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央企重组股票有哪些 国家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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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新股发行从核准制转变成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从券商,证监会以及市场方面考虑都会有哪些改变呢? 券商的业务方向会不会有所转移,更偏向于非监管的方面? 证监会的功能会有哪些改变呢?会向美国 SEC 靠拢吗?现在使用有效的一些技术指标注册制后还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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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首先扯点八卦,当然都是听领导们闲聊的时候说过的,我自己入行没几年,只经历过第三阶段:1. 最早的时候上市搞审批,每个省推荐几家企业,俗称“通道”,民营企业给得不多,给哪个企业很看和领导的感情,据说某公司招股书只有15页;2. 后来改为通道在证券公司,每个证券公司有2个基本通道,大券商有多的,南方和中信当时有很多通道,也是业内大牛券商。招股书开始上百页了;3. 再后来改成了一直到今天的保荐制,“通道”变成个人的了,第一批保代成为了制度红利的受益者,很多当时的草根年轻人成为了现在券商投行部中流砥柱,甚至是证券公司的大领导;从中也可以看出,“上市”的权力不断下放,责任追究的客体也越来越明确,政府不再为股民被骗负责了,到后来证监会也不负责了;证券公司通道制的时代,券商都是国企,或者是国企+国际巨头,证监会说话不管用,到现在追究到签字的保代,甚至是协办了。当然,从最近的一些处罚案例来看,证监会对于券商也有了一定的话语权。以上这些,用官方术语来说,阶段1和2属于“审批制”,阶段3属于“核准制”,其实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企业上市就是通过政府或者是行政性质事业单位——证监会的一项审批,而中国的投资银行部在今天及以前,最花精力的就是帮助各种企业完成各种行政审批。但是真正的“注册制”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1. 行政机构的主要精力不对企业进行实质性判断,所谓的实质性判断比如可持续盈利能力之类的,属于有较大不确定性因素或者超过行政机构应有的专业范围的事项,完全可以交给投资者自行决定,证监会难以有精力事无巨细地去了解每一个行业,也不可能在统计意义上作出50%以上准确率的判断,否则他可以自己去炒股了;2. 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行政审批的弊端在于企业可以装作好孩子,通过证监会的考试上市以后胡搞瞎搞,或者本来是老实人,上市以后学坏了,这些可能性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上已经是现实。美国SEC主抓事后监管,上市之后如果有任何和当初IPO申请表不符的、违反承诺的、信息披露违规的、等等这些证券欺诈行为美国SEC都可以进行调查和处罚,而且赔偿金额来看可以是天文数字。我国的证券法虽然也有没收所得并加罚n倍的高标准条款,但是到目前执行的次数不多。而且罚的是中介机构,罪魁祸首的实际控制人进去坐牢,出来手握上市公司的壳又待价而沽了。给你3亿元坐9年牢你干不干?我相信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会难以抗拒诱惑。吐了这么多槽,以上2个特点依赖于一个关键制度: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应当是一套严格的规定,规定了何种事项在何种阶段应该以何种方式何种时间披露。再拿以前的例子来说:菜市场上的白菜摊子上有很多种白菜,有山东生产精心挑选系上红头绳的胶菜,也有只能拿去喂猪的烂白菜。每一种白菜的出售者都必须明确在摊位前的招牌上说明自己的白菜何时生产有没有打农药是不是有机种植有没有转基因等等,至于买者要掏多少钱来买,全看买者自己。如果你敢把烂白菜当胶菜卖,一旦买者投诉你或者被菜市场管理处发现,不仅买者可以获赔,管理处还能追加处罚,罚你的款以后把你赶出菜市场,甚至让你坐牢。在美国,敢把烂白菜当胶菜卖的人已经很少了(仅有的一些例外中中概股为数不少)。说了这么多优点,又要说到不中听的地方:这个关键制度又基于我朝的法制建设,如果仍然有组织或个人可以凌驾于证监会甚至新证券法等法律框架之上,那么注册制将会成为一场噩梦。所以,只是说逐渐过渡到注册制,并没有说要在明确的时间表里推进注册制。对于我们券商等中介机构从业者来说,注册制也许并不一定会导致保荐人制的消亡,而是将更多注意自己的执业风险和企业价值发现能力。我理解的价值发现能力就是快速判断一个企业能做或者不能做,没有企业上不了市了,已经很好的企业抢破头,而判断中小企业成长潜力没准会成为未来保荐代表人的核心竞争力。而保代的身价也将取决于他的实战所得的身价,而不是靠背书做题得来的证书。对于券商等中机构来说,在注册制下我认为IPO业务的实力将更取决承销的能力而非保荐,大公司销售强,引来好企业,好企业想找好销售。这将导致业务资源的高度富集,投资银行业务处于中游的券商或许应当把负责证券承销的资本市场部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了。11.19 更新:对企业来说,注册制未必是好事,审核制带来的高门槛导致新股市场在本质上是供不应求的。此处说几句题外话,所谓专家宣扬的IPO抽血论其实是不成立的,如果看一看今年的整个股权融资市场,IPO是0,上市公司再融资数字超过了去年同期IPO+再融资的总和。如果再和债券市场相比,恐怕连零头都不到,尽管我拿债权和股权对比并不一定非常科学,但是可以看到资金主力其实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注册制带来的是近乎无限的供应能力,我相信一级市场的心态也和审核制时相比有所改变。在大量的上市企业供给中,必须要对其进行仔细的甄别,一定会带来的大量的发行失败。大多数企业将有赖于承销机构的推介和销售,如果仅仅是一个能赚钱的平凡家族企业,IPO带来的股权溢价减去发行成本恐怕并不是一笔划得来的生意。而反过来,少数在上市前即具备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将会受到热捧。比较知名的例子比如特斯拉,个人认为这个公司前途不可限量,但是过高的知名度导致股价提前透支了。但是一切的这些,还是必须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上,中介机构对有关企业未来价值的信息披露一定要慎之又慎。此外,有进就有出,注册之后上市容易,退市也容易,证券市场的新陈代谢机制其实在审核制下就应当健全,但是到目前为止可以说只要壳还值钱,退市是不会发生的事情。企业应当知道注册制下,上市不再是一种永久资格,而是企业的一种临时状态。对投资者来说,我个人认为注册制并不会消除“打新股”狂热,因为新上市公司那么多,还是看研报和自己的直观感受选择,很可能导致申购高度集中。即便成熟市场中,非死不可等企业还是会引来首日的狂热抢购,这个其实和什么制度无关,全是人性使然。结论:注册制还早,实施注册制成熟的时候,我们也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了。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什么叫注册制。大陆舆论提及的注册制,一般指美国注册制或香港注册制,两种注册制本身就存在差异。何况,大部分人也没有研究过美国或香港的证券法原文,对于注册制的理解局限于以讹传讹。为此,先推荐一篇文章,了解美国和香港的注册制到底是什么样子:大陆未来的注册制,和大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只可能是“有中国特色的注册制”,但偏向美式注册制的可能性更大,即仍然由证监会主导。因为:1、香港交易所比证监会强势有历史原因,大陆的沪深交易所几乎不可能凌驾于证监会之上;2、交易所有增加上市公司数量、以增加收费的动机,因此如果交易所有审核权,可能导致审核立场偏松,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香港只有一个交易所(即港交所),在审核俄国铝业IPO时都放水,何况大陆有两个,互相要抢上市公司的。大家看了上面的文章就知道,美式注册制下,证监会会对注册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包括历史沿革、发行人及董监高的守法情况、关联交易、财务真实性、募集资金投向等各方面,并提出反馈问题,让承销商回答。是否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美式注册制和大陆核准制的最大区别。至于审核流程和其他的关注点,两者并没有太大的差异,甚至美国的反馈问题比大陆还多。所谓持续盈利能力,具体来说就是大陆证监会在审核IPO申请时,会判断发行人的利润是否能持续增长;为了做出判断,需要发行人历史上的利润持续增长,以及承销商对未来业绩作出近似于承诺的保证,而这远远超出了证监会和承销商的能力范围。因此,目前大陆不允许亏损的互联网公司上市,因为没有人能保证它未来一定能盈利;而通过审核的公司,上市后由于宏观经济不景气、或者上市前包装太厉害等原因,也经常出现业绩变脸的情况。==========================================================================(下面开始正式回答问题)取消持续盈利判断,会让更多中小企业有资格通过上市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符合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改革方向,因此可以预见:1、申请上市企业的数量将大幅增加,但上市公司数量不会井喷。因为集中发行可能导致认购不足或估值低于预期,导致某些企业即使获准注册也不会立即启动发行。2、中小上市公司估值会大幅降低。目前,大陆大盘蓝筹股的估值基本上已经与国际接轨,但中小盘股票估值仍远超过国际水平。国际市场上,只有苹果这样的公司可以估值10倍,一般制造业都在2-7倍;但大陆给苹果做零件的,估值都可以超过70倍。注册制实施以后,主要增加的都是中小盘股票,供给增加将使平均估值水平大幅降低。3、壳资源价值降低。因为IPO容易了,一般不会去借壳。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银行业必须更加重视注册获准后的发行工作。因为获准注册的企业数量多了,如何推荐自己家承销的股票、如何选择发行时机、如何定出让买卖双方都满意的价格,就显得至关重要。而这几点,尤其是定价,需要承销商有强大的行业研究团队及机构投资者资源做支持。显然,大券商比小券商在这两方面都更有优势,投行业的并购整合在所难免。小券商如果不被并购或倒闭,应当像国外一样,走精细化发展道路,专注于一个行业、一个地区、一个板块、一种产品或一定资质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但需要强调的是,大部分人对注册制的解读都有淡化尽职调查工作的倾向,这一点我是不同意的。现在的情况是,投行投入尽职调查的精力是9,投入发行的是1;以后要做到5比5,而不是说发行是9,尽职调查是1,不能矫枉过正。发行人财务真实性还是基石,这一点无论是什么制,都是不可动摇的。证监会必须做好退市和严惩财务造假两件事。有人认为核准制是严进宽出,注册制是宽进严出,但我认为不管什么制,都应该做到严出,只是核准制下严出做得不好,相对注册制来说后果没那么严重(其实也已经足够严重了)。退市和严惩财务造假两件事,目前都已经有法可依,但实际上从未认真执行,因为中国人情社会,学校里开除一个学生,家长都要去说情,何况要让一家公司退市。因此现在证监会不是要制订新的规定,而是要研究怎样把已有规定不折不扣执行,这是最终能否实施注册制的关键。从这一点说,我对中国实施注册制的前景比较悲观,也许三五年以后,我们还在讨论这个问题。
楼上几位都说得很不错,我来重点推演一下对券商IBD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这世上所有行业的商业本质其实都是相通的。金融行业亦是如此。投行的本质其实就是证券的一级批发商。IPO路演,就是把证券卖给机构这些二级批发商的过程。现在的审批制,实际上造成了一种“逆向淘汰”,会包装,会造假,跟会里关系好的券商反而容易得到企业青睐,由于核准制造成的股票供需关系的扭曲,中国股市实际上还是个卖方市场,这才是市盈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因此在这种环境下,投行实际上只需要讨好企业,拉到项目,而不用太担心承销的股票卖不出去。而如果是完全的注册制,由于市场供给的放开,卖股票将成为一个很强的技术活,投行的吆喝能力会越来越重要,而不像现在闭着眼睛漫天要价。同时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将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但对于真正的好企业,会更容易受到市场的追捧,市盈率不会比审批制下更低,可能还会更高。
我一直坚定地认为,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所有金融机构的核心价值是声誉,注册制下,如果一家投行帮企业造假上市圈钱,一旦被发现,那之后他承销的证券就没人买,失去立足之地,就好像一个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家,是不可能长久地在市场上生存下去的。 现在审批制下,券商实际上都不在乎声誉,违法成本也很低。而在相关法规健全的注册制下,声誉和法律制裁的双重打击,真接可以把一家券商给按死。
不光是在资本市场,在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中,政府总觉得自己比市场聪明,所以处处都可以看到类似“发改委”这种奇葩的计划经济残余的存在。在我看来,如果没有发改委,而靠市场和企业家自己做判断,现在光伏、LED什么的根本就不会产能过剩到这种程度。在中国,你到处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以光伏为例,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拉动GDP,和企业家资本家一起忽悠,盲目上马光伏项目,国有银行因为有了发改委和政府的信用背书,闭着眼睛放贷,整个利益链和寻租链都赚得盆满钵满,反正五年一届,我捞到了升官了后面死活关我屁事,最后产能过剩了成本只能由社会来承担。
因此,还不如干脆把判断都交给市场,不管什么行业,政府只需要进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引导,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自己投资盈亏自负,各种金融机构按照自己的风控标准愿赌服输。就这么简单,几千年前先贤已经说了“治大国若烹小鲜”,政府不愿放手我看就是因为“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
所以看看证监会去年来出的一些“新规”,什么发行市盈率不能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25%,真是让人觉得可笑。有人愿意以100倍、200倍的市盈率来买,干嘛不让人家卖?同理地,对房价的调控也是如此。当然这也是没办法,在中国这种体制环境下,政府已经习惯了,出台的这些“有形的手”有没有用其实他们心里比谁都清楚,谁叫中国无知善良的老百姓好骗呢。
其实很多事情用市场的逻辑去推理一下,都是好解决的。之前国家一直不肯放开注册制,一个重要理由是“现在中国的投资者不成熟,容易骗”,“投资者教育还不充分”。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认为,一个人成长最快的方式就是“犯错”,开放注册制你让他吃两次亏,他马上就成熟了,比如说一个投资者买了一个券商承销的股票,后来发现造假,那他下次就不会买这个券商承销的股票了,并且下次投资会更谨慎。同时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如追偿机制,市场很快就会成熟起来。更何况,现在审批制下,投资者还不一样被骗!
总而言之,注册制之后,股市才能真正实现他发现创造价值的功能,而不是现阶段的毁灭价值。
这个问题我只了解一部分,不准确之处请指正。1、从核准制变成注册制需要证券市场立法改革作为先决条件——把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放开,法院的力量要强于地方保护伞的力量。也就是说,由现在证监会进行实质审核变成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审核,如果出现造假上市行为,实际控制人和涉嫌参与的中介机构会被罚得死去活来。市场上会出现很多类似浑水这样的公司,和专门从事证券市场集体诉讼的律师。2、证监会由现在一方面审得焦头烂额战战兢兢另一方面被供养得欲仙欲死的部门变成一个远距离旁观和监督者。参考美国和香港证监会。3、券商的IPO业务(很可能会保留保荐人制度)从做材料迎合证监会口味,变成专业的价值发现和包装者,考察券商的业务能力主要看能不能把股票卖给机构投资者。投行的专业化、精英化程度将越来越高,国内妈咪带小姐式的小团队做中小项目的主流模式要开始大幅改变。4、相较于证监会审核的模式,公司总体在IPO过程中信息披露更为坦诚,更为注重披露的合规性,而没有当下这么强的做高业绩的动力。公司面对财经公关的底气也不一样,整个财经公关行业会洗牌,从IPO产业链上权力寻租的中介变成真正的公关公司。5、整个市场的市盈率会向美国靠拢,上市公司不再享受由于市场标的供给不足带来的溢价,整个市场会出现将上市公司私有化再重新包装上市的操作方式。投行的业务会变得更为复杂,并购市场会扩大,如果放开投行提供并购贷款,并购市场将开始繁荣(不同于当下的并购)。
基本同意 再补充一点。 现在社会市盈和股市市盈之间差距巨大,这也是为什么大量的投资机构都靠拼关系抢Pre-IPO项目,拼到就是稳赚不赔。 监管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有巨大的寻租空间的。 改革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更难,推进改革也需要有一个时间窗口,这个时间窗口就是股市跌到市盈和社会市盈差距接近的时候,寻租空间不大了,推进这个改革才能水到渠成。
1、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取消,代之以执行各种信息披露,注册登记,违规监管的工作人员,权力寻租将大大减少。2、注册发行之前,拟上市公司必须在网站上公布各种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接受投资者的质疑和提问,粉饰报表和财务作假的公司被暴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市场环境得到净化。3、上市资格不再是稀缺品,壳资源价值几乎为零,A股历史上各种炒作重组预期、垃圾股、ST股的现象就一去而不返。4、创业板的股票数目将大大增加,会逐渐拉低现在的整体估值水平,没有业绩、基本面很差的股票将因为没有研究机构覆盖而降低市盈率,出现很多“仙股”。当然,好股票的市盈率依然会保持不错,但是板块内部分化情况将很明显,现在齐涨共跌的现象就大为减少。5、现在捧着金碗的保荐代表人,职业发展和待遇将一落千丈。但是,作为中介结构的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会因为上市公司的数量增加而增加,发展会比现在好。
1.轻审批,重监管,向美国靠拢。不禁想起华尔街很有名的一句话"任何企业都可以上市,但时间会证明一切"2.为今后开放做空拉开序幕。
本回答不求大而全,但求小而精;假如发行注册制到来的比较迅速,交易所层面的上市审核将从现在的形式审查变成从严审核,在市场充分成熟之前交易所层面会做更多的实质性判断,从而弥补发行审核缺位的风险。然而我国存在多所交易所竞争的格局,对市场资源的争夺可能会影响上市审核的标准,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因为市场环境的种种不成熟,取消实质性审核不会如同我们期望中的那么迅速。第一步改革还是要从完善当前的定价发行机制的开始,请参阅:
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有点打脸的意思,上一次回答类似问题的时候还说我在有生之年看不到转注册制呢。我是觉得吧就算真转了,证监会也不会那么轻易的放掉手上的权利的。因为还没出注册细则,很多事情还不好说。话说回来,一个把ipo当负面消息的市场,岂是单纯的改革注册制就能解决问题的么?
收到邀请,但限于大家说了很多。我少说两句。第一,关注注册制还是核准制,这不是问题的关键。不要过多纠结于这个问题。第二,信息披露是以后的核心,而严格执法,则是必须的。当然,要严格执法,就得先有合适的法。所以现在要做的是先修法。第三,一切都得看执行。嘴上说说的事儿,说出花儿也不行。第四,这是个长期过程,别着急。第五,肖钢在财经年会的讲话,基本包含我刚才说的了。
还是同意一种说法 不论是注册制还是保荐制 不是核心 核心是做好退市制度和财务真实性 是最重要的 叫那些圈钱套现的企业滚蛋去 优胜略汰有竞争力有发展前途才是王道 其余什么制都是扯淡 莫非真要走出个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注册制
!可笑!!和荒唐~!!!
最直观的影响就是:金灿酒店打鸡血的投行民工转移到汤臣中心、国际商会大厦了;金融街westin的保代(也许改名叫注册推荐人?)、拟上市高管们都改住深圳丽思卡尔顿、浦东四季了。当然,还有金融街购物中心的一沓沓购物券以及那啥京城地下钱庄的通兑券也统统转移了。。
1.备案制中国要搞不知道会不会取消保荐人制度,如果像美国一样搞的话,就不搞保荐了,中国也没有做市商,顶多承销一下。目前来看这么弄券商会失去一大块儿收入。2.证监会没什么大变化,就备案好了。3.市场方面股票退市会变得更便捷,当然上市也会很便捷,我觉得把,真要搞备案制也不可能一下子把A股变成备案,而最多是从三板四板或者创业板下手。4.啥叫券商的业务偏向于非监管方面。。没看懂。5.证监会职能一直是监督金融市场,哪个国家职能都没啥差别啊,什么叫向美国靠拢证券代码:000070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5-08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
事项,公司股票自日开市起停牌。
日公司公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开始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原承诺公司股票最晚将于日
复牌,现公司申请继续停牌,最晚将在日前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组
申请文件》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一、本次筹划的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公司拟通过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潜在标的
公司股权,并配套募集不超过交易总额25%的资金。潜在标的公司主
要涉及光纤通讯及通信电子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公司目前正在与相关
方就本次资产重组方案进行磋商,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事项以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资产重组方案为准。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做的工作
自股票停牌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资产重组的各项
工作。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
机构;各中介机构已相继进场对各潜在标的公司开展了尽职调查、法
律核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与各潜在标的公司就本次资产重组
的方案和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反复商讨和论证;公司与交易对方开
展了多轮协商和谈判。同时,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履行披露义务,
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三、延期复牌的原因
因本次公司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多项前置审批,有关申请已报送
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目前尚未正式取得相关批文。同时,鉴于本次
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工作量较大,相关事项仍需进一步的商讨和完善。
故公司无法按原计划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或报告书并复牌。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
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000070)将于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董事会对延期复牌带来的不
便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公司承诺在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要求的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公告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
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公司将
发布公告终止上述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并承诺自公告
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筹划资产重组事项。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事
项进展公告。
五、风险提示
公司筹划的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
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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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精简前置审批 工作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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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称,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同时,加强纵横联动,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称,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同时,加强纵横联动,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指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二是优化审批程序。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对于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四是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对于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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