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换的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职工死后住房补贴有吗

问题编号:3562208
上海市退休职工死后家人可领取几个月的补发工资?
刚刚过世的婆婆,生前是巴士股份公司退休职工,生前月工资2800元,想问下死后能补发几个月工资?谢谢!
提问者:上海-长宁区综合咨询浏览111次 09: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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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转发到微博轮换工回乡后合法权益的诉求
尊敬的罗书记您好:&&&&&&&我叫赵洪林,是1991年底与父亲赵永诚(现年79岁,家住:利州区回龙河办事处学工村六组)轮换的广元百货站轮换工人,&1998年下岗,根据川府发(1992)24号文件精神,老工人换工政策意见的通知,轮换工是出一进一,回乡的老工人户口下回农村,落为农业户口,同时发给换工子女准迁证,换工子女凭准迁证将户口迁到企业所在地,落为城镇非农业人口,换工老工人与子女的户粮关系属于交换,换工子女吃父(母)的供应粮、油,回乡的老工人吃农村自产粮、油,换工老工人回乡后,国家不再供应口粮、油,换工子女将原责任地和自留地予以保留,综上所述,我父亲是一位农民(具有农业户口),还有自留地、责任地。我父亲回乡后按标准每年缴纳了农业税、土地款等费用,并参加了集体组织的各项义工,但村组多次补偿款不给我父亲分配,年迈的父亲也曾多次找村组党小组、村委会领导都被推诿了,日农业局意见是因为我父亲是退休的老工人不应该享有农村的权益和权利(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等),对此我认为农业局意见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一、换工的老工人转为农业户口,耕种换工进城子(女)原责任地自留地,老工人在轮换期间只领本人原工资的60%——65%作为生活费,计算工龄但不参加调资升级,不享受国家的一切福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退休待遇领取养老金(但国家并没有名文规定收回承包地的政策),换工老工人领取的养老金是按轮换时的60%——65%的工资比例交费指数计算的,数额较低。按原工资的60%——65%的交费指数计算出来的。如果跟同单位工作,同时进厂同时办理退休的正式退休人员相比,领取的养老金差距较大,一般在400元——800元之间,有的单位还更大。若按公平原则就不应该出现和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同在一个单位,有同等的工龄,同时为国家作贡献的国企工人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正退就比换工的每月多400元——800元,正退回乡居住的还发给数万元不等的住房补贴、企业工资补贴等,换工回乡当农民的老工人则什么也没有。从各地换工回乡当农民的老工人有上千人之多,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已完全融入到农民的行列之中,奉公守法,承担起了一个农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和睦相处,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老工人换工回乡后,成为农村户口并从事农业劳动,承担起农民向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农税,三金和完成两劳工。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业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成农办[2008]年8号文件中第十一条:收回并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是:(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二).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尚失的;(三).承包方全户消亡的;(四).其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其它情形应该是《四川省农业合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违约责任。一.是不按约定按时交纳三金和两劳工的。二是荒芜承包地,破坏承包地上集体所有的附着物.破坏水利设施行为的;三是不服从国家.集体建设规划用地的;四是在承包地内起土.修房.葬坟及其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以上我父亲并没有违反相关的管理条例和政策。农业局为什么要取消我父亲的土地经营权呢?&&&&四.如果国家有新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换工回乡当农民的老工人不再享受农民待遇,那就应该享受城镇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就公平公正而论,就应该把换工时扣下的部份补齐并发给相应的住房补贴。不然生活实在困难,更无法买高价住房。真成了为国家贡献大半生,到老来尤如乞丐。如果没有新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就应按现有的执行。&&&&五.本来早就换工回乡当农民的前老工人,都在60岁以上,承担起农民向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农税,三金和完成两劳工,到该补偿的时候农业局怎么说不该享受农村的权益和权利呢?无奈之下,只好走上依法维权之路。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谢谢尊敬的罗书记!&&&&&&&&&&&&&&&&&&&&&&&&&&&&&&&&&求助人:赵洪林&&&&&&&&&&&&&&&&&&&&&&&&&&&&&联系电话:&&&&&&&&&&&&&&&&&&&&&&&&&&&&&&&&&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请利州区委调查处理。
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 14:50:32
来信同志: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区委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农业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1991年底,你与你父亲赵永诚(广元市百货站退休职工,现以农村户口居住于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学工村六组,现年79岁)按照当时国有企业“轮换工”政策进行了轮换,轮换后你成为原广元市百货站正式职工,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将户籍随之迁入企业所在地。其父赵永诚由城镇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户籍随之迁入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学工村六组,继续耕种赵洪林原有的承包土地和履行耕种土地应尽的各项义务,且每月享受了原广元市百货站发给一定的生活费。1993年,赵永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由原广元市百货站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改按退休待遇发给了退休费和享受了医疗保险等待遇。目前,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学工村六组涉及土地征用补偿事宜,你替父(赵永诚)要求享受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权益。&&&&&&二、核实情况&&&&&&经核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统一家居农村老工人换工政策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2〕24号)文件精神,赵洪林于1991年已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成为广元市百货站正式职工,享受了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待遇。同年,赵永诚轮换回乡转为农业户口,且将户籍迁入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学工村六组,继续耕种你原有的承包土地,享受了土地耕种经营收益,且每月领取了原广元市百货站发给的生活费。1993年,赵永诚正式退休,身份发生了变化,已由原广元市百货站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改按退休待遇发给了退休费和享受了医疗保险等待遇。1999年,我区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轮换工”是否继续享受土地承包权益,省、市没有明文规定。2003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8年省上出台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均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赵永诚继续耕种赵洪林原承包的土地、享受土地耕种经营收益至今。&&&&&&三、处理意见&&&&&&鉴于赵永诚自轮换回乡后一直耕种赵洪林原承包的土地至今,且履行了耕种土地应尽的各项义务。根据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的主要用途(用于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和赵永诚到退休年龄时,已由原广元市百货站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改按退休待遇发给了退休费(目前2050元/月)、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不需要再次安置的事实。赵永诚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不再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时的安置补助费。
利州区委&&& 8:42:08退休职工死后其家属是农村户口安置费是怎么规定的_百度知道
退休职工死后其家属是农村户口安置费是怎么规定的
我妈妈是农村户口我爸爸是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十天前去世,没有收入
我有更好的答案
补助的发放与家属的户口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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