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哪个银行存钱利息最高50万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银行破产最多获赔50万政府不再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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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央行网站公布: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
央行对全国存款账户的调查显示,如果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存款保险客户覆盖率(即存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客户占全部客户的比例)高达99.63%,换言之,目前的偿付限额能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另据测算,50万元的偿付限额,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水平。
在保费方面,按照规定,存款保险由银行交纳保费。根据对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模拟测算,保费支出占吸收存款总成本的比例不足0.5%,因此,不会被转嫁给存款人或微小企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kbx@。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 &年 & 月 &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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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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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的存款 银行并非不赔付
超过50万元的存款 银行并非不赔付
《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激烈讨论,专家澄清三大疑问
11月30日,酝酿已久的《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被市场称为是“革命性”的变化将对金融业、百姓“钱途”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社会上引发激烈的讨论,有关专家对讨论中的三大疑问进行了澄清。
老百姓的钱怎么办?
1日,记者走访了广州地区多家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对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存款保险制度,大多数储户反应很平静。在建设银行鹭江支行营业厅,前来办理理财业务的储户刘耕告诉记者,对老百姓来说,更多关注的还是存款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安全性。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刘耕的三个疑问很有代表性——
把钱存在大银行里更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意是对储户进行尽可能的保障。把钱存在大银行或存在小银行,其实是一样的,所得到的制度保护是相同的。”一家股份制银行广东分行的负责人这样解释说。
超过50万元上限不予赔付?
征求意见稿设置了50万元的赔付上限,但这并不意味着超过50万元就不予赔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测算,50万元的存款上限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不是不管,而是按程序参与破产清算。”
银行破产贷款可以不还?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由于贷款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不存在银行破产储户不用还贷的情况,银行贷款该怎么收就怎么收。
金融市场往哪变化?
“中国金融市场大变革来了。”11月30日,随着《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面世,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绷紧了神经。
“毫无疑问是重大利好。”广发证券银行业分析师沐华说,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金融风险较以往有着更大的传染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合理运用,能够有效避免危机的蔓延。
在金融史上,尽管有政府兜底,金融机构的倒闭也不乏其例。比如,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在成立不到三年就被关闭。
“这表明,政府兜底的‘隐性保险’也并不保险,相反会驱使一些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业内分析人士说。
在“显性保险”之后,有关专家认为中国金融市场将出现深刻的变化:一是对“坏银行”实现定点清除防范风险扩散。郭田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在妥善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对“坏银行”作出定点清除,防范风险的扩散。二是让银行业的市场竞争更为充分建立优胜劣汰格局。接受记者采访的不少专家认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变身显性,银行是否“国有”作为储户存款配置的指标意义将进一步淡化,在中小银行获得难得的发展机会的同时,银行业的竞争更为激烈,行业将出现进一步分化的格局。三是为金融机构退出奠定基础,为“银行破产”清障铺路,有利于中国金融业尽快走出“刚性兑付”困局。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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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导语:存款保险条例下午公布,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3月31日消息,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今日正式公布,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你必须知道的十件事
问题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要义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大要义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足额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也通过宣布明确的法律保障政策,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金融安全网。
接近央行人士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的保障银行业的稳定和存款人存款安全。
问题二:为什么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要参保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它要求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商业银行经营破产不能兑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偿付法定数额。
按照草案,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有关专家称,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要求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有利于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问题三:为什么有的存款不予承保
虽然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被要求应当参加存款保险,但并非所有存款都在保护范围内。
草案规定,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险的保护范围内;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有关专家表示,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问题四:保费怎么交
虽然存款人是受益者,但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费。接近央行人士表示,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非存款人。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的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保费收取将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差别费率的主要依据是金融机构的不同经营质量。
“存款保险制度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促使银行进行稳健的经营。”该接近央行人士说。
有关专家也表示,这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题五:偿付限额为什么定为50万
偿付限额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
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 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含各类企业)提供100% 的全额保护。
50万偿付限额的确定,核心是保护小额存款者的信心。“要尽量稳定小额存款人的信心。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保90%的存款人,把这部分人的信心稳定住,这个制度就非常有效了。现在的核心问题就是稳定小额存款人的信心。”
“我们发现,即使某家很小的银行经营正常,可能因为偶发事件、谣言或其他原因,小额储户就会去挤兑,这就造成了银行的不稳定。”接近央行人士称,监管层意图也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稳定小额存款人的信心。“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在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针对小额存款人的信心稳定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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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50万以上的安全保障在哪里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接近央行人士称,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促成好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好银行,使存款人得到充分保护。
确定偿付限额的时候,考虑到限额以上的人群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这部分存款人自己会进行较好的风险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下来偿付限额定为20万就足够了,可以为90%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目前偿付限额定为50万,则可以全额保护99.5%以上的存款人。
问题七:会否引发银行存款搬家
由于不同类型的银行存在股东背景、资产规模等差异,因而其风险防控与处置能力也存在差异。市场一度争议,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否会引起银行存款搬家。
专家称监管层有信心不会出现这样的流动性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基础性制度安排。
目前国际上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包括经济危机中很多临时实行全额保险的国家,都没有发生过存款搬家。
问题八:为什么利好中小银行 对银行股有何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此外,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收取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对银行来说,可能会因“存款搬家”而对业绩造成负面影响,按照2013 年末数据测算,将降低银行业净利润 3%左右,不过,竞争变大下各家银行估计也会使出浑身解数,力求差异化发展,说不定会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当然,各家银行情况也不同,(行情601377,咨询)在最新一份研报中分析了各家银行业绩可能下滑的比例,(行情601166,咨询)、(行情600016,咨询)、工商银行(行情601398,咨询)、建设银行(行情601939,咨询)受到的影响最小,在3%以内;华夏银行(行情600015,咨询)、平安银行(行情000001,咨询)和中行(行情601998,咨询)受到的影响最大,均超过4%,其中华夏银行高达4.46%。
问题九:万一银行破产了,谁来赔?
这次专门成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问题十:如何理解市场化退出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接近央行人士向媒体解释称,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就是市场化,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也要完善市场化。
该人士举例称,比如一家农商行出现资不抵债、资本充足率降到百分之一,这时候银行股东要么补充资本,要么退出,引进新的股东承接。实际上只是换了股东,对银行客户来说,存款贷款都不受影响。
该人士表示,退出并不意味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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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保费对银行影响小 放心买入银行股
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平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行情600999,咨询)认为,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稳定的定海神针。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有利于利率市场化过程融体系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不改此番银行股行情,继续强烈推荐银行股。①许多银行股还没未创年内新高,银行业14 年以来涨幅仍大幅低于市场平均水平;②来自居民资产配?的增量资金进入的势头还没有结束;③银行平均6%以上的高股息率和0.9 倍PB的低估值状态还没有改变。
(行情601901,咨询)最新研报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将于2015年1月推出,作为利率市场化重要的一环,其推出意味着利率市场化渐行渐近,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有助于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改善货币资源配置方式。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利率市场化制度安排是不断改进的,从推出到完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此外,由于市场化,很多经营不善或者风险管理不当的小银行被破产清算,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能阻碍银行的破产,中国部分经营激进的农信社,城商行等同样存在着破产清算的可能。对于证券市场,存款保险制度短期有助于继续提升市场偏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兜底系统性风险,建议继续关注金融和地产领域的投资机会。
认为,权重巨大的银行股板块的大幅上涨可能和增量资金推动有关。一方面,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环,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意味着利率市场化阶段性政策落地,市场对政策面的担忧进一步消除。另一方面,在牛市预期下,银行股作为估值洼地,有强烈的补涨要求,未来大盘要再创新高,再续“牛”途,都必须依靠银行板块。因此,大成基金将继续看好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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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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