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计息信用卡计息方式卡主领用附属卡最多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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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银行的信用卡不是全额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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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卡界, 积分 612, 距离下一级还需 587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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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一下央视的一个栏目,叫什么质量调查,关于讨论银行全额计息是否合理的问题,当时正在家里带孩子,因为比较吵也没听清楚电视上的内容,
我想问一下,目前究竟有哪些银行的信用卡是全额计息的,
我目前就一个信用卡是招商银行的,好像是全额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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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eapony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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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和农行不是,浦发也不是。详细内容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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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pony 发表于
工行和农行不是,浦发也不是。详细内容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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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m555 发表于
多学习游戏规则,才不会被信用卡坑,才能为我所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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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是免全额罚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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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m555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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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jet 发表于
目前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是免全额罚息的
我再打银行客服咨询咨询吧,也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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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炮轰信用卡逾期还全额罚息 利息差距68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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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华夏信用卡申请人可登录华夏信用卡网站或者通过营销宣传折页阅读)的基础上,华夏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 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申请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 申请&&&&&&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甲方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乙方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取得他人的同意,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为信用卡业务之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有关方面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 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收集、处理、传递、使用及留存乙方提供的或甲方查询到的信息(超过上述期限的,甲方有权销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包括乙方未按照本合约履行义务的信息,如拖欠、逾期等信贷交易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有权为履行信用卡业务之目的,将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并取得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的保密承诺。2. 信用额度与卡片激活&&&&&&&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并有权予以销毁。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透支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两个及以上透支账户,乙方各账户实际使用总额度不超过甲方所核定的乙方最高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账户额度。发卡后,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乙方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并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六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因其他情况甲方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的,应在额度调整后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通知乙方。 3. 债务责任&&&&&&&根据乙方的发卡申请,甲方有权向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并可为主卡持卡人指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于本人卡片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 签名及密码&&&&&&&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记录,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甲方认可的不需经过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分期付款、自动还款、邮购等)均为该交易的有效记录。乙方信用卡账户中的上述所有交易记录,均为乙方用卡的真实凭证,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互联网交易&&&&&&&乙方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3. 热线服务&&&&&&&甲方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为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信用卡服务。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信用卡网站对本人信用卡账户进行账务管理。 4. 清算&&&&&&&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时,即为其开立信用卡项下的实名制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乙方在境外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除外);乙方在境内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乙方的外币债务应按甲乙方事前约定的币种偿还;也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按甲方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以人民币在甲方购汇偿还。乙方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网络进行的交易,当地货币与指定清算货币的清算汇率和费用执行国际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5. 交易纠纷&&&&&&乙方与特约商户或与办理预借现金、转账、还款等业务的其他机构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及费用。 6. 补领卡&&&&&&&乙方卡片挂失、损坏等,如需继续使用,可通过服务热线电话办理换领卡、补领卡等手续。 7. 违约与还款能力降低&&&&&&&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任意一种的即视为违约,包括:(1)违反中国或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华夏信用卡章程》、本领用合约约定或超越中国银联、指定的国际信用卡组织和甲方允许的合法交易范围使用信用卡的; (2)使用信用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支付消费及服务费用为名套取资金(现金、转账)等可能危害甲方债权或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 (3)出租、转借、让与或以其它方式由他人占有或使用信用卡的;(4)名下任何一张信用卡在到期还款日清偿的欠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 &&&&&&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之任意一种即视为还款能力降低:(1)在甲方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任何其他债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2)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3)乙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4)乙方财产(包括抵押房产、其他动产与不动产)被没收、征用、查封、损坏、扣押、冻结的或乙方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5)出现任何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事件。&&&&&&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者还款能力降低事件,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1)在欠款发生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司法催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等,以及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通报; (2)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卡片信用额度、告知信用卡欠款提前到期、提前对乙方已借款项进行催收、止付卡片等;(3)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名下所有信用卡全部或部分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等; (4)有权解除与乙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卡片被收回后,乙方仍应承担全部未偿信用卡债务,包含全部未偿本金、利息及费用。(5)有权随时将乙方违约情况和个人资料向依法成立的任何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8. 个人所得税缴纳&&&&&&乙方参与信用卡促销活动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由乙方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并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1. 相关服务价格详见附件。&2. 免息还款期&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对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不含透支转账),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五十一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自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 3. 最低还款和部分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 4. 预借现金&&&&&&&乙方可使用信用额度通过网点柜台、各类自助机具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付的利息和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5. 支取存款手续费&&&& 乙方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联网的各类自助机具或甲方网点柜台提取。乙方应按规定承担支取现金的手续费。 6. 费用&&&&& 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收到信用卡后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乙方超过信用额度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应按规定支付超限费;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账户若出现超信用额度用卡或还款延滞情形,则当期所有账款不得享受免息待遇。以上项目的费用收取按办理。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超限费、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7. 还款&&&&&&&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可根据账单中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归还至相应的账户;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从乙方在本行开立的指定借记卡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如由于乙方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乙方欠款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乙方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政策视情况变更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还款顺序。 &&&&&&乙方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以下方式存入偿还: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通过境外汇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购汇方式等。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账单 1. 对账单服务& &&&&&&甲方依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 2. 对账单查询&&&&&如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或对账单所列交易有异议,应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和要求更正。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甲方对于境内交易查询将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境外交易四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如签账单真实、有效,则乙方须支付调单费用。第五条 有效期 1. 有效期&&&&&&&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前,甲方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更换新卡,并按照甲方收费规则收取相应的年费等相关费用。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日一个月前以书面、致电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逾期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2. 停用&&&&&&&乙方欲停止用卡,须通过信用卡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停用或办理销户手续,甲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年费,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3. 销户&&&&&&主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一并办理销户。如仅注销附属卡,不影响主卡使用,账户内其他卡片不作变动。如卡片未过有效期应先办理销户申请,三十日后再办理销户的具体手续,甲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年费;如卡片已超过有效期三十日,则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条 重要安全事项 1. 重要信息&&&&&&&乙方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乙方的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 挂失&&&&&卡片丢失,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并按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或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挂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 挂失生效后,乙方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乙方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3. 密码修改和重置&&&&&&&妥善保管密码,并可通过甲方各类自助机具、网点柜台终端、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修改密码。如遗忘交易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交易密码。 4. 华夏信用卡服务热线为:400-66-95577。&第七条 未尽事宜1.《华夏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一部分,乙方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当提前阅读并承诺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 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及甲方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况,对本合约及章程进行修订或对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进行变更并通过官方网站、各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进行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接受调整或变更的,有权向甲方申请销户。 2. 甲乙双方的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八条 生效&&&&&&&本合约经乙方亲笔签名后生效。合约项下乙方清偿全部甲方信用卡债权债务并销户后,本协议失效。
附件:《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价目名录》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和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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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
文&&&&&&&&号:农银发[2000]15号
发布日期:日
生效日期:日
(日 农银发[20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精神,总行对原《中国金穗信用卡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卡部)。
附:一       中国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以下称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信用卡只限在中国使用。
  第二条 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财产共有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不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须在发卡行开立备用金账户。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存款按照中国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须与发卡行书面签订领用协议。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还需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以保证担保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以质押方式或抵押方式的,质押物金额或抵押值:金卡不少于5万元,普通卡不少于2万元。
  第五条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可定为一年或二年,逾期自动。但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申领金穗信用卡的客户需交纳年费,其中,金卡每年50元,普通卡每年20元。有效期为两年的卡,两年年费可一次交清,如中途退卡,年费概不退还。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满,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可到发卡行换领新卡。持卡人如不准备继续使用金穗信用卡,需提前一个月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通知,将金穗信用卡退回发卡行,申请办理销户。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透支。
  第七条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存款,需支付1%但最高不超过10元的手续费;异地办理转账业务,按每笔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八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密码可在农业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查询账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取现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异地使用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存取现金标准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购物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信用卡账户内办理。发卡行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发送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可在一个月内到发卡行查询,发卡行30天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持卡人备用金账户应保持足够余额,用于消费时可在发卡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单利,并按照中国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不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将取消其使用金穗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发卡行为其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 金穗信用卡及其账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如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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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农银发[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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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须由原申领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证明,并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损失,由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金穗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书面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挂失手续费50元。在受理挂失次日24时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除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持卡人也可凭密码对账户进行控制,凡与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将信用卡与密码分开妥善保管,以避免金穗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密而遭受损失。
  第十五条 金穗信用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发卡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的权利,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和特约单位收回金穗信用卡。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批准后执行,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附:二       中国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和《中国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穗准贷记卡是中国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准贷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的中国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领及
  第四条 金穗准贷记卡申领条件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换和注销。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凡居住户口在发卡行所在地并在当地工作,或在发卡行所在地工作、具有部门出具的居住两年以上证明,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家庭财产共有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不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金穗准贷记卡持卡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金穗准贷记卡章程,履行《领用协议》,按照发卡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有效担保,无当地正式居住户口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两种(含)以上的方式;
  (二)按规定交存备用金和交纳年费;
  (三)须向发卡行提供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领金卡的单位必须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状况好、有较强的债务偿还能力和良好信誉;
  (五)申领金卡的个人必须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和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个人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申领员工卡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人事部门证明。当持有员工卡的职工离开时,应由发卡行会同原提供证明的人事部门收回员工卡。员工卡持卡人不得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 申领个人卡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三种。当持卡人不偿还因使用金穗准贷记卡而形成的债务时,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质押方式或抵押方式的,发卡行有权依法处置质押权利凭证或抵押物。
  (一)保证担保。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对其的持卡人因使用金穗准贷记卡形成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民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同一保证人最多只能为3人提供保证,不允许循环保证。家庭财产共有人不能相互保证。保证期间按保证人与发卡行在《领用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确定。持卡人换领新卡时,保证人如未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退保要求,视同继续保证,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如保证人要求解除保证责任,须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在发卡行同意后可解除保证责任。发卡行接到保证人的退保申请,应及时通知持卡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持卡人仍未另外提供保证人或方式,可对该卡进行主动止付。发卡行主动止付满30天,确认持卡人还清全部债务后,可同意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如持卡人另外提供保证人,保证期间从前一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开始。
  (二)质押担保。指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申领人可以当地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向发卡行质押,发卡行不得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权利质押,也不得接受动产质押。质押的,由发卡行与申领人订立书面质押。质押存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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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农银发[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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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金卡不少于5万元,普通卡不少于2万元。以质押方式的,其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存单金额的80%。质押存单在金穗准贷记卡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前,持卡人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发卡行应对质押存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停止办理该存单的支取手续,对其妥善保管。
  (三)抵押担保。指申领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向发卡行提供抵押物,对持卡人因使用金穗准贷记卡形成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发卡行有权按《担保法》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抵押时应由有权部门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办理抵押物登记,由发卡行与申领人订立书面抵押。抵押物的价值不得少于“质押”款规定的金额。
  第六条 为防范风险,各发卡行须对申领金穗准贷记卡的单位、个人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担保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及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签名、印章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是否符合条件,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及有关附件是否真实、齐全等。
  发卡行应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估,审定是否为其发卡。如同意发卡,确定其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
  对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发卡行应认真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保证人签字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或由发卡行部门确认。
第三章 开户及销户
  第七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准贷记卡,须按规定填写“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协议》,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收到申请表后,应及时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发卡资格的,尽快予以发卡,最长不得超过30天。发卡行为申领人开立记名账户,要求其按照规定的起存金额交存备用金。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为一或两年,至截止月的最后一天。
  第八条 发卡行应至少在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持卡人发出换卡通知书。如持卡人未通知不换新卡,发卡行提前制好新卡,并送交原受理申请网点,为持卡人换卡。持卡人可于到期当月到原受理申请网点填写换卡申请书,换领新卡。换卡时,持卡人应将有效卡交回发卡行。
  第九条 持卡人无透支款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可对其账户作待销户处理。已做待销户处理的金穗准贷记卡,只能做销户处理。持卡人要求继续使用的,发卡行应视同重新申请。
  (一)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持卡人明确不换新卡,又未申请销户;
  (二)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持卡人未明确不换新卡,发卡行为其制好新卡,经通知后持卡人一年内仍未领回新卡;
  (三)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金穗准贷记卡销户:
  (一)持卡人要求结束其账户,交回其全部金穗准贷记卡满30天;
  (二)持卡人要求结束其账户,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30天;
  (三)持卡人要求结束其账户,已办理书面挂失满30天;
  (四)持卡人书面委托代理人按照(一)、(二)、(三)的规定代其销户,代理人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代持卡人销户;
  (五)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要求办理销户;
  (六)已做待销户处理的持卡人申请结束其账户。
  第十一条 金穗准贷记卡销户后,持卡人可办理质押存单的支取。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金穗准贷记卡所有支出交易必须经持卡人签名确认。发卡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持卡人提供六位数的个人密码,持卡人用以保护其资金安全。办理金穗准贷记卡交易时,经办人员应要求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如该卡无个人密码,可由经办人员输入任意一组六位数字。受理行的所有联线设备必须具备以上功能。
  第十三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受理网点办理现金存款。
  持卡人在受理网点手工办理交存现金,应在存款单上填写存款金额并签名确认,与金穗准贷记卡一并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金穗准贷记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如为异地卡,经办人员还应填写发卡行联行行号),并签本人姓名,办理交存手续。
  持卡人在联机网点交存现金,经办人员审核并收妥现金后,刷卡,打印凭条,将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后,将凭条回单联及金穗准贷记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存现金额超过5万元的,要采取双人复核;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可即时抵用,超过5万元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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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收妥后才可抵用。
  第十四条 个人卡持卡人可在受理网点支取现金。取现时,应将金穗准贷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人员。印有照片的金穗准贷记卡可免交有效身份证件。
  经办人员在受理金穗准贷记卡时,应核对以下内容:
  (一)卡片签名条上无“样卡”字样;
  (二)卡片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三)卡在有效期内;
  (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印有照片的金穗准贷记卡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五)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的签名相符,标明的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一致;
  (六)卡片背面持卡人的签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审查无误后,手工办理取现的,持卡人在取现单上填写取现金额,并签名确认。经办人员收到取现单后,查阅止付名单,如持卡人的金穗准贷记卡未被列入“止付名单”,经办人员压卡,超过索权起点金额的,向发卡中心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一致后,办理付款,将现金、金穗准贷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在联机网点取现,经办人员刷卡,输入取现金额,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一致后,办理付款,将现金、凭条回单联、金穗准贷记卡、有效身份证件交持卡人。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在受理网点办理转账结算,包括转账存入和转账支出。转账结算业务必须持卡办理。转账存入参照存现的操作办理;转账支出参照取现的操作办理,办理转账支出业务须逐笔授权。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持卡人购物消费时,需将金穗准贷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印有照片的金穗准贷记卡可免交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参照受理网点取现业务审查金穗准贷记卡。审查无误后,采用手工办理的,经办人员查阅“止付名单”,如未被列入“止付名单”,经办人员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商户名称和编号。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索权起点金额时,应向发卡中心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金穗准贷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和签购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使用POS进行交易的,经办人员刷卡,输入交易金额,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一致后,将金穗准贷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和签购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如因POS本身或通信线路故障造成操作失败,可采用手工办理。   特约商户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金穗准贷记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行。使用POS结算的,可以POS结算单代替汇计单。   净计金额=签购单总计金额-手续费金额   手续费金额=签购单总计金额×结算手续费率   收单行接到特约商户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为特约商户办理进账,如为异地卡,则与发卡行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 当持卡人购物后要求退货时,特约商户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退货分为手工方式和联机方式。   (一)以手工方式办理退货的,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可以使用退货单压卡或用签购单压印红字,填写原交易金额、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商户名称和编号,原交易金额超过索权起点金额的,还须填写授权号码,并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如果当天退货金额小于收单累计金额,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将退货金额在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后填写汇计单,按汇计金额计算净计金额及回扣金额,退货单随进账单、汇计单、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行。收单行收到进账单后,按净计金额为特约商户办理进账,并根据退货单或红字签购单,按金穗准贷记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地点、交易金额、授权号码,确认该笔交易。   如果当天退货金额大于收单累计金额,根据与签订的协议,特约商户可开出转账支票办理退货款的转账结算。收单行收到支票后办理进账,确认退货交易,收取的回扣退还特约商户。   (二)以联机方式办理退货的,退货必须在原交易发生的POS上进行。经办人员刷卡,输入原交易金额、交易日期、授权号码、交易流水号,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退货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如果该台POS当天退货金额小于收单累计金额,退货金额在收单累计金额中抵减,以POS结算单代替汇计单送收单行;如果该台POS当天退货金额大于收单累计金额,退货金额在当日该特约商户累计收单金额中抵减;如果该特约商户当天退货金额大于收单累计金额,参照手工退货操作处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可按协议委托银行办理代收代付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可由银行批量处理,或由持卡人到受理网点、特约单位或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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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特约单位或银行受理网点的经办人员在受理金穗准贷记卡过程中,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当地发卡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如发现该卡已被列入“止付名单”,应向持卡人声明该卡已被止付,并予以没收;如发现该卡是紧急止付卡,应没收该卡并设法稳住持卡人,立即通知签约,并协助部门采取相应行动。
?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条 各发卡行必须加强金穗准贷记卡业务授权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金穗卡授权业务。索权起点金额如下:
                     单位:元
------------------------------- |  索权起点(不含)     |  金卡  |  普通卡 | |---------------|------|------| |    民航         | 8000 | 6000 | |---------------|------|------| |  宾馆、餐饮、娱乐     | 6000 | 4000 | |---------------|------|------| |旅行社、运输(不含民航) | 4000 | 3000 | |---------------|------|------| |    商店、商场      | 3000 | 2000 | |---------------|------|------| |    其他         | 2000 | 1000 | |---------------|------|------| |    取现         | 1000 | 500  | -------------------------------
  特约商户的性质由当地发卡行界定。
 ?第二十一条 各发卡行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及授权值班制度,挑选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本行正式职工负责授权,保证每天24小时授权值班(节假日同)。如不按规定授权值班或授权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发卡行如遇授权电话变更应及时报告总行,并由总行通知其他发卡行。
 ?第二十二条 发卡分中心的授权业务仅限于同一发卡中心辖内,对其他发卡中心索权、授权,必须通过发卡中心办理,发卡分中心不得直接对外索权、授权。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授权业务顺利进行,各发卡斜匦肱浔甘谌ㄗㄓ蒙璞福??ㄒ滴褡ㄓ霉?谥辈β家舻缁啊⒋?婊?取J谌ㄗㄓ蒙璞赋?谌ㄒ滴裢獠坏盟嬉庹加茫?坏檬褂靡贫?缁笆谌ā?
 ?第二十四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须向当地发卡行索权:   (一)持卡人一次支付交易金额超过规定索权起点;   (二)交易金额在索权起点以下,但无法查阅最新一期止付名单;   (三)对持卡人的金穗准贷记卡、证件或交易等有疑问。
 ?第二十五条 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索权时,应提供本单位编号、持卡人卡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卡有效期、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索权人姓名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授权人员接到索权电话,要逐笔登记,根据持卡人的卡号确定是本地卡或异地卡,然后再分别进行处理:   (一)本地卡,应审查此卡是否已被止付、索权人提供的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档案中的是否一致、交易额是否在可用金额以内等,审查无误的,编制授权码授权;对超过权限的授权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异地卡,当交易金额在规定的索权起点以下时,查阅止付名单无误后,向索权单位返回同意交易信息;当交易金额超过规定的索权起点时,应提供有关资料向持卡人的发卡行索权。交易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填写索权单并传真到发卡行;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需要求发卡行编制授权认证码,对其进行认证。接到授权答复要及时通知索权单位。
 ?第二十七条 授权行接到索权信息应尽快作出答复,授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授权不能实时答复的,授权行必须说明原因,约定时间,由索权行再次索权。授权行不得主动授权。如特殊情况,向异地发卡行索权不能及时授权的,可要求授权行传真授权。
 ?第二十八条 收单行在向发卡行索权时,如连续拨通授权电话无人应答,可请发卡行所属的省级分行代为授权;如仍无法授权的,报经总行同意或经与该发卡行同辖的第三方发卡行证实后,可由收单行代为授权。代为授权每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由代为授权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发卡行承担。收单行应在12小时之内将代为授权情况通知发卡行。
 ?第二十九条 通过网络自动授权(含终端授权)的,交易金额超过1万元但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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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以下的交易可不再传真索权单、编制授权认证码;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必须通过电话索权。
 ?第三十条 异地卡通过网络自动授权的,因网络不通造成授权失败或发卡中心之间尚未连通网络,对在规定索权起点金额以下的交易,可由受理行进行代授权。对同一张金穗准贷记卡,受理行每日代授权不得连续超过3次,第4次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向发卡行索权,并于当日通过电话将代授权情况通报发卡行。对员工卡的代授权按普通卡索权起点金额有关规定执行。代授权的风险责任划分与手工受理相同。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如宾馆、酒店前台等)消费时,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可在消费前取得预授权。预授权操作比照授权操作处理。持卡人结账时,如果结账金额小于或等于预授权金额,可直接以实际结账金额和预授权代码进行结算;如果结账金额大于预授权金额,以预授权金额进行结算。超过部分按另外一笔消费处理。预授权结算完成后又办理预授权结算撤销的,原预授权不可恢复。
 ?第三十二条 各发卡中心应对本中心授权未达账定期进行清理,经与收单行联系后,授权未达账从授权日起满90天仍未到账的,应抄列清单,经发卡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予以取消,清单作授权档案资料保管备查。如果由此出现损失,由收单行承担。
?             第六章 透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发卡行要加强透支管理,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确定信用等级,核定相应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发卡行应对持卡人区别对待,严格控制其信用额度。经济欠发达地区更要严格限制较高信用等级持卡人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金穗准贷记卡持卡人分八个信用等级,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
--------------------------------- | |       单位卡       |    个人卡    | |级|-----------------|-----------| |别| 单笔透支| 同一账户透支余额  | 单笔透支|同一账户 | | |     |-----------|     |     | | |最高发生额|授信比例| 最高额  |最高发生额|透支余额 | |-|-----|----|------|-----|-----| |A|50000|3%  |100000|20000|50000| |-|-----|----|------|-----|-----| |B|40000|2.5%|80000 |15000|40000| |-|-----|----|------|-----|-----| |C|30000|2%  |50000 |10000|30000| |-|-----|----|------|-----|-----| |D|25000|1.5%|40000 |8000 |20000| |-|-----|----|------|-----|-----| |E|20000|1%  |30000 |5000 |10000| |-|-----|----|------|-----|-----| |F|10000|0.5%|20000 |2000 |5000 | |-|-----|----|------|-----|-----| |G|5000 |0.1%|10000 |1000 |2000 | |-|-----|----|------|-----|-----| |H|  0  |  0 |  0   |  0  |  0  | ---------------------------------
  “授信比例”是指同一账户透支最高余额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比例,根据“授信比例”确定单位卡信用等级的,须经主管行长批准;“最高额”是指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同一账户的最高透支余额。   A、B、C三个等级只适用于金穗准贷记卡金卡持卡人。
 ?第三十五条 金穗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全部透支款时,先还以前月份透支利息,再计算截止还款日的透支利息,还清当月透支利息后,偿还透支本金;持卡人不能一次偿还全部透支款时,先还以前月份透支利息,再还本金,不足偿还部分继续计算透支利息。
 ?第三十七条 金穗准贷记卡透支按发生的期限分四类管理:   (一)正常透支:指时间在60天内的透支;   (二)逾期透支:指时间在61天至180天之间的透支;   (三)呆滞透支:指时间在181天至720天之间的透支;   (四)呆账透支:指时间在721天以上的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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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透支户要进行单独监督和控制,对透支及时清分和追索,尽可能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卡行每日打印新发生的透支清单,每月打印全部透支清单。信控人员对透支户进行逐户分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透支未超过限额和期限的,通知持卡人其账户已出现透支。   (二)透支超过限额或期限的,以书面形式向持卡人催收,通知其还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证人,请其督促持卡人还款。   (三)催收满15日仍不能还清透支款项,按照方式不同进行如下处理:   1.持卡人提供保证的,应立即向保证人发出承担偿还持卡人债务的通知书。   2.持卡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将质押金转入持卡人备用金账户抵偿透支款项。透支本息小于质押金额的,按照定期储蓄存单部分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相应降低持卡人的信用等级,质押金额不符合最低规定的,通知持卡人到补足款项或提供其他;透支本息等于或大于质押金额的,按照定期储蓄存单提前支取的规定办理,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讨。   3.持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依法处理抵押物冲抵债务。透支本息小于处理所得金额的,多余款项存入持卡人备用金账户,要求持卡人提供另外的方式,否则,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取消其继续使用金穗准贷记卡的资格;透支本息大于处理所得金额的,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讨。   (四)对于拒不偿还债务的,通过诉讼程序追偿或机关追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七章 挂失与止付
 ?第三十九条 金穗准贷记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挂失以书面挂失为准。   持卡人可通过电话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是发卡行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的辅助措施,但不承担卡被冒用造成损失的责任。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应尽快办理书面挂失。   持卡人可到就近受理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异地卡必须在挂失地发卡中心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时,持卡人应填写“金穗准贷记卡挂失申请书”,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交纳挂失手续费。异地卡挂失应在取得发卡行授权后予以办理。在书面挂失次日24时之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受理持卡人书面挂失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向其说明。
 ?第四十条 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在二周内为其补发新卡。如持卡人找到遗失卡,未补领新卡前仍想继续使用原卡的,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发卡行同意,方可继续使用原卡;已补领新卡的,应将旧卡交回发卡行,新卡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金穗准贷记卡异地挂失后,持卡人根据需要可填写紧急取现申请表申请紧急取现,经办行为其办理紧急取现业务一次。紧急取现只能手工办理,必须通过电话索权。办理紧急取现时,经办行凭挂失申请书回执确认挂失人身份,填写紧急取现单(或在取现单上注明“紧急取现”字样),经发卡行授权、经办行主管人签字同意。紧急取现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可对持卡人的金穗准贷记卡进行止付:   (一)卡书面挂失;   (二)超过发卡行核定的透支限额或超过透支期限;   (三)个人卡主卡对其附属卡止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单位卡止付;   (四)保证人撤销,发卡行主动止付;   (五)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冻结止付;   (六)发卡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可申请金穗准贷记卡紧急止付:   (一)持卡人利用金穗准贷记卡连续恶意透支,已作为案件报机关;   (二)因发卡行管理疏忽造成有效金穗准贷记卡丢失;   (三)发卡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紧急止付要进行严格审查,一般情况不予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发卡行须经负责人审批,以传真方式上报总行,不得自行发送。总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紧急止付。各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卡信息后,应于接收当日内送达所辖各受理网点和重点特约单位。   紧急止付只作为金穗准贷记卡风险控制的应急措施,暂不作为风险责任的划分依据。
 ?第四十四条 金穗准贷记卡挂失止付后,持卡人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办理撤销挂失止付时,持卡人应填写“金穗准贷记卡撤销挂失止付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发卡行凭持卡人的申请书、挂失申请书回执办理撤销止付手续,并将申请书附在挂失申请书后。
 ?第四十五条 各发卡行应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一)金穗准贷记卡止付名单由总行统一每日编制(节假日照常)。   (二)各发卡行可随时向总行上报增、删止付卡信息。每日10时以前上报的列入当日止付名单,10时后上报的列入第二日的止付名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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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每日下发一期止付名单,除每月5日、15日、25日为全部的止付名单外,其余均为当日增加和删除的止付名单。   (四)各发卡行在每日14时以后接收总行下发的每日止付名单。如未能按时接收到止付名单,应及时与总行联系,否则责任自负。
 ?第四十六条 金穗准贷记卡止付名单,是划分风险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止付名单发生纠纷而形成的风险损失,其责任划分规定如下:   (一)发卡行未按规定上报和接收止付名单,或上报有错误总行不予受理,或接收不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发卡行承担。   (二)发卡行每日接收到总行止付名单后,必须在当日24时之前确保所辖各银行受理网点可查询最新一期止付名单。受理网点交易中,已上止付名单的止付卡,发生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当日24时之前的由发卡行承担,在当日24时之后的由受理行承担。   (三)发卡行每日接收到总行止付名单后,必须在当日24时之前确保所辖各特约单位(未安装POS或止付器的商场类特约单位除外)可查询最新一期止付名单。上述特约单位交易中,已上止付名单的止付卡,发生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当日24时之前的由发卡行承担,在当日24时之后的由受理行承担。   (四)发卡行每月5日、15日、25日收到总行下发的全部止付名单后,须在每月9日、19日、29日24时之前印发至未安装POS或止付器的商场类特约单位。上述特约单位交易中,当期止付名单上新增的止付卡造成的损失,每月9日、19日、29日24时之前发生的,由发卡行承担;之后发生的,由受理行承担。
?             第八章 计息和收费
 ?第四十七条 金穗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十八条 金穗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记账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根据中国此项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十九条 申领和使用金穗准贷记卡按以下规定收费,员工卡免收所有费用。   (一)年费(含磁条卡制卡工本费),每年金卡50元、普通卡20元。印有照片的金穗准贷记卡另加工本费50元。年费或工本费可从持卡人备用金账户内扣收,有效期为两年的卡,年费可一并扣收。扣收年费时,如持卡人账户余额不足所扣金额,应待持卡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时扣收,卡有效期连续计算。   (二)挂失止付手续费50元,手续费由发卡行在持卡人账户内扣收。   (三)补发新卡收取工本费,磁条卡10元,印有照片的金穗准贷记卡50元,其有效期限与原卡相同。手续费由发卡行在持卡人账户内扣收。   (四)交易手续费   1.异地存款(含转账存款)按存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最低1元,最高10元:   实收金额=存款金额+手续费   手续费=存款金额×1%   2.使用金穗准贷记卡异地取现,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紧急取现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由发卡行在持卡人账户内扣收:   取现手续费=取现金额×1%   紧急取现手续费=紧急取现金额×2%   3.异地转账支出按每笔实际转账金额的5‰收费,最低10元,最高300元(系统内部机构之间转账免收手续费),手续费由发卡行在持卡人账户内扣收:   手续费=实际转账金额×5‰
 ?第五十条 收取的金穗准贷记卡异地转账、异地取现交易手续费,受理行按手续费收入的50%向发卡行划收,划收的手续费与资金清算同时进行。异地存款、异地消费、异地挂失手续费,受理行不再与发卡行分成。
?          第九章 风险防范、控制及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金穗准贷记卡的风险防范主要指发卡前的资信审查、核定等方面;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管理、透支限额管理、授权管理、止付管理等方面;风险处理主要指业务、追讨债务、呆账核销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资信审查和核保是金穗准贷记卡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各发卡行应建立资信评估制度,完善制度,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十三条 授权工作是金穗准贷记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各发卡行要强化授权管理,加强授权权限的控制和授权事后监督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发卡行要经常分析和掌握持卡人使用金穗准贷记卡的动态并进行监测,根据持卡人账户变动情况分析持卡人用卡习惯,了解资信情况有无变化,判断是否有诈骗嫌疑。
 ?第五十五条 各发卡行应建立每日透支分析制度,根据透支清单,对透支户进行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正常的交易或不正当的操作。
 ?第五十六条 各发卡行应遵守下列金穗准贷记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1999年3月
发布单位:中国
文&&&&&&&&号:农银发[2000]15号
发布日期:日
生效日期:日
1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二)1996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呆账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总透支余额的4%。
 ?第五十七条 各分行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应本着维护农业的利益和信誉的原则协商解决,发卡行不得随意向受理行退票。协商未果的,可提请中国卡业务内部纠纷裁决委员会进行裁决。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总行制定、颁发,并负责解释、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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