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立制果业企业控制面板在哪里打开

栖霞海升果业有限责...
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陕西西安,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陕西乾县、陕西渭南、陕西洛川、辽宁大连、辽宁瓦房店、山东青岛、山东烟台、山东莱阳、山西运城、安徽砀山、河南灵宝设有十一个生产基地,在美国纽约设有营销公司,现有员工一千六百余人。公司产品95%以上出口至北美、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出口额连年位居全国同行业首位。2005年,公司获得全球最大投资银行――美国高盛集团注资,成为海升第二大股东;公司于日在香港主板上市(Stock Code: 0359.HK);2010年,公司并购日本伊藤忠在中国的三个工厂,总产能达到40.5万吨。2006年,公司引入全球最大的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翰威特,进行职位分析、绩效管理、薪酬等人力资源项目的诊断与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栖霞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镇,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金6000万元,是栖霞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主要从事浓缩苹果汁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在海升企业,“以人为本”是我们企业文化的核心。我们深信员工是公司的最大财富, 充分尊重每位员工和最大程度发挥其才智和潜力,是企业成功的必须要素。海升致力于谋求股东、员工、客户和整个社会的福祉。我们坚信只有公正对待每一位员工,实施公平的激励和奖惩,给与他们充分机遇和挑战,共同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公司才能得到最大的成功和发展。因此,海升不但提供优厚的薪酬待遇,更重要的是还有广阔的职业成长空间,公平的晋升机制,创造和挑战的环境,及接触、参与食品饮料前沿技术创新和现代企业管理的机会。浓缩果汁行业全球领先企业,港股上市公司,年轻的管理团队,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不拘一格选才的用人理念:栖霞海升诚邀您的加盟!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业内有竞争力的薪酬;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优越的住宿条件(空调、独立卫生间、热水器、有线电视、宽带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乒乓球、篮球、羽毛球、烧烤晚会等);广阔的晋升空间......
公司网站:地&&&&址:山东 烟台 栖霞 臧家庄镇茂隆山路&&&&&&&&&&&邮政编码:265304
你是职场人,看到好的讨论你就去回,他要是没有回你,你就分享个新讨论,有200万粉丝顶你!新版企业粉丝团隆重上线,你今天回了吗?赴日本考察果业有感-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责编:崔宁
&&& 为了学习考察日本果业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先进 验和技术,加强交流与合作,10月30日至11月10日,我随延安市政府果业考察团,先后拜访和考察了东京大田青果批发市场,青森县农协果汁加工厂、青森县果树试验场、野村元艺场、长野县果树试验以及长野县农协。通过长时间的访问和广泛交流,亲身感受了日本国科技和经济的发达,尤其是果业的生产管理技术,领先世界,让人& 服,思想深受触动。日本不但自然环境好,现代化程度高,人民生活很富裕。&&& 一、日本果业概况&&& 日本国土总面积37.7万平方公里,人口1.26亿,其中农业人口389万人,农业耕地490万公顷。&&& 苹果在日本有120多年的栽培历史,总面积70万亩,年产量100万吨,主要分布在青森、长野等县,其中青森县是日本果业的代表,生产技术世界领先,面积和产量分别占到全世界的50%。苹果生产以自销为主,品种以富士为 主,苹果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较高,产前、产中和产后的问题都通过农协来解决,农协不仅有自己 果品加工厂、冷藏库、采后处理系统和专门的技术指导人员,还有自己的银、保险。&&& 日本苹果的销售多以箱或个人为单位,售价相对较高。日本果园耕作便利,通风透光条件好;园内一般2-3种草混种,覆盖率非常高;苹果多为无袋栽培,占到70%以上;反光膜普及应用,果实全面着色浓红,既见不到红绿相间的斑块,更见不到75%以下的小果。&&&&日本果业的机械化程度很高,自走式喷药机、割草机、施耕机、施肥机、采果梯、田间升降式作业车,小形运输车,小形运输车一应俱全,而且果园建到哪里,道路就硬化到哪里。果品采收后直接进入冷库,其贮藏量占到85%,全部实行冷链运输,劳动效率非常高。日本果采收后商品化处理程度相当高,必须经过专业的清洗、打蜡、分级包装,包装箱外注明了产地、品种、个数、等级、生产者姓名和监督电话。&&& 二、几点启示&&& 通过学习考察,与日本果业相比,我县果业的主要问题是土地肥力差、有机结合量低,重视树上,忽视地下,四大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生产水平低,产业链条短,思想观念滞后,经济效率差,而解决问题出路就在于提高土地肥力,关键在于打好四大技术措施的落实,途径在于发展农民协会,措施在于搞好配套技术服务,根本在于搞好果农素质。&&& 启示一:提高土地肥力是果业发展的出路所在&&& 通过考察,我进一步认识到导致宜川苹果树弱化、花芽形成难、连续结果能力差、果个大小不整齐、着色慢而均匀、嗜口性愈来愈差的根本原因是土壤有机质含量低、各种营养分配不合理,土壤正在走向贫脊化。日本果园的有机质含量一般在3-4%以上,最高达10%,而我县平均0.7-0.7%,不足1%。这样的土壤肥力,任凭我们怎样加强树上管理,也很难生产出高质量的果品。要真正改变目前果品质量差、效益低的现状,就必须把加强果园土壤管理、培肥大始终放在果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增加有机质,增强优质果品生产的动力源泉。&&& 启示二:抓好以大改形为主的四大措施落实是根& 果业质量效益水平的关键所在&&& 在日本考察中我们发现日本果园有各种密度,不同树&&&&&&&&&&&& 和品种的果树,且每种类型都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无论哪种类型均枝平缓,挂果均匀,果个、果形整齐一致,通风透光及作业条件非常好。大改形的目的是解决群体个体密闭问题,今冬明春所有挂果果园要全部进行大改形,并且严格按技术措施,一步到位;对新建树园,要调整好密度,降低枝量,培养强壮的中干。&&& 启示三:培育和发展农民协会,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证实现最佳效益的有效途径。&&& 日本的农协有自己的银、企业和门店,靠相对便宜的生产资料、机械维修、顺畅的市场销售和新品种、新技术吸引农民,承担着生产、经营指导,信贷服务,检查督促及果品销售等主要职能,在整个日本果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 目前,我的小果协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我们应积极发展培育和完善,并逐步加以引导和规范,使其快速发展壮大,在果业结构调整、市场销售、产业服务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启示四:搞好配套技术服务是提升果业发展水平的措施所在。&&& 日本果园的生态非常好,杜绝禁用农药使用,真正实现了无公害生产。他们十分重视果树授粉问题, 认为人工授粉、果园施蜂是解决果园授粉精不良、果形端正、果个不均匀不可缺少的技术措施,而我们为了提高果品外观质量,竞把套袋作为无公害生产的重要措施,这种以牺牲果品内在品质为代价的栽培理念,充其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我们必须加快快速“果、畜、沼、窖、草”五配套生态水平。&&& 三、几点建议&&& 1、大力实施沃土工程。要围绕“巧施肥,无公害”两大目标,积极发动广开有机肥源,加大果园有机肥料施入,尽快提高我县果园有机质含量,增强优化苹果生产的动力,一是由林业局划定林区,组织职工收集&&&&&&&&&&&& ,并以成本价由各乡镇组织果农运回施入果园,二是加大果园种草力度,改善土壤理化结构,增加有机肥源,三是积极推广果园沼养畜,支持和鼓励发展养畜业,多渠道开辟有机肥源。&&& 2、坚定不移地搞好果树大改形,果树大改形是我县今冬明春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改形中,该挖的挖,该剪的剪,该降的降,该推的推,我们必须按照要求,采取强力措施,加大改形力度,严格改形标准,一步改形到位,保质保量完成改形任务。&&& 3、积极培育和发展果农协会,要&&& 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吸收会员,要坚持和重视果协的建立,让协会发挥收资供应,技术服务、组织销售等作用,使协会真正成为帮助农民增收的载体,成为保进果业产业化的载体。&&& 4、加强技术增训和交流合作。一方面县果业局要加紧培训县、乡果业技术人员,要&&&&& 请专家讲课,统一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县果业局也要组织专业人员逐乡逐村,对农民技术员层层开展培训,同时,县果业局要和省、市农业部门联系,积极和日本的青森、长野两县结为友好合作伙伴,建立固定的联系,每年请他们的专家来我县讲课,培训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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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知初字第153号 &&  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7番1号。  法定代表人西垣浩司,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蓉晖,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虹环,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筱原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焕平,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文,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体育东路138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韩惠源,总经理。  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日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三立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胡蓉晖、原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00年10月19日、2000年10月25日经人民法院报向被告三立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三立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不仅在日本注册了NEC商标,而且于1979年7月28日在中国注册了NEC商标,并依法进行了续展,因此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是NEC商标无可争议的商标专用权人。三立公司自1997年9月至1999年初曾经是NEC笔记本电脑代理商。三立公司于1998年2月12日,注册了“.cn”域名,并将使用该域名开设的网页用于商品宣传,且在该网页上有NEC的标志。得知上述情况后,日电(中国)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通过电话对三立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出抗议,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域名。但三立公司不仅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以维护费为名要求原告以5万元人民币交换该域名。同年5月底,三立公司主动与原告就此进行会谈,以注册该域名是为了宣传NEC产品并发生了相关费用为由,要求原告补偿3万元人民币。日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信函明确拒绝了其无理要求,同年6月8日重申了要求三立公司停止使用该域名的一贯立场。但三立公司仍一意孤行,通过电话表示可以没有金钱补偿,但希望以恢复三立公司的NEC笔记本电脑代理权等方式进行补偿,并于同年7月12日致函日电(中国)有限公司,要求就此事进行高层会晤。对此,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日再次致函三立公司,要求其撤销NEC域名注册,但三立公司至今没有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三立公司故意以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作为三级域名的行为并在其网页上使用NEC商标的行为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三立公司停止使用其恶意抢注的域名“.cn",并撤销其域名注册;2.依法判令被告三立公司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NEC注册商标;3.判令被告三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三立公司既未在法定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在诉讼期间就原告的指控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79年7月28日,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NEC文字商标,注册号分别为96974、96975、96977,核定使用商品分别是第14类(国际分类为第9类)、第15类(国际分类为第11类)、第17类(国际分类为第10类):有限电、无线电设备、收音机、留声机、照像、电影、光学、热工、检验和测量用器械、仪器;电器照明设备、电工器具、器材;医疗和兽医用器械仪器。有效期限自1979年7月28日起至1989年7月27日止。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对上述注册商标依法进行了两次续展,续展有效期分别为:1989年7月28日起至1999年7月27日止、1999年7月28日起至2009年7月27日止。  1994年12月7日,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另一种字体的NEC文字商标,注册号为718778,核定使用商品是第9类:数字中心局开关系统、数字专用小交换机、微波通讯系统等。有效期分别为:1994年12月7日起至2004年12月6日止。  1999年1月21日,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与上述718778号注册商标相同字体的NEC文字商标,注册号为1240995,核定使用商品是第9类:荧光灯启动器、引燃开关。有效期为:1999年1月21日起至2009年1月20日止。  1996年11月16日,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书面通知日电(中国)有限公司:“根据1996年4月17日召开的‘NEC商标标志审查委员会’第74回会议审查的结果,同意贵公司按下列方式使用NEC商标标志:企业名称:中文:日电(中国)有限公司;英文:NEC(China)Co.,Ltd.并指出,NEC商标标志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徽章、商标及服务标志”。  1997年9月29日,被告三立公司作为NEC笔记本电脑销售总代理之一与另外三家公司共同签署了NEC笔记本市场行为规则备忘录,该备忘录载明:三立公司作为NEC笔记本总代理的任务是负责全国部分地区(分公司)分销并负责整个市场的监督工作总策划。  1997年11月11日、1998年1月24日,三立公司与NEC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两份NEC服务器销售协议。根据这两份协议,三立公司可分别获得HK$300000、HK$400000的推广费用。原告因此证明被告三立公司知道NEC注册商标项下的产品的种类以及销售NEC注册商标项下的产品将给自身带来利益。  1998年2月12日,被告三立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cn域名。  1998年9月29日,日电(中国)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cn域名,未被获准。  1996年6月8日,日电(中国)有限公司致函三立公司,称:你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登录包含注册商标NEC的上述域名,以及在此域名上所使用的有关NEC的文字和图片,均未经NEC商标权人的许可;此域名及相关网页中所含NEC为我公司注册商标,任何未经我公司书面许可的使用行为均为侵害商标注册权的违法行为;希望三立公司立即终止上述域名的使用,并尽快完成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注销手续。1999年7月12日,三立公司致函日电(中国)有限公司,要求双方在负责人层次上建立对话关系以解决NEC域名一事。1999年9月1日,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和日电(中国)有限公司共同再次致函三立公司,声明:NEC是我公司登记注册的商标。贵公司使用含有NEC字样的域名,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域名是我公司域名或误认为贵公司与我公司有业务关系,从而有可能对我公司造成损害。因此,希望贵公司能自行放弃该域名,主动向CINNIC申请撤销该域名。三立公司未予回复。  1999年7月30日,应日电(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北京市公证处对三立公司在国际互联网注册的域名及其他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测试。测试结果为:在输入网址:网址(网址为:http://.cn/enterprise/nec/indexl.htm后,出现的页面上有显著的NEC及“Just Imagine NEC Multimedia”文字;在输入http://.cn/enterprise/nec/old/indexl.htm)后,进入三立公司网站的主页,在该主页的产品介绍中,均为对NEC笔记本电脑及NEC服务器的产品介绍。  2000年7月19日,应日电(中国)有限公司的请求,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三立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域名及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测试。测试结果为:在输入网址:http://.cn/indexl.htm后,出现的页面上有显著的NEC及“Just Imagine NEC Multimdeia”文字,但此时已无法点击进入网页上的任何内容。  原告为证明NEC为驰名商标,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举办98 NEC杯全国马拉松锦标赛、NEC杯天津马拉松赛的9张照片,在北京、上海、广州、香港、台湾所作的户外(建筑体)广告照片5张,举办第四届NEC杯围棋赛的照片6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96974、96975、96977、718778、1240995号商标注册证及其续展证明、NEC笔记本市场行为规则备忘录、日电(中国)有限公司致三立公司的信函、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和日电(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致三立公司的信函、三立公司与NEC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日本电气株式会社致日电(中国)有限公司的通知、(99)京证经字第09632号公证书、(2000)京国证民字第2603号公证书、当事人的开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早在1979年就在我国注册了NEC文字商标,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对其注册的NEC文字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依据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授权通知,原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在公司英文名称、公司徽章、商标及服务标志范围内对NEC商标进行使用。原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是NEC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该商标的使用及其收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域名作为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确定网络地址,便于网络上的信息传递。由于域名具有识别性,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因此往往被用作商业标识符号。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的实质部分,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人的信息和服务。在现代信息社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商业宣传,可以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因此,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必然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告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为宣传NEC商标及其产品,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广泛、深入、持续的广告宣传,如举办全国性马拉松、NEC杯围棋比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得NEC注册商标已成为我国相关领域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因此,应认定NEC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被告三立公司作为NEC产品销售的总代理商,对NEC商标的权利状态、所享有的知名度及该商标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应十分清楚。三立公司在未获得NEC商标专用权人―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明确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NEC商标注册为其域名,并在网页上公开使用NEC字样。三立公司在明知NEC为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NEC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从而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以增加其网站的访问率。因此,被告三立公司注册和使用“.cn”域名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在客观上,该行为不仅使原告无法在中国互联网上利用其NEC商标的知名度及商誉进行商业活动,降低了其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而且足以造成NEC用户对商标权人和产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从而损害原告的利益。同时,三立公司在NEC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无偿在网页上公开使用NEC商标标识。该行为在客观上使得公众产生联想,误认为三立公司与NEC商标专用权人及其商品间有某种联系,从而使公众造成混淆。故被告三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构成了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cn”域名;  二、被告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NEC标志;  三、被告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其注册的“.cn”域名。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原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娄宇红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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