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国税2014年2014汇算清缴缴开会通知

江苏国税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18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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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18号)
税​法​―​―​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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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2月27日上午,市局国税所得税处召开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会议,拉开全市本年度汇缴工作序幕。各市(区)局及市直有关分局分管所得税科长和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13年度汇缴应关注的重点事项、2013年度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以往汇缴常见问题及改进措施做了详细部署和解读。会议要求各地从早务实抓好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一是加强内外部培训,提升培训质量,确保所得税各项政策准确贯彻落实到位;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合理把握时间进度,确保汇算清缴规范有序开展;三是加强汇缴过程跟踪监控,实时分析汇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努力提升汇缴质量;四是强化后续管理,运用企业所得税风险特征库,识别并找准所得税管理风险点所在,并区分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和纳税人遵从行为特征,采取分层分级应对方式,提高风险应对效能。当前位置: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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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临港分局、各直属税务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41号)的规定,结合区局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 一、汇算清缴对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按照《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二、汇算清缴时间
&&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税务所”)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 三、汇算清缴程序
&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 1.准备阶段。
&&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市税企互动平台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 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总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总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应缴应退的所得税额,并在“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43行至第46行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同时,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9),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另外,本市总机构还应填报《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1);本市建筑企业(含总机构)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应填报《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2)。
&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
&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分别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补充情况表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补充情况表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补充情况表5)、《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补充情况表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补充情况表7)。
&& (3)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
& 对于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 &2.申报阶段。
& 纳税人完成《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5)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 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 (6)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通过《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打印“关于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回执,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对于网上申报不成功的纳税人、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纳税人,应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和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到各税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的撤销申报和重新申报(见附件10)。
&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二)税务部门受理审核等程序
& 1.准备阶段。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区局成立三层架构的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第一层,分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由杨富勇副局长任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施忠东、刘俊、吴卫港、王安良、何月鸣、周新华组成,领导小组自发文之日起成立。其职责是协调各部门工作,保证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层,领导小组下设立工作组,由企业所得税处的税政员和各税务所的分管所长、业务骨干组成,其职责是全面掌握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相关信息的报送等,各税务所将工作组的人员名单于2月18日之前上报至区局企业所得税处。第三层,设立处室联络员,由陈屹担任,其职责是做好汇算清缴期间区局与市局、各税务所的联络沟通工作.
& (1)区局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企业所得税处,全面负责落实汇缴工作;纳税服务处,负责汇算清缴培训、培训材料的推送工作;征收管理处,负责浦东与自贸区户管划分的清理、注销企业汇算清缴的衔接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信息数据的抽取、事中监控指标的设置及辅助平台的开发完善工作,依法行政办公室(筹),负责审核处室推送、发布信息的程序合规性。
& (2)汇算清缴工作已常态化,根据总局分类管理的要求,区局今年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的培训辅导,一是,网上推送培训材料,包括汇算清缴的通知、2012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的目录、汇缴客户端的演示及申报表填报的视频等。二是,结合区局税收的体量、新政策的出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开设专场培训,如重点税源户专场培训、总分支机构专场培训、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专场培训、以纳税人报名方式组织的专场等。三是,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可向、各税务所咨询了解。
& (3)各税务所应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 (4)各税务所应认真核对、确定参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包括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户数。
& (5)各税务所应在3月15日之前完成所属企业告知书、受理清单以及申报表的发放工作,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 (6)各税务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各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7)各税务所应做好汇算清缴专场培训的落实工作,以及通过市税企互动平台推送汇算清缴资料的宣传、提醒工作,告知纳税人网上查询的路径,通知纳税人培训场地、培训时间,使每一个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都能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培训。
& (8)各税务所应做好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对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做好回执的回收工作。
&(9)各税务所应按照市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的要求,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情况、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征管信息做好全面清理和完善工作,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 (10)审批所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事先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按规定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 2.受理阶段。
& 各税务所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 各税务所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 各税务所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3.申报阶段。
& 各税务所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出具受理凭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受理清单》(见附件1)。
& 分支机构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应在5月底前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结清税款,因此各税务所对在沪的总机构,原则上应于4月底前完成申报,且出具分配表。
& 各税务所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
&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 (2)已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中填报,且申报的数据与填报的数据是否一致。
&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其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报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见附件2)。各税务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事项应认真分析,并及时提醒纳税人。
&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并根据审核后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亏损弥补审核表》(见附件3)。
& (5)认真核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6)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在《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7)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进行重新鉴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4)。
&在申报阶段,区局将设计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指标。各税务所在充分理解指标含义的基础上,针对指标所指向的疑点信息,及时做好分析审核工作,并督促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补正申报。
&4.结清税款阶段。
&各税务所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包括需要再次申报的纳税人),应于5月25日前,分批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税联系单》(见附件5),送交大厅税务所进行补税开单。大厅税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单,送交各税务所。各税务所应及时将税单送交企业,确保税款在5月底前入库。如果大厅税务所在补税开单时未成功,应在联系单上注明情况,退回各税务所修改。各税务所修改完毕后,再送交大厅税务所进行补税开单。
& 各税务所应于5月底前将退库签报报送区局企业所得税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溢缴退库签报登记表》(见附件六)。经企业所得税处审批后,各税务所应及时到大厅税务所办理退库相关事宜,确保顺利完成退库工作。
& &5.总结上报阶段。
&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税务所应认真总结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各税务所应在6月15日前上报下列资料:
&(1)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即组织领导工作、对内培训工作、对外宣传服务工作等;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②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从属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③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
&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⑤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上海市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汇总表》(见附件7)
&(3)《境外所得抵免管理台账》(见附件8)
&(4)《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年度清算台帐》(见附件9)
&(5)各税务所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 ①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和绩效分析;
&& ②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 ③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 ④下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 &⑤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 6.后续管理阶段。各税务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14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对象覆盖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覆盖面为30%。另外,以下企业也将成为后续管理的对象:(1)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2)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3)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4)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有异常变化的;(5)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6)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7)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 四、汇算清缴考核
& 为促进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今年将继续开展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考核。考核将结合二季度中心工作,主要以汇缴知晓率、预缴率、申报率、入库率、退库率、错误申报未撤销率、“关于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回执回收率等七个量化指标和申报资料核实情况、汇缴的总结报告作为考核内容,并参照市局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 考核评分计算的时间节点:
&& 1.知晓率:3月15日前完成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事项。
&& 2.预缴率: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税款占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比重大于70%。
&& 3.申报率:各税务所结合自身特点,分批完成申报,最迟5月31日前申报完成。
& &4.入库率: 5月31日前入库。
&& 5.退库率:结合各税务所汇算清缴的进度上报退库签报,最迟在5月31日前上报(以企业所得税处签收为准)。
&& 6.错误申报未撤销率:5月31日前将错误申报撤销。
&& 7.“关于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回执回收率:5月31日前收齐。
&&& &五、其他事项
& 各税务所应对纳税人清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与企业所得税处反映与联系。在汇算清缴期间(3月、4月、5月),各税务所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个月上报1篇信息。企业所得税处将不定期召开汇算清缴阶段工作交流会议,以掌握工作进度,解决相关工作问题。
& 特此通知。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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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字号:【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方便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网上办税系统”(原“河北国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内容进行了升级完善,供全省国税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含修改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二、纳税人应及时安装“网上办税系统”,或将原“河北国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软件”升级为“网上办税系统”。网上办税系统供纳税人免费下载、免费使用。
(一)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升级或下载网上办税系统:
1.登录网上申报软件实现在线自动升级;
2.登录“河北国税”外网网站,在办税服务区的“网上申报缴税”下载软件包(地址:);
3.登录税友集团河北分公司外网网站,在下载中心下载软件包(地址:http:// .cn)。
(二)纳税人参加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做到熟练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顺利完成。具体培训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三)纳税人在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过程中,遇到软件下载、升级以及纳税申报问题,可访问税友软件河北分公司网站或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71-12366);在软件安装或升级完成后,可通过软件内置的填报说明、操作手册、政策链接功能解决相关使用问题。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采用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等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采用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的可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完成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
(三)因CTAIS系统暂未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接口程序,需补充申报的纳税人应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 12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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