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金管理中心在哪儿

copyright & 2010 wende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文登市人民政府 主办 文登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承办 文登市网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最佳浏览方式:ie 6.0,以上分辨率 二○一二年第七期
发布于: 9:08:16
2012年第7期(总第248期)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http://www.
【要闻快览】
加强经办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能力/1
【工作动态】
◆中心参加2012年全市社会保险工作会议/2
◆中心成为苏州市老龄协会首批会员单位/3
【要闻快览】
加强经办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能力
&&& 2月23日,全国社会保险局长会议在南京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创新发展》的讲话。
&&& 胡晓义指出,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改善民生为目标,以落实《社会保险法》、实施 &十二五&规划为主线,扎实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和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狠抓扩面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完成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要达到3.05亿人 (其中城镇居民1400万人)、3.6亿人、4.75亿人、1.82亿人(其中农民工7000万人)和1.42亿人的指标。着力加强经办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改革创新。圆满完成今年和 &十二五&期间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为今后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 胡晓义强调,各级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巩固完善制度的同时,想大事、想全局、想长远,更加注重开拓创新。要善于发现、总结来自一线的新鲜经验,归纳提高,把局部的经验变成普遍的做法。要讲原则,坚定不移、长期坚持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要重平衡,既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兼收并蓄,善于把其他领域的好经验为我所用;又要瞻前顾后,深谋远虑,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保持基本制度和体系架构的总体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与时俱进,革故鼎新。要通过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政策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圆满完成今年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为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作出应有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工作动态】
明确目标&&&&&& 创新发展
中心参加2012年全市社会保险工作会议
&&& 近日,我市召开2012年全市社会保险工作会议,市人社局局长王庆华、分管副局长苏耀良作大会报告,中心谭国明主任等参加会议,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热烈讨论。
&&& 经办机构主任讨论会上,中心副主任朱敏峰、顾亚斌分别就2012年养老和医工生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具体部署。谭国明主任传达了全国社保局长工作会议精神及新任部社保中心主任唐霁松在苏州调研情况,并紧紧围绕王庆华局长、苏耀良副局长在大会上所作要求,作了题为《稳中求进、异中趋同,共同开创苏州社保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发言。谭主任总结了2011年全市积极贯彻《社会保险法》、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全面完成新医改中社保目标任务、提升作风效能等苏州社保经办十件大事;讨论了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可能影响社保经办工作因素,分析目前全市在制度和经办差异性过大、制度建设局部缺乏、经办管理体制上分割、社保待遇梯次安排、多层次的社保体系、社保基金平衡压力及经办服务能力缺失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近期社保经办发展的几点思考。
&&& 对2012年苏州社保经办工作,谭主任提出要落实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即&城乡一体、两大并轨、三个百分百、四项规范、五项服务、六项探索&。
&&& 城乡一体: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
&&& 两大并轨: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实现吴中区相城区和市区社保并轨;
&&& 三个百分百:努力实现户籍人口百分之百纳入社保体系、城乡重病大病人员百分之百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救助、探索实现城乡老年人百分之百享受社会化管理服务目标;
&&& 四项规范:统一实施业务经办规程、安全实施基金运行、启动发放社保个人权益告知单、规范落实外国人参保工作;
&&& 五项服务:创建示范&电子社保经办机构&、提升作风效能建设水平、顺畅社保转移接续、探索户籍老人社会化管理、开创社会化社保宣传格局;
&&& 六项探索;摸清家底,实行全民登记;引进商业保险,探索医保支付办法;力争应保尽保,试行强制征缴;强化基金管理,探索非现场监督;统一基础规范,实施先行支付;适应百姓期盼,政策经办逐步规范趋同。
中心成为苏州市老龄协会首批会员单位
&&& 近日,苏州市老龄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在市会议中心举行。副市长周玉龙和省老龄协会会长凌启鸿出席成立仪式并致辞。会议通过民主选举,中心谭国明主任当选为副会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苏耀良被聘请为市老龄协会顾问。中心成为苏州市老龄协会首批会员单位。
&&& 目前,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市区22万多名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社区管理率达到97.6%。每年,中心精心组织冬送温暖、夏送清凉、重阳祝寿、社保请文艺汇演、免费体检、扶贫帮困等活动,形成社会化管理服务品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人性化服务,使苏州老人在&幸福新家园&安享晚年。据统计,2011年度市区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750元,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254.36万人次、发放养老金44.35亿元;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走访慰问34.4万人次、发放慰问金995.5万元;为老人开展&红歌会&、&书画摄影比赛&等各类文体活动3万多次,安排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免费健康体检6.4万人;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社会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建成,为苏州老人编织了一道生命健康的&安全网&。市社保中心的各项工作在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人社厅,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政风行风监督员。&&
&&& 送:各市(县)、区人社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编制单位: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548号
联系电话:0&&&&&&&&&&&&&&&&&邮箱:
版权所有: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12-00016
发布机构: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名&&&&称:关于印发《吴中区、相城区与市区社会保险并轨后医疗保险支付稽核规程》的通知
文&&&&号:苏社基〔2012〕43号
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范性文件;通知
发文日期:日
主&题&词:
关于印发《吴中区、相城区与市区社会保险并轨后医疗保险支付稽核规程》的通知
&&& 吴中区、相城区社保经办机构: &&&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支付稽核工作,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结合两区并轨后医疗保险支付稽核工作实际,制定《吴中区、相城区与市区社会保险并轨后医疗保险支付稽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吴中区、相城区与市区社会保险并轨后医疗保险支付稽核规程
第一条 总则 &&& 为规范医疗保险支付稽核工作,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稽核规程(试行)》(苏医管 [2006]12号)和《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组织和实施 &&& 按属地管理、市区全面监管的原则,吴中、相城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的医疗费用日常稽查工作及待遇支付稽核,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并指导监督两区经办机构支付稽核工作。
&第三条 范围和对象 &&& ㈠参保人员:参加并享受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少儿、居民及征地保养人员等。 &&& ㈡定点单位:医院、药店、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诊所)、单位卫生所。 &&& ㈢内部结算:经办机构内部零星报销、待遇支付、项目审批等相关环节、科室。
第四条 职责和内容 &&& 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 &&& ㈡参保人员与待遇享受者或患者的身份对应识别查验确认; &&& ㈢定点医疗单位医疗文书的记载书写与费用发生的实际对应; &&& ㈣检查与治疗的合理性与费用发生、文书记载的对应; &&& ㈤收费、用药目录等标准的执行使用是否正确; &&& ㈥出入院标准掌握及住院期间医疗与费用发生的对应性; &&& ㈦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履行定点服务协议的实际情况; &&& ㈧内部审核报销等待遇支付情况。
第五条 方法和步骤 &&& ㈠方法:稽核工作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检查、远程监控。 &&& 1.日常检查:根据医疗保险工作总体计划,制定日常稽核工作安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稽核。 &&& 2.专项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对各项基金、特定对象、突出问题、重要环节等实施专项检查。 &&& 3.举报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违反社会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利益、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电话、网上或书面举报。按照定点单位属地管理为主,参保人员区属为辅的原则,两区对接到的本区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可以直接进行稽查和处理。如果遇跨区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书面移交相应区经办机构处理(定点单位区属为主、参保人员区属为辅)。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到的两区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可以直接进行稽查和处理,并将结果通报两区。 &&& 4.远程监控:采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在定点单位前端安装监控系统,在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监控中心,以此监管定点单位的划卡情况,以实现远程实时监控。 &&& ㈡步骤: &&& 费用网上筛查 ----实地核查----当事人确认签字----核对标准初步认定----发出协查工作联系单----约谈当事人----反馈并确定处理意见----发出正式处理通知单----逐级签字确认----扣分并扣回违规费用或提交行政机关处罚(可根据实际情况中途结案)。
第六条 具体实施项目 &&& ㈠稽核门(急)诊医疗费。 &&& 1.查验患者身份。稽核部门应定期抽查门(急)诊患者挂号、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是否验证患者的医疗保险证件; &&& 2.核查处方和病历。定点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保管参保患者的处方和病历,处方及治疗与病历是否一致,定点医疗机构保存的处方与实际的数据、内容是否一致。 &&& 3.核查检查、化验、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具有报销凭证中所列项目的设备、设施或手段;检查、化验、治疗项目的单据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过度服务等问题。 &&& 4.核查药品管理。药品价格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药适应症以及剂量与病种是否相符;有无将处方药品换成目录以外药品或非准字药、保健药或其它物品等行为。 &&& 5.核查计划生育、工伤、外伤患者的费用结付情况。 &&& ㈡稽核住院医疗费。 &&& 1.稽核出入院标准执行情况。 &&& 2.稽核因病施治情况: &&& ⑴核查患者治疗相关单据。重点核查医嘱单、病程记录单、检(验)报告单或治疗记录单与结算明细单是否一致。 &&& ⑵核查用药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范围和超常规剂量或超疗程给药、同类药或相同抗菌谱药物重复使用、无明确指征长期用药等。 &&& ⑶核查检查化验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过度检查、重复检查、无明确指证化验检查等。 &&& 3.稽核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情况。重点核查费用的项目及数量,是否存在收费无依据、重复收费、套项收费(注:将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套用标准项目进行收费,视为套项收费)等。 &&& 4.稽核住院费用支付、结算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分解收费、转移费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空床住院、冒名住院等。分解收费是指将同一治疗或手术的各个步骤分别收费;转移费用是指医院在患者住院时,将住院期间用药在门诊或药店外配或将自费项目另开票据的情况;分解住院是指患者未达到出院标准,或住院时间未达到政策规定的结算期,医院为患者办理出院,接着再次办理入院的行为;挂床住院是指有入院登记、医疗收费记录而无真实的病床或病案及相关病程等记录,患者根本不在医院治疗;空床住院是指有入院登记、医疗收费记录、病案记载,而实际上患者只有治疗时在院,其他时间不在院;冒名住院是指非参保人员盗用参保人员之名住院。 &&& 5.核查计划生育、工伤、外伤患者的住院费用结付,有无伪造隐瞒病史,从其他基金渠道列支的情况。 &&& ㈢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 &&& 1.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 2.专用处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专用处方、收据有无专人管理,使用是否有记录;是否存在分解处方、“阴阳”处方等行为;有无向非定点医疗机构出让专用处方等情况。 &&& 3.专用收据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专用收据药品明细是否与实际领用一致,有无专人管理;收据领用有无登记备案,存根联是否联号保存;有无向非定点医院出让专用收据等情况。 &&& 4.协议书签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 5.向经办机构申报的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 ㈣稽核定点零售药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 &&& 1.提供服务时是否按规定检查医疗保险相关证件; &&& 2.药品的质量、定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是否存在品种串换、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行为; &&& 4.是否建立参保患者购药情况台帐; &&& 5.向经办机构申报的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 ㈤稽核享受医疗保险基金待遇的人员。 &&& 1.确认参保人员就医的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现象; &&& 2.参保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就医、购药,重点核实是否存在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 3.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转诊转院就医时与病情是否相符,稽核异地就医人员情况是否属实; &&& 4.参保人员报销票据及就医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㈥建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进销存盘点报表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药品进销存以及药品进货渠道管理,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建立药品进销存盘点报表制度和药品进货渠道备案制度。定点单位按要求及时将药品进销存及进货渠道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报送医疗稽查科备案,备案的相关信息将作为药品进销存核查的重要依据,确认定点单位是否做到进销台账、进销发票、药品实物和电脑库存、财务往来账目相一致。&
第七条 内部审核 &&& 每月定期从业务系统中生成本区医疗零星报销的材料名单,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分别签字后,于每月的第一周内将审计名单送至相关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应抽调相关原始表单材料,协助做好检查工作。稽查部门主要对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合理性、费用报销的准确性及资料保存的完整性、政策把握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后汇总整理内审结果,反馈至相关业务科室,并报分管主任。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对两区内审工作指导监督。
第八条 死亡后医疗费用审计 &&& 每月对本区参保人员死亡后发生的由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除外)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现象的,稽核部门通知参保人员家属到社保中心退回医保基金。月底对死亡后医疗费用审计情况汇总,并报分管主任。
第九条 一般诊疗费样本违规率 &&&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范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取一般诊疗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㈠检查是随机调取门诊人次样本,发现违规的,除按考核办法规定扣分、扣回违规金额外,记录违规人次数。年终考核时,按样本违规率(全年违规人次总数/全年抽查样本总数)计算各类基金当年一般诊疗费应当支付额。 &&& ㈡因投诉、举报或其他专项检查发现涉及一般诊疗费违规的,查实的违规人次数同步记入当年的全年违规人次总数和全年抽查样本总数。 &&& ㈢市区、吴中、相城区经办机构对同一家定点单位统一使用同一个样本违规率,各类医保基金也使用同一个样本违规率。 &&& ㈣每年一般诊疗费年终结算时,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生成各定点单位一般诊疗费样本违规率。
第十条 程序和处理 &&& ㈠社保中心稽核部门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稽核通知,由两至三名稽核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专职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持证件进行稽核。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 ㈡稽核人员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并经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 ㈢稽核人员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据实写出审核记录,并根据政策规定及考核办法进行对照处理,提出整改要求。被稽查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确认并改正。 &&& ㈣处理被查实定点单位违反规定的,根据双方签定的服务协议扣回违规费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以及《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对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按评分标准考核扣分记入年度考核。 &&& ㈤日常扣分扣款由各区通过业务系统稽核模块录入,需追回的违规金额如果涉及各区参保人员,不再细分到各区基金,统一流转到稽核部门相应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医疗结算科进行结算。 &&& ㈥如果定点单位违规情况严重,根据协议管理,两区核查时认为需暂停处理的,两区执行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三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定点单位的日常考核进行扣分,分值三区互认。 &&& ㈦对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基金保险支出的,应当及时提交市人社局依法查处。 &&& ㈧各区负责对本区参保人员稽核,被稽查的参保人员违反基金规定,造成基金流失的,限期追回违规费用、改变结算方式或暂停医保待遇;情节严重的,提请各区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㈨因医保违规被暂停医保结算的定点单位申请恢复医保结算时,稽查部门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并审核其暂停整改期限。稽查部门受理后,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到现场验收被暂停医保结算单位的整改情况,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等,并将相关材料复印带回。稽查人员应在现场认真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上全面记录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并由稽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现场验收基本情况确认签字。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稽核系统里录入《医保定点单位恢复结算验收审批单》,提出结论性意见,经逐级签字确认后,将结论意见告知定点单位,并由定点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验收合格同意恢复结算的定点单位,根据各区规定,由相关部门报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开通定点单位医保结算。对验收不合格暂不予开通的定点单位,医疗保险稽查科应指导其继续加强内部整改,自查自纠,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资料保存 &&& ㈠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行为的,将检查过程中搜集的材料整理后装订,由稽核部门保存二年; &&& 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将原始材料、稽核通知单、稽核告知单、稽查整改决定、整改报告、行政处罚文件等材料整理装订,稽核部门保存五年; &&& ㈢举报检查:举报查实且涉及处理为暂停、取消的案件,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投诉举报立案稽查表、投诉举报证据材料、举报奖励审批等相关材料整理并移交档案室长久存档(30年);举报未查实的,将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核查材料、结论等材料整理装订,稽核部门保存二年。 &&& ㈣涉及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材料要整理并移交档案室永久存档。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的管理 &&& ㈠稽核人员遵守原则: &&& 1.办理稽查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 2.保守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 3.为举报人保密。 &&& ㈡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 1.与被稽查单位负责人或被稽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 2.与被稽查单位或者稽查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 3.与被稽查单位或者稽查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查公正实施的,被稽查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查人员的回避,由各区社保中心主任室决定。对稽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查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查。 &&& ㈢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经办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顺义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房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石景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密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怀柔区劳动监察大队
大兴区庞各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丰台区新村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东城区永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河西区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中心
南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服务窗口
河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津南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
武清区劳动力市场
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窗口
中国 (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
石家庄市劳动就业综合服务大厅
承德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宣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秦皇岛市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唐山市人才交流中心
廊坊市人力资源市场
保定市北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大厅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中心
衡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业务大厅
邢台市人才交流中心
邯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信访室
太原市万柏林区社会保险中心
大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朔州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窗口
忻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阳泉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吕梁市人事考试中心
晋中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
长治市城区东街街道劳动保障事业所
沁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大厅
临汾市人事考试中心
运城市劳动力交流中心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
阿荣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扎赉特旗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霍林郭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赤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办
凉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鄂尔多斯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巴彦淖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乌海市海南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阿拉善左旗就业服务局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鞍山市人才服务局人事代理窗口
清原满族自治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营口市老边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辽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开原市城乡就业管理局
朝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科
(信访接待大厅)
盘锦市人才服务局
葫芦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市场
磐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大厅
梨树县就业服务局人力资源市场
辽源市就业服务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梅河口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白山市浑江区人力资源市场
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大安市康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龙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吉林省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一站式
大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
黑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绥化市北林区劳动就业局服务大厅
双鸭山市就业局服务大厅
鸡西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
哈尔滨市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林口县医保服务大厅
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处理中心
黑河市爱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访接待窗口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普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 (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
嘉定区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
金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崇明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江苏省暨南京市12333咨询中心
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
常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连云港市新浦区新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金湖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东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丹阳市司徒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沭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社会保险办公室
慈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窗口管理服务与信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服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桐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绍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永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龙游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天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丽水市人才服务管理局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一站式服务大厅
合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
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芜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窗口
萧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全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窗口
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广德县就业管理中心
宿松县人力资源市场
黄山市黄山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池州市贵池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碧水蓝天社区就业和社会保
金寨县双河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行业管理办公室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
德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
建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浦城县劳动监察大队
龙岩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宁德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
南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龙岩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大厅
南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都昌县大沙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景德镇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芦溪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交流中心
余江县邓埠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赣州市人才交流中心
宜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大厅
上饶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服务窗口
遂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大厅
抚州市临川区青云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济南市人才服务大厅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12333民生服务中心
淄博市公共就业服务大厅
滕州市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潍坊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济宁市就业办公室
泰安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文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德州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临沂市人力资源市场
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滨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处
尉氏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汤阴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许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南阳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
柘城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周口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
驻马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济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大冶市陈贵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宜城市雷河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服务窗口
荆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服
郧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大悟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中心
京山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黄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办公室
咸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
利川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保服务大厅
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长沙市人才服务中心
邵阳市劳动监察局
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岳阳市人才服务中心
衡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韶山市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局
祁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娄底市娄星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汝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澧县人力资源市场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慈利县零阳镇紫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
(网上办事)大厅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斗门办事处
梅州市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
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管理所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石龙分局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门市蓬江区仓后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廉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人才服务窗口
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揭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分局
罗定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服务办公室
南宁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办公室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桂林市失业保险所
钦州市人才市场
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百色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蒙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合浦县就业服务中心
防城港市港口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
贵港市港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大化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处窗口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指导处窗口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三亚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文昌市铺前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窗口
琼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儋州市劳动监察大队
白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琼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
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九龙坡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南岸区弹子石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北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巴南区医疗保险中心
江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永川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荣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北部新区人和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重庆市军转 (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
成都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四川川南人力资源市场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
资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服务大厅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雅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与仲裁服
眉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服务窗口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攀枝花市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
大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大厅
岳池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服务大厅
营山县城南镇火车站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白马井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贵阳市云岩区社会保障事业局
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绥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水城县就业局
安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纳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执法监察大队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望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镇远县羊坪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便民服务分
昭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科服务窗口
宣威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窗口
澂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派驻州政
务服务中心窗口
弥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服务窗口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
丽江市古城区社会保险局服务窗口
临沧市临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云南省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
拉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窗口
岗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区浪卡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米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八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那曲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综合服务大厅
比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阿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服务大厅
日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宝鸡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服务窗口
咸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
铜川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渭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府谷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办公室
汉中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岚皋县孟石岭镇社会保障服务站
山阳县人力资源市场
韩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旬阳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 (院)
敦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张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金昌市金川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天祝藏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白银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定西市人力资源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武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站式服务大厅
徽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庄浪县社保就业服务大厅
庆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甘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大厅
湟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民和县职业介绍所
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市场
海南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祁连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黄南州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玛多县劳动监察大队
玉树州就业服务局
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
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灵武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固原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彭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中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站式综合服务大厅
乌苏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吉木乃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服务大厅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乌鲁木齐市社保局经办大厅
哈密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一站式服务大厅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服务大厅
阿克苏市社保局服务大厅
莎车县人力资源市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五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第七师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第八师石河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青年网新华社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人民日报人民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青岛51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被评星级企业襄州:全力服务退伍军人松滋市开展“12.4”法制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力争“一个都不能少”
Copyright & 200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所刊登的各类新闻信息,均为中国劳动保障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批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 主办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号
《》投稿信箱:.cn &&综合办公室:010- &&广告部:010-
网站投稿请点击: 主编信箱:(勿投稿) 网站服务热线:010-
产业报行业报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投诉电话:010-
举报投诉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