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康老年康复医院院如何分区管理并实施管理细则

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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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附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1.1&&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1&&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居住用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工业用地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仓储用地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6.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
2.6.3&&道路用地(R03)
  &&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套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6.4&&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等。
2.7&&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人)相对应,配建有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8&&&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人)相对应,配套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9&&居住组团
  &&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10&居住区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
2.11&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居住区容积率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h㎡)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
2.1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居住区建筑密度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13&住宅容积率
亦即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居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
2.14&绿地率
地块内各类绿地(一般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2.15&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及居住区内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3.1 城市公共设施分类
3.1.1&&城市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1&行政办公设施;
2&商业金融设施;
3&文化娱乐设施;
4&体育设施;
5&医疗卫生设施;
6&&教育科研设施;
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3.1.2&本节论述的城市公共设施,指居住区以上级。
3.2& 规划布局原则
3.2.1&大型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设施设置及设计标准的条件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3.2.2&大型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注意塑造城市标志性空间景观形象。
3.2.3&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处理好其功能与城市交通、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等的关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及集中绿地。人、车流量大的城市公共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分析及环境影响评估。
3.2.4&城市公共设施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3.3&公共设施用地构成
公共设施规划用地内应包含必要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具体用地比例依照不同类别的城市公共设施性质,参照景观、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3.4&&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具体用地状况和不同地段的公共设施类型,结合景观、交通、安全、环境等要求,综合确定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3.5&&不同类别城市公共设施的主要设置要求
3.5.1&&行政办公设施
8&&根据使用性质和建设规模,科学分区,合理安排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应根据建筑规模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9&&在同一用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功能建筑合建的,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互不干扰。办公区域内不应建设职工住宅。
10行政办公设施如附设有锅炉房、食堂,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11办公建筑主体部分应有良好的朝向。出入口设置应符合集散要求。
12行政办公设施建筑密度不应超过4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3.5.2&& 商业金融设施
1& 应当合理布置商业、储存和辅助设施等分区,组织好内部交通,避免人流、货流交叉。
2&&大中型肉菜市场类建筑用地,其道路出入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米。
3&&大中型商业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应根据建筑规模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4&&应合理地组织对外交通,大中型商业设施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当受用地条件限制,用地仅一面邻城市道路时,应有不小于1/4的建设用地周边总长度与城市道路相邻接,且建筑物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该城市道路相邻接。
5&&大中型商业设施用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米的道路。
6&&商业设施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5.3&&文化娱乐设施
1)&文化馆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2)&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3)&文化馆内噪声较大的排练、游艺设施不宜布置在用地内靠近医院、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的一侧。馆内设置儿童、老年人活动分区时,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
4)&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5)&文化馆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1)&总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各区联系方便,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互不干扰,并留有发展用地。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
2)&大型图书馆应独立设置。小型馆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3)&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4)&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且方便残疾人使用。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5)&图书馆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1)&大、中型博物馆应独立设置。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2)&总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馆区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3)&馆区用地内宜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4)&馆区室内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5)&博物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4& 影(剧)院
1)&用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邻接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路面宽度均不应小于3.5米。
2)&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应结合交通量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道路设置还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3)&用地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米,大型不应小于12米,特大型不应小于15米。
4)&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平方米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米。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5)&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面积或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前款规定,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
6)&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设备用房应置于对观众干扰最少的位置。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作疏散通路时,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
7)&独立影剧院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3.5.4&体育设施
1&&市级体育设施用地规模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表3.5.4市级体育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千座)
用地面积(千平方米)
2& 合理确定竞赛区、观众区、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贵宾区、场馆运营区等,妥善安排各类设施的位置,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隔要求。根据体育设施规模大小,基地至少应分别有一面或二面临接城市道路且该道路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以保证疏散和交通;
3&&运动场地设计应满足开展运动项目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满足各运动项目的朝向、光线、风向、风速、安全、防护等要求。室外运动场地布置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其长轴可略偏离南北向,允许范围为北偏西不得超过15。。
4&出入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应保证观众的安全和有序入场及疏散,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如运动员、贵宾等)的交叉。停车场出入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连接。
5&&观众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0.15米/百人的室外安全疏散指标,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不得小于0.2平方米/人。
6&&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3.5米,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米。
7&&体育设施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0%,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5.5&医疗卫生设施
1&综合医院用地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大中型医院平面布局一般可分三大区:医疗区(门诊部、急诊部、后勤供应区)、医技区(兼教学科研区)、后勤供应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3&综合医院医疗区、医技区应布置在基地的主要中心位置,后勤供应用房应设置在医院基地的下风向地段,门诊部、急诊部应设置在面对主要交通干道,临近出入口的位置。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用房等处于环境安静的地段,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职工宿舍等生活用房不宜布置在医院基地内。
4& 医疗卫生设施应当设置相应的有害物质存放及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5&医院至少应设有二处出入口,一处为人员出入口,一处为供应入口兼污物出口,用地条件允许时供应入口和污物出口宜分开。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废弃物出口。传染病科应设专用出入口,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建筑物出入口。
6&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7&环境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8&医疗卫生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5.6&&教育科研设施
1& 教育设施用地应可分为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其中建筑用地包括教学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行政用房等用地。各部分用地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布置在校内安静区,且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
3&建筑用地、运动场地之间宜有绿化带隔离,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4&教育设施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交通性主干道,不宜与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入口相邻,且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5&中专及技术学校的规模可参照中学的上限来确定,有住宿生的专业技术学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学生宿舍。
6&普通高等院校应配备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
7&普通高等院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号文的规定。教室面积指标按下表执行:
8&科研设施相关规划要求应符合建标(号文的规定。
9教育科研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高等院校绿地率不得小于40%。其余教育科研设施绿地率不得小于35%。
3.5.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1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各分区联系方便,并保证休养用房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处于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且便于种植、设置园景设施的地段。
2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并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必要的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及康复训练场地。总平面布置应预留一定面积的发展用地。
3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主要生活居住用房应安排在用地内安静地段,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并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相应的国家标准。
4福利疗养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各种室外空间的设置应满足残疾人的特点,确保使用上的功能关系及安全性,弯道的转弯处应设置触感标志。
5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草。
6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40%。
4.1&&&& 城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4.1.1 城市居住区分级
城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者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居住区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如表4.1。
表4.1.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4.1.2 规划布局原则
1&& 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2&&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中心,方便使用和社会化服务;避免烟、气(味)、尘及嗓音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空间与环境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1.3 居住区用地构成
居住区用地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构成,各类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4.1.3&& 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用 地 构 成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居住用地(R)
4.1.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居住用地建设必须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成片开发居住区,其住宅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等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4的规定。非成片开发居住区,参照执行。
表4.3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人口毛密度
(人/公顷)
住宅容积率
注:①居住区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用地规模:1-5公顷。人口规模按照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户、3.2人/户的标准计算。
②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处于组团与小区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小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③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组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旧城改造项目且用地周边公建配套项目较为完善的,其各项控制指标可适当增加,最大不超过组团控制指标的1.25倍。
④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1.5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必须与居住用地人口规模相适应。人口规模测算,应以每户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1标准户,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解困小区,标准户值应取80平方米/户,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别墅区,标准户值应取120平方米/户,即在100平方米/户的基础上设定±20%的调整系数换算成标准户。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应按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套不少于6平方米配套公建控制(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一标准户,每标准户3.2人。)
2&& 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设置要求,应当符合表4.1.5的规定。
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与住宅用地不宜混合,在密度一、二区内新建或改建的居住用地如果符合以下规定,住宅楼可在裙房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1)&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物规划布局合理;
2)&住宅楼临城市商业街;
3)&该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无需独立用地。
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开发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实施完成。
4.1.6 绿地景观系统
1居住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绿地及休憩地,以保证较好的居住环境。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居住区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
3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应当分别不少于1.5平方米、1平方米、0.5平方米。
4&公共中心绿地应满足居民休憩、散步、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得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且至少应当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公共绿地应当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5&旧城改造各级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区各级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6&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应满足以下表格和图示要求,面积及其起止计算还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表4.1.6&&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 L2
L ≥1.5 L2
L ≥1.5 L2
L ≥1.5 L2
S1≥800 m2
S1≥1800 m2
S1≥500 m2
S1≥ 1200m2
S2≥1000 m2
S2≥2000 m2
S2≥600 m2
S2≥ 1400m2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以下图式为绿地参考示意
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1
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组团绿地面积(图中所示上方为北向)
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2
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3
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4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1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2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3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4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
4.1.7 道路交通系统
居住区内应当有合理的道路交通系统,居住区内道路交通系统应当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合理组织人流、车流,且有利于丰富建筑布局和空间环境。
1道路系统 
1)&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和宅间小路,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面宽6米~9米,组团路面宽3米~5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2)&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3)&机动车道开向外围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数量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4)&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
5)&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当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6)&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长于120米,并应当在尽端设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7)&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7的规定;
表4.1.7&&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非机动车道
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L为坡长(米)
8)&在居住区内的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9)&居住区内道路(不含宅前小路)应满足市民的公共通行和特定车辆的使用需要,保证必要的对外交通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
1)&居住区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应配建汽车和自行车、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停放场(库),具体规划指标可参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其他篇章的规定,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2)&居住区内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有机进行设置,以有利于交通组织,并有效控制和降低噪声、排气、振动等机动车的污染。
3)&如附设摩托车停车位,摩托车停车位宜与机动车停车库设在同一楼层,且停车库建筑柱网应满足远期改造机动车停放需要。
4.1.8 竖向规划
1&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且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避免土壤受冲刷;
2)&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且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3)&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4)&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4-8规定;
&表4.1.8&&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广场兼停车场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3、杂用场地
湿陷性黄土地面
2&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3&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排水方式的选择,一般均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4.2&&&& 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4.2.1 规划原则
1& 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配套设施,并应当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2& 应根据地区特点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规划结构、建筑群体布置、绿化布局、并综合考虑道路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成功能相对完善的居住环境。
4.2.2 城中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1& 城中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
2& 城中村居住用地改造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应根据密度分区、现状合法建设量、拆迁成本、新建和完善道路市政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条件,以及上层次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3& 城中村居住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停车要求应按照相应区域的城市居住用地规划标准执行,其中城中村居住用地改造地块绿地率不得低于25%。
4& 城中村居住用地应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
4.2.3 村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1&&& 村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相应的村庄规划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要求。
2&&& 村民居住用地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规划建设应紧凑合理。
3&&& 应根据不同的居住需求,相对集中地布置住宅。应积极引导村民居住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新批准的独立式住宅层数一般不应高于3层。
4&&& 应根据区位、用地条件、自然环境、人口规模和使用要求,合理布局,确定居住建筑的选型、朝向、层数,创造适宜的居住环境。
5&&& 村民独立式住宅区建筑密度不得低于25%,不宜高于40%。
6&&& 村民居住用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应满足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要求,一般应位于位置适中,联系方便的地段。
7&&& 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较大型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8&&& 建筑及空间布局应符合村庄防灾的要求。消防车通道可利用村交通道路,并应与外围道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上遇有管架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9&&& 村民居住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减少土方工程量,进行土方平衡。
10应根据不同地形特点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合理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坡向、坡度、标高、排水构筑物及管沟系统,居住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表4.1.5(B)&&&& 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一般规模(m2/处)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20000(16000)
每班50生。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6~17 m2/生,建筑面积8.5~10 m2/生。
高级中学应在区域统筹安排。独立高中应为36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30班或24班高中。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完全中学应达36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中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中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3.3 m2/生,一般设田径运动场(环行跑道250-400米)及100m直跑道二组;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m2/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5000(20000)
30000(24000)
每班50生。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5 m2/生,建筑面积8.5~11m2/生。
18000(14400)
22500(18000)
每班50生。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5~16 m2/生,建筑面积8~9 m2/生。
28500(22800)
38000(30400)
九年一贯制学校
22400(17920)
小学每班45生,初中每班50生。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3~14 m2/生,建筑面积7.5~8.5m2/生。
新建地区可考虑小学、初中合并,设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应为36班以上。运动场地小学部分不宜小于2.3 m2/生,中学部分不宜小于3.3 m2/生。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8000(22400)
每班45生。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2~13 m2/生,建筑面积6.5~10.5 m2/生。
居住小区应设18班以上的小学,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2班小学作为下限。小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小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2.3 m2/生,一般设2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市中心区学校不应少于一组60米直跑道。小学绿
10000(8000)
13300(10600)
16700(13400)
20000(16000)
每班45生。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2~13 m2/生,建筑面积6.5~10.5 m2/生。
化用地不应小于0.5 m2/生。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800(1440)
每班30生。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0 m2/生,建筑面积8m2/生。
居住小区应设9班以上幼儿园,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6班幼儿园。
幼儿园应有独立用地。应保证每班不少于60 m2的室外游戏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10米长直跑道。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幼儿园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700(2160)
3600(2880)
4500(3600)
5400(4320)
医疗卫生设施
12000~18000
23400~26000
按照千人1~2床位控制综合医院规模。用地面积110~130 m2/床,建筑面积60~70 m2/床。
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设置于交通方便地段,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300~600床
19200~37200
35100~67800
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
2000~3000
宜独立用地或结合其他服务设施设置,宜全部设于首层。若无法全部设于首层,可将部分业务用房设在二层,但必须保证首层不少于400 m2 的使用面积。
已设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可不再设置。
可结合居委会或其它建筑设置,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医疗卫生设施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服务内容包括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宜结合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站设置。
文化体育设施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4500~7500
5000~6000
按千人指标控制:千人用地面积120 m2,千人建筑面积150m2。
应独立用地,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噪声较大的排练室、游艺室等应与住宅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应专门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文化活动站
宜结合或靠近小区中心安排,也可结合会所设置。
内容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居民运动场/馆
1000~1500
10000~15000
按千人指标控制:千人用地面积300 m2。
宜结合居住区公园或中心绿地设置。宜包括200米跑道、小型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和网球场、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考虑广州气候条件,应设置室内运动场馆。
2000~3000
宜与社区体育活动中心或体育活动场地合设。
宜设50X25米标准游泳池。
居民健身设施
1000~1500
按千人指标控制:千人用地面积100 m2 。
宜结合小区及组团绿地设置户外健身场地。
可设置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游泳池、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和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活动场所等设施。
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
老年人福利院
2500~5000
2500~6000
2-4个街道合设一处。按千人1床位控制规模。建筑面积25 m2/床,用地面积25~30 m2/床。
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每处容纳100-200床。
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
服务内容为提供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的居住及文化娱乐。
老年人服务中心
每街道设一处。
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设置,应设于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康复等。
按每千人1床位控制,建筑面积20 m2/床。
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中心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日托照管。
老年人服务站点
每2000户设一处老年人服务站点。
即“星光老年之家”。应设于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宜设于小区中心,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宜与社区居委会合设。
应独立用地或与幼儿园合设。
应保证每班不少于60 m2的室外游戏场地,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
每街道设一处。
宜与派出所、市政及其它管理用房及社区服务中心合设形成管理服务中心。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首层不少于400 m2 的使用面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
1000~1500
每街道设一处。
宜与街道办事处、市政及其它管理用房及社区服务中心合设形成管理服务中心。应规划在主要或次要街道旁,或在可以通汽车的内街,并保证400-600 m2的独立室外场地面积。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首层不少于400 m2 的D&
市政及其它管理用房
每街道设一处。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及社区服务中心形成管理服务中心。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1/2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包括燃气、电信、电视、供电、供水、雨污水、环卫、绿化以及工商、税务等管理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
每街道设一处。
按千人指标控制。
千人建筑面积150m2。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及市政及其它管理用房形成管理服务中心。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1/2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设助残、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社区居委会
每2000户设一处社区居委会。
应设于首层。宜设于小区中心,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含85 m2居委会办公用房及15 m2社区警务室。
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
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的0.2%配置。
独立开发的居住用地均须配置。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
服务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
燃气供应站
应独立用地。服务半径为1~3km。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5m,与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不小于25m。
110kv变电站
2000~~1500)
A型建筑长、宽、高为46×23×25m,B型建筑长、宽、高为36×17.5×25m。
应独立用地。
垃圾压缩站
建筑面宽、进深及净高为15×18.5×4.5m;用地为21×26.5m。
新建垃圾压缩站由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宜设3厢及以上垃圾压缩站。用地尽量紧靠主、次干道,方便运输,减少扰民。应保证20%以上的绿化面积,并预留一定发展用地,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m,距离其它建筑距离不宜少于10m。
建筑面宽、进深及净高为27.5×18.5×4.5m;用地为33.5×26.5m。
应设于建筑首层。首层安排确有困难时,可在二层配置不超过120-140 m2的建筑面积。首层净空高度应在3.5m以上,二层净空高度应在2.7m以上,宜临宽度大于15米的道路设置。
业务包括电报、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公共厕所宜临宽度大于15米的道路设置,设于公共建筑首层,并应易于识别,至少应设一个残疾人专用厕位。
公共厕所面积不应小于50 m2,有条件时附设20 m2环卫工具房1间。
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区域统筹安排,可独立用地,也可设于大型建筑地下。
公交首末站
1000~1400
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并宜与居住区或小区开发同步建设。
出租车停靠站点
宜结合小区出入口设置。
(生鲜超市)
2000~2500
肉菜市场应达到居住区级规模,城市边远地段的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小区级肉菜市场(生鲜超市)。
新区肉菜市场宜独立用地,老城区允许结合非居住建筑设置。肉菜市场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证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且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禁止露天设置。市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
1000~1500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居住区指标不含小区和组团指标,小区指标含组团指标。
⑦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⑧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指标中不包含电影院面积。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
⑩居住区及小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商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营业所、美容、综合修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等。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将其噪声和气味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
5.1& 工业用地类型
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不同影响程度,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5.2& 规划布局原则
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建议规模
基本地块占地规模(公顷)
标准工业厂房
0.1—0.4ha
标准工业厂房
0.25—1.0ha
5.2.2 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2.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5.2.4 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和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厂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5.2.6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7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5.2.8 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用地与居住地段之间,必须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等地带,该用地内应绿化。
5.2.9 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大、中型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一般不宜少于两个。
5.2.10&&& 工业用地的规划要求还应符??
5.3& 工业用地构成
根据不同类别工业性质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应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设施及道路、停车、卸货用地。
5.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符合表5.4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关于不同工业类别用地容积率下限的规定。
表5.4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密度(%)
≥30且≤50
≥30且≤45
注:工业区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取值一般低于上表数值。
5.5& 配套设施
5.5.1 提供配套服务设施时,应综合考虑工业用地的位置、主要工业类别、工作人口的结构及环境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5.5.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5.3 生活配套服务设施
1& 大中型工业项目配套的居住设施应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配套居住用地应位于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区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应积极引导不同的中小型工业项目集中设置员工宿舍。无污染的工业用地内,如满足一定用地规模,且远离生活区,满足功能分区、消防及环境要求,根据用地条件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单位用地范围内建设少量值班宿舍。但需符合以下规定:
(1)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2)应与生产区功能分工明确,建筑形式和风格应统一协调,且满足消防及环境要求;
(3)应同时符合二类居住用地(R2)的规划建设相关控制要求;
3&& 生产管理用房的布置,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对外交通联系方便和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
4& 食堂应集中设置,应具备一定规模服务的能力,且位于污染源的上风向。
5.5.4 市政配套服务设施
用地及周边地段应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电话服务等公用工程设施以及存放与处理废物等设施。
1& 配套的污水处理措施,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控制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地段的下游。
2& 配套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厂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3)&&& 燃煤锅炉房应有储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储煤与灰渣场地宜布置在锅炉房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配套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负荷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
4& 配套的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的场所。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还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5& 配套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且距主要用户较近的地段。
6& 大型配套变电站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负荷用户,不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
2)&&& 避免布置在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3)&&& 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5.6& 绿地景观系统
5.6.1 根据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5.6.2 用地内重要地段(主要出入口)应当进行环境景观设计,配套设施、小品、雕塑应与周围的环境设计相一致。工业用地绿化建设还应符合《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要求,绿化景观系统应保证具有促进空气流通的通风廊。
5.6.3 防护绿地
1&&& 生产区与其它功能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绿地。
2&&& 有污染的工业用地周边应设置相应的防护绿带,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应设置的防护林带最小宽度不少于50米。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5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防护绿(林)带具体宽度还应结合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的要求综合确定。
3&&& 保留河涌的防护绿地应结合周边用地的规划建设,在满足防洪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建成有特色的防护绿地,并可结合停车、水面等功能性布置,形成有特色的休闲景观带。
5.6.4 绿地率
工业厂区用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对环境要求高的工业类别,厂区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应低于40%。
5.6.5 道路绿化
应选择能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和城市环境的乡土树种,宜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修剪、抗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功能的树种,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选择抗污染及有害气体的树种。
道路交通系统
5.7.1 根据地形、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用地规模及工业门类运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5.7.2 厂区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3&&& 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排水。
4&&& 与厂外道路连接便捷,与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或跨境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设施有顺畅的交通联系。
5&&& 道路的宽度应综合考虑交通、日照通风、地下工程管线埋设、防灾等的要求。
5.7.3 工业用地内部道路的设计不应吸引过境车辆途经该区,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机动车道路路口。
5.7.4 厂区内道路宜采用平面交叉,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且垂直正交。特殊情况下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条件所限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5.7.5 道路系统的设置应考虑防灾要求和预留消防通道。道路尽端设置回车场时,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5.7.6 步行系统的设置应结合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组织,以方便行人交通,并且易于到达绿化景观区及休憩用地。
5.7.7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地段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5.7.8 大型及货流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应先取得交通规划评估意见且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连接的主要道路。其主要出入口地段宜设置适当规模的广场。
5.7.9 工业用地应满足必要的停车卸货要求,其停车指标可参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其他篇章的规定。
5.8.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对不良工程地质应采取防范措施或回避的方法。
5.8.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工业用地及其配套仓储用地最小坡度为0.2%,最大坡度为10% 。
5.8.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5.8.4 竖向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结合地形适当进行工程处理,混合式布局;
2&&& 台地划分应与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性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台地的布局要求;
3&&& 台地的长边应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4&&& 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和使用要求确定。台地高度宜为1.5-3.0米。
5.8.5 应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并与城市管线衔接。用地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5.8.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6.1& 仓储用地分类
根据储物性质的不同,仓储用地可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和危险品仓储用地。
6.2& 规划布局原则
6.2.1 仓库和堆场应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
6.2.2 总平面布局应考虑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6.2.3 危险品仓库还应符合本节 6.9 的相关规定。
6.3& 仓储用地构成
仓储用地内应包含必要的辅助设施和绿化用地,依照存贮物品的不同性质,具体指标参照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6.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结合交通、安全、环境等要求综合确定经济技术控制指标。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物层数
建筑密度(%)
≥30且≤50
≥0.3且≤0.5
≥30且≤50
6.5&& 配套设施
6.5.1&& 仓储项目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不得建设仓库与住宅混合使用的综合楼。
6.5.2&& 仓储项目用地内办公辅助用房应考虑动静分区,与作业区相对独立。
6.5.3&& 应依贮物不同性质,设置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
6.5.4&& 大中型储备、中转仓库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保障。
6.5.5&& 仓储用地应附设有装卸位供贮存货物、停泊车辆和起卸货物之用。装卸位的设置可参考以下指标:新建建筑面积1500平米的仓库,应设不得少于一处装卸位,每增加4000平方米,应增设一处,装卸位长度不小于13米,宽度不小于4米,净空不得小于4.2米。装卸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6.5& 绿地景观系统
6.6.1 根据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6.6.2 规划仓库地块绿地率不得低于20%,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6.6.3 绿化宜选择美观、夏日遮阳、抗尘力强、具防火功能的树种。
6.6.4 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用地的界线内提供全面美化环境的设施,如绿化、树木园景等。
6.6.5 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较多露天作业的仓储用地宜在用地周边设置较大范围的绿化隔离带区,可隔开凌乱的作业和重型车辆所造成的繁忙交通,从而减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6.6.6 卫生防护距离
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应参照环保、防灾、卫生等专业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城市规划综合确定,该范围内宜绿化,以下指标可参照执行:
防护距离(米)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立方米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6.6.6规定值的1.5~2倍计算。
6.6& 道路交通系统
6.7.1 道路宽度应考虑运输、防灾、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及景观等要求综合确定。
6.7.2 大型仓储项目用地的道路应当满足大型平板车和集装箱车辆通行、停放、装卸的需要。
6.7.3 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
6.7.4 道路系统的设置还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和预留消防通道。
6.7.5 货流量较大的仓储项目应先取得交通评估意见。
6.7.6 仓储项目应当根据具体项目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具体指标还应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其他篇章的规定。
6.8.1 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用地应有适宜坡度,利于排水。
6.8.2 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2% 。
6.8.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
6.8.4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6.8& 特殊仓库
6.9.1 布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危险品仓库建设项目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的专业意见。
6.9.2 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6.9.3 危险品仓库
1&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2& 石油库用地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市政燃气工程的有关规定。
4&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6.9.4 物流用地
1& 物流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具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2& 以物品批发贸易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按商业设施布局要求设置,以物品储运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按仓储设施布局要求设置。
3& 物流用地土地使用及分类要求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
6.10&堆场用地
6.10.1&&& 堆场用地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公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6.10.2&堆场不宜位于居住区上风向。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应满足必要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一般不应小于300米,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具体宽度还应结合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的要求综合确定。
7.1& 公园的分类和规模
7.1.1 公园按主导功能不同可分为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专类动物园、植物园、专类植物园、盆景园、风景名胜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游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等类型。
7.1.2 公园应达到一定规模,以满足其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综合性公园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公顷;儿童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公顷;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40公顷;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独立的盆景园及其他专类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公顷。旧城改造受用地条件所限时,公园用地规模可适当降低。
7.2& 规划布局原则
7.2.1 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绿化布局建(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7.2.2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并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7.2.3 公园周边用地性质和建设容量应与公园性质相协调,并保证市民的景观观赏需要。
7.2.4 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 并进行功能或景区划分,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1&&&&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2&&&&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
3&&&&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4&&&&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
5&&&& 公园内的游戏场与安静休憩区、游人密集区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7.2.5 应根据公园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关系,提出其平面布局形式和出入口位置。如位于有城市设计控制要求的地段,各类建筑设施还应进一步满足色彩、材质等要求。
7.2.6 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结合景观设计,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布局和走向,水井、泵房和游艇码头的位置。
7.2.7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7.2.8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擅自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5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
7.2.9 主题性公园宜结合自然风景资源布局,附近应有交通干线和次级道路作辅助。根据客源市场和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各种设施的数量和接待能力,科学进行空间布局及环境设计。
7.2.10&&& 街旁带状绿地及游园,应具有分隔、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观赏效果。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并注意衔接好城市不同类型的机动和人行交通。
7.3& 内部用地构成
公园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7.3的规定。
说明:表中Ⅰ、Ⅱ、Ⅲ三项上限与Ⅳ下限之和不足100%时,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①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②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地形坡度、水体岸线长度较为特殊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可适当加大。
7.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公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应大于 70%。根据具体区位和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等技术经济控制指标。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7.5& 配套设施
7.5.1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配套设施应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7.5.2 公园内不得建设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赢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7.5.3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附属设施,其体量、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管理建筑不宜超过2层。
7.5.4 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面积大于10公顷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游人使用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公顷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米;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7.5.5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停车相应指标应符合标准相关篇目的规定。
7.5.6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受用地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可适当灵活,但需经过绿化设施遮蔽。
7.5.7 公园主要配套服务设施可参见下表:
陆地规模(k㎡)
厅、 榭、码头
成人活动场
茶座、咖啡厅
自行车存车处
管理办公室
变电室、泵房
生产温室荫棚
电话交换站
管理班(组)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
7.6& 道路交通系统
7.6.1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7.6.2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m2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m2之间。
7.6.3 出入口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7.6.4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7.6.5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米,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7.6.6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满足观景和景观构图的需要;
2&&& 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 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7.6.7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拦设施。
7.7& 公园用地竖向
7.7.1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7.7.2 竖向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自然和人工景观的控制点标高(山顶、水面、驳岸、水底等);公园内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2&&& 合理确定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SPAN&3&&& 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
4&&& 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
5&&& 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7.7.3 地形创造及改造时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7.7.5的规定。
7.7.4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7.7.5 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
8.1& 规划原则
8.1.1 充分考虑城市历史和现状建设条件,与当地景观和环境特征相结合,突显广州的历史文化特色,创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氛围。
8.1.2 布局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功能及环境相协调。并应考虑与城市用地布局的关系,与其它环境景观要素形成完善的景观体系。
8.1.3 应符合规划地段的城市设计和环境设计要求,对景观要素进行整体设计。
8.1.4 严格控制雕塑等景观设施占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及建筑退让范围,雕塑等景观设施设置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安全。
8.2& 雕塑及纪念碑
8.2.1 雕塑可分为城市公共性雕塑和非公共性雕塑。
8.2.2 设置点及周边环境设计应考虑人群的活动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铺装场地、绿化,并适当进行功能分区,充分满足市民观赏的需要。
8.2.3 雕塑题材、色彩、材质、设置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尺度大小应与周边主体建筑的体量或周边环境尺度相适宜。城市公共性雕塑应经过环境艺术专家委员会评定,并符合构筑物有关管理规定,且不得妨碍城市交通。
8.2.4 城市大型、公共性雕塑及周边环境的设计应保证公共性和可达性,积极引导和鼓励规划范围周边不同建设用地范围内适当开辟公共通道和控制景观视廊,确保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2.5 纪念碑设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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