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得罪了胡公子运用集体决策方法时有哪些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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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黄光裕狱中决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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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狱中决策通道
  内地罚没10亿元与香港冻结16亿元,于前首富黄光裕资本运作影响几何?身在囹圄的黄光裕如何决策并顺利执行。  5月9日,黄光裕在看守所内度过了自己第41个生日。九天后,距离其被警方调查整整一年半,黄光裕终于迎来一审宣判。  日上午9时半,留着平头、一身西装的黄光裕站在了北京市二中院第二法庭被告席上。法院裁定,黄光裕被检方起诉的三宗罪名均成立,其中因非法经营罪获刑八年,因内幕交易罪获刑九年,因单位行贿罪获刑两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长达66页的判决书念了逾半个小时,旁听席上黄光裕的母亲与胞妹情绪激动,无法掩饰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失望。而黄光裕本人则表情淡定,整个庭审现场一言不发,当庭未提上诉。其辩护律师杨照东告诉《财经》记者,“对此判决结果,黄光裕应该有心理准备”。  同案被告许钟民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光裕的妻子杜鹃则因内幕交易罪,获刑三年零六个月。曾取保候审暂住家中的杜鹃,在一审宣判后当庭收押。  一审宣判当天下午,律师赶往看守所与黄光裕会面,对上诉改判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而18日下午的会见中,黄光裕尚未下定上诉的决心。  除了自由刑,迎接“首富”夫妇的还有10亿元巨额罚金——这仅次于上海社保案中张荣坤的13亿元天价罚没。若加上2009年8月被香港法院冻结的16亿元资产,黄氏夫妇资本腾挪的空间大为缩减。其于国美电器(00493.HK)的控制力是否仍将持久,又如何身在监所或狱中而将决策传达并顺利执行,更是考验智慧。  10亿元天价罚金  一审法院判定,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因内幕交易罪处罚金6亿元,杜鹃因内幕交易罪处罚金2亿元。  同案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931.SZ)原董事长许钟民,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从犯,除自由刑外,也被判处罚金1亿元人民币。  所谓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而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66页的判决书中,有13页载明罚没资产的清单。其中包含扣押的2.693亿余元现金,刁宁等57人在A股特定账户内的证券、资金及利息和林船等16人特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孳息。另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主机、移动硬盘、U盘等11件物品予以变卖,上述款项和资产变价款冲抵被告人黄光裕所判处的罚金。  杜鹃冲抵罚金的除扣押的211.2万余元现金、在广发行北京分行的两张银行卡内的资金和孳息,还将变卖杜鹃名下一辆豪华汽车、杜鹃之前被监视居住的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一期)69幢别墅。  许钟民冲抵罚金的有扣押的304.5万余元现金、建行一特定账户的钱款及孳息,还将变卖其位于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9号玲珑花园内单元房产一套。  判决书载明,上述三名被告罚金及没收财产均要求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在案扣押的款项及物品、资产的变价款,分别冲抵三名被告所判处的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法院返还检方处理的扣押款仅剩两张银行卡和三张证券账户卡。  对于上述钱款,三名被告辩护律师颇有异议。许钟民的辩护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刘东根律师告诉《财经》记者,法院裁定的违法所得基本是参照内幕交易的账面收益为标准。检方指控黄光裕的两笔内幕交易共计85个股票账户,账面收益近3.1亿元,“一审的罚金基本是以黄光裕乘以2,杜鹃乘以三分之二,许钟民乘以三分之一认定。”  “许钟民只是内幕交易罪的从犯,按黄光裕指令调拨资金、开设账户,并未为自己谋取利益。”刘东根称对1亿元的天价罚金表示“无话可说”。但记者获悉,法院最终认定了许钟民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具有自首情节。  黄光裕的辩护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则表示,“黄的钱是用来归还赌债,并未产生盈利行为。”非法经营罪产生罚金,前提基于是否有非法所得,而另一项指控内幕交易罪被判罚金、没收个人部分资产亦需基于此。  不论庭审时,还是一审判决后,控辩双方对于黄光裕动用14亿余元购入中关村股票的基准日的界定仍存在争议。检方的指控是基于信息披露敏感期中的股票账面收益来计算盈亏,辩方对此一直持有异议。  杨照东称,黄光裕并非要利用内幕信息短线炒作获利,其买入中关村股票为长期持有,绝大部分迄今并未抛售,只是少量的倒仓、调仓行为,以避免证监会瞩目。“黄光裕所买的股票在案发日前其实是亏了很多,所以违法所得是个负数,不知道法院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法院并未采纳辩方意见,法院最终裁定的违法所得仍是参照内幕交易的账面收益为准。  豪赌与洗钱  除了内幕交易罪,判决书对非法经营罪的描述,可谓触目惊心。  检方指控,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益祥)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健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经由郑晓微(已判刑)等人控制的“地下钱庄”,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折合1.05亿美元)。  黄光裕在一审庭审时辩称,这些钱均是用来偿还在澳门赌场欠下的赌债,并不具有营利性。  黄供述,自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总共动用了人民币10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在香港接受港币。2007年以人民币兑换港币共计约6亿至7亿元,涉及的公司共有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恒益祥等十数家。  深圳市公安局扣押的郑晓微手工记账本及深圳市罗湖区法院2008年第9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郑晓微经手办理的13笔换汇款项合计人民币8亿元,进入郑晓微所在的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为客户“伍生”(即伍建华)非法兑购港币。  作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的伍建华证实,黄光裕在澳门连卓钊开的赌厅以连的名义豪赌,黄光裕赌博可以不带现金,连卓钊最高时给黄光裕“授信”的预支赌债额度达港币2.8亿元。黄光裕还债的方式除减持香港国美的股份套现、从香港银行开本票送至赌厅,主要的方式是从内地调拨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归还。  “公海赌王”、香港海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卓钊亦证实,其从未直接就赌债和赌博问题与黄光裕联系过,而黄在其赌厅赌博,亦从不用自己的名字开户、写欠条。  连卓钊胞弟、海王集团董事会主席连棹锋证言显示,其在澳门负责为连卓钊的赌厅与客人对数、追赌账,赌厅只收港币。如果黄光裕用人民币归还赌债,一般由其联系好地下钱庄,具体操办人正是郑晓微。  公安机关扣押的12本账册中,有7本含有郑晓微的记录,内容是其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情况,包括收款时间、金额、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来款方的账户名、付给客户的港币金额等内容。  这是地下钱庄的惯常做法,即资金由境内的地下钱庄和其境外的钱庄对冲结算,不用实际出境。贪污、受贿及赌博等款项大多通过此类方式转移出境,其间完全脱离监控体系。  在被指控的上述公司中,恒益祥公司于日在通州成立,公司惟一一名监事为曾婵贞,系黄光裕母亲。该公司作为鹏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平时没有业务,银行账号只用作往来转帐。  据《财经》记者调查,郑晓微为连卓钊的外甥女,是连氏兄弟在国内地下钱庄总代理人。连卓钊与黄光裕同为潮汕老乡,2008年12月因黄光裕案被内地警方调查。在黄光裕案一审开庭之前,连卓钊已恢复自由之身。  辩护律师提出,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黄光裕没有实施场外换汇行为,黄光裕将人民币汇入深圳相关账户后,其归还赌债的行为已经完成,而非法换汇的机构代表赌场在深圳接收人民币后,等同于黄光裕已经归还了赌债;即使黄光裕明知他人场外换汇,而其本人未实施场外换汇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法院并未采纳此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黄系变相买卖外汇,故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且数额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赌博私自兑汇还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或显牵强,而《财经》记者还从本案相关卷宗获悉,黄光裕在年间,曾进行过几次非法兑汇行为,并未获检方指控。  其中的一单,据许钟民供述,2007年8月左右,黄光裕让许钟民帮忙将上亿港币汇到内地。当时,许钟民找到连棹锋帮忙,通过地下钱庄将黄光裕在香港的资金汇往内地。在20多天里,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向内地汇入港币四五亿元,当月都被用来购买三联商社和中关村的股票。不过,这一重要细节却不知为何被检方忽略。  狱中通道  由于在单位行贿罪上有自首情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终虽以单位行贿罪论处,但罚金分别仅为人民币500万元和120万元。对上述两公司而言,几乎九牛一毛。  而10亿元罚没财产,相对黄光裕百亿身家而言,虽大块割肉,但并未对其名下产业带来毁灭性打击,黄光裕东山再起并非毫无机会。从黄对下属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可见一斑。  刑案收场之时,日前身在看守所的黄光裕接连在国美股东大会投出反对票。5月11日,在国美电器股东周年大会上,持股33.98%、作为第一大股东的黄光裕夫妇接连投出三个反对票:否决外资股东贝恩资本的三名代表进入董事会;否决董事会对董事薪酬的厘定,显示对董事会的集体不信任;否决董事会以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所授出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的一般授权,这直接关系着黄光裕夫妇所持股权是否会被稀释。  次日,国美电器董事会的声明称,董事会对黄光裕夫妇的反对票“深感遗憾”。股东大会后旋即召开的董事会一致同意贝恩资本三名代表进入董事会。否则,公司将陷入可能需向贝恩支付24亿元的赔偿款的危机中。黄的这三项否决案实际上有两项生效。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在法院立案后,律师可与当事人自由会见,并不限定时间、次数。许钟民与律师的会面频率达一周一次,黄光裕的代理律师申请与其会面亦并不困难。除通过国美公司法律顾问代为传声,警方还开辟一条特殊通道,便于黄光裕参与国美等公司的事务。具体操作是相关公司将相关文书递交给警方,并由警方转交看守所内的黄光裕处理后,再递还给相关公司。黄光裕由此能够“远程”参与公司事务。  一名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透露:“这都取决于警方的办案需要,如果警方同意,黄光裕在狱中打电话管理公司都没问题。”  从一审判决看,许钟民成为三名被告中最大的“赢家”,不仅罪名在退侦后减少一桩,而且在比杜鹃多一宗单位行贿罪被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最终的刑期较杜鹃还少六个月。刘东根透露,许钟民上诉的可能性不大。  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黄光裕辩护律师杨照东则表示,即使三项指控罪名律师均不持异议,此案量刑仍显过重。警方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黄光裕主动检举相怀珠、靳红利、孙海、梁丛林、凌伟等人的行贿事实,部分为司法机关之前未掌握的内容,法院也认定了黄光裕这一自首情节,“此案本不宜量刑过重,合理的刑期应当为七年至十年。”杜鹃的辩护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许昔龙律师也曾提出,杜鹃参与内幕交易的程度不严重,且系从犯,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杨照东透露,黄的供述中还曾提及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其自称对郑的行贿也是通过许钟民实施,但检方最终并未将郑少东列为黄案受贿人。  同样意外的是,此前开庭的商务部官员郭京毅案,被控的受贿名目中包括黄光裕公司分两笔行贿的110万元,以为后者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但有关黄光裕对郭京毅行贿的事实,在黄光裕案的起诉书中却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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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铁窗号令 股权激励让黄光裕老臣集体倒戈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李德林】
  谈判失败 黄光裕铁窗遥控
  17天的拉锯战谈判,黄光裕的代表与国美电器(00493.HK)董事局主席陈晓终于谈崩了。
  7月19日开始,黄光裕控股的英属处女群岛公司、国美电器控股股东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下称“Shinning Crown”)在黄光裕的授权下,派出代表与陈晓商谈重组董事局事宜。
  董事局重组缘于5月11日的第一次交锋失败,这天是国美电器股东周年大会。
  下午2:30分,黄光裕夫妇以持有国美电器33.98%股权的大股东身份,对股东大会提出的三项议题投下反对票。三项决议包括:外资股东贝恩资本的三名代表进入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薪酬的厘定;董事会以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所授出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的一般授权。
  黄光裕夫妇派出代表投下反对票,核心就是要加强对国美电器的控制权。
  身为香港上市公司国美电器创始人、曾经的董事会主席,黄光裕非常清楚股东大会的诸多重大事项均需要2/3的表决权通过。持有国美电器33.98%股份是黄光裕对抗2/3表决权的底线,如果不收回授予董事会的回购、增发权利,那么董事会可能以增发20%新股来稀释自己的控股权,而自己将失去对国美电器的控制。
  香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两种核心权力,一种是公司经营决策的指导权,另一种是对股票市场的控制权。薪酬的厘定项目的否决,表现出黄光裕夫妇对董事会的集体不信任,自然对其经营决策指导权进行否定。收回股票的回购、增发权利,也就剥夺了董事会对股票市场的控制权。
  《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利被大股东剥夺,这挑起了大股东与董事会的战争。
  当晚,国美电器召开紧急董事会,全面推翻了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第二天,以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发表声明,对黄光裕夫妇的行为感到遗憾。声明称,董事会的行动是董事们集体一致表决的结果。也就是说,曾经被视为黄光裕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亲信,都站到了他的对面。
  这一结果让创始人黄光裕难以接受,董事会的改组成为必然。
  双方的谈判持续了17天,到8月4日晚上终于破裂。黄光裕的代表以Shinning Crown的名义,向国美电器发出了“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这份函件第一条就是提议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撤销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对董事会的一般授权;撤销陈晓的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孙一丁的执行董事职务,保留公司行政副总裁职务;提名邹晓春、黄燕虹为公司执行董事。
  信函中, Shinning Crown指责陈晓领衔的董事局管理不当,导致国美电器近一年来业绩下滑。陈晓等董事会成员立即展开反击。8月5日下午,国美电器董事就去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黄光裕。
  剑拔弩张的争夺还在继续,黄光裕在监狱中遥控的这一场持久战,并非只是国美的战争,在中国司法界,这已是开了历史先河。因为,黄光裕是以戴罪之身,发出铁窗号令。
  绿色通道 不限时间不限人次 黄光裕用到极致
  黄光裕与董事会第一次交锋一星期后的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宣判,黄光裕领刑14年,罚没8亿元。
  5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道出了黄光裕狱中遥控交锋的内幕。王海虹透露,黄光裕被拘后,国美电器的律师可以会见黄光裕,条件是必须经过专案组的允许,看守所进行全程录像。黄光裕甚至还可以在看守所内签署公司文件。这是一条绿色通道。
  会见就被允许不限时间和次数,黄光裕将绿色通道运用到了极致。黄光裕刚被捕,就将权利委托给自己的妻子杜鹃。日,杜鹃在大连被捕。黄光裕又任命副总裁王俊洲、魏秋立作为自己的“私人代表”,之后被黄光裕的妹妹黄秀虹替代。
  日,一份竞购国美电器股份的入围名单在市场中流传。华平投资、KKR、贝恩资本三家榜上有名,市场风传,这份名单的制定者是陈晓。
  当时黄光裕掌握国美电器的股份为35.55%以上,一旦三家中的任何一家成为最后的入围者,都将威胁到黄光裕的控制权。因为按计划国美电器将发行的可转债和增发新股总量可达到23.5%以上,这样会大大稀释黄光裕的股权。
  谈判总是让黄氏家族感到奇怪,因为华平投资是国美电器的老股东,陈晓却跟贝恩资本谈的火热,这让黄氏家族非常忌惮。贝恩资本董事总司理竺稼,就是当年与永乐签订对赌和谈的摩根士丹利中国区总裁。而陈晓正是永乐的创始人,被黄光裕收归门下并委以重用――在陈晓问题上,黄光裕与竺稼是“情敌”――黄氏家族自然拒绝贝恩资本。
  股权激励 让黄光裕老臣集体倒戈
  狱中的遥控给陈晓为首的董事会空前压力。一个庞大的股权激励计划在40天后迅速出台。日,国美电器董事会公布了总计7.3亿港元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股权占总股本的3%。其中陈晓获得2200万股认购权,执行董事王俊洲、魏秋立、孙一丁和伍建华分别获得2000万、1800万、1300万和1000万股的认购权。
  股权激励方案规定,获得认购权的高管在今后10年内,可以按照日的国美电器收盘价1.9港元,买入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股权激励立即使黄光裕的铁杆儿们站到了陈晓一边。还不仅是董事会。这一次的封赏还覆盖了分公司总经理、大区总经理,以及集团总部各中心总监、副总监以上级别,共有105人享受到股权激励的阳光雨露。
  围绕控制力的争夺随即展开,绿色通道为黄光裕的遥控提供了有力保障。一个星期之内,黄光裕的遥控效果就显现出来了。
  日,国美电器发行以融资为目的的22.96亿股新股,每股0.672港元。国美电器与贝恩资本曾达成一个协议:原股东没有认购的股份,将全数由贝恩资本认购。贝恩资本一旦全部认购22.96亿股新股,加上购买的9.8%的可转债,那么贝恩资本的股权将达到23.5%,黄光裕持股将降到27%,这样一来,黄光裕就会失去控制权。
  贝恩资本最大的赌注在于当时黄光裕在内地的账户已经被冻结,而黄光裕为了归还财务公司一笔24亿港元的债务,已经让国美电器回购过股份,按照常理黄光裕不可能在增发新股的时候行使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如此一来,贝恩资本离大股东的宝座就是一步之遥。
  日,贝恩资本突然发现,黄氏家族持有国美电器股比例变为33.98%,已经掌握了控制权。原来就在这一天,黄光裕的代表以每股1.705港元的价格,在二级市场抛售了2.35亿股国美电器股票,套现资金近4亿港元,转手以每股0.672港元认购了8.16亿股国美电器增发新股。与此同时,国美电器其他老股东也纷纷认购增发新股,22.96亿股新股最后留给贝恩资本的,只有0.2%的股权。黄光裕的遥控让资金本来紧张的黄氏家族,在新股上市交易的当天就赚取了13.36亿港元。
  控制权到手了,但黄光裕在看守所遥控董事会的行动却失败了,黄光裕要求董事会取消股权激励的意见被束之高阁。
  2009年2月,黄秀虹正式代言黄光裕之后,尽管发现陈晓跟贝恩资本打得火热,那时候并没有意识到黄氏家族将失去控制权。到了2009年6月,贝恩资本要求派3人进入国美电器董事会,黄秀虹这才意识到,董事会已失去控制。于是,日的国美电器股东周年会,成为黄氏家族反击的最佳时机,也就有了黄氏家族在周年会上连投三张反对票的惊人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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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看守所自杀未遂 案件隐秘或还不为人知
作者:沙漠之鹰 发表:
黄光裕看守所自杀未遂 案件隐秘或还不为人知
在黄光裕被调查接近5个月时,其案所涉官员的“重量级”被再次刷新。   4月16日,中纪委向媒体证实: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中共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被“双规”,案由是“严重违纪”。媒体后来证实,二人之“违纪”均与黄光裕案有关。   这标志着,黄光裕案所涉官员级别,已由此前的副部级,提升为正部级——此前涉入该案的最高长官,是公安部前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   这一次“升级”,据说给看守所内的黄光裕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前有报道称:4月底,黄曾在看守所谋求自杀,被及时发现而未遂。有推测认为,黄光裕的压力,不仅来自已经归案的官员,可能还有更多不为人知的隐秘。   “落水”的逻辑   上世纪90年代,广东省公安系统连破“东星轮”千万港元抢劫案、“世纪贼王”张子强案和“长胜轮”海上抢劫杀人案,威震寰宇,被外界誉为“逢大案必破 ”。这些显赫战绩的背后,有两个主要操盘手:一个是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的陈绍基,另一个是他的得力爱将、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长的郑少东。   陈绍基涉案,让不少广东人唏嘘。   从1991年起,陈绍基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从1993年起主政广东省政法委9年。在这11年间,他以彪炳的业绩为自己赢得了“南粤政法王”的美誉。   但腐败的种子或已在此埋下。据知情人士透露,陈绍基、郑少东,以及广东省前任纪委书记王华元的“落水”,可能都与“公海赌王”连超有关。作为当时最具规模的五星级豪华游轮“海王星号”的主要投资人,连超在内地官场关系熟稔,经常邀请一些官员上船小试身手。在办案中与连超多有交集的陈绍基们,被连超请上船存在很大的可能性。   而此时的黄光裕,早已是“海王星号”上的常客。月份的航空记录显示,黄光裕曾十余次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而其数年前的往返记录更为频繁。接近警方的人士还透露,在连超的帮助下,黄光裕还可利用隐蔽身份往来于上述诸地。   黄光裕频繁光顾赌场,除了一试身手的诱因,还便于与那些他认为手握重权的政府官员交易。最典型者,上世纪90年代“慕马案”的主角——沈阳市前副市长马向东,在赌场3日内输掉上千万后,就赶紧回去买官卖官,以解决“供血”不足。   虽然具体细节尚有待证实,但黄光裕利用牌桌大搞行贿,却是不争的事实。   这三名官员先后“落水”,还有另外一条可能路径,这条路径的核心,是郑少东与黄光裕的同乡关系。陈绍基是中山人,但这个中山人有一个潮汕籍的“死党”郑少东。于是,黄光裕与陈绍基之间的关节,存在通过郑少东打通的可能性。   而王华元与陈绍基之间,工作上有长达8年的交集,在陈绍基卸任省委副书记后,王华元又接任政法系统的主管领导。于是,在黄光裕和王华元之间建立沟通渠道亦不是难事。   “慎刑论”联想   陈绍基被“双规”后,其之前有关“特赦”的言论引发了新一轮的联想。   2008年“两会”期间,在讨论“两高”报告时,全国政协委员陈绍基个人建议:在国庆60周年时,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行特赦。“这将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很好的作用。”他说。   虽然陈绍基提此建议时,黄光裕尚未因涉嫌操纵股价罪被调查,但有人还是注意到了其间的关系,特赦言论背后或许隐藏着不足为外人道的逻辑,在当年的“两会”上,陈绍基还建议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而到了去年12月份郑少东抛出的“慎刑论”,目前看来前后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慎刑论”的核心观点,是“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从社会的反应来看,以郑少东在今年1月19日被证实“双规”为分野,表现为饶有兴味的两种态度:1月19日之前,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指责这一论调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1月19日以后,则又近乎一致地表现出意味深长的恍然大悟:“哦,原来是这样。”   郑少东说,之所以要对企业高管慎刑,是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上中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法学专家称,按照一个正常的逻辑,“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日益繁重”等现实,只能推导出要严格执法的结论,而不是要对违法者网开一面。况且,越是金融危机,就越容易暴露问题,一些经济繁荣时被遮盖的问题,比如三角债、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逃债、拖欠工资等等,全都借着危机从隐性走向显性。   发生这些问题,损失最大的是债权人和职工,也包括要为丢下烂摊子一跑了之的企业高管收拾残局的政府。所以,无论从出于自保还是他保,政府的合理作为都是严格依法办事。   “慎刑论”招致怀疑的另外一个背景,是公众对黄光裕在2006年的非法贷款案中蹊跷脱身的联想。日,媒体披露“黄光裕兄弟向中国银行恶意骗贷而正协助调查”的传闻,涉及资金近十亿。当时的情况是,黄光裕胞兄黄俊钦执掌的“新恒基系”资产已被全部查封,银监会正密切参与摸查“ 新恒基系 ”及黄光裕掌控的“鹏润系”的整体银行贷款与负债。   但到了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安部针对黄光裕及其间接持有的鹏润房地产公司的“协助调查已经正式撤销”。   当时主持这项调查的,正是在今年年初已与郑少东一起被“双规”的郑的副手相怀珠。  制度的变异   有业内人士担心,如果郑少东不被识破,依然“潜水”,其大力提倡的“慎刑论”或许真的可以还黄光裕一个自由身。现在“慎刑论”前途未卜,即便实施,也很难在众目睽睽下施恩于黄光裕了。   一位法界专家分析,中国贪官对行贿者的庇护,或有一个“由浅入深”的思路:先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手中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裁量权用尽后,就一点一点地侵蚀法律的存在;现在,郑少东似乎在揭开一个崭新的思路:利用手中的法规制定权,以法律的威力为一个人“开道”。   这三种方式的区别,在这位法学专家看来,表现为社会为此支付的成本不断加大: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适用,侵犯的是合法框架下合理的诉求,但要承担道德的风险;践踏法律,侵犯的是法律的尊严,但要承担违法的风险;到了要为违法者修改或制定法律的时候,法律就已经异化为助纣为虐的工具,此时,整个社会就会被这个恶法所挟持。   上述专家说,这并非是一个必然的路径,但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往往增加了其发生的可能性。并且,这一过程的演化,总是与贪官所受之利益大小,以及贪官本人的权限密切相关。当一种足够庞大的利益和一种足够强大的权力最终媾和时,制度就难免发生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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