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快递有没有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规划西张寨

  行政区划  隶属市,位于新郑市北部,东邻孟庄镇,西接新密市界,南依郭店镇,北靠郑州市郊区,距郑州市区11公里,距郑州新郑国际机场18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34°33′—34°39′,东经113°35′—113°44′。总面积为97平方公里,镇区面积19平方公里,是全市面积最大的乡镇。现辖28个行政村,分别是:魏庄、小乔、柏树刘、荆垌、沙窝李、李垌、林锦店、郑老庄、、崔垌、东张寨、小乔沟、荆王、太山、刘口、王口、张沟、于寨、菜园沟、山西乔、古城、郭庄、山后杜、王许、西张寨、东徐、侯庄、梅山,217个村民组,1.29万户。有耕地3666.6万公顷。镇人民政府驻小乔村,邮政编码为451191。自然地理  地处伏牛山余脉,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平均海拔高230米,西部属浅山丘陵岗地,有泰山和梅山,十七里河和十八里河自西南流向东北,沿河建有古城、后胡、山后杜和林锦店水库等。全境为小丘陵岗地,属北温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野生动物有山鸡、野兔、海狸鼠等,野生植物有槐树、白蒿、野菊花、酸枣、桑树、野樘梨等。土壤有立黄土、沙性白面土和沙性黄土,宜植小麦、玉米、红薯、花生、烟叶、果树、蔬菜等农作物,主要特产有樱桃、葡萄等,规划面积2万亩,蔬菜规划面积1.8万亩。矿产资源有煤炭、耐火石、耐火土和沙等。并形成了耐火材料产业群区。人文地理  全镇有7.05万人,镇区人口3.8万人,有汉、回两个民族,其中回族有520人,主要居住在山。郑新公路、107国道纵贯南北,袁(堡)张(沟)公路、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横穿东西。境内有建筑业鼻祖李诫之墓、唐朝宰相裴杜之墓、等古迹。1953年由郑县划归新郑,为第七区。1955年12月,小乔区划分为小乔和山西乔两个中心乡。1956年12月改划为林锦店、古城、荆王3个乡。1958年5月改划为林锦店和山西乔2个乡。1958年8月建小乔公社。1961年7月撤销小乔公社。1963年4月恢复小乔公社。1983年4月改为乡。1994年撤乡建镇,改称龙湖镇。经济发展  自1992年以来,注入资金数亿元,完成了水、电、路、通讯、排污等配套基础工程设施,建成了通讯快捷,电力双回路供应,供水、排污网络化的新型多功能城镇。截止2003年底,已开通高标准道路14条,58公里,铺设排水管道58公里。建成日供水能力5万吨自来水厂1座,铺设供水管道58公里,可满足10万人的用水需求。建有5000平方米电信大楼,设计装机容量达10万门。有线电视网络已覆盖整个镇区,开通卫星电视频道28个。6条龙湖镇镇区至郑州市区的公交线路已投入运营。现有110KV和35KV变电站各一座,年供电量达8000万千瓦时。西气东输管道穿境而过,可提供供气服务,镇区内供气管网现已铺设完毕。现设有邮政分局一个,建有邮政所3个,可服务全境。河南思达配送中心建在境内,是全省最大、规模最高的配送中心,可面向郑州地区及周边地区乃至全省思达超市供货。新郑市第三人民医院位于镇区。现有初中2所,成人教育学校1所,小学28所。   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05163万元,财政收入完成1213万元,乡镇企业入库税金达1419万元,主要工业增加值达16839。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0786万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3650元,出口创汇完成25万美元,利用外资320万美元。   在郑州市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未来发展中,龙湖镇可与东部的郑东新区、西部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相呼应,成为中心城市向南膨胀扩张的“桥头堡”。   龙湖镇工业经济基本情况   截止2003年底,全镇共有工业企业1454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1家,个体工业企业1280家。去年年底全镇工业实现营业收入23.2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7.14亿元,实现利税246517万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28519万元,实现利税24899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235617万元。   通过几年的努力,该镇工业企业已初步形成了集机械加工、化工、木器家具、服装加工、钢铁冶炼、食品加工、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煤炭生产等行业齐全为一体的工业体系。目前,镇区内有工业企业65家,通过9000国际认证的企业6家,如新美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地板砖,获得中国名优、河南名牌,并通过ISO9000认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二十多个省份和地区,郑州二钢生产的螺纹钢、超薄钢带均销售全国各地,产品供不应求,其中超薄钢带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产品,郑州正力公司生产的油田用聚丙烯酰胺,郑州捷士化工公司生产的香精香料、升达优美木器公司生产的高档家具、里代公司生产的冷冻食品、郑州卫生起重机公司生产的起重机、威龙公司、宏美彩印公司生产的各种纸制包装、郑州莱湾公司生产的洗化用品等等均销售国内市场一半以上,为龙湖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龙湖镇地处丘陵向平原过度地带,镇区西部矿产资源丰富,耐火材料生产加工、煤炭生产已成为西部各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全镇有各类耐火材料加工企业(户)1200多家,煤矿企业5家,从事煤球加工企业10多家,东部各村主要以建筑用红砖为主,全镇有砖厂23家,遍布东部6个自然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增收、建设小康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   近年以来,全镇上下积极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工业强市”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工业企业,认真落实发展工业经济优惠政策,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一流服务,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从而推动全镇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发展  1992年9月,成立龙湖科技教育园区(大学城),规划面积19平方公里,优化软环境,建设硬环境,不断增强承载服务功能,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截止2003年,已建成面积达19平方公里,累计引进项目116个,总投资额达46亿元,其中投资超过千万元项目74个,初步建成了以、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中原工学院、河南职工医学院、、、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中澳学校等为主的文化教育园区,以电子信息部二十七所、郑州机械研究所、河南航天压力电子原件有限公司为主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以龙湖度假村、陵生态农业观光园、万亩樱桃游览区为主的休闲度假园区等三大产业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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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郑龙湖地图 ===
=== 龙湖资讯概况 ===
历史沿革:1953年由郑县划归新郑,为第七区。1955年12月,小乔区划分为小乔和山西乔两个中心乡。1956年12月改划为林锦店、古城、荆王3个乡。1958年5月改划为林锦店和山西乔2个乡。1958年8月建小乔公社。1961年7月撤销小乔公社。1963年4月恢复小乔公社。1983年4月改为乡。1994年撤乡建镇,改称龙湖镇。教育发展:1992年9月,成立龙湖科技教育园区(大学城),规划面积19平方公里,优化软环境,建设硬环境,不断增强承载服务功能,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截止2003年,已建成面积达19平方公里,累计引进项目116个,总投资额达46亿元,其中投资超过千万元项目74个,初步建成了以河南工程学院、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中原工学院、河南职工医学院、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中澳学校、河南机电职业学院等为主的文化教育园区,以电子信息部二十七所、郑州机械研究所、河南航天压力电子原件有限公司为主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以龙湖度假村、泰昊陵生态农业观光园、万亩樱桃游览区为主的休闲度假园区等三大产业群区。城镇规划:完成全镇63.9平方公里总体规划,镇区7.8平方公里和龙玉、埭头等15个行政村的规划会审工作。完成新一轮城镇规划修编工作,修编后的镇区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认真贯彻落实“两大工程、三个结合”,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对镇区段省道308线边的枫林村及古盈村作旧村改造规划设计,同时对镇区规划三横三纵中的“三横”作为重点进行改造。规划建设前港湖现代居住小区,该区面积1000多亩,东邻前港湖,南靠晋南医院,西邻省道308线,北邻村庄住宅区。地理位置:浙江龙湖镇位于瑞安市区西南33.5公里、飞云江中游南岸,北与高楼乡隔江相望,东南与平阳县交界,西南与文成县接壤,西北与营前乡为邻,东北与平阳坑镇毗连。邮编:325200行政区划:现辖28个行政村,分别是:魏庄、小乔、柏树刘、荆垌、沙窝李、李垌、林锦店、郑老庄、郑堡、崔垌、东张寨、小乔沟、荆王、太山、刘口、王口、张沟、于寨、菜园沟、山西乔、古城、郭庄、山后杜、王许、西张寨、东徐、侯庄、梅山,217个村民组,1.29万户。有耕地3666.6万公顷。镇人民政府驻小乔村,邮政编码为451191。地方特产:衙口村生产的农特产品“衙口花生”是龙湖镇久负盛名的特产,享誉海内外。龙湖内生长的龙湖鳖、龙湖鲈鱼、龙湖鳗鱼等“龙湖三宝”,以其独特美味和药饵价值闻名遐迩。历史沿革:明嘉靖间属嘉屿乡四十八都。民国20年(1931)属第四区(西区)江丰、江裕两乡;24年属高楼区丰裕乡。1949年仍称丰裕乡,1951年析置石龙、丰裕两乡,同年合并为石龙乡;1958年为石龙管理区,l961年为石龙人民公社;1984年复称石龙乡,1987年撤乡设镇,改为龙湖镇。1958年至1992年为高楼区区公所驻地。龙湖镇是革命老区,1931年红十三军一部曾在湖石村开展武装斗争,1934年中共平阳县委机关曾驻在张基、顺溪、永安等村,1936年红军挺进师与中共浙南地方组织在永安村的葛腾湖会师,长期开展革命活动。解放战争时期,龙湖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游击战争,为解放瑞安县城作出贡献。工业经济:全镇有工矿企业65家,主要有机械、陶瓷、电力等门类,建有35千伏变电所1座,小型水力发电站5座,总装机容量894千瓦;白坭矿开采已有30多年历史,为温州市各陶瓷厂提供原料。1996年工农业产值1779万元。镇区农贸市场拥有400多个摊位,年成交额超千万元。
龙湖镇位于晋江市中南部。人口103370人(2003年末)。辖42个行政村。镇政府驻古盈。306省道和大深公路过境。景点有施琅纪念馆、龙湖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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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6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时任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占用新郑市龙湖镇西张寨村二组土地28.95亩(含耕地26.95亩)用于建设三十余座仓库及一座办公楼。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建筑物占用耕地21.05亩,硬化场地占用耕地4.56亩,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合计占用耕地25.61亩。依据《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已造成25.61亩耕地被硬化,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徐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王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新郑市龙湖镇西张寨村二组土地28.95亩(含耕地26.95亩)用于建设三十余座仓库及一座办公楼。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建筑物占用耕地21.05亩,硬化场地占用耕地4.56亩,合计占用耕地25.61亩。该25.61亩土地属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另查,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新郑市龙湖镇西张寨村二组土地28.95亩(含耕地26.95亩)用于建设三十余座仓库及一座办公楼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系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由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他于2010年在新郑市龙湖镇西张寨开办了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同年3月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新郑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与龙湖镇人民政府也下发了相关文件,公司占用了新郑市龙湖镇西张寨的土地803亩,用于建设高效农业示范区,并建有30座仓库存放农产品。2、证人王某甲证实,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开始租用新郑市龙湖镇西张寨村西徐村土地440亩,440亩土地有耕地,也有部分荒地。3、证人徐某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王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新郑市龙湖镇西张寨村二组土地所建的仓库及办公楼。5、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郑耕鉴字(2014)6号鉴定意见,显示2012年10月,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郑市龙湖镇西张寨村二组土地28.95亩(含耕地26.09亩)建仓库。其中,建筑物占用耕地21.05亩,硬化场地占用耕地4.56亩。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合计占用耕地25.61亩。依据《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已造成25.61亩耕地被硬化,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6、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国土资改字(号通知书、新国土资罚告字(号告知书、新国土资罚听告字(号告知书、新国土资罚决字(号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显示土地管理部门对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的整改、处罚及文书的送达情况。7、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9、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郑州绿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系初犯,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王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国喜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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