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环保局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推销企业管理产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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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和《温州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记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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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温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的通知》(温环发〔2009〕91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记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环发〔2009〕92号)精神,现将《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和《温州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记实管理办法(试行)》两文本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温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的通知》(温环发〔2009〕91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记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环发〔2009〕92号)精神,现将《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和《温州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记实管理办法(试行)》两文本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行为,提高环保执法水平,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温州市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但辐射环境监察规范除外。
第二章&& 现场执法行为规范
第四条&现场执法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了解被检查单位产品产量、原辅料使用、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排污费缴纳、在线监测监控信息、历史监测数据和历史环境行政处罚书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准备好执法文书和调查表等有关执法资料。
(三)准备好有关设备器材。根据任务性质,检查照相机、黑度仪、酸度计(试纸)等相关取证设备状况;需要监测人员配合监测时,提前沟通协调。
第五条&现场执法检查必须有2人以上(含2人)执法人员组成。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到达环境监察现场后,主动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向被检查的单位表明身份(暗访等特殊情况除外);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第七条&核查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一)询问登记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协助调查的被检查单位人员职务及联系方式;询问登记工商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准确地理信息。
(二)核查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种类、储存量及使用情况;了解企业生产历史、周边情况、厂区功能区分布情况。
(三)核查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判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四)检查环保审批手续及验收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行为。
第三章&& 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执法检查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五项
(一)检查是否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是否按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三)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取得前是否已开工建设;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存在批准文书核发五年后,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情况。
(四)建设项目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检查建设单位是否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五项
(一)建设项目已开工的,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准文件;检查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是否完成、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重污染企业和港口建设项目是否委托环境工程监理。
(二)检查建设内容是否与&环评&一致,包括建设性质、内容、规模、采用的工艺和设备、使用的原辅材料。
(三)检查&环评&中要求的环保措施是否落实,环保设施的资金、施工计划、设备订货是否到位。
(四)检查建设施工是否与申报的建设内容一致。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属&隐蔽&工程的,要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影象资料收集。
(五)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对扬尘、污水、噪声、震动、固废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五项
(一)检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同时投入试生产;检查所有的排放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应预留的监测采样口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二)检查项目试生产有无经过环保批准;检查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
(三)检查项目试生产期间的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75%;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效率和技术操作规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试生产台帐。
(四)检查项目试生产期是否超过批准的期限。
(五)检查项目试生产到期前是否已经提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执法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污染源的现场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废水排放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七项
(一)了解企业生产工艺中用水情况,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放点,核查用水量及废水排放量。
(二)检查厂区集水系统是否健全,废水是否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雨污排水系统是否分流;检查排污口是否规范;了解废水排放去向及进入的流域。
(三)检查是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检查有无偷排、稀释或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
(五)了解污水处理设施的主要技术参数,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运行记录。
(六)初步判断水质是否达标。如发现有水质感观异常现象,应按照监测规范采样送检。
(七)检查是否有应急预案等环境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燃煤型污染源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六项
(一)检查锅炉运行负荷和漏风情况,了解锅炉用途及运行台数、年用煤量等基本情况。
(二)检查除尘、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通过听、看、触、测等多种手段判断环保治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听喷淋装置和风机是否开启;看脱硫除尘装置塔底出水水质情况和烟囱排烟情况;触摸设施是否震动和设施外壁温度判断设施是否启动;利用PH值试纸测定脱硫塔塔底出水PH值是否显碱性。
(三)查看监测孔规范化情况。
(四)检查锅炉使用单位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验收、数据显示和传输情况。
(五)检查煤堆和灰渣是否采取密闭式、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六)检查《煤质化验单》了解煤的含硫量和灰份,检查脱硫剂等污染物中和剂的使用量和消耗记录。
第十三条&废气、粉尘、恶臭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三项
(一)了解污染源与周边敏感区域的相对距离;查明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位置、高度、排放量、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
(二)检查是否按规定安装治理设施。已按要求安装治理设施的,要查明治理设施的名称、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去除效率;查阅设施运行记录及交接班日志,判断环保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安装在线装置。已安装在线装置的,检查是否经过环保部门的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和停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噪声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二项
(一)了解噪声源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与周边敏感区域的相对距离、噪声功能区域以及执行噪声标准类别等信息。
(二)检查产生噪声源的设备种类、数量、声源强度和防治噪声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治理噪声污染的降噪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六项
(一)了解固体废物产生的环节、数量和种类。
(二)检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处置、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场所、设施是否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
(三)检查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志。
(四)检查危废收集、转移和处置是否合法,是否有转移联单。
(五)检查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是否分类贮存。
(六)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是否经过许可。
第五章&& 现场执法检查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取证记录。现场环境监察注意搜集证据,及时做好&现场勘验笔录&等执法文书,并请协助调查的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记录其职务及联系方式。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取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照片和录音录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下达文书。
第十七条&办理。根据现场执法检查情况、监测结果,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约谈,作进一步调查。根据检查和谈话结果,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跟踪检查处罚案件履行情况,及时掌握违法行为改正进度及效果。
第十九条&归档。对现场执法的材料、影像资料和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现行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对环境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记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实效,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浙江省环境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境监察工作。
第三条&全市环境监察部门建立专管员制度,省、市重点源(包括A类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由专管员承担。专管员对专管责任企业的日常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四条&专管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以下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做好证据保存。
(一)A类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评、审批意见建设;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处于试生产的,配套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使用情况、工艺改进效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试生产期满的,&三同时&竣工验收情况。
(二)省、市重点源。是否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生产工艺;污染物收集系统是否完善,有无&跑、冒、漏&情况;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正常使用以及运行记录是否齐全、规范;是否有危险废物代处置协议和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是否安全处置;是否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物资、应急设备配置是否齐全,应急培训、演练是否到位。
(三)限期治理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超总量;是否按要求落实限排、限产、停产等措施;是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属试运行的,掌握因工艺调试所产生的水污染物超标、超总量动态。
第五条&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告诫条件的,及时提出行政告诫建议;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立案处罚建议;对其他违规违法情况,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专管员负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检查处罚案件履行情况,及时掌握违法行为改正进度及效果。
第七条&现场检查的有关材料分类归档,规范管理。
第八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专管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年度目标奖,情节严重的,责令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
(一)所专管企业长期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方式违法排污的;
(二)所专管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生产工艺、规模发生重大变化,长时间未依法立案调查或报告的;
(三)所专管企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长时间未依法立案调查或未报告的;
(四)A类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长期违法生产,没有依法立案调查或没有向该项目审批部门报告的;
第九条&环境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或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环保执法工作中通风报信的
(二)放任、纵容、包庇企业环境违法活动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而予以验收通过的;
(四)违反国家环保部&六条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的。
第十条&环境监管人员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市局建立环境监察稽查制度,对环境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稽查。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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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8時20分
環保局長檢查問題企業被停職續 處理決定已撤銷
  本報記者李光明
  由於在不到20天的時間裡3次到同一家企業檢查,結果被縣政府認定影響了招商引資,由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該縣環保局6名乾部作出停職處理。這起發生在安徽省蚌埠市固鎮縣的招商凌駕於執法的怪事,經媒體報道後,發生顛覆性逆轉。6月19日,固鎮縣迅速作出撤銷對縣環保局相關人員停職處理決定,並將尊重原環保局局長喬振穩本人意見,適當安排其工作。
  此間分析人士認為,這起看似塵埃落定的『招商』變『招傷』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畸形招商觀念,甚至唯招商是從,不惜出臺違反法律法規的『土政策』,成為一些招商引資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護身符,令人深思。記者了解到,固鎮縣在對這起事件的整改情況通報中,不僅僅局限於事件本身,而是舉一反三,明確承諾,將修改完善地方相關規定和制度,對已經出臺的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符合的規定和辦法,進行全面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
  執法檢查後環保局6人被停職
  前不久,固鎮縣環保局得到消息,該縣的一家合資企業———蚌埠伊諾華輪胎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問題,在未進行環評的情況下,私自上馬了一個鍋爐項目。固鎮縣環保局副局長許振海立即帶領4名執法人員趕去檢查。
  檢查中,執法人員還發現,這家企業在繳納排污費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違反了排污費征收相關條例。現場檢查後,環保局執法人員要求『伊諾華』立即補辦相關手續,糾正違法行為。為此,固鎮縣環保局先後3次前去這家企業,進行執法檢查。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環保局等到的不是企業糾正違法的結果,而是縣裡讓他們集體停職的決定。5月28日,固鎮縣委組織部突然下發通知,對固鎮縣環保局6名工作人員予以集體停職。這6名人員,包括之前去『伊諾華』的5名執法人員,還有局長喬振穩。
  根據固鎮縣有關此事的整改情況通報,更清楚地還原了『集體停職事件』的過程。該通報說,蚌埠伊諾華輪胎有限公司位於固鎮縣經濟開發區臺灣工業園(該園經省政府批准,於日掛牌)。該企業由臺資企業浙江平湖伊諾華橡膠有限公司與香港高豐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興建,2008年1月經招商引資落戶固鎮縣,2009年12月公司二期投資1000萬美元開始建設蓋膠密凍車間。
  據浙江省嘉興市環保局發布的嘉興市2008年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浙江平湖伊諾華橡膠有限公司為藍色等級(即較好)。該企業入駐固鎮後,自身發展較快,同時為固鎮縣引進臺資企業,設立固鎮臺灣工業園做了大量工作。前不久,蚌埠伊諾華輪胎有限公司向縣政府領導反映,今年5月份,縣環保局在不到20天的時間內3次到企業檢查,且存在不文明執法現象,雙方發生爭執。固鎮縣委、縣政府接到企業投訴後,迅速責成縣監察局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在此基礎上,縣委、縣政府從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維護臺商企業合法權益的角度,依據固鎮縣制定的治庸問責的相關規定,於5月28日經縣委常委會研究,對企業投訴所涉及的縣環保局6名乾部作出停職處理決定。
  固鎮縣委副書記郭安淮就環保局工作人員集體被停職的原因,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說,有關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方式方法存在問題,態度生硬。這樣做是為了警示和教育當地乾部,優化發展環境。固鎮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高堂則表示,環保局1個月檢查3次,影響了發展環境和招商環境。而當地有關部門應該更好地扶植企業,做好服務。
  由此可見,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就是執法影響了招商,執法未給招商引資讓路。
  5月31日,時任蚌埠市固鎮縣環保局局長的喬振穩遞交辭呈,請求辭職。
  土政策豈能凌駕於正當執法之上
  6名環保執法人員被停職,自然引起安徽省環保廳的注意。安徽省環保廳認為,固鎮縣紀委給出的『態度生硬』和『1個月去3次』的兩個停職理由『不成立』。
  安徽省環保廳副廳長王文說,環保執法人員到企業檢查,是履行其職責,『既沒有吃拿卡要,也沒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應該說是正常的』。至於固鎮縣說的『1個月去3次』,沒有法規對環保檢查次數還有規定,不能拿檢查次數來定性問題,而且,新上的鍋爐沒有經過環評審批,屬於未批先建,環保人員上門要求企業抓緊補辦,是其職權范圍之內的工作;企業又違反了排污費征收有關條例,環保人員也應該上門進行調查核算。
  但是,這些都無法改變環保執法人員被停職的命運。那麼,是什麼『擊倒』了執法者呢?分析人士認為,是固鎮縣為了優化招商引資出臺的『土政策』。這些『土政策』就包括到企業進行執法等檢查須經過縣裡批准。
  固鎮縣環保局原局長喬振穩的辭職報告對此作了佐證。他在辭職報告中就寫道:『近期,縣環保局違反縣委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到企業檢查造成不良影響,我作為局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經慎重思考,本人決定辭去環保局局長職務。』
  『這次處理環保工作一事,出發點雖然是為了優化投資環境,並不是針對環保部門,但又直接涉及環保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我縣將以此為鑒,切實加強並認真做好環保工作。』在整改通報中,固鎮縣誠懇地表示,『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從調查情況和實際效果來看,我縣存在法規意識不強、對此事處置失誤的問題。依據自行規定的到企業檢查必須經過批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在處理這個問題的過程中調查不細、失之草率,對環保局6位同志停職處理是錯誤的,必須認真反思,吸取教訓。為此,縣委、縣政府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並做深刻檢討。』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員胡從發說,在畸形招商引資觀念的左右下,一些地方在招商中惡性競爭,手裡的牌就是所謂的優惠政策,說白了這些『土政策』就是『讓渡』國家的政策、法律或利益,以吸引投資者。『這不是固鎮一個地方存在的問題』。
  應當肯定的是,經過媒體的曝光後,固鎮縣立即糾正了錯誤做法。
  6月19日,固鎮縣通報了此事的整改情況:第一,撤銷對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的處理決定。第二,對原環保局局長喬振穩同志,將尊重本人意見,適當安排該同志工作。第三,通過此事,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環保工作。一是切實加強對環保和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增強對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加快發展與保護環境的關系,切實做到又好又快發展。二是立即在全縣開展環保工作大檢查,認真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不斷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國家、省市節能減排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為加快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三是凡是企業涉及到環境問題的,要繼續依法處理,同時要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四是采取切實措施,進一步加大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力度,確保今年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環保和節能減排任務。五是大力支持環保部門依法開展執法檢查,繼續加強環保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文明執法水平,努力從人員力量、經費投入等方面全面加強環保工作。六是修改完善地方相關規定和制度,對已經出臺的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符合的規定和辦法,進行全面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
  本報合肥6月20日電
  (責任編輯: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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