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券商和银行签三方协议,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券商作为毕业生第三方协议可以强制扣款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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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质押贷款的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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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您正在阅读的论文题目是:透析个人股票质押贷款
本文作者:胡明
&&&&虽然实施于一九九五年十月的《担保法》已明确规定股票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进行质押,但是个人股票贷款业务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展起来。近期,被称为银行、券商、证券投资者多赢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呼声日高,方兴未艾。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依据、现实意义、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等方面作全面透析,以保证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一、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针对个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融资业务,即个人投资者以其持有的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股票作为质押,而向商业银行申请取得的贷款。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证券投资。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股票质押贷款还可以包括以持有的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债为质押而取得的贷款。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由此可见,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本条规定,无论是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设定股票质押的,出质人(股票所有人)都要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未经登记,质押合同无效。本条主要是根据我国股票市场运行的特点规定的。现在的股票已无纸化,不以纸面形式出现,其储存和流转均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只有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由登记机构控制股票的转让行为,使质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登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的登记事项主要是登记主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票的名称、数量、编号,股票的所有人,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
&&&&股票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理由在于:一方面,出质人的股票虽然被出质了,但股票的所有权人仍为出质人。转让股票是对股票进行的处分,是股份所有权人才有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出质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股票,否则构成对出质人所有权的侵害。另一方面,出质人股票虽为出质人所有,但因为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作为其实现债权的担保,出质人的股票所有权是有负担的所有权,出质人在股票出质期间,也无权转让出质股票,即使出质人单方面想转让出质股票,也因股票被出质登记而成为不可能。所以,原则上股票出质后是不能转让的。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股票,则是可以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至前协商同意转让出质股票的原因有很多,如出质股票处于涨幅巅峰或呈下跌趋势,或者出质人急于将出质股票变现清偿担保债权等。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出质股票的转让,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前述《公司法》对股票转让的限制规定,在这里同样适用。
&&&&依照本条的规定,合法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偿付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为出质股票的转让都是在债务清偿期届至前作出的,质权人不能当然用转让所得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而必须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偿付自己的债权,或者将该价款向与债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的质权继续存于被提存的价款之上。
&&&&我国法律早已经给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奠定了法律基础,而199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证券公司以其所持有的股票向一家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从而为我国银行业提供了新的投资途径,也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展作好了铺垫和准备。
&&&&二、开展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现实意义
&&&&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是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的一种突破,它有利于促进个人授信业务的发展,拓宽个人融资渠道,对整个金融市场甚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首先,从宏观上看,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开展后,股票市场投资价值增加,市场容量扩大,将会有助于抑制股价异常波动,减少市场投机活动,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二级市场,从质和量两方面发展了股票市场,降低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的难度,减轻国有股配售对股票市场的冲击,更有利于国有企业筹集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
&&&&其次,从微观上看,股票市场的各参与者都将受益于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第一,广大投资者可以借入资金扩大投资规模,或者在自有资金被套后,利用融资来降低成本。尤其在国有股配售时,如果没有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广大投资者在重仓的情况下,只有先抛售部分股票来套取现金以参与国有股配售,这不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个人股票质押则可以缓冲投资者资金短缺之苦。第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后,证券公司既可以获得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手续费收入,还可以凭交易量的扩大来增加交易手续费的收入,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经营。第三,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有利于国有股配售的进行,从而实现国有股合理流动,盘活国有资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实现股票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第四,商业银行可以联合证券公司来控制资产风险,又能保证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同时,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后,会减轻对商业银行资金的依赖,有力于偿还贷款,改善商业银行原有的资产状况,分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第五,股市交易量的扩大可以增加政府的印花税收入,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国有股的合理流动来盘活、保值增值国有资产,有利于各级政府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总之,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展,将对我国的投融资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它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是我国银行业的一次发展机遇,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与其他金融业务一样,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等,只有对各种风险分析透彻,才能找到防范风险的出路。
&&&&第一,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是专门为证券投资者设计的,在这种贷款业务中,股票被称为质物,而贷款用途应该是购买股票或证券投资,这样就与《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规定相矛盾,而且商业银行对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用途也无法有效监督。商业银行要公开从事这项业务,这就需要得到管理部门的政策许可,这是这项业务的政策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在对个人所质押的股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股票的质押登记是个难题。登记公司不可能对每个人和每家所质押的股票出据证明,除非开设电子系统来处理,或把质押权交给银行或券商,否则,由于所谓的股票质押未经登记公司确认,质押合同无法生效,质权人不能真正落实质权及质押股票的处分权,从而难以保证的质押股票抵偿贷款。
&&&&第三,法律规定质押合同的主体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而个人股票质押合同主体则由三方构成,其中券商也作为合同主体。而券商作为质押合同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只能自行对券商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有的约定承担平仓责任,有的约定负监控后通知银行平仓的义务,互相差别很大,而如果一旦双方未作明确约定,由于无法定规则可循,纠纷难以处理。
&&&&第四,虽然在三方协议中,证券投资者已经承诺愿意接受券商对其持仓股票的监控,在法律上这固然是一般有效的民事约定,但证券投资者日后又要求在券商处撤销沪市指定交易或实施深市的库存转托管手续,这在法律上又是合法的。这就出现了民事约定与法律法规谁为有效的难题。
&&&&第五,现行法律规定,流通股票出质后便不能转让,除非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同意。而目前进行的个人股票贷款中,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在规定的平仓线内,出质人可以同意买卖股票,股票品种可以在箱体内不断替换,实际成为质押股票可以转让。这就可能导致券商监控落空。目前,券商已广泛地推行了银证转帐或银行联网炒股等业务,证券投资者的货币资金可以在银行卡或储蓄帐户与券商的帐户之间随意即时流通。相对于证券投资者未发生借贷的商业银行,其问题更加突出:证券投资者作为出质人,在其出质股票可自由流通变换持仓的过程中,难免有股票变换为货币状态的存在形式。只要股票余额市值与货币资金之和不突破事先约好的平仓线,券商对出质人也奈何不得,殊不知出质人用数秒时间就可以将平仓变现清算的货币转移到银行的银行卡或储蓄帐户。因此,在平仓线内股票可以自由流通的条件下,券商很难有效地监控出质人的出质股票。券商监控落空必然导致银行对贷款失控。
&&&&第六,即便券商有效监控出质股票的浮动盈亏状况,在持仓市值加货币资金达到平仓线时通知贷款银行,银行按约定对出质股票进行强行平仓时,由于证券交易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卖方意愿往往不能即时实现,所以,银行对质物的处置难以控制。
&&&&四、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管现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着金融风险,但其对社会各层次的积极意义促使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而应积极找寻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一,根据中国国情,设计安全稳妥的运作模式。
&&&&模式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股票质押合同,通过登记公司登记后,由登记公司向质权人出具“证券他项权证”,同时凭借证券交易所特别席位实现出质股票的质权与质物最终处分权。而特别席位要求唯有质权人许可后下达的交易指令才能生效,同时,对平仓清算的资金实行专门控制,确保质权人的权益。
&&&&模式二: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股票质押合同,由登记公司受理出质登记,作为贷款银行应获得股票的质权。但是,质权人质权及质物最终处分权由信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信托中介机构的功能是可以避免质权人持有质物期间对出质人构成利益的侵犯,使出质人在按期偿还债务的条件下免因股票出质而受到利益损害。
&&&&第二,以稳健要求设计贷款的各具体事项。
&&&&在选择一定的运作模式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对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具体事项进行设计。包括:借款人资格审查、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可质押股票的要求、对禁止质押股票的界定、可质押股票的质押率、质押股票市值的贷款警戒线与贷款平仓线等。
&&&&第三,以健全的法规作为健康发展的保障。
&&&&首先,对前述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两种模式的选择确定或进一步发展,都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其次,对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具体事项都必须以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使微观操作有法可依;再次,由于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既涉及央行监管的信贷业务,又涉及证监会监管的证券业务,因此,宜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两家监管机关共同制定法规;最后,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具体法规应与现有的信贷法规、证券法规及其他各种经济法规紧密衔接,避免冲突。
&&&&总之,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展有利于个人投资者筹集资金,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所以,各方当事人应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防范,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也应抓紧有关法规的制定,以保证这项新型业务得到正常规范的发展。
发表时间:东方网-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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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质押贷款 银行券商客户三赢
&&&&东方网7月5日专稿:利用股票做质押物,向股民发放贷款——浙江省金华市商业银行自称在金融创新方面“吃了螃蟹”。在金华市商业银行与申银万国证券金华营业部近日宣布联合推出面向社会公众的股票质押贷款之后,金华的股民心情不错。
银行、券商、客户三赢。
金华市商业银行信贷部主任金星称,面向社会公众的股票质押贷款是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对银行、券商和股民都有好处。
对券商而言,在其证券公司开户的股民可以将其所持股票用于银行质押贷款,由此将大大增加券商吸纳股民开户的积极性,这也就等于间接增加了券商的可用资金,证券公司的活力将大大增强,尤其是在目前证券公司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此种贷款对提高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大有好处。
对银行来说,这种贷款形式不仅使商业银行增加了新的贷款对象,拓展了新的放款渠道,也为信贷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对活跃股市和支持经济发展将起显著推动作用。受益最大的还是股民,对他们来说,无疑增加了一条质押融资的渠道。
贷款不能用来炒股。
为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金华市商业银行专门制定了详细的“股票质押贷款实施细则”。“细则”指出,用于质押的社会公众股票原则上限于本人股东账户内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票。用第三者拥有的社会公众股票质押担保的,必须有第三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可作为质押物的股票范围是:除受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连续两年亏损的以及半年内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等股票以外的股票。
贷款对象包含了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按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并已通过工商部门规定年检的企业法人。当然,借款人不仅应在金华市商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自然人开立存款账户),还必须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金华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该处办妥股票账户的指定交易手续。
“细则”特别指出,借款人只能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和个人综合消费,不得用于买卖股票。贷款额度没有上限,具体按借款人提供的可用于质押股票某日收盘价计算质押股票的基准市值,质押率(贷款余额与质押证券基准市值包括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存款的比例)为60%。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规定执行。
这种贷款还设立了警戒线与平仓线,用以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细则”规定,当借款人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量下降到原资金量与贷款金额总和的80%后,如果借款人两日内不补充新的资金,银行就会让证券公司平仓。据申银万国证券金华营业部经理章志成介绍,作为贷款协议的三方签字人之一,申银万国证券将随时监督借款人的股票市值变化情况,并把这些情况报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一旦股票的变化达到警戒范围,银行与证券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
是否金融创新?
据了解,尽管金华市商业银行已向外界宣布推出了面向社会公众的股票质押贷款,但截止现在,尚未有办理此种贷款的记录。
据金华市商业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推出这种形式的贷款之前,银行方面认真研究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于今年2月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并做了一定参考。譬如,《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等。
申银万国证券金华营业部经理章志成认为,既然国库券、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也就完全有理由把作为有价证券品种之一的股票作为质押物。至于风险问题,只要控制措施得当,风险不大。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银行信贷资金市场与证券市场的交接不可避免,不能一提股票就认为风险很大,事实上,在其他抵押贷款品种中,风险照样存在。
金华商业银行推出的此种贷款虽然主要面对社会公众,即广大股民,但同时也包括了具备条件的企业法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类企业”入市后面临的比较现实的问题。章志成认为,去年,国家有关部门允许部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入市,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有关政策同时规定,这些企业入市后半年内不允许抛售所持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这些企业用股票做质押物到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就可能解决面临的一时资金困难。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金华支行也正在认真研究这种面向社会公众的股票质押贷款。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他们尚不了解这个情况。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洛阳投资担保-商业银行与小贷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区别
22:57  贷来了
洛阳投资担保-商业银行与小贷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区别
商业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票质押贷款究竟有哪些不同呢?以下就将两者进行简单的对比。
  融资规模
  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融资规模较大,但受银行信贷额度限制;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融资规模较小。
  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融资成本较低,一般按照央行规定执行且有一定的浮动比例;小额贷款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融资成本一般来说较高,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融资门槛
  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融资门槛较高,对申请人条件、股票质押金额及种类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且对融资方的资质审批严格;小额贷款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融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个人投资者且审批手续比银行简单。
  放款时间
  由于审批过程严格,因此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较长;小额贷款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放款时间较快,一般为3-5天左右。
  资金使用
  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小额贷款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资金使用范围较广,资金使用限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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