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转入第三方派遣什么意思什么意思

:: 电子商务专业实践网 ::
全面解析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支付安全
10月14日                       
       
  前 言
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作为中间环节的网络(在线)支付,是电子商务流程中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如果这个环节不能解决,那么真正实现电子商务就成为空谈,就没有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电子商务就成了“虚拟商务”,只能是信息传递的电子化、合同的无纸化,而无法完全实现网上交易,使得电子商务快捷便利的优势大打折扣。
最初的网上购物不包括网络支付功能,只负责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浏览和下订单。付款是通过其他途径(如电话、传真和邮局汇款,银行转帐、汇款等形式)完成的。不过,对于电子商务来说,这些付款方式使得其方便性与实效性大打折扣,甚至可以说非常类似于邮购方式,当然这些无法令追求效率和便捷的人们满意。
因此,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网络支付的同步。传统支付和结算必然应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特点而加以变革和更新,乃至创造出某种全新的支付模式来适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目前电子商务亟待解决的问题就集中在如何通过现有的网络技术如Internet Web、数据加密、防火墙技术、各种交易协议(如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和SSL-Secure Socket Layer Protocol “安全套接层协议”)、客户端浏览技术和软件等,使得客户和商家透明安全地进行交易。其中,支付系统的可靠和安全,是整个电子商务框架的基础和保障。
在继续本文下文之前,我们需要对电子支付和网络支付的定义做进一步的简要概括。
我们认为,电子支付,英文为“Electronic Payment”概括的说就是传统支付形式的电子化。或者是通过电子信息化的手段实现交易中的价值交换。
而网络(在线)支付,英文为“Online Payment”或者“Internet Payment”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系统特别是互联网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流通和支付。
网络支付简介
目前国际通行的网络支付工具主要有电子信用卡、电子借记卡,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有了这些常用的支付工具,就可以通过一些常用的互联网支付手段来实现网络支付,例如登录网上银行,以及还有本文在下文将要重点介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PayPal和支付宝。
信用卡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工具,信用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最普遍的支付方式。可以在许多公共场合使用。也可以刷卡、POS结帐以及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广义的信用卡是指能够为持卡人提供信用证明,持卡人可以据此进行消费和享受服务的卡片。包括银行贷记卡、借记卡、储蓄卡和支票卡。
信用卡比较适用于计算机网络空间的操作。在电子商务中最简单的形式是让用户提前在某一公司登记一个信用卡号码和口令,当用户通过网络在该公司购物时,用户只需将口令传送到该公司,购物完成后,用户会收到一个确认的电子邮件,询问购买是否有效。若用户对电子邮件回答有效时,公司就会从用户的信用卡帐户上减去这笔交易的费用。此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安全措施差,可以看出持卡人主要是依靠商家的诚信来保护自己的信用卡隐私信息,但是一旦信息披露出现纰漏,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和网络支付纠纷。
目前常用的一种方法是在互联网的环境下通过前述SET或者SSL协议的支付网关平台直接与银行进行相关支付信息的安全交互,进行网络支付。其突出的特点是用户在网上发送信用卡号和密码,加密后发送到银行进行支付。这样一来降低了用户的信用卡号和密码泄露的风险,相对提高了安全性。
还有一种方式也可以相对降低网络支付的风险,那就是正在迅猛发展起来的利用第三方机构的支付模式及其支付流程,而这个第三方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诚信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个第三方机构可以是发行信用卡的银行本身。在进行网络支付时,信用卡号以及密码的披露只在持卡人和银行之间转移,降低了应通过商家转移而导致的风险。
同样当第三方是除了银行以外的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支持能力的某个机构时,支付也通过第三方在持卡人或者客户和银行之间进行。持卡人首先和第三方以替代银行账号的某种电子数据的形式(例如邮件)传递帐户信息,避免了持卡人将银行信息直接透露给商家,另外也可以不必登录不同的网上银行界面,而取而代之的是每次登录时,都能看到相对熟悉和简单的第三方机构的界面。
第三方机构与各个主要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关协议,使得第三方机构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这样第三方机构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
一、PayPal 模式以及法律环境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特别是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这种新型的借助于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体现了巨大的生命力。日,当电子商务网站eBay收购了在线支付服务商PayPal后,PayPal提供的网络支付方式就借着eBay网上拍卖交易,特别是C2C交易的特点在美国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不断发展。这种新型的方式与消费者线上刷卡付款的最大不同在于,透过第三者——PayPal付款给网络商家。商家无法直接取得消费者的信用卡资料,减少信用卡资料泄露的概率。目前该付款方式在世界三十八个国家中有超过七千二百万个用户。
(一)PayPal支付基本原理
通过PayPal支付一笔金额给商家或者收款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只要有一个电子邮件地址,付款人就可以登录开设PayPal帐户,通过验证成为其用户,并提供信用卡或者相关银行资料,增加帐户金额,将一定数额的款项从其开户时登记的帐户(例如信用卡)转移至PayPal帐户下。
2、当付款人启动向第三人付款程序时,必须先进入PayPal帐户,指定特定的汇出金额,并提供受款人的电子邮件账号给PayPal。
3、接着PayPal向商家或者收款人发出电子邮件,通知其有等待领取或转帐的款项。
4、如商家或者收款人也是PayPal用户,其决定接受后,付款人所指定之款项即移转予收款人。
5、若商家或者收款人没有PayPal帐户,收款人得依PayPal电子邮件内容指示连线站进入网页注册取得一个PayPal帐户,收款人可以选择将取得的款项转换成支票寄到指定的处所、转入其个人的信用卡帐户或者转入另一个银行帐户。
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如果收款人已经是PayPal的用户,那么该笔款项就汇入他拥有的PayPal账户;若收款人没有PayPal账户,网站就会发出一封通知电子邮件,引导收款者至PayPal网站注册一个新的账户。所以,也有人称PayPal的这种销售模式是一种“邮件病毒式”的商业拓展方式,从而使得PayPal越滚越大地占有市场。
一般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很容易看成资金是透过电子邮件方式汇入(fund-in)、汇出(fund-out)的,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完成了付款流程。事实上,通过PayPal发出的电子邮件仅扮演“通知”角色,而PayPal服务也只是对用户的信用卡账户进行借、贷记录而已。
概括的说,从形式上看,PayPal目前提供的基本模式是一种“电子邮件支付”方式。从本质上看PayPal是一种基于其平台的虚拟银行帐户的记帐和转帐系统。资金的转移是在付款人的银行帐户、PayPal帐户以及收款人的帐户之间进行,而电子邮件起到传递信息和通知作用,其运转离不开银行帐户、电子资金转帐以及信用卡等传统支付工具。(对没有注册PayPal帐户的收款人来说,发出电子邮件给收款人对于PayPal来说还有一个市场推销的作用。)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网络交易的收款人(卖家)只要告诉付款人(买家)自身的电子邮件地址,即在PayPal上的用户名,那么付款人就可以通过PayPal完成付款。PayPal的用户发出的金额和收到的金额首先都是对其PayPal帐面的增减,用户可以通过PayPal帐户的指令支付,提现或者变为银行的存款。还可以发出指令,使PayPal寄出支票,或者通过转帐将资金划至用户指定的银行帐户中。付款人和收款人可以在两个不同的银行开户,也可以是两个相距甚远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开户,但是只要他们都是PayPal的用户,就可以减少跨行之间、跨国和跨地区之间的转帐繁琐。无疑这种一站式的便利以及以电子邮件地址作为PayPal帐户的方式大大有别于传统的依赖于金融系统上的交易和转帐模式。
此外,对于支付安全来说,Paypal的作用和防火墙有些相同,在收款者和用户的信用卡资料间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以前用信用卡购物,需要在网上商店提供的付款页面上输入卡号,这么做当然很方便。但是如果网站没有实现加密传输信息,或者有些仿冒网站(spoof site)恶意骗取信息交易,安全性就要大打折扣——信用卡资料会被网站工作人员或者别的什么人获取。现在就不同了,通过PayPal进行转帐或者付款给商家,只要输入PayPal账号和密码——这就多了一层密码保护,而且支付页面由PayPal提供,而不是由网上商店提供。最终在PayPal站上完成加密的支付过程,没有第三方(包括网上商店)能够接触到用户的银行帐户或者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
(二)PayPal与用户、银行及其他法律关系
在说PayPal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前,有必要对PayPal的用户协议做个简单介绍,在早期的PayPal的用户协议中,可以看到“PayPal will pool your funds together with funds from other Users, and will place those funds in accounts at one or more FDIC-insured banks ("Pooled Accounts"). You agree that any earnings on the Pooled Accounts will be the property of PayPal, and you will not receive interest or other earnings on the funds that PayPal handles as your agent."也就是说PayPal可以将用户的资金一起存放在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里开设的帐户(FDIC-insured banks),通过接受早期的用户协议,用户同意PayPal因该帐户产生的任何收益归于PayPal所有,用户将不会收到因其通过PayPal转移的那笔资金而产生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
在目前(截至2005年6月)的用户协议(美国)中,可以看到,”PayPal acts as a facilitator to help you accept payments from and make payments to third parties. We act as your agent based upon your direction and your requests to use our Services that require us to perform tasks on your behalf. PayPal will at all times hold your funds separate from its corporate funds, will not use your funds for its operating expenses or any other corporate purposes, and will not voluntarily make funds available to its creditors in the event of bankruptcy or for any other purpose. You acknowledge that (i) PayPal is not a bank and the Service is a payment processing service rather than a banking service, and (ii) PayPal is not acting as a trustee, fiduciary or escrow with respect to your funds, but is acting only as an agent and custodian.”
“You agree that you will not receive interest or other earnings on the funds that PayPal handles as your agent. PayPal will also not receive interest on those funds, but may receive a reduction in fees or expenses charged for banking services by the banks that hold your funds”.
PayPal严格区分用户自己的资金和自身的资金,不会将此资金用于公司运行或者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它的目的自主地将资金归于债权人。这说明,目前PayPal不会利用用户资金赚取利息收入,并且用户的资金在没有加入PayPal提供的另外一个服务“货币市场基金”方案的情况下,将存入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FDIC-insured banks)里开设的无息帐户中 。
PayPal在用户协议中声称自己是用户的代理人(agent),是帮助用户从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发出支付的代理机构。并在用户协议中,让用户明确(1)PayPal自身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2)对于用户的资金,PayPal不是财产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者。
基于PayPal的用户协议,我们可以认为,PayPal为注册成为其用户的买家或者卖家的用户、收款人和付款人中间提供了一种网络支付的处理服务。也就是说在用户接受了用户协议之后,PayPal和用户之间有了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和接受网络支付服务的合同关系。
在PayPal(美国)的用户协议中,PayPal表示自己是在整个服务的过程中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用户资金的管理者。我们认为涉及到PayPal的法律问题可以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和银行(信用卡)之间的关系,支付安全、PayPal的法律地位确认。
●PayPal和用户之间的关系
在PayPal (美国)的用户协议中还提到“PayPal acts as a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by creating, hosting, maintaining and providing our Service to you via the Internet. We do not have any control over the products or services that are paid for with our Service. We cannot ensure that a buyer or a seller you are dealing with will actually complete the transaction.”这里可以看到前面一段澄清PayPal和用户的之间宽泛的代理关系后,还明确表示自己作为网络支付服务的提供者,不保证买家和卖家之间是否真的全面履行完交易。
我们认为,这里PayPal美国的用户协议中把自己定义为代理机构,也就是说PayPal(美国)是基于用户的指示和要求,以用户的名义完成网上支付。
可以说代理机构(AGENT)是属于英美法上的一种宽泛的概念。根据美国的代理法理论,代理是一种受托信义关系,其中一方同意在另一方的监督下为了另一方的利益而实施一定的行为。尽管代理关系不一定必须是基于合同关系的,但基本上是一种合意:即要求本人表明他愿意代理人代表他为一定的行为,并承担其后果;代理人同意代本人而行为,并愿意接受本人的指示或控制。这种同意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或所处情境中推断出来。
在PayPal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处理网络支付相关事宜的时候,PayPal的责任就基于其在用户协议中的陈述和允诺,以邮件形式履行经用户合法授权的付款通知和收款通知义务。当然作为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人(保管人)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帐户的信息都应有一定保密义务,并保证网络支付资金的安全和顺畅。PayPal在用户协议中特别提到,不将资金用于公司的其他目的,并在公司破产的情形下,不将用户的资金自主地归于债权人名下。
●PayPal和银行(信用卡)之间的关系
可以这样考虑,PayPal一方面为接受其用户协议的客户提供网络支付和资金保管的服务,另一方面由于自身不是银行,必须依靠信用卡组织和银行体系来构建自己的服务框架。PayPal对于银行和信用卡组织来说是收单人,即用户通过信用卡或者银行账号将资金置入了PayPal的账号中。PayPal需要和银行(信用卡组织)之间有个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对消费者信用卡或者银行账号的认证;
2. 信用卡组织或者银行按照PayPal的(用户的指令)要求作出的资金划拨;
3. 对可能出现的欺诈和退款要求的确认。
可以说在面对用户时,PayPal是将信用卡和银行在支付的过程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虚拟网络化,是一种延伸,但同时也是作为信用卡组织和银行的业务的收单方。这必然造成PayPal和信用卡组织以及银行业务的紧密结合,例如PayPal必须经常调整自己的相关政策以便与信用卡组织的规则,以及规范信用卡的相关法律相一致和协调。
支付安全问题是用户和PayPal都非常关注的问题,虽然用电子邮件地址作为在PayPal上的账号,并用简单的执行密码作为支付的命令和指示,避免了将信用卡信息和其他银行账号信息透露给其他商家的过程中被泄露的风险。但是在PayPal的实践中,还是会出现网络诚信与安全问题,以及在其涉及到的服务中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问题。
为此,PayPal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来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例如:
●验证帐户
用户可以选择注册三种帐户之一进行支付。个人帐户(Personal Account),标准帐户(Premier Account)与商业帐户(Business Account),在确定选择一种帐户后,用户使用支付前需要绑定一个银行帐户或者一张信用卡,此时,PayPal就对信用卡帐户和银行帐户的有效性以及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对美国用户采取“Random Deposit”的方式,当用户登记时,PayPal向该帐户随机存入两笔小额存款,在2-3个工作日之后,用户可以查阅这两笔存款的数额并作为激活的代码,在PayPal页面上完成验证流程。另一种是针对在美国外的用户,这些客户在开设帐户前,需要向PayPal预先支付一笔1.95美元的款项,随后用户将会在信用卡月结单、银行帐户的对帐单以及在线访问获得一个4位代码,如果客户在PayPal页面正确输入这4位代码,则该客户的帐户就被激活,在进行下一次付款时,这1.95美元的款项将被PayPal返还。
●交易保护
基于PayPal初始依赖于eBay不断扩大自己业务的关系,PayPal专门设置了一系列针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支付政策,有买方申诉政策、卖方保护政策、买方保护政策和退款担保政策。其中在买方申诉政策和买方保护政策中,都提到PayPal对卖方未交货、收到的货品和描述明显不符合等情况,提供一定的退款保障。
二、支付宝模式及浅析
简单来说,它的功能就是为淘宝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从支付流程上来说类似于PayPal的电子邮件支付模式,业务上的不同之处在于PayPal业务是基于信用卡的支付体系,并且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信用卡组织规则(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和外部政策的影响。另外PayPal支持跨国(地区)的网络支付交易,而支付宝虽然不排斥“国际使用者”,但是规定“则需具备国内银行帐户”。支付宝的设计初衷同样也是为了解决国内网上交易资金安全的问题,特别是为了解决在其关联企业淘宝网C2C业务中买家和卖家的货款支付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其早期基本模式是买家在网上把钱付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收到货款之后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支付宝,支付宝这时才把钱转到卖家的账户上。交易到此结束。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欺诈行为,支付宝将进行赔付。
(一)支付宝流程简介
要成为支付宝的用户,与PayPal的流程很相似,必须经过注册流程,用户须有一个私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以便作为在支付宝的账号,然后填写个人的真实信息(也可以公司的名义注册),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接受支付宝设定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后,支付宝会发封电子邮件至用户提供的邮件地址,然后用户在点击了邮件中的一个激活链接后,才激活了支付宝帐户,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下一步的网上支付步骤。同时,用户必须将其支付宝账号绑定一个实际的银行账号或者信用卡账号,与支付宝账号相对应,以便完成实际的资金支付流程。
目前(截至2005年6月),基于交易的进程,支付宝在处理用户支付时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买卖双方达成付款的意向后,由买方将款项划至其在支付宝帐户(其实是支付宝在相对银行的帐户),支付宝发电子邮件通知卖家发货,卖家发货给买家,买家收货后通知支付宝,支付宝于是将买方先前划来的款项从买家的虚拟帐户中划至卖家在支付宝帐户。
另一种方式是支付宝的即时支付功能,“即时到帐交易(直接付款)”,交易双方可以不经过确认收货和发货的流程,买家通过支付宝立即发起付款给卖家。支付宝发给卖家电子邮件(由买家提供),在邮件中告知卖家买家通过支付宝发给其一定数额的款项。如果卖家这时不是支付宝的用户,那么卖家要通过注册流程成为支付宝的用户后才能取得货款。有一点需要说明,支付宝提供的这种即时支付服务不仅限于淘宝和其他的网上交易平台,而且还适用于买卖双方达成的其他的线下交易。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实际上没有交易发生(即双方不是交易的买卖方),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向任何一个人进行支付。
(二)支付宝模式中的法律问题
由于支付宝在配合其关联企业淘宝网的业务同时,在国内推行“电子邮件支付方式”的模式,现行国内相关立法的缺位以及传统法律和现金支付方式的不相协调使得支付宝以及类似网站的建立和发展面临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一来由于涉及类似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交易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而且网络支付的发展和与网络交易平台在业务上的相互促进和支持更加使得国内传统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在这个领域显得无所适从。我们试着从以下这个几个方面探讨,如同支付宝的这种第三方网络(在线)支付模式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1.商业许可、法律地位
支付宝在商业许可经营范围内表明其从事的是担保和中介业务。而经营担保业务在我国有着较严格的限制。从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支付宝的经营范围的文件上可以公开看到,支付宝公司可以开展“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由于一般担保业务需要多个部门的前置审批,因此,除了金融性质的担保以外,支付宝可以开展一般的交易担保服务。然而由于目前的法律缺失,支付宝虽然做着交易过程中的第三方保障,但应避免自己牵涉进具体的交易中从而承担应有的担保责任。此外,就如同其在服务协议中所说的支付中介具体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通常而言,如果不是仅仅提供技术平台,支付中介服务其实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
另外,由于国内法规尚不允许外资直接进入电子支付领域,作为与支付宝相似的PayPal如何进入中国涉足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领域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在支付宝的用户协议中(2005年2月)提到,“支付宝”服务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用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支付宝在这里称自己是中介方,同样在用户协议的多处地方避免说自己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认为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试图确立自身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而从支付宝的实际业务运行来看,一方面,支付宝为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作为第三方为买方和卖方(特别是为买方)提供了具有相对可靠性的第三方保障(escrow);另一方面,其也必然积聚了众多的用户置入资金,具有类似银行的部分功能。
2.支付宝在网络交易行为中的责任
支付宝作为支付中介参与电子交易活动过程中,其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就是立法所需要确定的问题。在网络交易中,支付中介的地位可以通过用户协议约定。但是由于在网络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都与现实的交易过程有着很大的区别,那么作为中介地位的支付宝在处理网络支付程序帮助解决困扰支付的这一诚信的问题就有非同寻常的作用,支付中介对网络交易所承担的责任就需要有法律来确定。我们认为可以由以下几点来考虑:
其一,支付宝首先可以定位为网络支付技术服务提供商,对支付双方的支付指令和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处理,而不考虑支付行为本身的有效性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仅以有限的商业谨慎角度加以核对,例如通过身份认证,或者和银行之间通过协议来确认绑定在虚拟账号(电子邮件地址)的身份的真实性。这里还需要考虑到有些是未经授权的支付指令的发出,例如他人盗用了支付人的账号进行了操作,如果发生支付,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似乎很难找到与PayPal面临同样问题时所要作出的对电子资金划拨法的让步,即由电子资金划拨者进行一定的赔付。
其二,支付宝作为代收代付的支付中介是执行着一定的结算业务,类似于传统行业的金融业的结算业务服务商。其代理支付双方完成结算行为,并负责记载双方的“存款”金额,确保网络支付合法有效的完成。例如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有这样叙述“1.保管功能:您可以向本公司汇入一定金额的货币,并委托本公司代为保管。2.代收功能:您可以要求本公司代为收取本公司其它注册用户向您支付的各类款项。3.代付功能:您可以要求公司就所保管或代收的款项向特定的第三方进行支付,您同意如非经法律程序或者非由于本条款约定事项之出现,此等支付是不可逆转的。”这里有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如果作为网络交易的结算代理人,为双方的支付和收款行为提供中介服务,在对双方来说是中立的地位。但是如果交易双方有了纠纷,作为代为(理)收款和代为(理)付款的支付宝,将面临两难境地。因为从一般中介的代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说,在一起纠纷中代理双方将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代表一方必然对另外一方不利,会陷入双方代理的窘境。
其三,作为网络交易支付的保证人。从支付宝于日推出的支付宝基金申请规则 (倾向于买家的政策)以及后来用户对此的质疑可以看出支付宝在从事此项业务时的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
支付宝基金申请规则的基本运作机制是以在淘宝上成交为基础,提供一种第三方保障(escrow),在买家确认收到卖家发来的商品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服务。如在规则中,支付宝称“支付宝基金是支付宝公司为了进一步降低使用支付宝服务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买家用户的交易风险而设置的,支付宝公司将为符合本规则约定的申请条件,并经支付宝公司核准的买家用户发放货币形式的基金资助。”其具体流程是:首先,买家与卖家就购买某一网上商品达成成交协议后,买家先把货款打至支付宝这个第三方帐户上;等买家向支付宝和淘宝发出确认收到商品并且收到的商品与所购买的商品信息相符时,支付宝才把货款划至卖家的账号。但是一旦买家存心欺诈,或是当收到货了却不通知支付宝付款给卖方或者挑货品的瑕疵,那么卖家不就成了这个流程中唯一可能受到损失的一方了。目前支付宝并没有推出针对卖家的保护赔付措施。因此根据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提到的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在此看来有些牵强,因为在具体的支付保障过程中,通过淘宝网进行购物的买家的利益得到了较大的保护,而卖家就极可能永远等不到货款。通过此项基金申请规则,处于中介地位的支付宝介入了具体的交易行为,处于资金链的某个环节,而且基于买家的申请控制了资金的流动方向,因此更多体现了一种保证人的作用,承担了担保的责任。
3.用户资金进入支付宝后产生的问题
3-1 产生的孳息
目前我国的银行体系大部分的帐户都会产生孳息。同样大量的用户在支付宝上开了户,只要准备付款就必须提前对支付宝帐户充值,也就须将银行帐户的款项划入支付宝帐户,即支付宝在银行的帐户(如同PayPal的Pooled Account )。另外,在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的流程中,如买家需要等卖家发的货物到达,自然有一定的帐期,这期间,在银行帐户内的用户帐户必然产生利息。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称“您同意,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孳息。”一般来说如果支付宝排除了用户要求支付款项孳息的权利,那么孳息去向无非是两种可能:一是银行提供的是无息帐户或者银行占有了那部分孳息,二是用户资金产生的孳息被支付宝收取了。后一种可能性较为大,可以设想一旦用户数量急剧增长,巨大的资金数额也将带来可观的利息收入。但同时法律的限制和相应的监管必然随之而来,如同PayPal 在发展的初期一样也是收取利息,到后来遵从电子资金转移法案,将用户的资金全归于银行的无息帐户。目前在国内,后一种情况无疑将要受到金融法规的制约和银行业的监管。
3-2 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
如果在支付宝面临可能的暂停或者关闭时,作为用户的资金如何得到退偿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作为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一方,确保资金的安全是享受服务提供者最为关切的问题。作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面对可能的经营和政策风险都缺少一个强有力的保护。另支付宝称必要时支付宝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得终止服务,并可立即删除账号和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这也使用户对网络支付的安全和持续性的良性发展产生了忧虑。
3-3 资金的所有权
当买方或者支付方对支付宝帐户充值后,资金从买方的帐户划至了支付宝的帐户,支付宝此时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人的作用,例如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称“1.保管功能:您可以向本公司汇入一定金额的货币,并委托本公司代为保管”。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支付宝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帐户,或者卖方确认接受付款后,所有权转为卖家。可以看到,支付宝作为款项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那么有两点值得探讨:
一是关于收取银行帐户内利息,如前所述,保管人在保管期满,应将保管物以及产生的孳息归还给保管物的所有人。那么作为占有用户资金的支付宝可能须对因此产生的孳息的权利归属进行一个明确的表示。
二是针对基金申请规则的赔付,根据该申请,申请人(买方)在将款项划至支付宝的帐户后,只要没有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和描述不符合,买家可以申请100%金额的赔付。那么这时候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监管将为买家提供与货品价值等额的“全额赔付”,也就是说基金。笔者认为买家在向支付宝确认收到货物和货物的描述是否相符前,买家先前划至支付宝的那笔钱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一没有转移给支付宝,二没有转移给卖方。所以,支付宝其实就是将先前买方划至其帐户的款项暂时保管,起到一个保管人的作用,应买方的要求,基于没收到商品和商品描述不符的原因,才能将款项退还给买家。支付宝所描述的”基金资助”,这里的基金应该理解成是支付宝自己所有的资金,而并不是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用户(买家)的款项。
三、结束语
纵观国外的PayPal和国内的支付宝,他们都有着共同点,即通过邮件方式来进行网络支付,虽然真正的支付还是在银行的后台进行流转。随着这一新型的支付模式出现,以及其他的网络交易模式的并起,如要依靠传统的法律概念、理论和依据来解决网络支付出现的问题,显得力不从心。
近年来,国内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今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是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第一部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介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随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又主导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注5),其在相关章节中提到网络交易辅助服务的概念,提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络交易辅助服务。在先前的法律和一些行业规范中,很少触及网络支付,更没有明确对网络支付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网络支付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在网络支付中支付指令的发出以及接受付款的行为有一个法律界定。
在网络(在线)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的提供商达成合意,其实是一种民事法律要调整的关系。然而由于其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在具体操作层面,也存在怎样处理好在支付过程中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多方相互认证的问题,我们认为政府应鼓励一些先行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创新,企业在商业运行中遇到新的法律问题时,通过学术讨论,或者通过民事纠纷的裁判来逐渐探索,最终通过试探性的地方立法乃至国家立法来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作者:徐箐、胡皓渊)
更 多 行 业 动 态
北京新知堂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知新堂图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服务热线:400-710-3800 业务咨询:010- 客服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第三方派遣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