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所得税交了 ,收入没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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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做纳税调减的相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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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条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这是在网上搜到的,但是还是不知道该从哪里下手?
  岁末,正是企业整理材料准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企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重点就是要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本期《南京税务》将向你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项。  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条件  “我们公司规模小,银行贷款对我们而言门槛较高。今年年初我们向另一家熟悉的企业借款200万元用于采购设备,期限两年,并按15%的年利率支付了利息30万元。像这样一笔利息支出,我们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有所扣除?”六合区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王会计向税务部门咨询。  对此,税务人员指出,该情况属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因此,该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扣除利息支出,并在办理汇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企业,上述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浦口区某物流企业为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收入,给单位所有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每人每月200元。该企业共有员工20人,2013年全年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共48000元,此笔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该企业2013年职工工资总额5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即%=25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即=23000元不予扣除。  商誉不得摊销与税前扣除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高淳某企业进行风险评定时,发现该企业将200万元计入了无形资产—商誉,并按十年期限对该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是某些无形资产,如自创商雀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另外,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因此,即使是外购的商誉,也必须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准予扣除。  因此,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摊销的无形资产——商誉进行了补税并摊销转回的处理。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商誉不要进行摊销和税前扣除。  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南京某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投资者先投入2500万元,尚欠50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那么在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假设该企业2013年度期间,投资额、借款额没有发生过变化,那么将2013年发生借款至年末视为一个计算期,该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500÷1000=30(万元)
  上面是汇算清缴的扣除条件
  有人吗,急死了
  难道大家都没起来么
  根据你的情况你计算一下,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去申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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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18个业务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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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近日,大连市国税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18个业务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供纳税人参考学习。需要提醒的是,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在2013年5月底结束,还没有办理相关事项的纳税人要抓紧时间办理。
  1、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多,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时如何填写季度申报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因此,您企业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需要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该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并入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均需要并入收入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
  答:《》()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您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5、企业13年4月份一次性收取13年4月份至14年3月份一年的租金收入,请问此部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企业有笔应付未付款已确认无法向外支付,请问对于这笔款项还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对于您企业确认无法向外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
  7、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您企业向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8、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请问处置时发生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您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并且已处置,发生的损失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如果是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裙带菜,进行挑选、整理、切丝、包装,然后出口。这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您企业所述的裙带菜加工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可以申请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1、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请问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您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
  12、我们企业因厂区改造,改造期间导致部分固定资产会停用一段时间,这部分固定资产停用期间是否还需要计提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企业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13、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能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您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只能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按税法规定,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那银行罚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件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5、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应该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4项规定,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因此,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写在季度申报表第5条&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16、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进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报时还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吗?
  答:《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7、企业购买的软件摊销年限可以缩短为二年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您企业购买的软件如果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8、企业这个月发生的水电费如果没有取得凭证,下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如何核算?
  答:《》()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下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明。
作者:中国税网
责任编辑:乌鲁木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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