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查询在企业中断缴费,可以中断多久,会不会影响缴费年限,是累计年限缴费吗?

&&& 哈尔滨个人养老保险转移,哈尔滨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补交),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哈尔滨异地老养老保险转移,城填职工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方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政策问答&&& 1、问:《暂行办法》适用哪些人群?从什么时候实行?&&& 答: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都适用于《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都能接着算。《暂行办法》从日起正式施行。&&& 2、问:我现在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了,儿子在北京工作,想和儿子一起居住,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答:《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您已经退休了,已经确认了养老金的领取地和领取标准,这种情况就不能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了。&&& 3、问:在给职工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外,还需转移两部分资金。一部分资金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即: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是从日后以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4、问:我是一名曾在哈市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参保2年,现在深圳打工,请问我怎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答:首先您需要到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您的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记录您个人在哈参保的起始时间、实际缴费的月数及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等信息。然后由您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就业地深圳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转移接续的条件,其他所有手续(包括转移关系和资金)都由相关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5、问:我曾在哈市打过几年工,也参保了,后来被辞退了,现在还不确定将来在哪里打工,我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有中断就业的现象,可能中断几个月,也可能由于个人原因中断了几年,然后又返回城市就业。但不管中断就业多长时间,原参保地都一直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参保记录和个人账户,而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计息。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都能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累计在各地的参保权益,这是《暂行办法》确定的最重要的政策之一。&&& 6、问:我在哈市没有单位,是按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的,能不能享受现在的异地转移政策?&&& 答:按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如果出现了跨省转移的情况,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现在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为统筹基金。在转移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一并转移。&&& 7、问:我现在哈市打工,单位给我缴费是22%,过完年我想回老家河北,按规定只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会不会影响我的退休待遇?&&& 答:单位缴费跨地区的转移,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平衡。而对个人来讲,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因为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是依据本人缴费的多少、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来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不会影响到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8、问: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将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储存额本息累加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核定,是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9、问:我是外地打工的农民工,请问《暂行办法》对我们这个群体都享受哪些权益?&&& 答: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农民工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一视同仁了。&&& 10、问:我是黑龙江人,在北京打工好多年了,最近需要到广东工作,我的养老保险金在哪里领?&&& 答: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情况就比较多。《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是一致的,那你就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一致,那就按照你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待遇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确定你的领取待遇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你的户籍地,由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待遇。&&& 11、问:我在哈市工作十多年了,单位也给交了养老保险,但是我没有哈市户口,我的养老金在哪领?&&& 答:《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户籍界线。不管因为城市间的户籍不同,还是城乡间户籍的不同,都不会影响到你的养老保险权益的累计。如果你在哈市工作10多年了,这10多年一直是参保缴费状态,那么按照现行的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将来达到领取待遇的年龄,那么即使户口不在哈市,也可以在哈市领取养老金。&&& 12、问:参加了养老保险之后,是否可以退保?&&& 答:《暂行办法》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除外)。对农民工来说,不再办理退保手续,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实际上是对农民工的权益的一种保护。&&& 13、问:《暂行办法》提出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请问这是针对哪类人群,有什么作用?&&& 答:《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他们可在新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可以继续参保缴费、累加权益。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14、问:我和妻子都是在哈打工的农民工,如果没交够10年就回乡下了,以前交的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近段时间,哈尔滨市劳动部门受理的咨询中,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跨省市转移成为热点。15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据悉,目前哈尔滨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实现跨省、市转移。
  据介绍,目前,哈尔滨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分统筹外转移和统筹内转移两部分。根据统筹外转移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关系由外省市转入哈尔滨市时,原参保人员需要在哈尔滨市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哈尔滨市参加养老保险,方可转移。
  转移时,参保人员需到哈尔滨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由原参保城市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哈尔滨市社保部门出具的接收函上的银行账户、账号,将原个人账户资金转往哈尔滨市。参保人员须到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查询原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到账,到账后携带加盖地税财务印鉴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个人账户明细到哈尔滨市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据悉,目前我省企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已经实现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流动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关系及个人账户记账情况随参保人员转移,但不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在办理关系转移时,只需向原参保的省内城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哈尔滨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相关手续即可。
  同时,哈尔滨市劳动部门提醒参保人员,不管是在外省市、哈尔滨市及我省其他地区解除劳动关系后,参保人员均需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封存,减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因欠缴带来的不便。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因2010年8月下旬才公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月需按新公布的社平工资补缴差额部分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补差),为方便缴费,日起,我市将调整缴费方式。
  据了解,本次补缴方式由原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单据,到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缴费调整为缴费人直接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预先存入足额费用,由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在2011年1月初统一委托银行划扣征收。日起,人保局收取养老保险费也将按这一方式进行。
  据介绍,按照月缴费补差标准,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人员需补差182.84元;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人员需补差304.71元。自日起,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2011年养老保险年社会平均缴费工资27334元征收当年养老保险费。
  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人员需每月缴纳273.34元;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人员需每月缴纳455.57元。日前,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需将月缴费补差款182.84元和2011年1月份养老保险费273.34元合计455.58元足额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
  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需将月缴费补差款304.71元和2011年1月份养老保险费455.57元合计760.28元足额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
因2010年8月下旬才公布2009年哈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需按新公布的社平工资补缴月差额部分养老保险费,涉及十余万人,仍有7万多人未补缴,距离补缴期限仅剩两天时间。不及时缴费将影响到退休审批、退休金领取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据了解,市区(不含阿城、呼兰两区)未补缴月差额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在2月24日前,直接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预先存入足额费用。市社保局提醒未交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银行要求存折内不能是零余额,为确保在缴费存折内顺利划款,建议多存入10元钱。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企业职工合理流动,保证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规范养老保险工作程序,现就我市办理个人 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业务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个人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补缴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的,以当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日―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以当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60%,100%,200%,300%四档任选其一);缴纳或补缴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以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60%,100%,200%,300%四档任选其一)。缴费比例按当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费,补缴的加收利息。  二、企业补缴漏报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日前漏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日以后漏缴的,以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缴费比例按当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费,并加收利息。  三、欠费企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封存问题。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企业职工欠费平均值补缴;日以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数补缴。补缴部分加收利息。从未参保企业调到参保企业的,携本人档案和身份证,先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补缴标准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附:缴(补)费标准表(略)。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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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交,补缴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中断信息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功能及其存在问题的思考
   [摘& 要]缴费年限是社会保险制度中一项很重要的政策参数。研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于理解缴费年限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概念入手,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由来、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对其政策功能和传导机制进行了分析,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设置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视同缴费年限所带来的历史债务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思考。本文最后特别指出,视同缴费年限下隐藏的巨大的历史负债问题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关政府部门对历史负债问题认识不清不到位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明。这是值得我们各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险& 缴费年限& 政策分析
  一、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概念界定
  缴费年限既存在社会保险领域,也存在于商业人寿保险中。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体系中,缴费年限是一个很重要的政策参数。本文主要从社会保险政策角度给出定义。非本文特别说明,文中的缴费年限专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谓缴费年限,就是指具有缴费义务的个人和单位,连续有效地完成缴费义务的时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作为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资格条件而设置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参数。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只有和医疗保险设置缴费年限。先看养老保险方面。在《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中,其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是:“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1%的基础。由此我们知道,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长,则计算出的越高,反之越低。再看社会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医疗保险是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的。一般是当月参保次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年限在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同样得到广泛应用。医疗保险一般都规定必须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但各地在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上的规定却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为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由来与依据
  关于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最早可见于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文件。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33号文件,要求企业所有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因此,单位和个人补缴时间,应在单位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范围之后,职工根据当时的身份,分别按国发77号文件和3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予以补缴。即:单位从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范围之日起缴费;劳动合同制工人若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费;固定职工则在当地政府贯彻国务院1991年33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缴费。可见1991年开始实行个人少量缴费后,“缴费年限”作为社会保险的政策参数才开始出现。在《国务院关于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中规定:对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都可“视同缴费年限”。这就明确了凡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有的地方叫视作缴费年限,含义是一样的),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这样就在具体社会保险实务领域把缴费年限划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丰富了缴费年限的内涵。
  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参数的应用
  缴费年限按照保险种类可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这两种缴费年限的含义前面已经介绍,此处不再赘述。其他保险如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没有缴费年限,但有待遇等待期。按照缴费义务履行的情况可分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连续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和雇主(单位)履行实际缴费义务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相对,它是指国家按照规定承认的保险实施前的职工连续工龄,在这期间职工和雇主(单位)并没有履行实际的缴费义务,只是国家把这段时间视同为职工和雇主(单位)已经缴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是国家在社会保障历史责任上的“名义承担”。这个问题等会再进行分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即为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只要这个年限符合相关保险待遇享受的规定,则职工即可享受相关保险的待遇,而不管实际缴费年限的长短。当然,有的地方为了防止参保人员选择性参保带来的支出风险,也有作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比如深圳市就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才能在深圳市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规定。  连续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和雇主(单位)在履行缴费年限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职工和雇主(单位)没有中断缴费的记录;或虽有中断,但中断的时间没有违反部门可作连续缴费年限的规定(一般规定不超过3个月),中断的时间按实补足后仍可以作为连续缴费年限计算。这样的一段缴费时间即为连续缴费年限。社会保险规定连续缴费年限,目的是避免随意性的缴费中断现象发生,以保障社会保险缴费的连续、安全,进而维护社会保险政策的严肃性。  按照时间的长短要求,又可以把缴费年限分为最低缴费年限和最高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是指具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必须完成的最少的缴费时间。没有达到制度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那么缴费义务人将会丧失部分或全部社会保险权益。最低缴费年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待遇门槛,在社会保险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实际工作中经常运用的缴费年限通常指得是这一概念。最高缴费年限是相对最低缴费年限而言的,在社会保险实务中运用的比较少,一般不作最高缴费年限的规定。在商业人寿保险中最低缴费年限同时一般也是最高缴费年限。
  四、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功能分析
  社会保险设置缴费年限的政策做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都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只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才能享受完全的退休待遇。男女的缴费年限一般有差异。但从最近几年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情况看,多数国家的男女缴费年限呈现出由不一致逐步趋于一致的趋势,如立陶宛、拉脱维亚等国家,调整前的缴费年限是男的比女的高,调整为男女一样。从一些国家调整缴费年限的做法看,延长缴费年限是普遍的做法。只有拉脱维亚是缩短了服务年限[2]。缩短的原因可能是拉脱维亚起先设定的缴费年限太高,男的达到25岁,女的达到20岁。国际上缴费年限最高的35年,最低的只有7.5年,平均为17.4年。  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设置缴费年限的规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政策功能考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自身平衡的需要。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财务模式是现收现付制的。所谓现收现付制,以养老保险为例,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的保险财务模式。它根据每年的实际需要,从工资中提取相应比例的,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与现收现付制相对应的是,完全基金积累制。所谓完全基金制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企业和个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保机构定期缴纳养老保险税(费),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用个人帐户内的积累额加上利息等增值部分来支付。介于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之间的是部分基金制。所谓部分基金制,它根据分阶段收支平衡的原则,在满足一定时期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储备基金,并据此确定收费率。鉴于现收现付制的特点,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必须确保在职缴费人员与退休待遇领取者之间能够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比例。缴费年限的设定,就可以明确在职人员缴费时间的预期,明确缴费人数和缴费总额,进而把基金收支平衡置于可控的范围之内。  二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需要。信息经济学家认为,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叫逆向选择,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叫道德风险。比如在医疗保险中,那些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不佳、随时都可能住院的人最有积极性参加保险;而那些身体状况良好的购买保险的愿望就会小一些,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身体健康的人员随时都会产生退出保险的动机。这就是逆向选择。因有医疗保险而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诱导医疗消费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在养老保险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存在。受参保缴费的成本约束,参保人员缴费动机得不到很好的激励,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每个理性人的追求。如果没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雇主(单位)随时会产生退出保险的动机。而如果有缴费年限但没有激励机制,参保单位和个人就会产生达到缴费年限低限时选择退出缴费的动机。而象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隐瞒死亡信息继续以其名义冒领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
  五、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政策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缴费年限设置的激励效果不明显。以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均缺乏激励机制。现在对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激励功能开始显现。但医疗保险依旧。比如医疗保险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对于在超出这个年限后,继续缴费的人群,现有的缴费年限制度缺乏足够的激励。尤其是缴费年限缺乏对年轻参保人的约束和激励性比较突出。以医疗保险为例,大批青壮年甚至产生了现在不参保,只要在达到退休年龄前15年(或只要符合当地规定的缴费年限底线即可)参保缴费,照样可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想法。广州市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医疗保险[3],同时也为了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衔接起来,修改了新的医疗保险参保办法。新办法增加5年缴费年限,将参保缴费年限修改为参保人员必须有累计不少15年的缴费年限(原来规定10年),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这对选择性参保可以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但缴费年限依然不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即超过缴费年限的人员没有继续缴费的足够动力。  二是缴费年限设置地区差异十分明显。经过笔者对数个省会城市的调查发现,除了养老保险外,很多城市在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还很大。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两种,分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和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群两种不同的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缴费年限为10年,制度实施后的为15年。这种做法在各地基本一致。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各地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武汉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男性30年女性25年,北京则规定为男性25年女性20年,而上海男女都是15年,杭州则是男女都是20年,广州市更低只有10年。各地规定不尽相同(详见下表),差异明显。对超出缴费年限后的缴费时间的处理也不同。北京对超过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人员,每超出一年多发1%的基础。广州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基础;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最近有些地方采取了类似北京的做法,进一步发掘缴费年限的激励作用。有的地方为了规避选择性参加医疗保险的风险,采取在设置缴费年限的同时增加了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比如南京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实际的连续的缴费时间不少于10年。  三是视同缴费年限之下隐藏巨大的历史债务。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把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也看作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这一规定仅适用于新养老保险制度(这里的新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前参加工作,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在实践中被称为“中人”,用以区别新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即所谓的“老人”以及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即所谓的”新人”),因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年限长短来核发养老保险金的。对于“中人”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再确定增加一部分过渡性,用以平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而言,视同缴费年限越长,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即越高。过渡性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由于视同缴费年限人群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并没有缴费,而制度规定其养老资金包括过渡性的来源由养老保险基金解决,这样实际上是把体制转轨的成本转嫁给了养老保险基金。这种转嫁的危害性下面再讨论,我们先来看看转嫁的金额有多少。  转嫁的金额到底有多少?据世界银行1997年估算[4],中国隐性债务的规模(按现值折算)在1994年约为19170亿元,占当年GDP的40%多一点。武汉大学的李珍教授从当年退休规模,当年退休人口平均生命余岁数,“中人”在旧制度下形成的退休金权益规模、人口老龄化和工资增长率等因素入手,综合估算出“隐性养老债务”的规模总量大约在1993年GDP的50—60%之间,即1亿元。何平在《企业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书中运用精算法,对1994年—2050年间我国企业职工隐性养老债务进行测算,其方法是养老基金缺口总额=“老人”现收现付+“中人”过渡性+“中人”个人帐户补偿。测算结果:截至2050年我国隐性养老债务总额为2050亿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几组数据所讲的隐性负债并不都是体制转轨成本,即本文所说的历史债务问题。李珍教授所讲的隐性负债总额大大超过了体制转轨成本,因为它还包括了老龄化和工资增长因素带来的影响。从测算的口径看,相对而言,中国社会保险研究所长何平老师所测算的金额更接近本文所说的历史负债总额。只是它只计算了养老保险,而没有把医疗保险的历史负债计算在内。
  综上分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具有特定的导向和风险规制功能。但目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并加以改进。对于有些问题,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回到上文提到的体制转轨(即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设计)的历史债务转嫁给社会保险基金的危害问题。事实上,视同缴费年限下确实隐藏着巨大的历史债务问题,但其严重性并不在于其历史债务的总额有多大,而是目前我们有关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清楚不到位以及解决历史债务问题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明。一旦养老或医疗基金出现支付风险,人们看问题往往只会停留在表面,把责任归咎为直接管理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而忽视了体制转轨所形成的理应由财政负担的历史债务问题没有提前的得到妥善安排解决这一事实,而正是这一潜在的影响基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可能直接导致基金支付出现安全问题。  对此,笔者提醒各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对此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根据其他经济转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笔者建议:要尽快对当地的养老、医保隐性债务规模进行评估,并确定其中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对应当由政府解决的责任,要明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如是政府债券融资或是国有资产变现[5];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政府责任落实的相关书面依据。
  参考文献
  [1]袁志刚.养老保险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穆怀中,柳清瑞.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键问题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2006  [3]Taking stock of pension reforms Around the world,by Anita   M. Schwarz and Asli Demirguc-Kunt, 1999  [4]詹明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隐性养老负债的清偿.北京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1]此篇文章发表在2007年第12期《浙江劳动保障》  [2]《Taking stock of pension reforms Around the world》 ,by   Anita M. Schwarz and Asli Demirguc-Kunt, 1999  [3]广东信息网,《广州医保缴费年限拟增五年外来工可参保》.cn/hottopic/16-01.htm  [4]历史负债等数据转引自詹明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隐性养老负债的清偿》,北京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6卷第2期,2001年3月  [5]《我国医保改革中的隐性债务及解决途径探讨》,董朝晖,《中国卫生经济》2004 年7 月第7 期第23卷(总第257期)
时间:来源:《浙江劳动保障》(2007年第12期)文/方少华 浙江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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