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资质需要哪个部门净资产评估报告多少钱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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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编办[2014]7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农垦、森工总局编办,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管理方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的规定以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为做好我省2014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提交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年度报告对象
2014年6月30日前已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对于已经进行登记管理权限下放的省直哈外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此项工作)。
三、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绩效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此外,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不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交);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交)。
四、年度报告报送程序
(一)事业单位自查。事业单位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本单位一年来的运行状况做出简要总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就相关填报内容及公示事项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签字盖章。事业单位法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举办单位审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定及签字盖章后,报举办单位进行审查。新增加保密内容审查,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事业单位提交材料。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事业单位通过运行“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网上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完成网上提交后,各事业单位携带经举办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年度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纸质材料报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请各单位充分重视两种文档报送的同步性及内容的一致性,确保登记管理机关人员能及时对两种文档进行审查、核对,避免影响审核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延期或失效。
(四)登记管理机关回复。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收到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后,会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回复审查意见。经办人员适时上网查看回复信息,了解掌握进展情况。
(五)证书发放。仍持有一年有效期证书的事业单位在收到受理通过意见后,经办人员即可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换取有效期为五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方式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由集中时间进行改为全年度进行,审查形式采取形式审查或现场核查。对于发现有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将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一)年度报告公示的平台
年度报告公示是年度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示主体是事业单位。为便于社会监督,我办在事业单位在线地方网站“黑龙江事业单位在线”(网址:http://heilj./)“年度报告专栏”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进行公示;另外,为拓宽公示渠道,“黑龙江省机构编制网”网站改版升级后,计划于2015年上半年面向全省开通“年度报告专栏”。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法定年度报告上交时间,各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把握好时间节点,自4月1日起“事业单位在线”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会生成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内容。事业单位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未在网上申报年度报告的,系统自动将这些事业单位名单转入以上网站的“信用信息通报”专栏(即事业单位诚信“黑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年度报告公示的范围
按照《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除涉密事业单位外,原则上所有事业单位都应当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但对极少数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内容敏感,或因改革进行中等原因,确实不宜公示的事业单位,需经举办单位审核并提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后可免予公示。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编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事业单位应真实有效提供年度报告情况,按时保质做好公示工作。主管部门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保密性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公示质量,杜绝涉泄密现象发生。因对年度报告工作不够重视造成失真、失密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前,如遇实际情况与法人登记情况不一致时,按规定先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收到整改通知书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整改工作,主管部门应督促抓好整改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撤销法人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各单位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政府前楼386房间);联系电话:8,。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填表说明
&&&&&&&&&&&&&&&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事证第&&&&&&&&&&&&& 号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 年度)
单 位 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法定代表人
净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
年初数(万元)
年末数(万元)
兹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公示我单位年度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 &&公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1、事证第&&&&&&&& 号:填写本单位法人证书号;
2、(&& )年度:填写上一年。如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年度报告,应填写(2014)年度;
3、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按照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内容填写;
6、资产损益情况:分别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合计”或“所有者权益合计”科目的数额;
7、网上名称:填写后缀为“.公益”的中文域名,没有的不填写;
8、从业人数:填写实有在职人数,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等;
9、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上一年度是否按规定申请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10、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上一年度内以下情况。
⑴执行本单位章程的情况;
⑵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了哪些具体的业务活动;
⑶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用数字说明);
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⑸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11、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填写本单位业务范围涉及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文件,涉及多项的,应分别填写、并证明有效期,未涉及的填写“无”;
12、绩效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况:“绩效”填写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绩效考评及结果;“受奖惩”填写是否受到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奖励和惩处以及所受奖惩的项目,不包括针对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诉讼投诉情况”填写是否有诉讼及社会投诉及具体内容,未涉及的填写“无”;
13、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填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量、方式、使用方向和结果等,未涉及的填写“无”;
14、事业单位委托意见: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15、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和保密审查,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署如下意见,情况一:“该年度报告书情况属实,并经保密审查,可以向社会公示。”(只盖公章未签署意见的视同此种情况);情况二:“该年度报告书情况属实,经保密审查不能向社会公示。”(属于情况二的,应当事先与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沟通确认);
16、填表人、联系电话及报送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勿漏填。
注:1、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 2、填写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或毛笔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电话:4 传真:8 电子邮件: 投稿邮箱: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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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幕墙资质需要哪个部门审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个以上单位工程量1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配套的检测设备;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及配套的机械加工、打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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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建筑公司需要哪些证件和怎么样申请执照
申请开一个有二级房建资质的建筑公司需要哪些证件和手续?请各位大师详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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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注册公司& & 但要满足建筑公司的要求&&在网上找建筑公司的资质标准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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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资质标准:
& &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 &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 &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 & (?)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贪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 &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 &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 &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 &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 &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
& &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
& &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申报企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省级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同时将人员数据上报窗口(详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4、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和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壹级资质),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经有关部门评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施工总承包贰、叁级和专业承包序列壹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壹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贰、叁级资质,经有关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行政许可在网站公示之后请办理资质证书领取事项(详见资质证书领取说明)。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期限为18个工作日,因故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建工荣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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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办理二级公司前先办个三级公司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房建三级总承包: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也就是工程师不少于10人,二级建造师10人,总人数不少于50人,高工和一级建造师没有也可)
另外,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还需要施工机械等
一)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二)三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6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
材料复印件按顺序编排目录,装订成册。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提供下列资料(需与原件核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9、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10、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调出证明和本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聘用证明;
11、各类上岗人员证件、身份证;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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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能直接申报二级吧,要申报三级有一定业绩之后才能升级到二级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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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建设部令第 77 号部 长 
第 77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1]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
4.连续5年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以上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7.工程技术、、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销售中实行了《》和《》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销售中实行了《》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建设部发布的《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日。 以下为《意见》全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资质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一般规定
第五条(资质功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六条(资质级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申请暂定资质。
第七条(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资质等级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开发范围)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异地开发)以本企业名义从事跨地区开发经营的,应当在项目开发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并将异地开发项目和异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资质条件
第十条(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
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第十一条(一级资质)一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二)开发过3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
(三)近3年累计竣工6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3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二级资质)二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开发过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三级资质)三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四级资质)四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
(四)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企业应当以项目存在为原则,以货币形式实缴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应当与所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相应条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其净资产应符合本规定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要求。
第十六条(业绩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评定资质等级时,申报的业绩事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的事项一致。
母公司控股超过50%之后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七条(鼓励条款)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企业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及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项目的业绩认定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标准中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述条款的规定。资质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暂定资质申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暂定资质;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前款规定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异地备案)增设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二十一条(资质等级申请)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七)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十二条(提交申请文件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受理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核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公示公布)资质核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
公示期如有举报,经核实确属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不予核定,并根据本规定实施处罚。经资质审查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资质有效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限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暂定资质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资质延续变更
第二十七条(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需要初审的,初审部门应于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完成初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应按原资质证书审批程序提交该企业及原资质等级评定时计入业绩的子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且基本符合对应资质等级人员、业绩等条件的,应予以延续。不予延续的,应按照分级审批原则,由有相应审批权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失效,由原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予以注销,并按照分级审批原则,由有相应审批权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资质变更)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的,除提供第二十七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三十条(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审批部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五)法律、法规与本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遗留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应被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暂定资质不再延长,但项目开发尚未结束的,可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注明仅用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该《暂定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该项目开发结束。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质证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三十三条(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对相关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检查,实施资质动态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并作为企业升级和延续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人员管理)在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履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资质检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相关业绩、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主要负责人员及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明、资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六条(网上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积极推行资质审批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用档案、从业人员管理等电子政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资质处罚)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十八条(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资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材料虚假)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四十条(转让资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依法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四十一条(无资质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超资质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处罚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手册及企业信用有关文件,或在报送上述材料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和《》的;
(六)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开发经营行为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二)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因存在严重违法开发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责任)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第四十六条(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同时废止。[2]《住宅质量保证书》
《》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3]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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