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票据往来资金三年以上可以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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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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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温州市本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日 信息来源:
市各用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票据在非税收入征缴和用票单位财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本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按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区分,财政票据主要可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各类票据之间必须按照票据的使用范围或特定用途使用,不能相互串用、混用。&&&(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分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票据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票据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票据主要有:浙江省政府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浙江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浙江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浙江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等。&& (二)结算类票据指“资金往来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票据为“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该票据只适用于:&&&&1.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2.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4.市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不能适用于:政府非税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会费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的收入;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三)其他财政票据,主要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1.“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只适用于:(1)拨补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2)科研经费。指列入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3)赔(退)款项。指收取违约金(有文件规定的除外)、赔偿款、保险退费等。(4)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指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不能适用于:政府非税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代收代付款项。&&&& 2.“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只适用于:(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2)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4)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五)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使用的票据为。不能适用于: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收入;以捐赠名义接收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收入;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应使用其他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的收入。&&&&3.“医疗收费票据”仅适用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收取的符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收入。其中:(1)门诊收费票据只适用于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其他门诊收费。(2)住院收费票据只适用于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其他住院费。使用的票据为“浙江省医疗门诊诊察费票据”、“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不适用于: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4.“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只适用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z2000{47号)文件要求使用票据。&&&&二、不能使用财政票据的项目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不能使用财政票据。&&&(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八)资产出租收入;&&&(九)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三、加强对《财政票据领购证》的管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实行“专人保管、专人领购”。除《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对于首次申请《财政票据领购证》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定编文件或者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票据领购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用票单位有撤消、改组、合并或更名情况的,或者是收费项目有变动的,应第一时间与市物价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系,做好新版非税系统的项目执收码的修改,并自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变更或注销手续。《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用票单位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申明作废。&&& 四、加强财政票据的核销管理工作按照用票单位是否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上在线开票,分在线核销和离线核销。&&&(一)在线核销程序用票单位在系统中打印“单位票据核销申请单”,盖上单位公章(财务章),并附上申请单上列明的错废票据(联次完整)和补登票据(存根联),到市财政部门进行票据核销。&&&(二)离线核销程序用票单位按照票据核销要求,手工填写《温州市本级财政票据结报核销领购表》(见附件),盖上单位公章(财务章),并附上本期需核销的所有财政票据,到市财政部门进行票据核销。&&& 五、规范财政票据的错票处理财政票据未按规定使用的,用票单位必须及时在新版系统上进行错票处理。如不能及时纠错的,用票单位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部门,并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申明错票,同时在单位的发票窗口公告错票收回。用票单位必须积极与缴款人联系,收回错票。&&&&六、加强用票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购、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认真做好每年的财政票据信息登记工作。&&& 用票单位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核准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2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用票单位应登记造册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温州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温财综〔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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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19:54:02 被浏览了887次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0〕63号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政策,规范和明确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票据申印和印制。自2010年6月1日起,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开始受理新版“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印审批,启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不再受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以下简称“往来款票据”)申印审批,停印“往来款票据”。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通知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票据印刷质量,保障票据及时供应。
二、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票样详见附件2。考虑到我省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单位开票以及财政部正在着手统一规范财政票据种类与票样等实际情况,“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监制章和票据编码暂按《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33号)执行,票样规格、印色、联次等按《关于印发新版浙江省财政票据票样目录和编码等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68号)执行,票据用纸和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执行。
三、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往来款票据”可以延至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使用。
四、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几点要求。由于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旧版“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有着较大的差别,特别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款项严格限定于暂收代付,不能列单位的收入账。因此,在新旧票据换版衔接期间,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认真布置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是及时转发和公告文件,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具体内容,正确规范开具票据;二是加强票据结报核销,严格审核款项内容,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用票行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三是做好旧版“往来款票据”的清理核销工作,及时核对用票单位的票据存量,了解和掌握票据结存情况,并在年底前将尚未开具使用的旧版“往来款票据”及时收回,清点登记造册,予以销毁;四是规范票据使用行为,属经营服务性收入的,使用税务发票,属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除此以外,确因临时性、过渡性需要使用财政票据的,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核,逐项核定,并使用相关票据。
此次票据换版工作时间紧、涉及单位多、工作量大,且票据使用范围的政策调整变化较大。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票据换版的各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 附件:
&& &&&&&&&2.“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略)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票据&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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