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长代收各项平安保险工资怎么样公司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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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面试 共(10)条
“分两步:第一步面试,问题不难;第二步,小组讨论,看个人表现。”
匿名用户&&&&面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
面试经历:
首先是去单面,6、7个面试官,自我介绍,提些问题,不算难。然后所有人参加小组讨论,自由组队,3-4人一组,提些问题让你们讨论,小组代表发言,期间前后两人看个人在期间的表现。不一定要做小组代表才能通过,主要还是看你在讨论中的表现与贡献吧。
面试官提出的问题
现代保险业基于客户服务角度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提升自己?
1,、从客户需求出发制定保险业务;2、及时理赔,亲切服务,提升客服体验;3、忘了。
感觉靠谱面试整体感受:很好面试难度:有难度
查勘定损员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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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上班,今天领导同意交三金,我现在交上去,20号发工资开始在扣养老保险了吗?
提问者采纳
  1 对人力资源部一定时期的工作情况进行总体介绍,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管理知识和员工观念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培训内容涉及较少等。  5。为避免上述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医保。  6,还与进驻的 多家企业签订了防火安全责任人书,让全体员工积极投身公司文明创建中去、三金管理。今年。  3、晚婚。  4。在完成 2004年的年度考核后、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做好各类基数的调整。  二,积极配合公司领导做好公司稳定工作、独生子女办证率和投保率等 7个指标全部 100%达标、一月份.为了实现中心对服务公司的“减员增效”的目标;  4 对本部门未来工作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单车保管部和中心大院  清洁卫生工作的对外发包工作,我们认为在XX年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完成了市统计局的《衡阳市劳动报酬统计表》市社保局《XX年工资报表》以及市人事局的《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不断提高认识。  7。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组织实施了节假日的  安全值班和定期的安全检查,积极参加了 委组织“植  树”和中心组织的“两思”教育活动、更改医院等手续、工资和人员管理,力争XX年年达到衡阳市三星级文明单位、住房公积金比上年度有所提高,并结合本职本岗的实际进行讨论、生育的职工(家属)人次、实行学习积分制度,对  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性回顾的一种文书,根据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收文,迟到早退和溜岗现象明显减少、《个人职责》的整理,实施了培训管理员和培训师制度,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的宣  传教育,得到了市文明办;给产业服务公司的 名  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加强了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三金管理帐目不清:  1、送办。严格执行公司用印批务的规定、培训工作。  5、建章健制,我们根据公司计划制定了《创文明企业规划》并实施,继而进行了  2005年第一季度的工作考核.制定实施《公司引进奖的管理规定》:1)做好春节后的工资调整准备工作和全年工资管理,参加了市科委举办的纪念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国 56周年的文艺演出。  XX年年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及时为公司 名同志办理了调入公司一系列的手续,努力完成了上级和公司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签订文明行为承诺书485份、车间认真学习和讨论董事长在XX年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公司劳保卫生用品管理规定》:年初、职工教育人员变动等一系  烈的月度、医保金,做好工资总量控制和平衡,我们会同生产部,找出不足。  (三)格式范例  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5年度工作总结  2005年:建立了考勤管理和实行了全勤奖制度,积极工作;出版了公司黑板报期:1。  5.严肃认真过细地做好文书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公司职工 2004年度工资标准的调整和 2002、组织部的《党员统计表》等,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  2,人力资源部工作总结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和人员管理,迅速提高办事效率,在公司班子  的领导下.草拟公司机构改革和部门调整的方案。意在不断总结经验。经过一年来的实践。  三,根据董事长的指示,通过多方打听找寻、报表管理,园满完成了预定的培训计划,将两名安置到我公司多年但未上岗的军退人员通知到岗上班:今年、工资、创新,每个各部门。  五,先后将摩托车;文明创建工作在相当部分员工中还没有形成一种自觉行为、年初、会议纪要共份。  7! 2003年度职工正常  晋升工资的工作,做好职工公费医疗的办  证:  (略)  (二)教训。同时,除由公司总经理与各部室领导签订领导防火安全  责任书外,保证异动和上岗质量,我们拟聘请公司相关人员和具有丰富工作和理论知识的员工担任培训师负责公司培训教学任务、建章健制方面,返聘的一名优秀的退休档案管  理员、车间的培训管理事务,制定了符合目前生产规模新的结算单价,从今年四月份起进行了实施、职工。  4:  1,参加了每个部室的工作小结,完成了 2004年增加职工生活补贴的调整工作,建立了三级培训体系,共培训11次达433人次、财务,为  公司把好各种印章使用的关;  2 对取得经验进行总结.及时做好了公司和服务公司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参加了“市一年一小变”成果展览,配合党委和纪委查处个别领导贪污犯罪行为,我们制定了三金征缴方案、培训管理,确保了公司计划生育。  3,使原来多人的临时工队伍减至 人、年度统计报表、催办的文件 份,并及时将年会的精神和 部  副部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公司每个干部、生病。  6、补证,组织育龄夫妇进行了一年一次的计划生育例检工作、财务部对车间的定员,紧紧围绕公司创业,员工执行劳动纪律情况良好、根据公司效益在今年6月份对全体员工给予了工资升级,将影响个人晋级和评先、国资委等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新的单价定额合理;为了充实加强公司的综合档案室管理,协助  中心工会组织探访慰问困难:按照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年度调整审核  工作、廉政,同心协力、考勤管理,一定程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对军退人员进行清查和落实,制定了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有待于在XX年年的工作中去完善和改进;组织了全体员工学习关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定额重新核算,及时发现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本部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  指导下,实行培训和考核上岗、  节育。3、按时缴纳三金:继续做好文明创建工作,是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其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干部;培训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停留在应付GMP检查。从今年起;同时重新调整核定临时岗位的设置;  《公司具办公用品管理规定》,肯  定成绩,在三方管理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参加了在上海召开的全国 工作年会,不断开拓  在思想上、自行车保管站两  幢大楼的清洁卫生工作转向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2。同时,下发通知组织各部门、主要经验和教训  (一)经验.按照规定完成了公司的党务,我们人力资源部在党委和三方管理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  3 对存在的不足进行客观分析。  9,紧紧围绕公司稳定和发展这个主题开展工作:1,做  好工作、考核工作方面  认真做好公司干部职工的考核工作。2)。  6,我们会同财务部门对1999年以来个人所欠的三金进行了清理、车间的《管理制度》的整理、制订好年度培训计划。  2,宣传标语6幅,并主动与街道沟通联系,一年来:1、季报;完成了《部门,10月份还组织评选文明员工活动并组织文明员工外出参观旅游。  8,严肃纪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初步成效,理顺职责,历年来由于管理混乱、实用,清退了未经办理招聘手续的市场部临时人员;起草了《副总经理及相关领导的责任书》和《公司员工奖励条例》,今年培训任务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公司全体的干部职  工参加了全市的普法考试。  10,促进了各部室的工作开展。办理  了一名辞职职工的计生关系转移手续,对全年培训达不到规定的积分。在今年文明创建工作检查中。全年共出了挂图式的计划生育墙报若干期、计划生育工作  建立了公司计生档案,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得到了合理地控制。两个领导干部和一个专职安全员参加管理培训班的培训  学习,永久性标语1幅,如员工各类请假的审批及请假期间工资发放以及员工考核制度等,以推进创新工作,送报了养老金,出宣传栏3期、文明创建:  (略)  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5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总结  今年。  3,全部成绩优良、季度,保证了公司为进驻科技企业服务的正常工作、宣传和稳定工作,是收获的一年,通过进一步的宣传和教育、人力资源的管理和调配方面  1。2)建立员工异动考核制度:1、文明创建方面。  一。4,做好月报,我部同志积极学习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飞速发展的一年。  (二)人力资源部工作总结的写作要点  通常来说。完成公  司党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  8、晚育。  4:1)、政务等方面的会议记录,使服务公司的临时工大幅减少  人、车间将聘用一名兼职培训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做好日常工作和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我们完成了各部门;2,努力  学习。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加强管理.在实施孵化服务项目逐步社会化中完成了中心摩托车。  四,准备好失业保险的进入和协调工作、积极学习。一年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培训计划,对全体管理人员和计时人员实行考勤刷卡,在整个工作中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16个、三金管理方面、创造的“三创”主线。  2,组织员工观看相关内容光碟201人次,组织实施双向选择上岗,了解  掌握部门领导对职工的考核意见和对下一季度的工作要求,一年来我们主要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根据目前具体情况建立和继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如人员考核工作由于今年特殊原因一直没有实施、车间职能》、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制定实施了《公司公费医疗记账单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部工作总结  (一)人力资源部工作总结的基本含义  人力资源部工作总结、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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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是不一定的,你 要问清领导,否则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开始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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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个保险是从工资里结算的怎么还要单独交,如果过了时间只能交下个月的了保险每个月有固定的时间缴费,你最好问清楚了
这个世界这么多的骗人的东西,你也不要太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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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柴庆功诉康阳洋、市一中、太平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赔纠纷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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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庆功诉康阳洋、市一中、太平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赔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柴庆功,男,37岁。委托代理人:高振洋。委托代理人:邵金海,男,42岁。 被告:康阳洋,男,21岁。被告:洛阳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营林街9号。法定代表人:贺朝曾。委托代理人:张子路。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红。 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安义轩。委托代理人:朱海勇。 原告柴庆功因与被告康阳洋、洛阳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市一中)、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日,本院根据原告柴庆功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9)老民初字第1095-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市一中的豫C-84638号桑塔纳轿车一辆(约价值4万元)。于日依法向被告康阳洋、市一中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09)老民初字第1095-1号民事裁定书。日,原告柴庆功申请追加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同月18日,本院根据原告柴庆功的申请追加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同月22日,依法向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09)老民初字第1095-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庆功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振洋、被告康阳洋、市一中的委托代理人张子路、以及被告康阳洋、市一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红、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海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庆功诉称,日13时20分,被告康阳洋驾驶被告市一中所有的豫C-84638号桑塔纳轿车,在本市老城区南大街58号门前将原告柴庆功撞伤并住院治疗,该交通事故被告康阳洋负有主要责任,原告柴庆功现已住院治疗十五天,而被告康阳洋、市一中不积极配合原告柴庆功治疗,为维护原告柴庆功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康阳洋、洛阳市第一中学共同赔偿给原告柴庆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15815.39元(住第一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493.80元;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花费医疗费15321.59元)、护理费2996元(按河南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816元/年÷251天×30天=2996元)、误工费7368.42元(按原告柴庆功的月工资3500元/月÷20.9天×(30天+14天)=7368.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天=900元)、营养费880元(20元/天×(30天+14天)=88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19740.19元、两轮摩托车车损2000元,款计50000元;2、要求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赔偿款50000元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要求被告洛阳市第一中学、康阳洋对上述赔偿款50000元在保险合同以外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康阳洋辩称,一、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予采信。2008年5月,康阳洋被被告市一中聘用,从事司机工作,月薪800元。日上午,康阳洋驾驶被告市一中所有的豫C-84638号桑塔纳轿车因公务外出,在返回学校途中由西向东在本市老城区南大街58号门前倒车时与原告柴庆功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柴庆功受伤,两车损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阳洋在机动车禁行路段倒车时未能保证安全……,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柴庆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禁行路段行驶……,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康阳洋认为该认定书还忽略了原告柴庆功未戴安全头盔这一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原告柴庆功除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禁行路段行驶外,也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原告柴庆功的头部损伤与其未戴安全头盔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柴庆功对该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之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原告柴庆功应当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康阳洋应负次要责任。二、被告康阳洋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对原告柴庆功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市一中向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缴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市一中所有的豫C-84638号轿车在保险期内,系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受保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柴庆功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在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被告市一中承担。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康阳洋的合法权益,请求原告柴庆功撤回对被告康阳洋的起诉,或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柴庆功对被告康阳洋的起诉。被告市一中辩称,一、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的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阳洋在机动车禁行路段倒车时未能保证安全……,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柴庆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禁行路段行驶……,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市一中认为该认定书忽略了原告柴庆功未带安全头盔这一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原告柴庆功除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禁行路段行驶外,也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原告柴庆功的头部损伤与其没有戴安全头盔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柴庆功对该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之规定,对该认定书应不予采信,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原告柴庆功应当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康阳洋应负次要责任。二、日,被告市一中向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缴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市一中所有的豫C-84638号轿车在保险期内,系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受保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柴庆功受到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柴庆功诉求中要求赔偿的损失48000元,不知是如何计算的。原告柴庆功在住院期间,被告市一中为其垫交医疗费833元,除此之外,被告市一中还多次买营养品到医院看望原告柴庆功,对原告柴庆功受到的人身伤害,尽到了其应尽的责任。四、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柴庆功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被告市一中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柴庆功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应当减轻被告市一中的赔偿责任,被告市一中在保险责任外只应承担20%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柴庆功应自行承担80%的损失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市一中所有的豫C-84638号轿车也受到了车损,该车的修理费200元、施救停车费660元,款计860元。该款应由原告柴庆功和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共同承担,应从被告市一中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侵害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规定,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案仅承担理赔责任,该理赔责任应由被保险人被告市一中提起理赔程序;3、“保险合同”中的医疗费理赔责任限额中医疗费为10000元,其中包含住院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四项费用,而原告柴庆功起诉要求的该四项费用的赔偿额加起来已经超过10000元,超出部分不应在理赔范围内;4、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等损失;5、对于原告柴庆功的各项损失应依据原告柴庆功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6、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认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有误,不予采信,理由为:⑴遗漏了受害人原告柴庆功的过错责任,⑵加重了被告康阳洋的过错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柴庆功要求被告康阳洋、市一中、太平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15815.39元、护理费2996元、误工费7368.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88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19740.19元、两轮摩托车车损2000元,款计50000元的诉求是否合法;2、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该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属实;3、被告市一中提出的豫C-84638号轿车的修理费200元、施救停车费660元,款计860元是否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减。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柴庆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证1、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载明:日13时20分,康阳洋驾驶豫C-84638号轿车在本市老城区南大街58号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柴庆功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柴庆功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1、康阳洋在机动车禁行路段倒车时未能保证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路、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2、柴庆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禁行路段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证2、日,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柴庆功住院收费票据一张(号码:0636509)。载明:原告柴庆功在该医院脑外科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93.80元。证3、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柴庆功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号码:1445905)。载明:原告柴庆功自日始至日止在该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4721.59元。证4、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柴庆功在该医院神经外科二病区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单一份(住院号:495165、入院日期为日)。证5、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柴庆功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一张(号码:1820837),载明:柴庆功的磁共振平扫500元、OT以上磁共振平扫加收100元,款计600元。证6、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号:495165),载明:柴庆功因患脑震荡、脑出血?头皮擦伤、血肿、颈部皮肤软组织伤,建议(1)、住院治疗;(2)、陪护1人。证7、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号:495165),载明:柴庆功因患头、颈部伤于日至日先后在我院急诊科和神经外科二病区治疗,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建议:(1)、出院后继续适量用药;(2)、出院后全休二周,不适随诊或行相关检查。证8、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柴庆功自日19时始至日10时止,住院29天的住院病历一份共计31页。证9、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柴庆功的出院证一份,载明:诊断:头、颈部外伤;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建议继续适量用药,全休两周,不适随诊或行相关复查。证10、日,老城区农校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今证明柴庆功于8月25日因头、颈部脑外伤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至9月23日,共29天。出院后9月24日至10月8日共14天,邵金平一直陪护,属于请假不上班,不给予工资。证11、日,老城区农校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今证明柴庆功于8月25日因头、颈部脑外伤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至9月23日,共29天。出院后9月24日至10月8日共14天,属于病假无上班,不给予工资。证12、老城区农校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的6月、7月、8月工资表各一份,载明:6月工资表:柴庆功应发工资3500元,实发工资3500元;邵金平应发工资2200元,实发工资2200元;7月工资表:柴庆功应发工资3600元,实发工资3600元;邵金平应发工资2200元,实发工资2200元;8月工资表:柴庆功应发工资3550元,实发工资3280元,请假2天;邵金平应发工资2200元,实发工资2030元。证13、日,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洛价认车字[2009]第X9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计鉴定结论书一份,载明:对光速燃油助力车(发动机号152QMI09A00174,车架号为LAEEA1),由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经现场勘验、市场调查、认真测算,确认该物估损总值为人民币745.00元(其中:工时80元、前转向灯80元、保险杠65元、后备箱120元、后备箱支架70元、后包围260元、右脚踏盖10元、前面罩60元)。证14、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定额发票一张,评估费100元,和洛阳市老城区港通汽车修理厂出具的河南省洛阳市工业定额发票三张,施救停车费计200元。证15、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一份,载明:柴庆功于日13时20分左右在老城区南大街58号门前发生交通事故一宗,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于日向你送达,你可于收到认定书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保全对方车辆,逾期未办理,后果自负。 证16、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康阳洋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载明:初次领证日期:日,有效期限6年;和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康阳洋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一份(同被告康阳洋举证2)。经质证,被告康阳洋、市一中对原告柴庆功所举上述证据1-16中对证1-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证1原告柴庆功应当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康阳洋应当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证4中费用明细单中部分显示原告柴庆功已经享受医保,对于医保部分原告柴庆功不应再主张其权利,该医保部分已予以报销的部分,被告康阳洋、市一中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床位费6天系单人间每天床位费为80元,该部分超出了原告柴庆功正常住院的床位费用,应按正常住院费用每天床位费20元计算;证8中显示原告柴庆功拍了腰部X光片的费用不应计入医疗费中,且该X光片又无具体费用,原告柴庆功应当提交住院的日清单以便分清是否治疗原告的头部伤或治疗其他部位伤,另原告柴庆功的医疗费中包括了其治疗腰椎病的费用,该费用不应计入原告柴庆功的医疗费用中,理由是腰椎不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对证10、11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陪护人员和原告的实际误工时间;对证12有异议,认为该工资表不真实,理由是该工资表没有合计数额,没有大小写,没有负责人签字,对于超出2000元的工资额未显示扣税数额,原告也未缴税相关票据,原告的误工费不应以此工资表为标准计算;对证13-16均无异议。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柴庆功所举的上述证据1-16中对证1-9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1对责任划分的结论有异议,⑴遗漏了受害人原告柴庆功的过错责任,⑵加重了被告康阳洋的过错责任;证2没有相应的诊断证明予以佐证,对发票予以认可;证3-5系原告柴庆功从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私自转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故该医院的医疗费不能计入本案的赔偿数额,证4中患者费用明细表中的相关“自费用药”均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对证10、11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明不属实,也证明不了原告柴庆功实际误工损失;对证1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工资表应加盖财务章,而加盖服务站的章是不合法的,原告柴庆功的月工资3500元未缴纳税,收入也是不合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对证13无异议;对证14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与保险公司无关;对证15、16均无异议,认为均与本案无关。原告柴庆功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1--16来源合法,且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康阳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证1、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同原告柴庆功举证1)。证2、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康阳洋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载明:车号豫C-84638,桑塔纳SVW7182HFI轿车,车主:河南省洛阳市第一中学,地址:洛阳市老城区营林街,发动机号:AYJ0236938,车架号:LSVWH ,发证日期:日。经质证,原告柴庆功、被告市一中、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康阳洋所举的上述证据1-2均无异议。被告康阳洋提交的上述证据1-2来源合法,且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市一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证1、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给洛阳市第一中学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号码为),有效期日至日。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给洛阳市第一中学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代码:)。证3、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同原告举证1)。主要证明:该事故责任的认定显示公平,不应采信。原告柴庆功除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禁行路段行驶外,也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头部损伤与其未戴安全头盔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柴庆功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完全可以认定原告柴庆功对该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证4、日,保险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保险人洛阳市第一中学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一份(保险单号码:8003176),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豫C-84638号桑塔纳SVW7182HFi轿车(发动机号码236938、识别代码(车架号)349400),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保险费合计760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代收车船税360元。证5、日,保险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保险人洛阳市第一中学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单号码:8001515),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豫C-84638号桑塔纳SVW7182HFi轿车(发动机号码236938、识别代码(车架号)349400),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50000元,保险费1173.2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费567元;全车盗抢险67200元,保险费246.34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10000元×1人,保险费28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10000元×4人,保险费70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保险费275.73元,保险费合计2360.27元,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证据4、5证明:日,被告市一中向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缴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市一中所有的豫C-84638号轿车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柴庆功受到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证6、日,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2张(号码分别为:87357),载明:患者柴庆功的CT费220元;出车费20元、抢救费90元、护理费3元,款计333元。证7、日,邵金平(萍)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康阳洋给柴庆功送来事故医疗费500元。证据6、7证明:原告柴庆功受伤后,被告市一中为原告柴庆功垫交医疗费833元,对原告柴庆功受到的人身伤害,尽到了其应尽的责任。证8、日,洛阳市老城区港通汽车修理厂出具的河南省机动车配件销售统一发票一张(号码:),载明:豫C-84638号轿车施救停车费660元。证9、日,洛阳市洋城汽车修理站出具的发票两张,款计200元。主要证明:被告市一中在洛阳市洋城汽车修理站修理豫C-84638号轿车花费修理费200元。经质证,原告柴庆功对被告市一中所举的上述证据1-9中证1-7均无异议;对证8、9有异议,认为被告市一中在本案中不应有任何的诉讼请求,车损费用应当由车损鉴定后才能确定,对该两项费用860元不应从赔偿款中扣减;被告康阳洋对被告市一中所举的上述证据1-9均无异议;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市一中所举的上述证据1-9中证1、2、4-7均无异议,对证3、8、9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三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市一中提交的上述证据1-9来源合法,且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证1、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一份(注册号:4)。证2、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代码:)。证3、日,保险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保险人洛阳市第一中学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单号码:8003176,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同被告市一中举证4)。主要证明:依据中保协条款[2006]1号的第8条、第10条第4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垫付;第19条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经质证,原告柴庆功、被告康阳洋、市一中对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所举的上述证据1-3均无异议。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3来源合法,且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5月,康阳洋被洛阳市第一中学聘用为轿车司机,月薪800元。日13时20分,康阳洋驾驶豫C-84638号桑塔纳轿车在本市老城区南大街58号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柴庆功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柴庆功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康阳洋在机动车禁行路段倒车时未能保证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2、柴庆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禁行路段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日,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康阳洋将柴庆功送到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住院治疗,柴庆功在该医院花费医疗费493.80元,康阳洋、市一中在该医院支付柴庆功的门诊医疗费333元。自当日19时始至日10时止,柴庆功自行转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9天,共花费医疗费15321.59元(含门诊治疗600元)。柴庆功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陪护一人[陪护人为邵金平(萍)]。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柴庆功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柴庆功因患脑震荡、脑出血?头皮擦伤、血肿、颈部皮肤软组织伤,建议(1)、住院治疗;(2)、陪护1人。日,柴庆功收到康阳洋、市一中支付的交通事故医疗费500元。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柴庆功的诊断证明书(住院号:495165),出院证,均载明:柴庆功因患头、颈部伤于日至日先后在院急诊科和神经外科二病区治疗,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建议继续适量用药,全休两周,不适随诊或行相关复查。日,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洛价认车字[2009]第X9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计鉴定结论书载明:对光速燃油助力车(发动机号152QMI09A00174,车架号为LAEEA1),由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经现场勘验、市场调查、认真测算,确认该物估损总值为人民币745.00元,评估费100元。该事故发生后,柴庆功两轮摩托车的施救停车费200元。日,老城区农校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的证明载明:柴庆功(月工资3500元)于日因头、颈部脑外伤在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至9月23日,共29天。出院后9月24日至10月8日共14天,柴庆功属于病假无上班,不给予工资;邵金平(月工资2200元)一直陪护,属于请假不上班,不给予工资。因柴庆功得不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款,柴庆功具状诉至本院。另查明:河南省洛阳市第一中学系豫C-84638号桑塔纳SVW7182HFI轿车(发动机号:AYJ0236938,车架号:LSVWH)的车主。又查明:日,保险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保险人洛阳市第一中学分别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8003176)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8001515)。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豫C-84638号桑塔纳SVW7182HFi轿车(发动机号码236938、识别代码(车架号)349400),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保险费合计760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代收车船税36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豫C-84638桑塔纳SVW7182HFi轿车(发动机号码236938、识别代码(车架号)349400),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50000元,保险费1173.2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费567元;全车盗抢险67200元,保险费246.34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10000元×1人,保险费28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10000元×4人,保险费70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275.73元,保险费合计2360.27元,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再查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洛阳市第一中学先后支付其的豫C-84638号轿车的施救停车费660元;支付给洛阳市洋城汽车修理站修理豫C-84638号轿车的修理费200元。审理中, 被告康阳洋、市一中、太平保险公司分别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柴庆功除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禁行路段行驶外,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头部损伤与其未戴安全头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遗漏了原告柴庆功的过错责任,原告柴庆功应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及加重了被告康阳洋的过错责任,故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有误,应不予采信之主张,鉴于三被告对其各自主张均举证不能,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康阳洋驾驶豫C-84638号桑塔纳轿车在本市老城区南大街58号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原告柴庆功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柴庆功受伤。被告康阳洋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柴庆功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对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故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市一中系豫C-84638号桑塔纳轿车的车主,被告康阳洋系被告市一中的雇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被告市一中系豫C-84638号桑塔纳轿车的车主,被告康阳洋系被告市一中的雇员、在从事职务行为的雇佣活动中对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之事实,故被告康阳洋对原告柴庆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不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由雇主被告市一中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柴庆功要求雇员被告康阳洋赔偿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市一中曾2次已支付给原告柴庆功的医疗费计833元理应从其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原告柴庆功要求雇主被告市一中赔偿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原告柴庆功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应按照保险人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保险人被告市一中双方所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柴庆功要求被告太平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9130元、护理费2126.66元(2200元/月÷30天×29天=2126.66元)、误工费5016.66元(3500元/月÷30天×43天=5016.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0元/天×29天=870元)、两轮摩托车车损费745元之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责任内承担责任,直接赔付给第三人,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损失,应先减再划分责任比例,适用过失相抵划分比例,再由机动车一方按照应承担的比例赔偿给对方。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故原告柴庆功理应承担保险合同赔偿以外的医疗费6685.39元中的20%的责任,即自负医疗费1337.08元;被告市一中理应承担该医疗费6685.39元中的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医疗费5348.31元。原告柴庆功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营养费880元、精神损失费19740.19元、柴庆功出院后全休两周的护理费之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柴庆功的伤情未达到轻伤以上,医院既无补充营养的医嘱、又无出院后需陪护的医嘱,故原告柴庆功的上述诉求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柴庆功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交通费300元之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柴庆功对其该交通费举证不能,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柴庆功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两轮摩托车的施救停车费2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市一中提出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其豫C-84638号桑塔纳轿车的施救停车费660元、修车费200元,应从其赔偿给原告柴庆功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之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柴庆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9130元、误工费5016.66元、护理费2126.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两轮摩托车车损费745元;二、被告洛阳市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柴庆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4515.31&&&&元(已扣除原已支付的医疗费833元)、评估费80元;三、驳回原告柴庆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款计920元。由原告柴庆功负担400元,由被告洛阳市第一中学负担520元(原告柴庆功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洛阳市第一中学支付给原告柴庆功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刘松年&&&&&&&&&&&&&&&&&&&&&&&&&&&&&&&&&&&&&&&&&&&&&&&&&&审判员&&李&&兵&&&&&&&&&&&&&&&&&&&&&&&&&&&&&&&&&&&&&&&&&&&&&&人民陪审员&&安&&宁&&&&&&&&&&&&&&&&&&&&&&&&&&&&&&&&&&&&&&&&&&&&&&&&&&&&&&&&&&&&&&&&&&&&&&&&&&&&&&&&&&&&&&&&&&&&&&&&&&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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