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寒亭区财政局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养老金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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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亭区“五统一”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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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来源:寒亭区老龄办
今年以来,寒亭区人社局抓住核心,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核心是把握好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重点是确保16-59周岁适龄人员的参保缴费。一年来,寒亭区共为49326名到龄领取人员发放待遇2910万元,发放率达100%,并全部实行银行代发。根据省市要求,及明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至每人每月65元,让百姓享受实惠。
在把握好一个核心和突出一个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服务,做到“五统一”,即“缴费档次、待遇水平、个人账户、经办服务、系统网络”统一,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能够均等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缴费档次统一。根据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规定,城乡适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在300-5000元11个档次内自主选择。按年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由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待遇水平统一。自2011年4月启动试点工作以来,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55元(2012年10月1日起调至60元,2013年10月1起调至6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适龄参保缴费人员到龄时可根据自身缴费档次再领取相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将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及利息均计入个人账户,充分提高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经办服务统一。实现服务窗口前移、服务重心下移的工作目标,在各街道,社区均设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委托开户银行跟进服务,实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流程”六到位。
系统网络统一。全区近有15万城乡居民将同城镇职工一样有一张“社会保障卡”,并逐步实现卡载所有功能。外部网络环境已初步健全,全面实现参保、缴费、领取,查询“四个不出村(社区)”,切实提升了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
(寒亭区老龄办)
主办:潍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鲁ICP备30000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 邮编:261061
技术支持: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
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8231896&投诉电话:8254093&)
  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正科级全民事业单位。中心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和省级就业服务机构业务指导下,承担辖区内促进就业、经办和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制订和实施本地区劳动就业发展规划;具体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开展就业服务,推动本地区劳动就业和事业发展。  2、负责本辖区城乡劳动力管理,统筹、规划、协调城乡就业布局,推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有序流动工作。  3、按照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做好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预警预测;负责管理其他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4、组织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  5、负责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各类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开展认定和发证;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6、经办本辖区失业保险。负责做好失业保险审核、申报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失业保险金征收;建立个人缴费凭证。对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可委托其代理发放失业保险金。  7、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开展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8、负责全市就业与再就业统计信息工作。  9、组织实施境外人员来明就业管理政策,受理外国人员、港澳台居民在明就业申请。  10、指导、协调所属街道、乡镇和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对全市就业服务机构的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开展指导工作;  11、承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省级就业服务机构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事务。  根据上述职能并参照省劳动就业中心所设置内设机构,市劳动就业中心设立五个职能科(室)。  主要领导人:邓宇(主任)  办公地址:东新五路劳动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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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常委会第十二届八十六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以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一是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二是坚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的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以后依据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鼓励青年、中年农村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各村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三)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贴5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缴费期内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即补。
  除省以上补贴外,剩余部分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区社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保险档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政府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帐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持迁移证件及村(居)委会证明,经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审核,区社保中心审批,其个人账户本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转入地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将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除外),或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并终止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除外)。受益人可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审核,区社保中心审批,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
  (二)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4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应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凡需补缴的,政府财政一律不予补贴。
  (三)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做好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的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10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积累(即2010年以后的新积累和达到领取年龄前原农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按新农保支付系数(以后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到达领取年龄时,按上述两个计发系数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之和领取。
  (二)已经参加农保,且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以下的应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到达60周岁后,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照上条执行。尚在缴费期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原标准继续缴费,缴费资金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到达领取年龄后加发基础养老金。
  七、做好基金管理和舆论宣传工作
  (一)实施区级统筹。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二)确保足额发放。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由区财政局按当年缴费人数、发放人数列支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参保。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干部带头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人社、财政、统计、公安、民政、残联、影视集团、各街道(开发区)、农信联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具体承办新农保业务。各街道(开发区)设立新农保业务经办大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上报参保登记表以及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二)明确各级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各街道(开发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抓好落实,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推进,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村(居)确定协办员,要负责核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收取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将现金缴款单及参保登记材料缴至各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区财政局要负责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基金财务管理、基金运营等工作;区社保中心、各街道(开发区)要建立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三)加强监督督查。区社保中心要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区政府督查室、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九、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纳入本方案范围。
中共寒亭区委
寒亭区人民政府主办 寒亭区委宣传部承办
技术支持:寒亭区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 山东天泽
备案号:鲁ICP备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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