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国税局地税局什么时候开始招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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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税大楼•新光小区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公告
来自:中国采招网(.cn)&&加入时间:&&地
&&&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就下述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徐州市国税大楼•新光小区物业管理&&& 二、项目内容:徐州市国税大楼•新光小区物业管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⑵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⑶ 具有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四、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招标文件购买后在徐州政府采购网上下载,具体方法详见网站“操作指南”。&&& 招标文件购买下载时间:日至5月11日(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至11:30,下午2:00至5:30 ;日上午 9:00至11:30 。 &&& 五、投标文件的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日北京时间上午9:00&&&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日北京时间上午9:30&&& 投标文件的接收受地点: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投标文件接收人:刘芳&&& 六、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日北京时间上午9:30。&&& 开标地点: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采购单位: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登记联系人: 综合部 刘芳&& 7&&& 传真:7 &&& 招标项目联系人:采购一部&& 葛徐浩&& 5&&& 地&&& 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南三楼&& 邮编:221003&&& 采购人: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武玲 任德林&&& 联系电话:9 &&& 八、安排现场考察&&& 时间:日下午2:00&&& 地点:徐州市国税局&&& 联系人:任德林&&& 联系电话:&&&&&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供应商服务
采购商服务一、汇缴对象. 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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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 徐州地方税务局 - 江苏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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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徐州地税局2015年02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信息来源:徐州地税局
访问次数:
涉税信息月报
2015年第2期(总第62期)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日刊发
★ 涉税通告
一、本月局长接待日、信访日活动安排
二、本月&纳税人学堂&课程安排
三、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四、欢迎纳税人登陆江苏地税网站群查阅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 政策公告
一、企业并购重组&不征税&政策门槛降低
二、文化服务出口、养老服务等行业获税收政策支持
三、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应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总重新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支持个体经济发展
★ 办税须知
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指南
二、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理指南
三、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办理指南
★ 以案说法
★ 12366热点难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
网上办税厅:http://xz.
涉 税 通 告
一、本月局长接待日、信访日活动安排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二、本月&纳税人学堂&课程安排
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纳税人在各办税服务厅随到随学。
详细培训地点同局长接待日、信访日活动安排中的地点。
获取&纳税人学堂&培训课件、培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徐州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堂&栏目。
三、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1、按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申报期限:2月1日-2月16日
(2)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防洪保安资金、城市垃圾处理费。
申报期限:2月1日&2月28日
2、按年申报的税种: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2014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4年度外籍个人年终汇算申报;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申报;车船税。
申报期限:2月1日&2月28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欢迎纳税人登陆江苏地税网站群查阅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为便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涉税中介服务,我们在江苏地税网站群&办税服务--帮助办税--涉税中介服务&栏目中提供江苏省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欢迎查阅。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徐州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查询。
政 策 公 告
一、企业并购重组&不征税&政策门槛降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通知旨在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通知有三处亮点:
一是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三分之一。
二是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通知明确了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12个月内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企业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三是该通知具有溯及力,通知于2014年12月25日发布,但生效日期早于发布日期,追溯到2014年1月1日,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溯及,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并未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4年重组企业可积极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文化服务出口、养老服务等行业获税收政策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以及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此外,通知还调整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表述。对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中的&伙食费&的表述调整为&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三、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应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公告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四、税总重新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支持个体经济发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新《计税办法》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借鉴企业所得税立法经验,在制度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同时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
为鼓励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新《计税办法》全面清理取消了原办法设定的税收审批事项,大大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同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以上政策文件及相应政策解读,请登录徐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和&政策解读&栏目查阅。
办 税 须 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徐州地税网站&办税须知&、&优惠办理须知&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须知。
一、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五十)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缴申报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二)汇缴申报时: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单》;
(2)符合技术进步的,提供相关证明;
(3)符合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提供中介机构证明;
(4)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
(5)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册;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7)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理指南
负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期限如下: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于次月15日内;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于税款被代扣并解缴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报送: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报送: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报送: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前台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办理指南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需提交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各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份;
(3)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6)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前台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徐州地税网站&办税须知&、&优惠办理须知&栏目查询。
以 案 说 法
一、居民企业撤回投资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案情简介:近日,某税务分局在对市区某公司(居民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发生股权减持业务,业务简要情况如下:公司于2009年取得某居民企业的10%的股权,支付对价100万元,2013年12月,该公司撤回该部分投资取得收入150万元。截至2013年11月30日,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18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在此业务中,单位将取得的撤回投资收入150万元与投资原始成本100万元的差额作为该项投资撤回业务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
本案中,该企业因撤回投资收回的150万元补偿收入中,1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率的10%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部分(30+50)&10%=8万元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50-100-8=42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42&25%=10.50万元。而该企业原税务处理方法是按股权转让业务处理的,结果多缴了企业所得税50&0.25-42&0.25=2万元,风险应对人员对股权转让业务和股权减持业务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企业进行了辅导。
二、转借发票要不得
案情简介:近日,市民刘先生消费后索要发票,其就餐的A饭店称店内机打发票已用完,暂时开不出发票,于是请隔壁B饭店开具发票给刘先生,这种行为两个饭店都违法了发票管理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刘先生的投诉,依法对这两家饭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在调查现场,两家饭店都觉得很冤枉。A饭店的负责人解释道,&由于当时店里的机打发票没有了,而客人坚持要,我们只好去隔壁借了一张。&而B饭店经理也觉得自己挺委屈:&他家没有发票了,让客人明后天来拿,客人坚决不肯,说当场就要。我本是&好心&,哪知道还得挨罚。&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确认事实后,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责令B饭店收回发票,由A饭店重新为刘先生开具了发票,同时对这两家饭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中的&售后返租&如何确认转让收入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项目采取非常优惠的价格(促销价格)进行销售,同时与购房者约定须将此房产低价租与该房地产公司使用若干年。在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时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产生分歧,纳税人认为应以促销价格确认收入,而税务人员认为此行为属于&售后返租&,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低价取得了该不动产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税法分析: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本案中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徐州地税网站&以案说法&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难点问题
一、问:养老院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问:对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应如何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三、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进行对外投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认对外投资房产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四、问: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179号)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五、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02号)的规定,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如需咨询更多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2,或登录徐州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纳税人投诉渠道
投诉热线:12366-2
网上投诉:xz.&投诉渠道&栏目
投诉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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