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婚姻关系办理商业新生儿医疗保险办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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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 如何处理夫妻共有的寿险保单?
牵扯到、和被人三方,三者可能不相同,涉及时间较长,所以离婚争议案件中保单的分割较为复杂。
一女子得了乳腺癌,理赔50多万元,不料丈夫变心,要求离婚并分割保险财产,不过法院并没把款分割给负心男,因为这份保险并不属于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夫妻离婚后,同样是财产的保险单该如何处理?
因为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三方,而三者可能不相同,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而属于消费型,相对简单。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
要处理保单,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夫妻共有的保险该如何分?这个问题确实困扰着许多人,总结了最为常见的2种处理方法。
方法1: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50%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
此方法虽简单,但不提倡,因为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方法2: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而保单的保险金权益也归保险人所有。
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
但是最为划算的方式,则是更换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离婚后,夫妻之间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就自动解除。而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进行更改。
财产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部分预期利益不能划分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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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为《“保险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沙龙综述》系列文章之二,全文共9篇,由保险行业专家、学者与律师行业专家从不同角度分析保险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敬请关注。)【该文由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何文骏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3胡润财富报告即显示,全国每1300人中有1个千万富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随着财富积累的增多以及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富豪对家族财富传承倍加关注,通过保险工具的避税、避债功能进行财富传承,富豪们的上亿保单已不再新鲜。此外,保险产品种类的增多,比如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等新型产品的出现,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们利用保险工具进行投资理财。与此同时,市场中也存在为实现其他不法目的而滥用保险产品避税、避债的特点,改变保险初衷的现象,比如为转移财产而购买大量人身保险的行为。由此,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保险分割问题时如何处理?没有定论。有的主张认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赠与受益人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的主张作为投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而又有主张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和分割已缴纳的保险费等不同观点。
为此,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张承凤律师呼吁、发起,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办,于2015年3月19日举办了“保险与婚姻家庭法”主题沙龙。会中,保险行业专业人士与律师们就保险产品在离婚时分割的焦点、难点问题、保险在财富传承中的作用、股权继承中股东互保等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以下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赵琴律师的观点:
赵琴律师首先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谈起,进而分析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
赵琴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在《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为“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的范围应根据是否为日常生活的需要作为标准进行判断,比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短期性、灵活性、保费低等特点,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还有消费性的财产保险比如机动车辆责任险等,赵琴律师认为这类保险是可以构成日常家事代理的。人寿保险兼具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的功能,无论从缴纳的保险费金额来说还是从其投资理财功能来考量,购买人寿保险的行为并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不宜纳入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因其保险金额较大,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也具有一定的投资、储蓄理财功能,购买健康保险也不宜纳入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严格地说,社会保险的功能为保障个体的基本生存,理应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而商业保险中的大部分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
赵琴律师在对人身保险是否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51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对超出家事代理范畴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认为夫妻财产上的混同不能否认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其一方的行为也会对另一方产生效力,一方购买保险时形成表见代理的,合同当然有效。若配偶一方为转移财产,在诉讼离婚期间,在保险销售人员的建议下购买以其自己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等情形时,则可以保险人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请求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赵琴律师认为,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财产购买人身保险,另一方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进行婚内财产分割;也可基于《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向转移财产一方主张不分或少分财产。
最后,赵琴律师分析了现有的离婚时分割婚内期间购买保险的三种主要方式的利弊,其中包括分割现金价值、分割已缴纳保险费以及已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三种情况。赵琴律师认为,保险产品千差万别、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明具体保险的分割方式,就实务操作中的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且审判实践中未达成统一标准。立法部门应结合婚姻家事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等法律的立法初衷,以保护家庭财产、维护社会稳定为本,结合保险的功能特性、给付条件、投入资金的时间和来源,确定离婚时分割的大致标准,避免实务操作中同案不同判,激化家庭、社会矛盾的情况出现。
(该文为《“保险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沙龙综述》系列文章之二,全文共9篇,由保险行业专家、学者与律师行业专家从不同角度分析保险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敬请关注。)【该文由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何文骏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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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最近几年是结婚的高峰,每逢节假日都可以看到一对办理婚事的幸福新人。面对如此大的商机,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新人的“眼球”,也推出了各种以爱的名义投保的 “爱情保险”.不过记者发现,国内的爱情保险并不是保障人们的爱情与婚姻。
  随着结婚人数的攀升,保险公司也把爱情当作了吸引注意力的工具。记者发现,目前市场上有不少...
   国内好多家保险公司也在多年前设立了爱情保险险种,如中德安联的 “美满婚姻见证计划”、太平人寿的 “情系今生计划”等。
爱情保险是婚前婚后都可以投保,婚前爱情保险以恋爱者是否结婚为给付条件;婚后爱情保险则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为给付条件,达不到规定年限即终止婚姻的,则不给付保险金。
本产品提供因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残疾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意外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产品提供因意外事故造成意外伤害给付身故、残疾以及意外医疗保险金,并包含意外住院津贴以及救护车费用保障...
保险保障婚姻
  夫妻之间相爱容易相处难,爱情不是那么容易到永远的,所以千百年来,人们总想为爱情再增加点分量以稳固婚姻,比如孩子,就被称作是“婚姻的纽带”。除此之外,金钱等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爱情增加保险因子。所以各大保险公司的爱情保险应运而生。
  婚姻保险从理财角度看,却可以作为家庭理财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对经济实力有限的年轻家庭而言,是比较实惠的理财途径。
慧择网  离婚也是一种社会进步。如果在一起对双方都造成伤害,那与其勉强维持还不如分开来的解脱。
小家庭需爱情保险
 爱情是人与人之间的强烈的依恋、亲近、向往,以及无私专一并且无所不尽其心的情感。但是,现在人的爱情观和价值观的改变也使得爱情不在是无坚不摧的了,所以现在爱情保险也成了热捧的对像。
慧择网  所谓的爱情险,大多属于联合寿险产品,夫妻双方甚至全体家庭成员可以同时成为一张保单的联合被保险人,一次投保、一张保单就可以解决夫妻二人乃至全家人的人身风险保障问题,相比家庭成员分别投保多个寿险产品更为便捷。
  夫妻关系是最不保险的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因为有血缘关系,因而“打断骨头连着筋”,而夫妻之间相爱容易相处难,爱情不是那么容易到永远的,所以爱情保险可以给夫妻爱情多一点维系。
有人说,爱情保险就是一个名字,实质上就是和商业保险相同的寿险产品。就此,中国人寿新疆分公司一位高管说:“尽管‘爱情保险’在保险范围上与一般的分红终身寿险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作为一份连生型保险而言,‘爱情保单’与普通的分红险、寿险相比,有自己的优势。
裸婚时代更需要爱情保险
  裸婚是近年来诞生的新名词,是指结婚“无房无车无钻戒,不办婚礼不蜜月”,不过当然还得花9元钱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裸婚下的爱情是不是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还是要看当事人。对于裸婚者来说,爱情保险显然是要做够做足的。
财富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当下,沸沸扬扬的“裸婚”成为人们茶前饭后的热议重点,各大媒体都纷纷报道关于“裸婚”的话题,“裸婚”是指不买房、不买车、不办婚礼,甚至没有婚戒而直接领证结婚的一种简朴的结婚方式,是2008年兴起的网络新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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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婚姻法中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 & 一、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谁是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法院何时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经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问题,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果通过亲子关系的否定,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可能消失或者改变;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请之时治愈的,也不能判决婚姻无效;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法院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四、判决婚姻无效后财产的分割
  如果婚姻被判决无效,双方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应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里的财产范围应当不同于离婚时财产的范围,这里的财产范围应当仅指为了共同生活双方或者单方购买的各种财物,包括房屋、家具、衣服等等。而一方尚存的存款、公司收益、股权收益等,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下,要考虑一方或者双方的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因为这种情况下,一方出资的一半属于他的合法配偶所有,应当准许合法配偶取回。
  五、判决婚姻无效后子女抚养
  即使夫妻婚姻无效,他们的子女也被认为是婚生子女,这是国际通例,也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参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六、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申请婚姻无效的时限
  为了维护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稳定,在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申请婚姻无效,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时限,超过这一时限,法院不能判决婚姻无效。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情况下申请婚姻无效,不应超过一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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