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之 资 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曹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
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曹先生已确认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
之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或有其他事宜须提呈股东垂注。
周迪永先生,执行董事
周迪永先生,38岁,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周先生
为工程师,持有浙江大学土木工程硕士学位。周先生现为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周先生曾於华润 ( 集团) 有限公司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公司任职。
周先生与本公司订有服务合约。根据服务合约,周先生获委任之固定年期为三
年,其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三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周先生之董事职
务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并可膺选连任。周先生有权收取董事酬金每
年195,000港元,此乃根据彼之资历、经验、所承担之责任、对本公司所作贡献及当时
市况而厘定。周先生亦有权可收取薪酬委员会就周先生及本公司之表现而厘定之酌情
花红。周先生之酬金须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按年检讨。
周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
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涵义,周先生并无
拥有股份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
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已确认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
之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或有其他事宜须提呈股东垂注。
建 议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之 资 料
季丹阳女士,执行董事
季丹阳女士,31岁,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季女士
持有中国电子科技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学位。季女士现为海亮集团副总裁。季女士曾任
浙江风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纳员、销售顾问及销售经理、浙江华能汽车销售公司副
总经理、金恒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经理、海亮集团财务资金部部长及总裁助理
季女士与本公司订有服务合约。根据服务合约,季女士获委任之固定年期为三
年,其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三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季女士之董事职
务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并可膺选连任。季女士有权收取董事酬金每
年195,000港元,此乃根据彼之资历、经验、所承担之责任、对本公司所作贡献及当时
市况而厘定。季女士亦有权可收取薪酬委员会就季女士及本公司之表现而厘定之酌情
花红。季女士之酬金须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按年检讨。
季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
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涵义,季女士并无
拥有股份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季女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
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季女士已确认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
之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或有其他事宜须提呈股东垂注。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HAILI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海 亮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2336)
兹通告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本公司」) 谨订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 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资本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
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及授权本公司之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 ( 不论有否修订) 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
通决议案:
(A)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 「 董
事」) 於有关期间 ( 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
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以及订立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
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 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兑换为或
行使以获取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任何
(b) 将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
将要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 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兑换为或行使以获取本公司股份
之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任何证券);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发行或处理之股份总数,除因:
(i) 供股 ( 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而行使之购股权;
(iii) 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可兑换为或行使以获取本公司股份
之证恢蹩钚惺谷瞎夯蚨一恢换
(iv) 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就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
排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外;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
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所规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发生之日期止之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述授权之日;及
(i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
「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
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所持股份或其类
别股份之比例发售股份 ( 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於考虑本公司适
用之任何地区在根据相关司法权区适用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
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
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B)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 定义见下文) 内在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之规定下行使本公司
所有权力以购回其股份;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能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所规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发生之日期止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之授权之日;及
(i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
(C) 「 动议待载於召开本大会之通告 ( 「 通告」) 第4(A)及4(B)项决议案获通过
後,扩大通告之第4(A)项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於董事根据该决议案
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
上本公司根据通告第4(B)项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总数,惟
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
环球贸易广场
15楼1506A室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
表,以代其出席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之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则可委派超过
一位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本公司大会或类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任何受委代表均有权行使所代表本公司股东
可行使之同等权力。
2. 代表委任表格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
盖上法团印监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如属经负责人代表法团签署之
代表委任表格,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定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该代表委
任表格,而毋须出示进一步证明。
3.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至二零
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 包括首尾两日) 止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时三十
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22楼。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 倘本公司董事会要求) 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 如有) 或经签署
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於委任文件所示姓名人士拟投票之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5.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代表委
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6.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
如彼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则只会接纳
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 (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 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则按本公司
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7. 有关上文第4(B)项决议案之进一步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一所载之说明函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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