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应纳税额怎么算减税技术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的涉税处理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的涉税处理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申报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企业申报报送的有关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转让技术,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发生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2012年7月,某公司转让一项新技术,总收入36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收入270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20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7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900万元,该项资产在使用期间已摊销扣除了12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20万元。该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该公司2012年度技术转让所得额=()-(900-120)-20=2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50%=200(万元)。
一、是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指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应注意的是减免主体为居民企业,减免对象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标准为一个年度转让所得的总和,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符合上述三个要点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假设上述公司技术转让项目没有单独核算,2012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7000万元,应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非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不能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深圳地税如何办理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业务概述及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9〕249号)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2〕1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申请资料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分类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3号)
一、企业发生境内转让技术,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2.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3.
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
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6. 向境内转让技术,需提供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二、企业发生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2.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3.
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
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6.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深圳市贸工局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1. 登录 http://www./
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基本信息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资料有变更者,请及时更新。合同信息每份合同填报一次。申报人公司名称或税务登记编号变更的,须提供相应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新年度3月1日之前必须在网上进行年审,通过点击“年审”按纽,进行公司信息更新。如果没有年审,公司账号将被系统锁定而无法办理申报合同业务。
3.及时报送、取回合同文本。网上申报后,申办人应尽快报送合同文本到受理地址。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书面合同文本的,系统将自动撤消网上申报。在系统提示“认定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取回合同文本,逾期请出具单位证明说明拖延取件原因。
4.涉外技术合同必须是中文合同或双语对照合同,合同中金额为外币的,按结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申报。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合同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件(一起装订)。翻译件要有申报方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且申报方必须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
5.提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需有法人的亲笔签名及合同签订日期。如非法人代签的,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签定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如用私章代替签名的,亦须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如法人代表使用私章代签名的,公司应提供盖章证明。
6.单纯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可认定登记,但不享受免税政策。需享受免税政策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应提交经认定登记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7.提供必要的合同附件
(1)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须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框架合同或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应提交当期技术工作内容、结算依据(工作量计算)、财务收入说明等。
(3)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合同或采用提成支付的合同,应提交当期收入财务说明(加盖财务章)及财务说明附件。财务说明附件为如下材料之一: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仅适用境外企业)、转帐证明或银行水单、往来邮件或传真、其它可以证明付款行为的材料。
(4)合同中涉及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者,需提供费用清单。
8.合同外提供的资料,视性质不同须分别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9.所提交的文本资料、印鉴要清晰。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注意事项
1.合同申报只能由纳税责任人在其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申报。为境外纳税主体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国家税务局不予于征前减免。
2.选择正确的技术合同类型。根据各类技术合同范本适用范围选择正确的合同类型签约。未以示范文本格式签订的合同,提交认定登记时要加装范本合同的封面、封底。
3.属于软件升级或二次开发的项目,可视同技术开发项目呈报。
4.一般的工业设计、外观构件设计项目,不能作技术开发申请免税;如为专利相关权益转让、使用许可的可作为技术转让项目申请登记。
5.计算机软件的项目转让合同,按规定只能转让一次。同一项目再次转让申请登记者,须有新的开发内容。
6.合同重要条款订立明确。企业所提交认定登记的合同,应为双方签订的执行合同。合同的主体、技术标的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保证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所有权和利益分配办法等条款不要遗漏。技术合同应有生效约定条款,有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涉外合同外方可仅凭签名)、合同签订日期及合同有效期等。
7.企业所提交认定登记的合同,应为双方签定的执行合同,具有骑缝印章、具体执行内容以及执行时间等相关内容。
8.技术开发项目后续的分期服务合同,金额超过原开发项目者,应提交相关项目服务费用清单。
9.约定提交的有关技术成果载体不能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否则视为产品交易。
10.转让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的公知技术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认定。
11.属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的合同,须提供该项目的专利证书。
12.严禁提交虚假合同,如有发现,合同认定单位及税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3.合同认定登记技术性收入金额有异议的,可向登记单位提出复议。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简介合同双方概况,合同签订日期、内容、金额、有效期等情况;
2.填写真实正确与合同一致的《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1份、《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2份;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1份、《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2份(商务部相关网站填写、打印);
3.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如为其他语种要附中文译本);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1)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2)境外企业在其本国家成立注册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其他语种要附中文译本)。
5.境内企业进出口经营资质文件:
(1)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此外,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登记,还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证明文件。
注:以上材料都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
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在线报送
1、申请人向商务部申领CA证书(电子密钥),开通登录系统
如果是第一次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需向商务部请申领CA证书(电子密钥)和开通系统用户。如果已经是技术进口或出口系统的用户,并已有CA证书,则可以使用原有账号和CA证书进行登陆。有关证书申领、开通系统用户、证书安装及系统网络等事宜,直接咨询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
2、申请人凭CA证书(电子密钥),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写和报送。
受理、审核、网上登记、颁证
1、受理书面申请,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有关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有关处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3、属于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报深圳市科工贸信委主管局长审核决定;
4、经审核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通过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给予登记,由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企业完成在线报送,书面申请资料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务部登记网络故障除外)。
备注: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内容进行核对,颁发证书时间从最后一次补足材料起算3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受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
备案时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备案有效期一年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2012年7月,某公司转让一项新技术,总收入36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收入270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20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7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900万元,该项资产在使用期间已摊销扣除了12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20万元。该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该公司2012年度技术转让所得额=()-(900-120)-20=2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50%=200(万元)。
一、是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指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应注意的是减免主体为居民企业,减免对象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标准为一个年度转让所得的总和,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符合上述三个要点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假设上述公司技术转让项目没有单独核算,2012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7000万元,应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非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不能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深圳国税如何办理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业务概述及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申请报告;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申请报告;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1. 登录 http://www./
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基本信息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资料有变更者,请及时更新。合同信息每份合同填报一次。申报人公司名称或税务登记编号变更的,须提供相应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新年度3月1日之前必须在网上进行年审,通过点击“年审”按纽,进行公司信息更新。如果没有年审,公司账号将被系统锁定而无法办理申报合同业务。
3.及时报送、取回合同文本。网上申报后,申办人应尽快报送合同文本到受理地址。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书面合同文本的,系统将自动撤消网上申报。在系统提示“认定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取回合同文本,逾期请出具单位证明说明拖延取件原因。
4.涉外技术合同必须是中文合同或双语对照合同,合同中金额为外币的,按结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申报。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合同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件(一起装订)。翻译件要有申报方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且申报方必须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
5.提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需有法人的亲笔签名及合同签订日期。如非法人代签的,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签定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如用私章代替签名的,亦须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如法人代表使用私章代签名的,公司应提供盖章证明。
6.单纯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可认定登记,但不享受免税政策。需享受免税政策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应提交经认定登记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7.提供必要的合同附件
(1)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须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框架合同或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应提交当期技术工作内容、结算依据(工作量计算)、财务收入说明等。
(3)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合同或采用提成支付的合同,应提交当期收入财务说明(加盖财务章)及财务说明附件。财务说明附件为如下材料之一: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仅适用境外企业)、转帐证明或银行水单、往来邮件或传真、其它可以证明付款行为的材料。
(4)合同中涉及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者,需提供费用清单。
8.合同外提供的资料,视性质不同须分别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9.所提交的文本资料、印鉴要清晰。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注意事项
1.合同申报只能由纳税责任人在其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申报。为境外纳税主体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国家税务局不予于征前减免。
2.选择正确的技术合同类型。根据各类技术合同范本适用范围选择正确的合同类型签约。未以示范文本格式签订的合同,提交认定登记时要加装范本合同的封面、封底。
3.属于软件升级或二次开发的项目,可视同技术开发项目呈报。
4.一般的工业设计、外观构件设计项目,不能作技术开发申请免税;如为专利相关权益转让、使用许可的可作为技术转让项目申请登记。
5.计算机软件的项目转让合同,按规定只能转让一次。同一项目再次转让申请登记者,须有新的开发内容。
6.合同重要条款订立明确。企业所提交认定登记的合同,应为双方签订的执行合同。合同的主体、技术标的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保证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所有权和利益分配办法等条款不要遗漏。技术合同应有生效约定条款,有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涉外合同外方可仅凭签名)、合同签订日期及合同有效期等。
7.企业所提交认定登记的合同,应为双方签定的执行合同,具有骑缝印章、具体执行内容以及执行时间等相关内容。
8.技术开发项目后续的分期服务合同,金额超过原开发项目者,应提交相关项目服务费用清单。
9.约定提交的有关技术成果载体不能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否则视为产品交易。
10.转让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的公知技术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认定。
11.属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的合同,须提供该项目的专利证书。
12.严禁提交虚假合同,如有发现,合同认定单位及税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3.合同认定登记技术性收入金额有异议的,可向登记单位提出复议。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简介合同双方概况,合同签订日期、内容、金额、有效期等情况;
2.填写真实正确与合同一致的《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1份、《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2份;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1份、《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2份(商务部相关网站填写、打印);
3.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如为其他语种要附中文译本);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1)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2)境外企业在其本国家成立注册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其他语种要附中文译本)。
5.境内企业进出口经营资质文件:
(1)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此外,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登记,还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证明文件。
注:以上材料都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
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在线报送
1.申请人向商务部申领CA证书(电子密钥),开通登录系统
如果是第一次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需向商务部请申领CA证书(电子密钥)和开通系统用户。如果已经是技术进口或出口系统的用户,并已有CA证书,则可以使用原有账号和CA证书进行登陆。有关证书申领、开通系统用户、证书安装及系统网络等事宜,直接咨询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
2.申请人凭CA证书(电子密钥),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写和报送。
受理、审核、网上登记、颁证
1.受理书面申请,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有关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有关处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3.属于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报深圳市科工贸信委主管局长审核决定;
4.经审核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通过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给予登记,由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企业完成在线报送,书面申请资料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务部登记网络故障除外)。
备注: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内容进行核对,颁发证书时间从最后一次补足材料起算3个工作日内。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2012年7月,某公司转让一项新技术,总收入36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收入270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20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7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900万元,该项资产在使用期间已摊销扣除了12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20万元。该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该公司2012年度技术转让所得额=()-(900-120)-20=2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50%=200(万元)。
一、是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指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应注意的是减免主体为居民企业,减免对象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标准为一个年度转让所得的总和,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符合上述三个要点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假设上述公司技术转让项目没有单独核算,2012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7000万元,应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非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不能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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