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霸王跳舞毯怎么样条款反应出我国商品市场的经营秩序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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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商品房配套设施不完善,跟哪个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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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  为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开展整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行动。10月30日,乌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件。(日《新疆都市报》)&&&&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以及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霸王条款”不仅仅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会直接危害一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合同格式条款在消费领域被普遍使用,为便利买卖双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实中,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格式条款不与对方协商、重复使用等特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也时常出现。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商家与消费者不对等,商家的强势地位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合同条款倾向于维护商家利益。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与专业知识,如保险合同中多有消费者难以理解的生涩词汇;经营者又总是试图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实的价格折扣;同时,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如旅游景点和酒店的服务水准。因此,经营者就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了一系列的“霸王条款”。这种“霸王条款”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  “霸王条款”本质就是商家精心设“套”,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等优势把不公平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不仅让消费者吃了哑巴亏、受了窝囊气,而且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契约精神,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必须予以及时治理。而要消除“霸王条款”,既需要企业的自觉性,更需要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制度环境。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通过开展整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行动,初步达到在全市范围内有效遏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目的,使市场秩序得到规范、消费环境得到净化,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满意度。 (特约评论员&千海江)
[责任编辑:张贺]
相关新闻:(1)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又是诚信经济,“霸王条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②市场经济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霸王条款”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③“霸王条款”设置种种限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④“霸王条款”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①国家要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②经营者要转变观念,以质量和信誉赢得市场。③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与“霸王条款”作斗争。?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民经济的两种调节方式,这里主要说的是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和宏观调控。针对市场上出现的“霸王条款”,运用所学的上述知识点说明即可。?
请选择年级高一高二高三请输入相应的习题集名称(选填):
科目:高中政治
材料一:近年来,涉及“霸王条款”的投诉越来越多,如商家单方面规定,“打折商品,一律不退不换”“本店谢绝自带酒水或饮料”等。近年来,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
材料二:“霸王条款”是指消费领域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单方面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材料三:中国首届“霸王条款”认知度调查结果显示,在58 275份问卷中,有超过97%的人遇到过“霸王条款”,81%的人认为“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是行业垄断,遭遇“霸王条款”之后,超过半数的人“能忍则忍”,仅有22%的人试图“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打击“霸王条款”已刻不容缓。?
(1)结合材料,运用有关经济常识谈谈为什么要打击“霸王条款”。?
(2)结合材料,并联系实际谈谈怎样才能消除“霸王?条款?”。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1年甘肃省高二下学期第三阶段测试政治题
题型:综合题
材料一: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价格上涨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粮油、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上涨较快,譬如绿豆、大蒜、生姜的价格曾一路飙升,直逼肉价。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0年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4.4%。物价上涨,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日,国务院就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副产品供应、健全价格监管法规、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出台16项措施来稳定物价。
材料二:日,温家宝总理在回答网友提问时称调控房价绝不会退缩。他评价“房价总理说了不算,总经理说了算”时讲到:“这个讲法不准确,也不全面,原因在于房价有政府应该管理的部分,有市场应该管理的部分,总理应该管的主要是保障性住房,解决的主要是中低收入者的问题。”
从政治常识角度说明我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物价的必要性。(10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1年甘肃省高二下学期期末考试政治题
题型:简答题
材料一: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价格上涨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粮油、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上涨较快,譬如绿豆、大蒜、生姜的价格曾一路飙升,直逼肉价。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0年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4.4%。物价上涨,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日,国务院就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副产品供应、健全价格监管法规、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出台16项措施来稳定物价。
材料二:日,温家宝总理在回答网友提问时称调控房价绝不会退缩。他评价“房价总理说了不算,总经理说了算”时讲到:“这个讲法不准确,也不全面,原因在于房价有政府应该管理的部分,有市场应该管理的部分,总理应该管的主要是保障性住房,解决的主要是中低收入者的问题。”
从政治常识角度说明我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物价的必要性。(10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湖北省八校高三第一次联考文综政治卷
题型:综合题
材料一: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价格上涨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一些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粮油、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上涨较快,譬如绿豆、大蒜、生姜的价格曾一路飙升,直逼肉价。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0年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4.4%。物价上涨,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
材料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价格形势,研究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抑制价格上涨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生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11月21日,国务院就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副产品供应、健全价格监管法规、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出台16项措施来稳定物价。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从政治常识角度说明我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势头的必要性。(10分)
(2)从经济常识角度说明我国政府应怎样抑制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势头?(12分)加入微博,记录点滴,分享感动,握手明星
银行,多少霸王条款可以胡来
谁逼凡客远走东南亚
支持茅台成为“国酒”
奥运冠军为何买不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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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犯的错 储户来负责
银行与储户之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如果你走进中国的银行营业厅,要千万小心了,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小心多给你取了钱,而你又觉得这分明是银行的责任而不想还给银行的时候,可要掂量一下自己的分量够不够和银行打一场官司的。
日前,慈溪市的秦小姐在银行取款22400元,当时银行柜员错给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拒绝后,诉诸法院,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秦小姐3日内返还。
不难看出,秦小姐和2006年发生的因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的许霆一样,都想对银行的失误“离柜概不负责”,但法院却判定她这是“不当得利”。我们的目光也就难免再次聚焦银行的霸王条款上面来了,一个“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永远把储户和银行分割成了两个完全不对等的地位上。
其实我们并不否认储户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多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法律和道义,都应该予以退还。而且客观而言,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有其合理性,可以避免银行免受很多不正当的经济纠纷的侵扰。
但另一方面,既然“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和储户达成了的一种合同约定,那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该是对等的,对双方都有同等的约束力。具体到实践中,不管银行多给钱少给钱,都必须一视同仁地落实“离柜概不负责”,这样才公平公正,才符合当初达成合同约定的初衷。
问题的关键是,如果银行在柜台前少给了储户钱,或者是给了储户假币,那么也应该站在储户的立场,充分考虑储户的利益,而不是以一句轻飘飘的“离柜概不负责”就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否则,储户就完全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拒绝退回银行多给自己的钱。
不光践踏商誉 更践踏法律
银行迟早要为霸王条款付出代价
究竟 “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储户从银行多拿了钱,银行要追讨,反之,如果银行少给了钱给客户,是否能要回呢?
银行耍流氓 置商誉于不顾
当然,我们储户首先检讨自己,竟然相信了银行所出具的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凭证,更不应该在没点清钱款的情况下就离开。最最不应该的是,我们竟然以为“离柜概不负责”是针对银行和储户双方而言的。
其实,银行真不该和我们储户一般计较。按照以往经验,一旦储户因为粗心大意没有点对钱,收到了假币,就必须完全由自己来负责。我们竟然天真地以为银行会像我们平时取到假钱乖乖认倒霉一样,当真是本想和银行开玩笑,他却和你讲法律,等你和银行讲法律,他却和我们储户耍起了流氓。
毫无疑问,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只对人不对己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这也就意味着,银行允许自己犯错误,并且给自己的错误预先设定了免责条款,但是却不允许储户犯错误。
既然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既然自己犯了错不用承担责任,不用承担损失,那么自然也就不会把犯错当回事,自然也就不会把储户的利益放在心上,这不是开门迎客,这是十字坡。
霸王条款践踏法律却大行其道
但和银行有道理可讲吗?连法律在这样强势的机构目前也要黯然失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银行在网点内摆放的“离柜概不负责&免责告示牌,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内部规定。
这并不能免除任何一方,包括银行或客户在发生不当得利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返还义务”。如果银行少支付客户钱款或者多收客户钱款,只要客户有证据证明,银行是不能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不履行返还义务的。
忍不住想起一个网上广为流传的段子,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当真有一天银行想向储户讨回钱的时候,储户给出如下告示:
1.请在我规定的时间到我家来取,时间是早上7点到8点,晚上7点到9点,其他时间我要上班和休息。2.到我家后请在过道口取号,然后在楼梯间蹲着等待叫号,请在我家门口黄线外等待。3.请提供你的有效证件,在我奶奶那里领取申请表,填好后签名,盖公章,我会对比你们的公章,要是模糊了,我会叫你回去重新盖。
4.你要是问我取了多少钱,对不起,请支付查询费,一笔2元。5.提供你的单位证明,委托书等资料。注意这个“等”字,到时候突然想起还需要什么,你自己回去拿。6.手续全部完成后,请交纳取款手续费,每笔4元,然后留下电话号码,我会把资料提交到我老婆那里审批,20个工作日后到我家领取。当然,来领取时请重复1.2.3步骤。
中国人需要什么样的银行?
银行服务水平与盈利能力相差几万光年
霸王条款不仅仅伤害商誉
本来银行暴利就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诟病。虽然银行利润主要来自贷款资产扩张的巨大利差收入,但是,已经占到2-3成的中间业务收费贡献度不断提高,其中,不合理收费对银行暴利贡献不小。
如今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又不断地挑战公众对银行的忍耐底线。诚然,出于银行大爷们对金融资源的垄断,我们储户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但最终伤害的不光是银行本身,对实体经济也埋下了诸多隐患。
首先,诸多的霸王条款就是严重违法违规,恶化银行和客户关系,败坏了本应把信誉看做第一位的银行声誉。更会使得贷款成本过高,大大加重了借款户经济负担;从实体经济和个人借款户身上攫取过多利润,可能压垮借款者,最终可能造成贷款本息也难以归还;扩大了贷款利差,扭曲中间业务收入,误导了市场,给市场释放出不真实的收入结构。
亟待整顿银行业规范
今年2月份银监会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超过万亿元大关,创历史新高。五大国有银行净利润超过6700亿元。银行的资本利润率不仅已经大幅高于工业,而且高于石油和烟草。
如此高的利润中,除了息差收入外,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和佣金收入也在高速增长。在当前实体经济增速下滑,各行业利润普遍下降的背景下,银行业却保持利润高增长,本就使得银行收费问题成为争议焦点,再加上霸王条款从中兴风作浪,民怨载道不足为奇。
关注银行收费和霸王条款,实际上关注的是中国银行业背后的行政性垄断,而垄断和暴利从来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要打破这种垄断,仅仅靠纠风部门的努力和相关部门自查自纠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只有这样,才会真正还原其本来的商业地位和属性。
整顿规范银行收费和霸王条款重点在于整顿银行业服务秩序,取缔不合理收费项目,严厉查处非法违规收入,减少银行收费种类,减轻银行服务对象负担,更好地发挥银行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大众的金融作用。
即使银行在短期内还难以彻底废除“离柜概不负责”,那么也应该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保证银行给储户的钱都是真的,保证数额都是准确的。
关键字解释
离柜概不负责是否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北京将启用新的ATM机,能够给钞票打印“身份证”,再也不用为取假钞背黑锅了…[]
为何业绩高歌猛进的中国银行业,会集中爆发高管落马问题?…[]
银行数错钱是谁的责任 (必选)
银行是否应该对数错钱负责? (必选)
银行数错钱储户被判不当得利是否合理 (必选)
: 在银行多付钱与少给钱,法律是很难公正,这在国内也有先例。不当得利对个人有效,对银行无效。
: 在日本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多给了你钱,只要走出了大门银行是不会追回的,即便立马发现了,也不再追回的。
不负责只是对储户不负责,如果银行做错了,你要对它负责的。反正欺负弱势群体,是它们的本事。
作者:毛木子
策划:毛木子、张贾龙
版权声明:腾讯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
出品:腾讯网财经频道
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完善规则挤压“霸王条款” B06-法治论苑-上海法治报
& B06:法治论苑
完善规则挤压“霸王条款”
日 & B06 :法治论苑 &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叶平  □法律条文的规定看起来似乎明确简单,但是,在消费领域中许多“霸王条款”的具体认定似乎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对“霸王条款”的认定,需要有一套明确的标准,以保证对买卖双方、对社会整体都是相对公平的。□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违反该法的“霸王条款”一律无效,但“霸王条款”不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茁壮生长。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不平等、垄断的产生以及现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从维权的角度而言,应完善诉讼机制,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允许团体诉讼,扩大司法判决的效力,通过个案保护更多的消费者,惩罚违反诚信的经营者,逐渐挤压“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表示,“禁止自带酒水”等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涉嫌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表态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  法律条文中的“霸王条款”  那么,什么是“霸王条款”呢?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霸王条款”,通常是指经营者单方面提供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经常出现在消费者领域,即经营者常常通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在消费领域,由于消费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只能在“要么接受,要么离开”这两者中选择,有时甚至只能选择接受而别无他法,因此,经营者常常能够得逞,将“霸王条款”强加到各类消费合同中,获取“不义之财”。  实际上,法律对这些存在于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并非视而不见,许多法律对其法律效力都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这些规定来看,“霸王条款”的主要特点即在于它违背了公平的基本原则,要么扩大了经营者的权利,要么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 要么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要么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霸王条款”的认定标准  法律条文的规定看起来似乎明确简单,但是,在消费领域中许多“霸王条款”的具体认定似乎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对某一个具体格式条款是否属于有违公平原则的“霸王条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可能双方各执一词。就如最高院法官提到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规定,我们固然可以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认为这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等权利,并让消费者承受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但是餐饮业从业者一方同样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酒店统一提供的酒水保证了食品的安全,并且自带的酒水依旧需要服务员的服务; 而酒店包间区别于大堂之处正是在于其提供的相对私密的环境,而这更好的环境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此以来,从经营者的角度这些看似不平等的条款却又变得公平了。  故而,对此类“霸王条款”的认定,需要有一套明确的标准,以保证对买卖双方、对社会整体都是相对公平的。我认为,这样的认定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从条款的形式内容上看,需要审查应负责任的一方是否排除了应负的责任,如超市对顾客寄存物品的看管义务,此类义务作为超市的附随义务,超市不可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并且,是否允许经营者任意地推定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如电信运营商推出的充值卡和套餐的有效期,经营者能否任意地为消费者划定使用期限; 以及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等。  另一方面,从条款的实质结果上看,前述所能罗列的情况毕竟是有限的,但就“霸王条款”这一整体而言,其共同点在于这些条款在实质上一定是违背了公平原则的,即合同在签订之时,双方是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之上,而经营者正是利用了这样的地位差别,制定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具体来说:“霸王条款”会免除自身的责任,如通过“商品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的条款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并且此类条款一定会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即一方的权利少而义务多,而另一方的义务少而权利多,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一般都是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消费维权先完善规则  不过,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违反该法相关内容的“霸王条款”一律无效。但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这部法律已经实施二十余年,但五花八门的“霸王条款”不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茁壮生长。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从经济活动本身来说,参与双方的地位先天不平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处于强势一方的经营者又不惜一切获取利益,特别是在格式合同诞生之后,经营者能够以很低的成本获取很大的利润。通过在合同中内嵌不公平条款,或是通过公告的方式,经营者能够以近乎于零的成本将消费者的部分权益夺去。于是,在巨大的基数之上,经营者可以获取大量的利润,而不会承担很大的风险或成本。  其次,从大环境上看,垄断的产生也为此类情况提供了机会。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很难想象经营者会如此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垄断的情况之下,无论是政策上造成的准入限制,或是对消费者的维权产生的壁垒,都为经营者设置“霸王条款”提供了方便。  最后,便是现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对于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过于原则和宽泛,并不存在直接冠以类似名称的法律或法规,所有与之相关的立法都分散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文之中。这就直接导致出现纠纷之后的处理变得困难,而经营者也会利用这样的困难为自己创造机会,逃避制裁。在这样的现状之下,缺乏对“霸王条款”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直接导致已有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已有立法,但不能起到法律所应有的防止和预见的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是个良好的开端,但就长远来看,对此类问题做出严格而有效的规制,对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是十分重要的。从法治国家的角度而言,当然首先需要通过完善“游戏规则”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便是立法,鉴于我国目前对“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中,这些分散的规定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也不利于“霸王条款”的认定,因此通过详细规则对“霸王条款”进行统一认定和适用或许不失为一个可以尝试的方案;抑或是对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司法解释,完善法律的边界、建立惩罚的机制,为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据。  其次是行政规制,只有行政机关加强对“霸王条款”的监督检查,才能促使良好经济秩序的快速建立。  第三,是司法规制,通过行使独立的司法权,法院对存有争议的“霸王条款”做出认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既保证经营者的利益,又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一旦人民法院做出“霸王条款”的认定,经营者就要负担对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这不但保护了消费者,更是对经营者的警示和约束。  从维权的角度而言,首先应当完善诉讼机制,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允许团体诉讼,扩大司法判决的效力,通过个案保护更多的消费者,惩罚违反诚信的经营者,逐渐挤压“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消除“霸王条款”也需要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敢于“为权利而斗争”,当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霸王条款”时,应当敢于说不,果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可借鉴互联网形成维权团体,通过组成受害者群体共同维权的方式增强维权力量,分担维权成本。  当然,清除“霸王条款”,形成公平的消费市场,不可能仅仅寄望于依靠某一个部门、某一部法律就毕其功于一役,它既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的共同配合,也需要消费者增强权利意识,开始维权行动。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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