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身故保险理赔不提供病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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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致新生婴儿死于医院
医方更改病历仍被判赔
  法制网讯 通讯员杨慧文 曹群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卫生院因剖腹产致新生婴儿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医方被判赔偿新生儿死亡赔偿金和死者家属精神抚慰
金共计32981.7元。  日下午,王某因停经9个多月,有不规律宫缩的临产征兆,入住河南省内乡县某卫生院。某卫生院经对王某检查,认为王某临产,所怀胎儿胎心指标、症状正常。于是在没有进行术前签字和麻醉签字的情况下,对王某实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术后王某产下一脐绕颈男婴。男婴啼哭时,医生发现其重度窒息,即对婴儿进行抢救,由于没有呼吸球囊和气管插管,新生男婴在约1小时后死亡。日,王某以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为由,将某卫生院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卫生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婴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元。  某卫生院辩称,我院对王某的手术属正当的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对王某的诊疗护理过程客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因此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依据某卫生院的申请,内乡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医学会对某卫生院的整个诊疗过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对于南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某卫生院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日,河南省医学会经审查,认为某卫生院抢救措施不力。鉴定结论为:医方的过失与新生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同时,河南省医学会认为某卫生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有病历书写不规范,麻醉记录单用药不详,病历有改动等问题。对第二次鉴定结论,虽然王某和某卫生院均不服,但都放弃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王某怀孕足月,有临产征兆,入住内乡县某卫生院,双方之间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卫生院对王某实施剖腹产手术后,产下的新生儿重度窒息,医方却没有相配套的呼吸球囊和气管插管抢救设备,且手术前又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抢救措施不力,造成新生儿死亡,对此,某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王某以医疗过失为由要求某卫生院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予支持。  对于王某要求某卫生院赔偿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因王某腹中的胎儿在脱离母体后存活了一段时间才死亡,依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新生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对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王某要求某卫生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因新生婴儿的死亡给王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依法亦应予以支持。但王某主张的上述两项费用的赔偿数额,依据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某卫生院以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王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该类费用系王某为剖宫取婴所支出,某卫生院侵害的客体并非王某的身体,而是新生儿的生命健康,因此,对王某主张的该类费用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内乡县某卫生院赔偿王某婴儿死亡赔偿金59939元的30%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两项共计32981.7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某卫生院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了某卫生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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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就诊死亡无病历村医父子被告赔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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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江讯(记者 杨建林 通讯员 石生学)三江侗族自治县一对父子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在诊治同村一男童患病的过程中出现意外,男童不幸身亡。男童父母要求鉴定死因,这对父子却拿不出任何诊治病历。昨日,记者从三江县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这对父子存在过错,依法判决二人向男童父母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6万余元。目前,被告父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乡的龚氏父子在当地合伙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据办案人员介绍,今年2月7日晚,同村村民龙氏夫妇发现两岁半的儿子阿龙有些发烧,就请龚某的儿子上门就诊。次日,龙氏夫妇见儿子的病情还未好转,就将儿子抱到龚氏父子的诊所继续诊治,当时由龚某接诊。诊所旁边还有一家龚家经营的杂货店,龚某在经营门诊的同时还兼顾杂货店的生意。  法院查明,龚氏父子在为阿龙诊疗的整个过程中,阿龙的病情依然没有好转,反而不断加重、恶化。随后,龙氏夫妇决定将阿龙转到三江县人民医院,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三江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在将阿龙转院途中,医生宣告阿龙不幸身亡。  龙氏夫妇怀疑龚氏父子在治疗阿龙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是在今年6月将龚氏父子告上三江县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龙氏夫妇还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龚氏父子居然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记录任何病历信息,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  三江县法院的办案法官指出,病历信息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医疗过程的基本情况,因此卫生部门对病历的规范和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龚氏父子没有书写病历信息,致使阿龙的死亡与诊疗行为、医疗用药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清。  法官认为,龚氏父子依法开办的诊所,在诊疗活动中应按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但他们没有依法操作,对此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龚氏父子存在过错,依法判决他们连带赔偿龙氏夫妇4.6万余元。
编辑:吴婷婷&&作者:杨建林 石生学&&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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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名郑姓族人鞋店里寻根  发生身故却遭遇要求解除合同
  文/记者周慧
  “买了寿险发生身故,却遭到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拒赔,一审结束法院裁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4万元身故金,保险公司还提起上诉。”提到这一年来的官司,梁太太和女儿都不停摇头叹气。
  记者了解到,事情始于2011年11月,当时梁先生在业务员的介绍下买了智胜人生终身寿险, 2013年年初,梁先生发生室外死亡,被公安认定死亡原因为“自然死亡”,梁太太和女儿伤心欲绝,本以为此前买的寿险能够赔偿身故保险金14万元,但是却遭到保险公司“合同签署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的回应。
  保险公司表示,梁先生在投保前存在影响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严重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这是怎么回事?
  疑问一:曾因酒精中毒理赔 为何不解除合同?
  原来,保险公司所说的“影响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是指梁先生有长期饮酒习惯以及因大量饮酒导致严重的肝脏损害。
  记者了解到,梁先生2011年投保时共投了14万元的智胜人生以及10万元的智胜重疾险产品,每年年缴保费4000元。事实上,其调查显示,在日~14日,梁先生被确诊为酒精中毒、并有脂肪肝等症状,病历也显示梁先生自己陈述曾有每日饮酒习惯,每天的饮酒量为3两至半斤。
  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发生在投保的半年前,梁先生故意隐瞒并且否认自己有长期喝酒习惯属于恶意投保。
  如果说发生在投保前的饮酒习惯没有被发现,那么在投保之后梁先生接连两次因酒精中毒引起的保险理赔足以让保险公司发现梁先生爱喝酒的嗜好。
  2011年10月,梁先生因酒精中毒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酒精性肝损害。病历显示梁先生当时表示其长期大量空腹喝酒,长期中上腹隐痛不适。2012年8月,梁先生再度入院,病历上载明其仍维持长期喝酒习惯,导致高空坠楼受伤。而上述两次因酒精中毒导致的住院费用,在后期梁先生申请理赔后都获得了保险公司总计5000多元的理赔款。
  法院一审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险企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却仍然收取保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喜友指出,梁先生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合同成立后,梁先生在保险期内曾两次因一种疾病申请理赔,且申请理赔时间相距在半年内,保险公司在两次受理理赔申请时应当进一步审查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承担相关信息搜集工作。
  疑问二:理赔系统自动化 无人工核保不算数?
  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随即提出了上诉。
  在民事上诉状上,记者看到,险企解释前两次理赔申请迅速进行了赔付,与第三次对投保人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的拒赔并无矛盾,其表示依据最大诚信原则,相信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其次,因为被保险人前两次的理赔申请资料齐全、事实清楚,故保险公司依据资料进行理赔程序的赔付。但其指出,理赔自动化系统在理赔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自动赔付,并无人工核实,所以其并不清楚投保人存在应如实告知而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在自然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理赔程序进行调查,才得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患有酒精性中毒与脂肪肝。
  保险公司称,理赔自动化是公司在受理客户提交的理赔申请材料后,由录入人员录入材料的基本信息,然后系统根据条款约定自动计算产生理赔结果。自动化理赔的标准比较多,除了理赔金额外,涉及重大疾病、死亡的理赔都只能由人工审核。公司定期对自动化处理的案件进行审计,不断完善自动化理赔系统。
  保险理赔专家指出,“核保是保险公司选择风险控制的方式,无论是自动化理赔还是人工核保理赔,险企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介绍,此案已经递交中院。
  投保人应当履行
  “如实告知”原则
  保险理赔人员指出,除了基本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之外,投保人还会被要求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如果购买保额超过一定额度,还需要提供财务实力证明。“一方面是出于合法合规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所有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完整的,相应的保险投诉和纠纷就会减少很多。”
  1.个人基本信息不能马虎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电话、住址、职业、银行账户信息等等。理赔专家表示,“主要原因还是忽视这些个人基本信息的重要性,比如,有些人认为家庭地址不重要,或投保后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忘记及时到保险公司更改。”这会造成无法收到保险合同、满期金领取不及时、无法按时收到分红通知书或年度报告等情况,直接影响保险权益的获取。
  2.有病史不如实告知影响保险权益
  “相比个人基本信息的失实,投保时没能将自身的健康情况和过往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则可能直接影响保险的理赔。”专家强调。
  不是拥有过往病史就会被拒保。比如说,有些消费者做过某一器官的手术,或肝脏、肾脏功能出现异常等等,接到这样的投保申请,核保人员会先考察这样的病史与所投保保障的相关度,如果相关度很高,就要看这些病症目前是否仍然存在。“如果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会被保险公司看作是恶意投保,不但会被拒赔,还可能无法退还相关保费。”
(责任编辑:廖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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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尸检报告告不能接受,二次尸检的必要性有吗
二次尸检疑点多多
发布日期:日
  6月25日,美国歌星迈克尔?杰克逊因心脏停搏在洛杉矶逝世,终年50岁。北京时间6月28日,病理学家完成了对杰克逊尸体的第二次尸检。    生前  6月27日,迈克尔?杰克逊的保姆披露了这位传奇人物的诸多私密生活。据悉,保姆甚至经常去挤压杰克逊的腹部,以帮助杰克逊排掉他所服用的多种危险药物。    服用8种危险药物  42岁的格蕾丝27日已从伦敦飞往洛杉矶,她详细讲述了杰克逊最后几个月越来越绝望的生活状况。格蕾丝称:“我许多次不得不去挤压他的腹部,他总是服用太多药物。”警探预计将询问格蕾丝是否帮助杰克逊服用药物。  据悉,杰克逊每天服用八种不同的药物,其中包括三种麻醉性止痛药。其中,除了已经被确认的、他死前不久刚注射的止痛药杜冷丁外,他还使用水化吗啡和维科丁 (一种鸦片类镇痛药),这三种药的药理性质可以归入“毒品”,不可以和其他任何一种“同类”混合使用,然而,迈克尔?杰克逊都用了。  除了这三种最“毒”的药之外,他还用了以下药物:肌肉松弛药物“Soma”、镇静剂类药物Xanax、抗抑郁类药物Zoloft、抗焦虑类药物Paxil以及治疗胃病的Prilosec―――这种胃药对心脏的损害极大。    严重依赖药物  格蕾丝称:“我曾试图说服他正视自己依赖药物的现实,但杰克逊对我发火,指控我背叛了他。”有一种说法是,杰克逊服用越来越大剂量的药品是为了应对他即将在伦敦举行的50场音乐会的压力。杰克逊私人律师Oxman透露:迈克尔死前为了应付超过他体能极限的演唱会排练,确实经常注射药物。Oxman还披露:“迈克尔告诉过我,自己开始只答应演10场,但是演出公司觉得这样不够,变成了50场!”    死前穷困潦倒  格蕾丝来自卢旺达,她为杰克逊工作了十多年,去年12月被解雇,但她仍回去看杰克逊的孩子。当她4月份探视孩子时,格蕾丝称,杰克逊当时非常缺钱,她不得不用自己的信用卡为帕里斯购买“生日快乐”气球。
中新    逝后  遗容露出“真面目”:脸上有大块伤疤  据悉,洛杉矶县验尸官办公室已向迈克尔?杰克逊家人移交了杰克逊的遗体。据称,杰克逊的遗体并未化妆,进行尸检的调查人员对杰克逊的身体健康状况感到意外,认为杰克逊看上去比他们想象得要强壮。调查人员还看到杰克逊的脸上有很大块的伤疤,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在杰克逊未化妆的情况下看到他的面孔。  据报道,为揭开首次尸检未能解答的问题,迈克尔?杰克逊的家人已雇佣了一位私人病理学家,病理学家已于北京时间昨日完成了对杰克逊尸体的第二次尸检。不过目前尸检结果并没有出炉。  杰克逊去世后曾探视其家人的杰西?杰克逊牧师27日接受采访,他称杰克逊的家人对他的死有许多疑问。他暗示,主要的疑问涉及杰克逊的私人医生康拉德?默里。在杰克逊停止呼吸时,默里在杰克逊的身边。杰西?杰克逊说:“医生是何时来的?他作了什么?他是否给杰克逊注射了药物?如果是这样,注射了什么?为什么他两次出现在现场?他是否使用了杜冷丁?这是一种药力很强的药品。他是否注射一次?或者是两次?”私人医生默里已雇佣了律师马特?奥尔福特,该律师昨日透露:迈克尔?杰克逊私人医生莫里在杰克逊先生死亡案中不是任何形式的犯罪嫌疑人。
综合    遗体将以“月球漫步”姿势永久保存  迈克尔?杰克逊逝世后,其丧礼安排至今没有公布,不过传媒估计这将是演艺界史上最大规模的一场葬礼。另有消息说迈克尔的遗体将被塑化,以他的招牌“月球漫步”姿势永久保存。  外号“死亡医生”的德国医生哈根斯透露,多个月前,杰克逊家族的代表同意将迈克尔的遗体塑化保存,他准备以迈克尔著名的“月球漫步”舞姿永久保存他的遗体,摆放在迈克尔的黑猩猩Bubbles(泡泡)身旁。哈根斯还说,与Bubbles重聚是迈克尔其中一个遗愿。
综合    遗产去世后,他仍在为别人赚钱  100多首歌曲将首次公开发行  杰克逊离世之后,他生前录制的100多首歌曲将首次公开发行。杰克逊的一名传记作家表示,这些从未面世的歌曲是杰克逊为儿女创作的。  伊恩?哈普林是迈克尔?杰克逊的传记作家,著有《摘下面具》《迈克尔?杰克逊的故事》等,在迈克尔?杰克逊去世之前曾表示,“他 (迈克尔?杰克逊)想把这些歌曲留给孩子,这是留给儿女的私人遗产。他告诉我在他在世时不能公开发行。”    老宅或带来旅游收入  杰克逊的作品版权主要由索尼公司旗下厂牌拥有。他在杰克逊五兄弟时期的作品由环球音乐集团旗下摩城唱片拥有。“猫王”故居“雅园”为当地带来大量旅游收入。杰克逊老家印第安纳州加里市长鲁迪?克雷希望,将杰克逊老宅打造为新“雅园”,并建立博物馆。
据新华社    遗嘱传内容包括儿女的监护权归属问题  27日,有消息称,迈克尔的家人表示他们正准备努力争取杰克逊孩子的监护权,与杰克逊的前妻黛比?罗可能会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昨日有消息称,迈克尔?杰克逊2002年曾拟制了一份遗嘱,内容包括财产处置以及三个儿女的监护权归属问题。  据悉,在迈克尔?杰克逊的小儿子“迈克尔二世”出世后不久,杰克逊完成了这份遗嘱。长时间以来担任杰克逊律师及顾问的约翰?布兰卡将成为遗嘱的执行人。约翰?布兰卡在80年代和90年代帮助杰克逊渡过许多难关。最早在本周约翰?布兰卡将会告知遗嘱上提及的人遗嘱的具体内容。关于杰克逊三个儿女的监护权归属,杰克逊的遗嘱也可能做了安排。
综合    计划破灭  原争取为世界杯歌曲填词  迈克尔?杰克逊的生前密友加瑞?英泽热罗27日透露,杰克逊曾计划在举行完伦敦复出演唱会后宣布半退休,同时,从美国洛杉矶移居南非的纳翰内斯堡或者开普敦,并计划为世界杯歌曲填词。加瑞?英泽热罗称,他6月20日刚刚与迈克尔?杰克逊联系过,告诉他自己正在争取为世界杯赛写歌。加瑞?英泽热罗说:“迈克尔?杰克逊一直都在帮助我,他甚至同意为我的歌曲填词。我们当时还约定在他位于洛杉矶的录音工作室相见。但没想到却从此永别。”    一语成谶  曾担心自己像“猫王”那样早死  美国著名歌星迈克尔?杰克逊的前妻26日在博客中透露,杰克逊曾说过,自己可能会像摇滚歌星“猫王”埃尔维斯?普雷斯利那样早死,不料一语成谶。  杰克逊的首任妻子、“猫王”之女莉莎?玛丽?普雷斯利写道:“多年以前,我和迈克尔深谈生命,具体内容现在已记不清楚,但他问过我父亲死时的情况。”“猫王”1977年死于家中,时年42岁。普雷斯利写道,谈话过程中,杰克逊“停下来仔细看着我,平静但肯定地说,‘恐怕我也会像他(猫王)那样结束,和他的结局一样’”。杰克逊与普雷斯利于1994年结婚,当时杰克逊正面临猥亵男童丑闻。普雷斯利1996年申请离婚。
新华社    苦了他们  演出公司赔了大钱门票成为粉丝珍藏  杰克逊突然离世,为他筹备演唱会的公司经济损失惨重。据报道,普通门票收入为8500万美元,加上特别套餐和二手门票市场,收入预计能达1亿美元。另外,相关商品销售可能再挣1500万美元。由于演唱会无法举行,AEG公司需要退票。虽然公司称已经为演唱会投保,但可能仍遭受损失。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由于担心杰克逊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只同意为10到20场演出提供保险。即使这样,保险公司也不一定能赔。如果证实杰克逊死于吸毒、酗酒或投保前已经存在的原因,通常保险公司不会理赔。  在杰克逊逝世噩耗传出后,大会在售票处的大电视屏幕注上悼念字句,并附注将于下星期公布有关退票的安排。据知所有门票将可全数退还。不过,有粉丝表示会珍藏门票,以作纪念。
新华    各方悼念  成龙遗憾错过杰克逊电话  6月28日,法国巴黎的粉丝们在埃菲尔铁塔下自发的组织了悼念杰克逊的活动,有的粉丝扮成杰克逊表演,有的则高举着杰克逊的画报向偶像致敬。  英国已故黛安娜王妃前男友多迪的父亲、哈洛德百货公司老板穆罕默德?法耶兹日前称,他将为杰克逊在哈洛德竖立一尊雕像,向这位一代流行音乐天王致敬,预计数月后可揭幕。  功夫巨星成龙昨日出席活动时感慨地说:“或许死亡对他来说,可以理解成幸福的解脱。”回忆起与杰克逊的交情,成龙也说出了心头的遗憾:“我在拍摄 《尖峰时刻3》时,杰克逊曾给我打过电话。但可惜当时我正在休息,没能接到电话,后来助理告诉我,我这才回复过去,但可惜没有联系上。”就是因为一次电话的错失,成龙错过了最后一次与杰克逊交流的机会。未尸检不能鉴定病理学死因,法律意义因果关系就判患方主要责任?&&著名医疗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医疗损害责任-医疗调解-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鉴定-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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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尸检不能鉴定病理学死因,法律意义因果关系就判患方主要责任?
作者:张放&&&&转贴自:&&&&点击数:3983&&&&更新时间:&&&&文章录入:
&& 发生在永州的一起心脏病入院两天后输液时心跳骤停死亡案件。医师涂改入院病情,男子死后4天医院才给死亡证明,诉讼中仍不提供病历给患方。法院用调取的方式让医院提供病历并加以认定。司法鉴定认定了医疗过错。一审法院判决两次被上级撤销发回,两次重审后一审判决因未尸检由患方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纠纷律师网永州消息】6月14日上午,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心脏病人输液过程中心跳骤停死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原审法院在永州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后,认定了部分涂改病历的事实,却以未尸检鉴定机构不能明确病理学死因为由,判决患方负主要责任,医院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宋中清律师发表的《代理词》认为:“原判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完成情况给予必要说明;对原审原告诉请的医疗违法关键事项只部分认定了证据,没有依法评判证据违法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审判决还存在关键事实不清、混淆法律概念与医学概念等。原判决没有体现应有的法律担当、法律判断、法律分析、法律判决。依据原审已经认定的基本事实完全应当全面支持原审原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应还原法律规定的起码程序、完成司法判断和裁判,纠正原审错误,还受害患方以法律公道。”
一、男子心脏病住院2日输液死亡
&&& 患者(1947年出生)于日10时30分住进祁阳县某医院治疗,《入院患者护理评估》记载,入院诊断:冠心病,胆囊结石并胆囊炎。患者肢体活动自如,步行入院,意识清醒,有青霉素药物过敏史等。除小便尿潴溜外无显示病重现象。当日的《入院通知》记载的心功能III级,被医院涂改为“IV级”。
&&& 入院后,患者上午输液,23日、24日两天的下午和晚上均步行回家休息(患方提供了同病室的人出庭作证)。25日早上8点多患者回到医院,9点多钟输注参麦等药物,输完1瓶液后不久心跳发生骤停。医院于10时下《病危通知书》,其中,交给家属的一份记载心功能III级,医院留存的一份涂改为“IV级”。患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死亡。
二、医院不给患方病历、拖延4天给出死亡医学证明
&&& 患者亲属诉称在患者死亡后,即向医院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医院不予提供。医院没有及时通知其死亡诊断。直至3月1日(患者死亡4天以后)才给出《湖南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心脏骤停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频发室早、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IV级。此时已经超过常温保存下的法定48小时尸检时限。
三、患方起诉质疑病历伪造、医护人员非法行医,法院首次判赔5万多元
&&& 日,患方以医院使用的护士无证、医师登记地点与被告医院不符,属于非法行医和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为由诉至祁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12万元。提供与患者同病室人员出庭证实:日无证护士给患者输注“参麦”的执行时间是9点多钟,并非事后病历记录的8点30分;患者住院期间每天晚上没有在病房住宿。患方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医院告知死亡诊断的时间是3月1日。患方提供病危通知书证实医院病历记录的病情属伪造。提供患者生前的电话通话详单证实注射药液时间过快。医院对患者住院期间未在医院住宿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关于输液时间及输液过快的相关证据有异议。
&&& 医院辩称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死因提出异议,没有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提出尸检,造成对患者的死因无法鉴定。医院提供患者住院病案记录档案一本,证实医疗无过错。医院提供为患者治病的医师、检验人员、护士的资格证明、永洲日报上刊载的护士执业证遗失启事,否认非法行医。患方质证主张医院提供的病历系伪造,医院未提供相关医师的执业证及两名护士的资格证和执业证。
&&& 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日上午10时30分医师成某某对患者入院后,作出了五项诊疗计划,其中第五项诊疗计划为请示上级医师,但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医师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会诊治疗,也没有上级医师来院对其诊治。患者入院时被诊断为重症病人,却没有对其实行一级护理;患者治疗期间擅自离开病房回家住宿,被告的护理人员没有对其进行劝阻、教育和制止。日11时,患者在被告医院治疗过程中突然死亡,原告于日将死者尸体火化后,要求被告出具死亡证明书时,才知道医院确认死者的死亡原因,原告对此死亡原因有异议。
&&& 日,祁阳县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医院对患者的医疗、护理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其对患者死亡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认定患者家属没有及时对死因提出异议,以致于患者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其责任不在于被告。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20%即52218.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7218.82元。
四、上级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一次发回重审
&&& 针对首次判决,医患双方均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五、法院第一次重审“调取”了鉴定和病历等证据,改判赔偿12万多元
&&& 祁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医院赔偿335328元,新提供了某经治医师执业注明信息,证实登记执业地点与实际执业地点不一致。
&&& 法院“应原、被告的申请和本院依职权调取了”:1、患者在被告处住院的病历一本。2、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文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长期医嘱执行单》上的执行时间为9:45系由9:05改写而成。3、南京大学司法鉴定所给法院的复函及司法鉴定意见书。4、对祁阳县卫生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
&&& 法院经委托鉴定和核实,确认:“其中病危通知书的第一项第三行‘心功能IV级’中的‘IV’系医师成某某由III改写而成,病历第七页的住院通知第一项的第二行‘心功能IV级’中的‘IV’系医师于某某由‘III’改写而成。病历第25页第一项的执行时间为9:45系某护士由9:05改写而成”。法院仍把“病历其他未改写的部分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 祁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永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书面回复称,因患者死亡后尸体未作解剖及未出具法医学鉴定结论而中止鉴定。
&&& 南京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医疗过失:诊断不全面―漏诊“房颤及陈旧性心梗”、针对房颤未采取抗凝措施;对患者“高危性室早”的危重程度认识不足、治疗措施不力―利多卡因用量不足,且用后观察不细致;应用单硝酸异山梨醇酯后未及时观察血压情况并对已出现的低血压状态未作相应处理;输液速度偏快或过快。
&&&&法院又相继委托南京大学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告存在的上述过失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其结果均为: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其理由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及病历学检验,其死亡原因不能明确。
&&& 日,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认为原告原因导致患者的“死亡与被告医治过程中存在的过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40%即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合计元。
六、上级法院以未作尸检的责任有待进一步查清为由第二次发回重审
&&& 针对祁阳县人民法院的第一次重审判决,医患双方均再一次提起上诉。
&&&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死者在医院死亡后未作尸检,以致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关无法查明。该案未作尸检的责任有待进一步查清”,据此,裁定:撤销原重审民事判决,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七、祁阳法院第二次重审改回判决赔偿5万多元
&&& 日,祁阳县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审判决,仍认定原告在患者死亡后“未当即向被告提出死因异议”,“导致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过程中的过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确定,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判决数额分文不少地回到了最初一审判决的原点: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20%即52218.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57218.82元。&
八、宋律师指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调取”洗化医院伪造病历、混淆法律意义及病理学上的因果关系
&&& 6月14日,宋中清律师在代理患方的庭审中,发表《代理词》重点指称:
&&& 原审法院“洗化”经医院篡改的病历不能成立。
&&& 原审法院用“调取”、“收取”的模棱语言,违背法定程序“洗化”医院经篡改的病历,判决其证据效力错误。&&& 原审判决书第5页开头,在前文列举了原告、被告的举证后,记载并表述:“应原、被告的申请和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如下证据:1、患者在被告处住院的病历一本”。该页倒数第2行又表述为“原告对本院调查和收集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是被告伪造的”。第6页最后一行至第7页第1行又认定为“本院依职权收取的证据1、……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关联,均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本案不存在第十五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所以,原审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被告”病历违反法定程序。医院病历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原审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也违反法定程序。&&& 可见,病历,对于医院,是其应当提供的证据。医院不予提供,已经属于举证不能;法院去调取,违反法定程序。根本不存在经原审法院将其“洗化”,违法(篡改)病历能够成为合法证据的任何合法依据。
&&& 原判决混淆两个因果关系的概念,缺乏法律担当。
&&&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混淆医学意义因果关系与法律意义因果关系概念,漏判医疗违法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法律意义因果关系。&&& 原审判决书第8页第2段后五行记载:“我院又相继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告存在的上述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其结果均为: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其理由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及病历学检验,其死亡原因不能明确”。&&& 鉴定机构谨守鉴定权限和能力范围,对病理学意义上的死亡原因,根据现有检材“不能明确”。但是,这远远不是法律意义的死亡原因不明。&&& 根据原审判决书第8页认定的基本事实,患者在日上午,医院输液过程中心跳发生骤停,经1小时抢救无效后死亡。患者死于循环衰竭应予认定。基于前述医院在心脏疾病上的四点医疗技术过错,以及在此基础上可判断的医疗违法过错,完全应当依据法律意义上的原因力原理,认定医院违法过错对患者死亡存在全部的法律意义因果关系。因为医院单方违法,漏诊漏治足以致死疾病“房颤”;单方失于正确评估、失于及时得力治疗致死性疾病“高危性室早”;单方疏于观察相关用药后低血压状态并且实际上未予处理;单方造成输液过快。医院的单方医疗违法行为:对致命疾病不谨慎不应对,且反方向施加损害,对低血压心肌缺血患者反而加快输液。&&& 这些法律意义上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完全取代了患者本身疾病的原因力,使其本身疾病的原因力在治疗中发生了中断。本案法律意义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全部的因果关系。&&&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上,医院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患者在当天医疗损害发生心跳骤停后还有存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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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花季少年惨死 尸检报告5个多月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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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屈,冤案,走投无路!请各位看官耐心看看这篇帖子,您的关注和回帖就是对受害者家属最大的支持!
下面的材料很长,作为当今中国,普通的老百姓遇到这样类似问题、这样天灾人祸来说,实在是经验匮乏,即使千方百计求着媒体披露,在网络上到处的发帖子也都是杯水车薪。时间的洪流会冲走一切,但此时此刻,死者的父母会是多么的痛苦和冤屈,自己含辛茹苦养育的孩子就这样没了,而尸检结论又不明不白,我在这里发这个帖子。上苍啊,如果你还有怜悯之心,我恳求你,让这个案件的真相大白与天下,不要再让无辜的受害者家属再流泪含冤!!
孙矫健的死,给我们家属乃至整个家族造成了莫大的痛苦和伤害。临沂公安系统的个别领导在这起案件的尸体鉴定环节一手炮制了孙矫健死于“肥厚性心肌病”的死亡鉴定结论,更是把我们推向了无底的深渊。
从日到今天,我们走了无数的弯路,受尽了千难万阻,只为给孙矫健讨个公道。一个花季里的少年,被一群暴徒活活打死。而作为司法机关,却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我们不服,我们相信正义在,天理在,公道在。我们只求做一次经得起推敲的、真实干净的鉴定结论。
以下材料为孙矫健简历、伤情及详细的案件介绍。
孙矫健简历、伤情及案情介绍
孙矫健简历:
孙矫健,男,1990年6月出生。现年17岁,身高1.89米,体重95公斤。自幼赴少林寺塔沟武校学武。在武校期间,他学习努力,专业素质好,成绩优异,是一名出色的武校散打运动员。曾获荣誉:
● 2003年嵩山少林寺塔沟武术学校年终武术专业考核中荣获各项总分第六名
● 2005年的塔沟第四十届校运会上获散打75公斤级以上冠军
● 2006年山东省散打比赛中获冠军。
2006年在山东省武术学院(济南)学习,2007年转至山东省体育大学预科班(日照)就学。他品学兼优,追求上进;他身体强健,善良淳朴;他孝敬父母,体谅父母艰辛。2008年年初,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他白天在南坊办事处的华东有色金属城给人打工,晚上在家补习功课。
孙矫健尸体的主要伤情:
1、颈前区皮肤,皮下软组织广泛淤血、出血、坏死;
2、颈背部皮肤,皮下软组织广泛出血坏死,深达颈椎骨;
3、头顶偏右后部皮肤淤血出血直径6CM;
4、右侧面部,颈部明显淤血肿胀;
5、阴囊明显淤血,右侧睾丸淤血肿大;
6、左膝关节:面积6*3皮下软组织出血坏死,深达胫骨;
7、左,右踝关节,右大腿内侧皮下软组织广泛淤血、出血、坏死
孙矫健尸检细节以及一些情况介绍:
1、 孙矫健被打时属第二现场。日,孙矫健骑一辆踏板摩托车与家住大里庄的蒋文申骑的机动三轮车发生擦碰,并因擦碰原因发生争执。争执后,孙矫健觉得没什么事了,走开200多米远,蒋文申便纠集着七八名暴徒从背后袭击了毫无防备的孙矫健。案发后,临沂兰山五中队的刑警通过翻看,孙矫健的手机当时正在通话,经查是打给他济宁的同学。他不存在第一次兰山刑警队出具尸检报告书中声称的,“被伤过程中用力活动”的说法。
2、 孙矫健第一次尸检时,解剖孙矫健喉咙时,在场的我们家属看到孙矫健喉咙两侧里都是淤血。当时法医用手舀出了淤血。后来我们就这个问题问及临沂市以及兰山区刑警队的法医们,他们也含混其词解释不清,说是什么肺气肿的分泌物。
3、 孙矫健第二次尸检时,我们也邀请了我们信任的懂医的家属进行了陪同尸检,第二次尸检中提取受伤部位的脊椎体右侧肌肉软组织,我们认为提取时法医刻意提取的过少。
4、 孙矫健第二次尸检时,颈后皮下软组织以及颈段脊髓,我们认为提取的时候提取位置不是受伤部位的
5、 第一次尸检以及第二次尸检,法医均进行了完整的照相,第二次尸检时我们家属也进行了全程录像。
案情介绍:
日,早上6点50分。在临沂市南坊办事处的华东有色金属城,孙矫健骑一辆踏板摩托车与家住大里庄的蒋文申骑的机动三轮车发生擦碰,并因擦碰原因发生争执。争执后孙矫健遇见他本家的哥哥孙飞路过,就把被蒋文申撞毁的摩托车抬到孙飞开的货车上。孙飞开车走后,孙矫健自己步行走开没多远,蒋文申就带着他纠集而来的六名亲友帮凶,开着一辆五菱单排小货车追上孙矫健。这帮丧心病狂的家伙用近乎令人发指的手段,用钢棍等钝器背后偷袭了孙矫健。在他赤手空拳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直接狠砸他的后脑和太阳穴,用钢棍勒住孙矫健的脖子。七八个人打一个人,孙矫健被打的倒在地上抽搐,当场死亡。
临沂市中医院的救护车赶到后,医生在死亡报告单中写道:诊断出多处外伤,现场发现死者瞳孔散大固定,静脉无搏动,无血压,无心跳呼吸,立即抢救并使用抢救药物,在做了一些例行的抢救措施后,宣布孙矫健抢救无效死亡。命案发生后,蒋家一直叫嚣他们家有钱,有认识的人,十分的嚣张。而随着时间一天天的过,一天天的等。我们作为孙矫健的家属,心中的悲痛越积越厚,心中的愤怒也越来越强烈,全家族的心中只有一个想法:为孙矫健申冤,让杀人者偿命。不能让孙矫健死的不明不白,死不瞑目。
自号到号,接手这个案子的临沂市兰山区刑警大队五中队在抓捕了七名案犯后,便从此杳无音讯。我们多次去兰山区刑警大队五中队队询问案件进展均无功而返。案发后警方许诺说一周左右出的尸检报告,二十多天了也迟迟不出。
日,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找到兰山区刑警大队,在与刑警大队领导交涉后。他们介绍,尸体的检验迟迟不出的原因是:虽然有伤但都不致命,还要请山东滨州的专家来做进一步的尸体检验,看看是否因为孙矫健存在疾病致死的可能,并答应7月20号之前一定会形成书面的尸检鉴定结论。
日下午4点,在临沂市兰山区刑警大队五楼接待室,当时在场的还有市公安局的几位法医以及刑警大队五中队的指导员,在听完法医讲解完尸体鉴定的细节和结论后,我们拿到了孙矫健的尸体鉴定结论。结论声称孙矫健的真正死亡原因系他患有“肥厚性心肌病”,而受到七名暴徒的背后偷袭后间接导致他自己用力致使“肥厚性心肌病”发作,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众所周知,“肥厚性心肌病”的主要症状为:呼吸困难;心绞痛;乏力、头晕与昏厥;心悸;心力衰竭等。而对于一个自幼习武之人,一个经常进行散打等激烈对抗运动的少年,一个常常要进行大强度体力劳动的小伙子,被人群殴致死后给他冠以“肥厚性心肌病”的死因,并说他是自己用力活动导致“肥厚性心肌病”发作。明明孙矫健是被活活打死,到最后你们公安机关鉴定后说出这种死因,对于这种鉴定结论,我们作为他的家属接受不了,也不承认这个鉴定结论。
孙矫健的尸体鉴定结论为,“孙矫健的死亡原因系因肥厚性心肌病发作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被伤过程中用力活动构成肥厚性心肌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我们对鉴定结论存在极大的异议,原因如下:
1、孙矫健被伤时,犯罪嫌疑人七人中的一人乘孙矫健不备,从后照孙矫健的后脑及颈背部用钝器殴打将其打倒在地,随后七人上前对孙矫健进行殴打,当场将孙矫健打死。孙矫健在被伤时毫无防备,根本不存在用力活动的说法。
2、孙矫健以及其直系亲属从无心脏病史,也从来没有各类疾病,包括鉴定书中提到的“肥厚性心肌病”。生前体检也从来没检查出关于心脏的任何问题,且他自幼习武,体格健壮,可查学校体检档案和医疗档案。
3、鉴定结论认定:“被伤过程中用力活动构成肥厚性心肌病急性发作的诱因。”孙矫健生前在少林寺塔沟武校学习多年,并多次参加省市散打比赛,活动不能说不剧烈,散打的对抗性也十分强,但从来也没有引起所谓的“肥厚性心肌病发作”。偏偏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殴打,“用力活动构成肥厚性心肌病急性发作”,实在是匪夷所思,难以让人信服。
4、肥厚性心肌病(HCM)是以心肌非对称性肥厚、心室腔变小为特征,以左心室血液充盈受阻,舒张期顺应性下降为基本病态的心肌病。我们对孙矫健存在这种肥厚性心肌病的可能性和真实性,以及该病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导致其死亡存在严重质疑。
5、尸检结论迟迟不出,一拖再拖,鉴定的过程和结果已经很让人质疑鉴定的真实性。
日,我们已经对经手这个案件的刑警大队五中队提交了重新进行尸体鉴定的申请。
日,我们分别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兰山区公安局以及临沂市公安局的信访接待处。
日,我们到临沂市政府信访局提出,要求省公检法三部门联合进行尸体鉴定,被告之此要求不被允许。
日,我们再次来到临沂市政府信访局提出要求公安部联合省公安厅进行尸检,参与接访的市公安局侯献合局长说为我们争取并允诺让我们受害方家属找两名法医专家陪同进行此次尸检。
日,我们联系北京的法医协会,答复需临沂市公安局出具委托书才会来协助尸检。我们又来到市公安局找到侯献合局长,他让我们联系临沂市刑警大队的法医胡主任,胡主任告诉我们出具这样的委托书属于犯法,不给我们开具委托书。并声称现在省里法医的行程排的满满的。至此事情到这里,我们严重质疑临沂市刑警大队法医们作出的鉴定结论,却最终还是让他们来对我们进行这样的答复,而且严词拒绝我们的受害方家属的合理请求,我们走投无路,只好决定来找上一级政府领导帮我们主持公道。
日,我们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希望能讨个说法。经过漫长的沟通,得到的答复还是让我们无法信服。
日,我们申请由省公安厅派法医专家来为孙矫健重新进行尸体鉴定。在临沂市兰山区刑警大队五中队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时候,了解到七名案犯已经有包括蒋文申在内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另有四名予以批捕。我们当即提出为什么纠集暴徒杀害孙矫健的主谋蒋文申也被放了。
日,下午15点省里来的法医们对孙矫健进行了第二次尸体鉴定。此次鉴定按照我们家属提出的要求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全身检验,经过加深解剖后背颈部,发现后背颈部第一次解剖未解剖到的的淤血非常严重。另外,孙矫健的其中一个睾丸也明显有异变,这与被打时被暴徒用脚踢有关。
日,在省里来的法医的建议下,我们把尸体的切片以及器官提取样本拿到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法医病理学教研室。
日,下午17点左右,苦苦等待不得结果的我们电话联系了武汉法医病理学教研室的朱少华主任,朱少华声称此次鉴定的结论和第一次尸检并无二致。
日,我们到达武汉,电话联系法医病理学教研室的易少华,得知此次鉴定结论仍未最终作出,又安排了重新切片鉴定。鉴定结论将在国庆节后也就是10月6号出。
日,我们拨通朱少华的电话,问周一能否带走尸体切片和样本,被告之可以带走切片。但这样,在武汉法医病理学教研室所做的鉴定将要撤销,意思是如果现在带走尸体切片和样本,就要当没来武汉做过此次鉴定。
日至日,孙矫健的尸体鉴定结论一拖再拖曲折不断,我们家属一再打电话催问鉴定结论是否做出,但都徒劳无果。
日下午1点,我们到达省公安厅,找到参与第二次尸检的省里的法医董法医反映情况。我们认为武汉法医病理学教研室长达三个多月做不出鉴定结论,我们家属对此存在很大质疑,我们要求省公安厅撤回委托书,重新出具委托书。董主任认可我们的想法和要求,并且打印了一份撤回委托的报告书并写了一份委托公安部的委托书。我们认为他们指定的这个鉴定机构,我们家属已经无法信任。经商讨,董法医让我们回到临沂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协调。
日,我们找到临沂市兰山区刑警五中队找到王队长,我们阐述了我们的想法,他告诉我们需要先请示领导,后给我们答复。半个小时后给我们回了个电话,让我们再次到刑警五中队。刑警五中队安排了朱教导员为我们答复,并且拒绝了我们提出的要求。他们公安部门商讨的想法就是由武汉作病理,省公安厅作鉴定。我们又找到兰山区找到政法委顾文明书记,他安排了政法委的刘副书记、信访局的副局长和南坊街道办事处的齐书记,在南坊街道信访接待室接待了我们。经过交涉,他们决定安排两名工作组人员和我们一起于日到省公安厅再次找董法医进行协商。
日下午两点,我们和专案组三位同志,其中有刑警队朱教导员到达省公安厅法医室,找董法医解决有关事宜。董法医未在单位,出发到了东营。朱教导员电话联系董法医,董法医的表态和日给我们的表态不一致,改口称让武汉作病理,省厅作鉴定。我们知道情况后,感觉到非常无望。
日,到了山东省政府信访处反映问题。206号接访员接待了我们,他讲对于法律政策性的内容他不多了解,他为我们联系了省公安厅信访处王处长向他反映了情况。随后我们就到省公安厅信访处,但是信访处的另一个人接待了我们,我们向他咨询了几个法律性的问题如下:
1. 我们要求省公检法三部门联合进行尸体鉴定,被告之不合法,我们问这个情况是否合法,接待我们的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处的同志说符合法律。
2. 我们又要求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行尸体鉴定,查明孙矫健的真正死亡原因,又被告之不合法。我们问这个情况是否合法,接待我们的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处的同志说符合法律。
3. 第二次尸检长达三个月未出鉴定结果,对此我们感到严重质疑。我们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撤回委托,重新出具委托书,委托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重新查明孙矫健的死亡原因。我们问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接待我们的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处的同志说符合法律。
& & 我们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撤回委托,重新出具委托书,委托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重新查明孙矫健的死亡原因。他让我们再去找法医室董法医,他也会和董法医联系来共同解决此事。当我们和董法医电话联系时,我们的电话打不进去。我们又用的公用电话和他联系上了,董法医说来说去还是让武汉作病理,省厅作鉴定。
日,我们再次到临沂市政府信访局上访,接待我们的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薛局长答应了我们的再次委托要求。
日,我们和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派出干警先后来到武汉,拿到尸体的切片以及器官提取样本。
日,由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开具委托书,重新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孙矫健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而公安方面开具的委托书却不是全面鉴定孙矫健的死因。
日,我们来到南坊办事处找到负责孙矫健专案组的齐书记,给他汇报了目前的情况。兰山公安分局重新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委托书,给我们申请的委托不一致。我们申请的是全面鉴定孙矫健的死亡原因,在市政府信访接待时候,兰山公安局薛洪民局长也是这么承诺的。
日,我们又到兰山区找到分管政法的顾书记,给他说明了我们申请委托不一致的情况后,他说以后须要什么就会为我们争取,争取尽快弄清案情,我们又到了兰山公安局找到薛局长,给他说明了兰山公安局出具的委托书,给我们申请全面鉴定孙矫健的死因不一致。薛局长的答复是:“不管委托书怎么填写,中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弄清孙矫健的死亡原因,以后须要什么公安局会全力配合。”
面对一个不满18周岁的少年,一个生龙活虎的孩子,蒋家那边造谣说没动手打,人就倒下了,那孙矫健尸检时为什么后脑会有皮下出血?身上的多处淤青以及咽喉的淤血又从何而来?在第二现场打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下手之狠毒,手段之残忍,仅仅是失手误杀吗?而公安机关,在处理孙矫健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故意拖延案件进展,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敷衍甚至是相互推诿,迟迟不出鉴定结论且出具的尸体鉴定结论明显袒护杀人凶手,为其开脱罪名,这让我们觉得很不正常。明明孙矫健身上有被殴打留下的多处严重的软组织挫伤,尤其是后背颈部的大片淤血,而兰山区刑警大队在开具的尸体鉴定结论却只字未提,而由他们开具委托书委派到武汉法医病理学教研室进行的尸体鉴定,长达三个多月也不能下达尸体鉴定结论。对于现在孙矫健的死因鉴定结论,我们表示不服,也对现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包括鉴定的结论提出质疑。我们相信世间自有公道在,我们不图偏袒,只求依法执鉴、科学执鉴、秉公执鉴,还我们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真实干净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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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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