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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pkc./szxh/tbw/LpR/WiQ7/index.asp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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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部门文件/其他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月报(2015年第3期)
★ 涉税通告
★ 政策公告
★ 办税须知
★ 12366热点难点问题
涉税信息月报(2015年第3期)
★&涉税通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堂&课程安排
四、《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推行
★&政策公告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延长5年二、省内小微企业可享受减免5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三、江苏地税发布新版《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办税须知
一、自然人纳税人登记(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二、延期申报审批
★&12366热点难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
网上办税厅:
涉&税&通&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按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社会保险费、按收入工资总额等计算的各项基金(费)。
申报期限:3月1日&3月16日
按年: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2014年度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1月1日&3月31日
按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1月1日&6月1日
注:具体申报税费种类参照纳税申报鉴定信息及盐城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帮助办税-办税日历栏目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3月16日上午
9:00-11:30
市区迎宾南路办税服务厅
(迎宾南路123号)
3月16日上午
9:00-11:30
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侧(北海西路8号)
3月16日上午
9:00-11:30
大丰城区办税服务厅
(金丰北路9号)
3月16日上午
9:00-11:30
盐都地税局主办税服务厅
3月16日上午
9:00-11:30
建湖县向阳路办税服务厅
(建湖县城向阳西路59号)
3月16日上午
9:00-11:30
射阳县城振阳街办税服务厅
3月16日上午
9:00-11:30
阜宁县城南大厦B座
办税服务厅
3月16日上午
9:00-11:30
滨海县人民路办税服务厅
(人民路173号)
3月16日上午
9:00-11:30
响水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双园东路259号)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本月&纳税人学堂&课程安排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观看&盐城地税&网站&纳税人学堂&栏目教学视频后,仍有培训需求,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12366-2热线电话报名参加培训的新办企业
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培训
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地税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培训
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或者&&&12366-2热线电话
报名参加培训的纳税人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月26日下午
3:00-5:00
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会议室
(北海西路8号)
新办企业纳税人
(办税员)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月26日下午
3:00-5:00
大丰地税局附三楼会议室
(金丰北路9号)
新办企业纳税人
(办税员)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观看&盐城地税&网站&纳税人学堂&栏目教学视频后,仍有培训需求,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12366-2热线电话报名参加培训的新办企业
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培训
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地税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培训
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或者&&&12366-2热线电话
报名参加培训的纳税人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事务
建湖地税局主办税服务厅(建湖县城向阳西路59号)
新办企业纳税人
(办税员)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月26日下午
3:00-5:00
射阳地税局三楼电教室(振阳街18号)
新办企业纳税人
(办税员)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月26日下午
3:00-5:00
阜宁县城南大厦B座一楼会议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
(办税员)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月26日下午
3:00-5:00
滨海地税局一分局三楼会议室(人民中路173号)
新办企业纳税人
(办税员)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月26日下午
3:00-5:00
响水地税局一分局会议室(双园东路259号)
新办企业纳税人
(办税员)
获取&纳税人学堂&培训课件、培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堂&栏目。
  四、《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推行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于日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与1.0版相比,2.0版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涉税事项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江苏地税于2009年即开始实行涉税审批改革并实现了95%以上的涉税事项当场办结,2.0版与我们现行的办税流程基本实现了无缝对接。欢迎纳税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江苏地税网站查询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理手续及时限。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延长5年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决定自日起至日止,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内,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有效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二、省内小微企业可享受减免5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号),日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决定对小微企业减免五项政府性基金。
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含)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含)元;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含3)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含9)元;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含)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含)元,月营业额不超过3(含)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含)元,免征所属期日至日内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确定。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日前注册登记的,自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江苏地税发布新版《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新版《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并于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9号)同时废止。今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纳税人。
以上政策文件及相应政策解读,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最新政策&和&政策解读&栏目查阅。
办&税&须&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自然人纳税人登记(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税服务厅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税发[号。
  二、延期申报审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难点问题
  一、问:房产继承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问: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号)规定:&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三、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的起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做优惠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五、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于何时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2,或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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