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企业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地税操作方法?

【湘西】经开区地税局辖区内推行“企业宁静日”
  红网湘西6月20日讯(通讯员 聂亮)每月的1-20日为“企业宁静日”,税收管理员一般不得自行进入企业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同意,避免税收管理员随意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扰。    今年,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地税局在辖区内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在此期间,除上级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以外,税收管理员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一般日常性检查。    湘西经开区地税局从涵养税源出发、从企业稳定发展大局出发,积极探索为园区企业减负增效措施,规定每月的1-20日为“企业宁静日”,税收管理员一般不得自行进入企业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同意,避免税收管理员随意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扰。同时,经开区地税要求税收管理员在“宁静日”期间必须认真核查各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及时掌握企业基本生产情况及存在的税收隐患,收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便在“宁静日”后有的放矢对企业会计人员开展纳税辅导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技能和水平,及时堵塞税收漏洞,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加入收藏
【法规名称】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规文号】宁地税发〔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发〔号
各分局(局)县局:  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在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和系统上下坚持依法治税、抓征管促收入的新形势下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认真做好200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思想  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所得税管理工作总要求,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缴工作思路,切实落实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自主申报的法律责任,统一规范汇算清缴的程序和工作流程,优化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的服务,通过强化汇缴管理切实提高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2005年汇算清缴主要工作  (一)积极开展宣传培训  加强对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培训,是统一思想、掌握政策、规范操作、提高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分县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培训的效果,扩大宣传面,为汇算清缴做好充分的准备。  市局将在11月底召开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开展培训工作,下发有关政策宣传培训材料,并于12月初在《南京日报》“税务专版”和市局外部网站等媒体公布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要求。各分县局要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组织适合本单位汇算清缴工作的培训。培训既要培训纳税人,也要培训干部;既要重视税收政策的培训,更要重视内部协调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培训,所有培训要组织测试,以提高培训实效。同对,各分县局还要做好宣传材料的印制发放工作,今年l2月、明年1月份申报期要将各项宣传材料摆放在征收大厅,以供纳税人查阅。  (二)加强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程序。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的申报提供申报审核软件,为纳税人申报提供细致的服务,进一步扩大网上申报面,全面实行申报电子化,以申报电子化促进申报质量提高。加强申报的过程控制,确保申报率达到95%以上。  1、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于日前办理200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后至年度申报期结束日之间,发现申报错误的,可以重新申报。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于日前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并于目前办理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申报审核。非网上申报户申报前应当将申报表及随同申报提交的相关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审核。管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收入、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及申报表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凡减免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审批的企业和税前扣除项目需要备案的企业,无论是网上申报户还是非网上申报户,申报前都要将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税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审批文书和备案资料。应当审批和备案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或进行纳税调整。管理人员对申报表审核通过的,加盖《本表逻辑审核已通过》印戳。  3、申报电子化。网上申报纳税人直接在网上填写申报数据,经自动化审核,提交纳税申报。非网上申报户到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申报数据,提交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在申报征收窗口申报纳税;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向征收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要及时划拔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申报录入数据提供周到服务,并帮助纳税人及时解决问题。  4、申报过程控制。到日前,各分县局应对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对未申报户要责任到人,进行催报。到4月15日,管理人员要逐户了解还未申报户情况,掌握未申报的户数、未申报的税款和未申报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保证申报率指标的完成。  (三)强化涉税审批的规范性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减免税管理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及有关文件,规范所得税涉税审批,及时受理、调查、审核、合议、审批、送达审批文件,按时完成涉税审批工作。  1、涉税申请的期限。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申请;2006年2月底前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申请。对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部门对涉税申请资格认定滞后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提出涉税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和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后1O目内提出申请。  2、涉税审批的期限。分县局应在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纳税人。市局在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分县局受理的属于市局以上权限审批的涉税申请,应当经过调查、合议在受理后10日内传递给市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比照执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申请财产损失扣除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3、涉税审批的其他规范的要求按管理体系文件执行。  (四)完善税源税户管理  1、认真开展税户清理。各分县局应在12月25日前对企业所得税税户进行全面清理。将本辖区管户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情况摸清,将当前所有鉴定为地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统计,分为非正常户、已经注销户、已申请注销待检查户、正常申报户;未鉴定为地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除了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户外,逐户说明未鉴定为地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原因。分类统计报表于25日前报市局,市局将以统计的正常申报户作为计算申报率的基数。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对未申报户逐户进行调查,确定未申报原因后,对未申报户重新分类。此后每一个季度预缴期结束后,都应对未申报税户进行核查,了解未申报原因,加强对税户的动态管理。市局将把税户清理情况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之一。  2、台帐建立和后续管理。各分县局应按管理体系文件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市局将提供需要建立的台帐清单和台帐样式。在建立台帐中,要加强数据的审核和管理,保证台帐的准确性和延续性。第一次建立台帐的,采集的以前年度的数据,数据来源应当要有依据。  3、加强核定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按宁地税发[2005]2号文件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管理人员要认真确认核定征收纳税人适用的行业和应纳税所得率,特别是对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纳税人,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经营行业和应纳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同时按规定程序修改纳税鉴定。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确定纳税人是以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程序对征管鉴定进行维护。征收分局每10日将非网上申报的核定征收户的申报表移交数据中心录入,征收分局要在2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数据录入,以满足统计分析工作需要。  4、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期的调整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对2005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2006年1月底前将其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鉴定调整为按月预缴。已实行按月预缴的企业,2005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在800万元(含)以上的,预缴期不作调整,应纳税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可根据企业要求,将其预缴期鉴定调整为按季预缴。  (五)加强中介机构涉税审核的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申报审计报告。原则上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的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其申报表中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并由中介机构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中介机构可审计以下涉税项目:(1)纳税申报表中的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2)财产损失报批的审核;(3)工挂企业计提效益工资和“两低于”形式下工资列支的审核;(4)弥补亏损的审核;(5)技术开发费抵扣的审核;(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7)投资损失抵扣的审核。  中介机构参与涉税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同时出具审计报告的附注说明。在附注说明中应当全面披露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信息。汇算清缴结束后,中介机构应按宁地税发[2005]31号文件《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管理的意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及《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统计表》。各分县局要及时整理归集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作出评价,报送市局。市局将组织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将通过一定渠道予以公布。  (六)加强总结报表等资料的报送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工作总结和报表报送时间为日前。需要报送的总结与报表如下:  1、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及检查情况;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2、减免税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及建议。  3、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4、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见附表)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总结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应于目前报送,总结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情况;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算清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  三、2005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汇算清缴工作既是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的重要管理活动。各分县局要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工作,建立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规范有序地完成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任务。市局将对汇算清缴工作开展评比表彰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二)规范程序,提高质量  汇算清缴要严格遵守管理体系文件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审批审核工作。要通过规范程序,努力提高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包括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申报审核质量、为纳税人服务质量、报表总结质量、各类台帐质量、汇缴后评估和检查质量,使汇算清缴工作取得成效。  (三)做好总结和分析工作  总结和报表是体现汇算清缴工作成果、积累工作经验、收集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的重要载体,各分县局要重视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报送工作,严格按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  (四)加强对汇算清缴的评估检查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对汇算清缴中掌握的信息认真分析,对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严重税收问题,要按规定的程序移送稽查。同时,应针对汇算清缴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确定一定的重点户开展纳税检查,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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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地税局非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顺利
发布时间: 13:15
来源:高顿网校
  西宁市地税局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辖区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推广应用,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和普及应用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保持同非企业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非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是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采取上门服务、专项辅导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培训工作,努力做好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指导,使其掌握税收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扣缴率。
  三是及时开具完税证明。对于特定期间需要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在其准确、完整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的前提下,积极予以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出具工作。
  截至9月底,全市地税系统运用该系统履行扣缴的非企业单位扣缴义务人达710户,通过管理系统申报人(次)达到3.7万人,1-9月份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1,521.98万元,占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税额的3.04%。既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又创造了个人所得税的良好征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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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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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宁地税发[2012]85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地方财税法规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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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12]85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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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12]85号&&&&&&&&&&&&&&&&&&&&&&&&&&&&&&&&& &
各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宁地税发[号文件中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以下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1、饮食业应税所得率为10%;
  2、建筑业(不含装饰)应税所得率为8%;
  3、货运业应税所得率为10%
  4、&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行业暂为10%;
  二、除第一条列举以外的其它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所得率
当年应税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
当年应税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农、林、牧、渔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货运业)
除1-6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照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额确定纳税人当年季度预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待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再按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税收入额所对应的行业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汇算清缴。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国税发[2008]30号、国税函[号、苏地税函[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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