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异地安置就医人员登记备案表怎么填

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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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普通门诊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普通门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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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普通门诊有关问题的通知&
加入时间:日  点击:2725
各参保单位:
为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卫生局联合印发《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潍人社[号]&)、《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2014]6号)(见附件),将统筹实施办法告知与你单位,请你单位及时通知到所属在职及退休参保人员。
一、基金筹集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起步之初,参保人员个人暂不缴费,以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二、医疗待遇
(一)支付范围。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一般诊疗费等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诊疗费用。不予支付的项目及内容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标准。凡符合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超20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三、医疗管理
(一)定点管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优先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二)签约管理。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制,凡未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的参保人员不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签约主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与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单位职工也可由所在单位与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4年可延至4月20日)。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参保当月与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有效期限: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个医疗年度。协议期限内不得变更签约医疗机构。
协议变更:协议期满后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应在签约时间内到新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原服务协议终止,新服务协议自当年4月1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后未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视为续签服务协议。
职工因签约医疗机构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应及时到新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自变更次月起享受有关门诊医疗待遇,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三)就医管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实现信息网络化管理,实行参保人员就医即时联网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签约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生须对病人和社保卡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给予诊治,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合理开具处方。门诊一次处方量应控制在7日内,其中慢性病控制在2周内。
参保人员在非本人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的支付范围。
(四)异地管理。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选定的一级或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本人持门诊医疗费票据原件和门诊病历等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具体办法请到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申报“普通门诊定点医院”的通知》。
&&&&& 3、&&&&&&&&&&&&&&&&&&
&&&&&&&&&&&&&&&&&&&&&&&&&&&&&&&&&&&&&&&&&&&&&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文章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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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朐县新华路4725号 联系电话:3212531 )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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