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营业执照办信用卡额度不是法人能办信用卡吗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
上海制卡中心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务分类介绍
A类业务:新入网企业办理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增加操作员IC卡(进\出口外汇权限、各类加工贸易权限、快件管理权限);办理I-KEY卡;变更企业信息(法人名称、地址、税号、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海关代码、企业性质、有效期限、经营范围变更)[5-7页]
B类业务:新入网报关企业办理IC卡(法人卡、报关员卡);增加报关员卡;补/换报关员卡;变更企业信息(法人名称、地址、税号、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海关代码、企业性质、有效期限、经营范围变更)[8-9页]
C类业务:办理IC卡证书更新/解锁;补/换IC卡;补/换商务I-KEY卡;购买光盘、读卡器;增加银行IC卡(需通过银行管理员卡录入操作员备案信息后办理);增加权限(进\出口外汇权限、各类加工贸易权限、快件管理权限);权限延期[10-11页]
商务卡业务:新入网企业办理商务卡(法人I-KEY卡、操作员I-KEY卡);增加商务操作员I-KEY卡;变更企业信息(法人名称、公司名称、地址等变更)[12页]
二、 业务办理地点:
(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制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制卡中心):陆家嘴西路153号浦东海关东一楼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中国电子口岸制卡业务窗口(以下简称“自贸区制卡窗口”):外高桥基隆路9号综合业务大厅
三、咨询及投诉电话:
上海电子口岸呼叫中心:962116
四、相关资料下载:
五、对外服务时间:
(一)上海制卡中心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二)自贸区制卡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六、企业备案资料录入公司:
1、上海科思达电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科思达)
2、上海英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英迪)
3、上海义缘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义缘)
﹡注意事项:
1、为减少您现场办理时间,请预先下载和填妥相关表格。
2、上海制卡中心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单位业务人员(法人卡、操作员卡、报关员卡备案人),携带相关材料前来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见——A类、B类、C类、商务卡业务办理流程。
3、如需为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业务,经办人需提供本人的操作员卡和身份证原件;法人卡业务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操作员卡备案人的身份证原件。
4、上海自贸区制卡窗口业务受理范围仅限区内注册企业。
5、上海制卡中心所有业务用户均可自行办理,在自愿前提下也可委托资料录入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凡是委托资料录入公司代办业务的,相关风险自行承担。
6、各类中国电子口岸卡初始密码、更新/解锁后密码均为;操作员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使用时需修改初始密码,同时进行95199上网卡在线免费注册(注册网址:);企业登录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自行打印报关单进出口付汇联等业务需安装和注册东方口岸安全数据库(能供本单位3台电脑安装使用)。
7、具有加工贸易、报关申报、快件管理等权限的操作员卡权限有效期1年,用户应在到期前及时至上海制卡中心办理权限延期;中国电子口岸卡数字证书有效期均为2年,用户应在到期前及时至上海制卡中心办理延期,逾期中国电子口岸卡将无法使用,需重新更新后再使用。
8、商务卡仅限于“航付通”等商务用途使用,如需办理电子口岸业务,请参照A类或B类新入网企业流程办理电子口岸卡。
9、上海制卡中心对外提供发票仅限以下2类:(1)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发票(注:上海制卡中心提供发票受理回执,北京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普通发票,并快递给贵公司);(2)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定额发票,敬请留意上海制卡中心收费标准;
●上海制卡中心收费项目不包含资料录入费和报关员卡印卡费,资料录入费和报关员卡印卡费发票由相关资料录入公司提供。
10、上海制卡中心仅受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如曾在异地电子口岸入网的企业,迁移至本市,请先至原注册地注销电子口岸入网信息,再至上海制卡中心办理入网手续;上海制卡中心企业注销需携带电子口岸卡、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11、上海制卡中心隶属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对外服务窗口以现场指示为准。
12、(1)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咨询电话:(010)95198
(2)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东方支付平台呼叫中心: 400-821-7660
A类业务办理流程
新入网企业办理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增加操作
员IC卡(进\出口外汇权限、各类加工贸易权限、快件管理权限、展览品管理权限);办理I-KEY卡;变更企业信息(法人名称、地址、税号、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海关代码、企业性质、有效期限、经营范围变更)
1.填妥《A类业务登记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办理信息变更业务无需填写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2.至上海制卡中心接单窗口递交《A类业务登记表》等相关资料接单受理,领取二联受理回执。
3.至上海制卡中心27号、28号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所购买的IC卡、读卡器、软件、I-key卡等物品。
4.至资料录入公司窗口进行企业备案资料录入。
5.当天业务已办理完毕,请妥善保存受理回执客户联。用户可登录上海制卡中心专栏(http://card./cardshnew)查询业务办理进度(用户名和密码见受理回执),当状态显示为“请领卡”时,操作员凭受理回执和身份证至21号窗口领卡(有关业务办理所需资料与办理时限详见下表)。
敬请阅读注意事项
A类业务所需材料
新入网企业
(业务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新增操作员卡人员身份证;法人代表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需经过年审)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外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从事进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内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日起),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
7、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开具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备案表或以下外汇备案证明之一:外汇核销单领取证、名录卡、保税区企业外汇登记证(如遗失,请至上海制卡中心咨询台领取“制卡中心业务联系单”至外汇管理局补办)
8、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A类业务登记表
● 申请无纸化手册、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的企业需提供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口岸IC卡权限申请表
(申请加工贸易权限的企业可不提供第5、第7项材料)
●代理电子支付业务且无第6项材料的企业可办理无权限业务,需提供1、2、3、4项材料
增加操作员卡
(进/出口权限)
(业务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
1、新增操作员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卡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3、A类业务登记表
增加操作员卡
(加工贸易权限)
(业务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
1、新增操作员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卡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3、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口岸IC卡权限申请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A类业务登记表
A类业务所需材料
变更企业信息
(业务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操作员身份证、法人卡,变更法人信息时需提供法人代表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需经过年审)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外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从事进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内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日起)
7、A类业务登记表
办理I-KEY卡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
1、法人卡、I-key卡持有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KEY卡登记表
3、A类业务登记表
● I-KEY卡持卡人必须为尚未制作过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的人员
卡登记表由上海制卡中心审核签字盖章
B类业务办理流程
新入网报关企业办理IC卡(法人卡、报关员卡);增加
报关员卡;补/换报关员卡;变更代理报关企业信息(法人名称、地址、税号、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海关代码、企业性质、有效期限、经营范围变更)
1. 填妥《B类业务登记表》、《上海报关企业入网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至上海制卡中心接单窗口递交《B类业务登记表》等相关资料接单受理,领取二联受理回执。
3. 至上海制卡中心27号、28号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所购买的报关员IC卡、读卡器等物品。
4. 至资料录入公司窗口进行企业备案资料录入。
5. 当天业务已办理完毕,请妥善保存受理回执客户联。用户可登录上海制卡中心专栏(http://card./cardshnew)查询业务办理进度(用户名和密码见受理回执),当状态显示为“请领卡”时,操作员凭受理回执和身份证至21号窗口领卡。(有关业务办理时限详见下表)
●如需当日取回法人卡,请在资料录入后二个工作小时至21号窗口领取。(具体情况视当日业务量为准)。
敬请阅读注意事项
B类业务所需材料
新入网报关企业
(业务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新增报关员卡人员身份证、报关员证(有效期在日以后)或《报关人员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附证件照一张),法人代表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需经年审)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6、上海报关企业入网登记表
7、B类业务登记表
增加报关员卡
(业务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报关员证(有效期在日以后)或《报关人员备案证明》(同时附报关员证件照一张)、身份证、法人卡
2、上海报关企业入网登记表
3、B类业务登记表
补/换报关员卡
(业务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报关员证(有效期在日以后)或《报关人员备案证明》(同时附报关员证件照一张)、报关员卡、法人卡
2、B类业务登记表
●补报关员卡需提供海关企业管理处证明
●更换报关员卡原卡由上海制卡中心收回
变更代理报关企业信息
(业务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报关员或操作员身份证、法人卡,变更法人信息时还需提供法人代表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需经年审)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6、B类业务登记表
C类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IC卡证书更新/解锁;补/换IC卡;补/换商务
I-key卡;购买光盘、读卡器;增加银行IC卡(需通过银行管理员卡录入操作员备案信息后办理);增加权限(进\出口外汇权限、加工贸易权限、快件管理权限、展览品管理权限);各类权限延期
1.填妥《C类业务登记表》。
2.至上海制卡中心接单窗口递交《C类业务登记表》和相关材料接单受理(见下表),领取二联受理回执。
3. 至上海制卡中心27号、28号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4.收费后更新、解锁、补/换卡请至22号窗口办理。
5.当天业务已办理完毕,请妥善保存受理回执客户联。用户可登录上海制卡中心专栏(http://card./cardshnew)查询业务办理进度(用户名和密码见受理回执),当状态显示为“请领卡”时,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和身份证至21号窗口领卡(有关业务办理时限详见下表)。
敬请阅读注意事项
C类业务所需材料
购读卡器、软件
1、电子口岸卡备案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操作员或报关员卡
2、C类业务登记表
1、电子口岸卡备案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操作员或报关员卡(办理法人卡业务需携带法人代表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报关员需同时提供报关员证(有效期在日以后)或《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3、C类业务登记表
补/换法人卡
1、电子口岸卡备案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操作员或报关员卡、法人代表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之一
3、C类业务登记表
补/换操作员卡
1、电子口岸卡备案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操作员卡、法人卡
2、C类业务登记表
●补/换已过期的操作员卡时限:1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1、电子口岸卡备案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操作员或报关员卡、法人卡
2、C类业务登记表
(加工贸易)
(业务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1、电子口岸卡备案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操作员卡、法人卡
2、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口岸IC卡权限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C类业务登记表
(进出口)
(业务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1、电子口岸卡备案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操作员或报关员卡、法人卡
2、C类业务登记表
(快件管理)
(业务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1、电子口岸卡备案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操作员或报关员卡、法人卡
2、上海海关外网应用系统申请使用登记表
3、C类业务登记表
增加银行IC卡
1、管理员或操作员卡备案人持本人身份证
2、C类业务登记表
●需通过银行管理员卡录入操作员备案信息后办理
商务卡业务办理流程
商务卡业务:
新入网企业办理商务卡(法人I-KEY卡、操作员I-KEY
卡);增加商务操作员I-KEY卡
1.填妥《商务卡业务登记表》、《(商务卡)企业情况登记表》
2.至上海制卡中心接单窗口递交《商务卡业务登记表》和相关材料接单受理,领取二联受理回执
3.至上海制卡中心28号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所购买的I-key卡
4.当天业务已办理完毕,请妥善保存受理回执客户联。用户
可登录上海制卡中心专栏
(http://card./cardshnew)查询业务办理进
度(用户名和密码见受理回执),当状态显示为“请领卡”
时,操作员凭受理回执和身份证至21号窗口领卡(有关业
务办理时限详见下表)
敬请阅读注意事项
商务卡业务所需材料
新入网企业
(业务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新增操作员卡人员身份证、法人代表有效证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商务卡业务登记表、(商务卡)企业情况登记表。
●商务卡仅限于“航付通”等商务用途使用。
增加商务操作员I-key卡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
1、新增操作员备案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卡
2、(商务卡)企业情况登记表
3、商务卡业务登记表
变更企业信息
(业务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操作员卡备案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卡
2、营业执照
3、商务卡业务登记表。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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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的问一句 商友卡办理只要营业执照就行吗?法人身份证还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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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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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如果是本人的,只要复印件,如果不是本人的,要带上营业执照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到银行拿一张授权书,加盖营业执照的公章.我这边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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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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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都查的严的网点,如果不是法人亲自来办,还要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
煙,它總是個好東西,一口接一口,或者一支接一支。它始終在與我的生命做鬥爭,我赢了前半截,它赢了后半截,這就像是愛情,有人赢了上半身,有人赢了下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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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比较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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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好像不需要 不过我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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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5星就能办理,山东的
浦 农 建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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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准备开。可以办。但是月底要存钱帮他银行。所以就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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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pengpeng 发表于
内容5星就能办理,山东的
包括青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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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89488 发表于
欢迎卡友来温州玩玩顺便带张商友卡回去哈哈
几星?你温州哪里的,市区还是下面的县?
鲁迅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我说:世上本有很多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没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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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办的,我带着20万现金,一查我的借记卡是5星就给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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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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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可以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了哦收藏
以前办不了
现在可以办了???
我们学校好像再做活动就可以办
来公司办卡的,只要有其他行的信用卡都可以办的
需要什么证明
不要工作证明
有行驶证可以吗?
民生现在都可以网申了,随便下卡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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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小白菜3号 发表于 &10:02:22
『标签:&&』
  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办理工商执照,这一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是一个争论之事,我地全部诊所也处于不解之中.如果办理又是依据什么条款?因为目前还没有明文文件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望政府给我们一个答复.究竟该不该办理?
:营业执照
&&&&日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这些规范性文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参照适用。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颜律师)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参考意见
你好:   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的规定,个体诊所不用工商营业执照。   附: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日)&   江西省卫生厅:&   你省瑞昌市卫生局《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是否应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廖&&&&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维权,接受各类实名投诉举报(书面材料请发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 邮&&&&编:410001&&,&&E-mail: 联系电话:5,&&QQ群:
网友40:转贴 个体诊所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
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吗?
张家口律师  李成旺
&【简要案情】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以[2004]×号《关于对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工商管理的通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所在辖区个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要求从2004年1月(1至8月为补交)起,每个个体医疗机构交市场管理费100元。在实施过程中对拒绝交纳费用的个体医疗机构采取了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日,某区65户个体医疗机构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维持某区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日,张家口市某区65户个体医疗机构向张家口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家口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依据】
1、国务院[1994]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国家工商总局[1996]第133号文件: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营利性个体诊所进行注册登记,纳入工商管理。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个体诊所是个体户。
4、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意见》(简称四部委文件)都规定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
【原告观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于给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设定行政许可,而某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于通过所谓的通知给所在辖区的个体医疗机构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3、个体医疗机构不是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有关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笔者代理词精要】
一、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该法第54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解释”,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无权解释,认为到其他部门办理就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非常错误的,其解释也是无效的。相反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卫生部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做出了司法解释,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第7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人认为:被告实际上等于给原告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制止乱设行政许可,该法第17条特别规定:“除本法第14、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被告所依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1996]第133号文件和“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指导意见》都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且上述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3条之规定:“本法实施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所以,该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许可部分应当停止执行。
且个体医疗机构根本不是“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三、个体医疗机构并非个体工商户也非企业法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所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活动,把凡是营利的都认定为“工商户”是错误的。
其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是最权威的划分社会经济活动类别的依据,是将个体医疗机构划分在Q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而不是个体工商户类别。
再次,个体医疗机构更不是“企业法人”,引用《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来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营业执照,其主体都是错误的。
所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有关法律来约束个体医疗机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医疗机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不在国务院日发布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00项之内,要个体医疗机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律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讲,也是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是违法行政行为。&&&&&&&&&【诉讼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非常可笑的理由是:某区工商分局的通知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原告上诉后,在二审中达成庭处和解:上诉人撤诉,被上诉人不在要求上诉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案件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再无要求个体诊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案手记】
1、对原告如何从法律上定义?
有的称“个体诊所”、有的称“民办医疗机构”、有的称“个体医疗机构”,从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可得知:个体医疗机构的称为较为规范。
2、被告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还是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是一个争议的问题,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有的认为是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我们认为:已经有的错误执行了应当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还没有自己设定了一个,应当认为是非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3、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但在河北乃至全国都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有为数不少的地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4、本案与所有的行政诉讼一样,高调开场,低调落幕,行政诉讼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难”字
5、该案先后被《燕赵都市报》(日)、《河北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
红盾战士:要登记办照
营利性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的不要办,卫生部,工商局等六部委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网友26:转贴 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工商执照吗?
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吗?
张家口律师  李成旺
&【简要案情】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以[2004]×号《关于对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工商管理的通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所在辖区个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要求从2004年1月(1至8月为补交)起,每个个体医疗机构交市场管理费100元。在实施过程中对拒绝交纳费用的个体医疗机构采取了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日,某区65户个体医疗机构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维持某区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日,张家口市某区65户个体医疗机构向张家口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家口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依据】
1、国务院[1994]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国家工商总局[1996]第133号文件: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营利性个体诊所进行注册登记,纳入工商管理。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个体诊所是个体户。
4、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意见》(简称四部委文件)都规定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
【原告观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于给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设定行政许可,而某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于通过所谓的通知给所在辖区的个体医疗机构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3、个体医疗机构不是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有关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笔者代理词精要】
一、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该法第54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解释”,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无权解释,认为到其他部门办理就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非常错误的,其解释也是无效的。相反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卫生部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做出了司法解释,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第7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人认为:被告实际上等于给原告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制止乱设行政许可,该法第17条特别规定:“除本法第14、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被告所依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1996]第133号文件和“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指导意见》都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且上述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3条之规定:“本法实施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所以,该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许可部分应当停止执行。
且个体医疗机构根本不是“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三、个体医疗机构并非个体工商户也非企业法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所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活动,把凡是营利的都认定为“工商户”是错误的。
其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是最权威的划分社会经济活动类别的依据,是将个体医疗机构划分在Q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而不是个体工商户类别。
再次,个体医疗机构更不是“企业法人”,引用《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来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营业执照,其主体都是错误的。
所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有关法律来约束个体医疗机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医疗机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不在国务院日发布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00项之内,要个体医疗机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律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讲,也是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是违法行政行为。&&&&&&&&&【诉讼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非常可笑的理由是:某区工商分局的通知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原告上诉后,在二审中达成庭处和解:上诉人撤诉,被上诉人不在要求上诉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案件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再无要求个体诊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案手记】
1、对原告如何从法律上定义?
有的称“个体诊所”、有的称“民办医疗机构”、有的称“个体医疗机构”,从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可得知:个体医疗机构的称为较为规范。
2、被告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还是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是一个争议的问题,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有的认为是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我们认为:已经有的错误执行了应当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还没有自己设定了一个,应当认为是非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3、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但在河北乃至全国都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有为数不少的地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4、本案与所有的行政诉讼一样,高调开场,低调落幕,行政诉讼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难”字
5、该案先后被《燕赵都市报》(日)、《河北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
网友04:个体医疗机构不要办理工商执照法律依据和理由
首先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阅看我们的来信。由于遭到工商部门以执法检查为名的乱作为、乱罚款,影响到钦州市百多家个体诊所的正常诊疗活动,影响到普通老百姓的看病问题,希望为我们主持公道,督促工商部门规范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网友54:工商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是否合法?
  我是一名县法制办工作人员,我县工商部门要求个体医疗诊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此,我有一点不同意见,认为工商部门的做法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另外,我在网上也发现不少地方存在此一现象,并且引发了大量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我认为,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国务院法制办有必要就此一问题进行明确。  现将我的理解表述如下:  对工商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法律分析  一、对于医疗机构设立的现行有关规定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自日起施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 (日)明确:根据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二、对上述规定的法定效力分析  根据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对于设立登记许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设置。1、卫生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所设置的办理工商登记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此外,在国务院公布的保留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中,也没有将医疗机构的设立须办理工商登记作为许可事项列入。2、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有权设定,医疗机构执业只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3、卫生部法监司1999年的答复“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属于政策性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只有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后,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才可以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综上所述,在没有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前,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开展诊疗活动。
ssddsdsd:不用办理
日《行政许可法》公布的保留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中,也没有“医疗机构”的设立须办理项,原来设定的如果未经国务院决定保留的,7月1日起将不再实行。
网友25: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性质责任仍属医疗防保,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已能保障其健康运行。再多出个工商婆婆只会给其增加麻烦,近期全国工商查处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社会办医,不需国家投资,风险自负,还同样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医疗防保责任,按理不应该为其增加负担,还应为其减负,支持其发展。即不支持也不能为其增加负担。故不必办理工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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