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合伙做生意的禁忌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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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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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原生意合伙者抢了客户 一男子泄愤杀人
&&编辑:吴焕新
本报讯 仅因怀疑原生意合伙者抢了其生意客户,罪犯雷火得生便心生怨恨泄愤报复,滥杀无辜致1人死亡1人重伤。昨日,罪犯雷火得生被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雷火得生,男,31岁,福建省清流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工会宿舍楼,系个体工商户。
2006年3月,雷火得生与彭某某等人从原籍福建省清流县来到呼市和彭某某合伙做服装辅料生意,两个月后散伙各自单干。彭某某后来生意渐好,主营批发,雷火得生认为彭某某抢了其生意客户,遂对彭某某心怀不满。
日上午,罪犯雷火得生购买一把菜刀和一把尖刀,于当日9时许来到呼市玉泉区公园南路某小区彭某某家中,彭某某外出不在,彭某某的父亲彭良某、侄子彭劲某在家。罪犯雷火得生与二人发生争执,趁二人不备,掏出事先准备的菜刀和尖刀,持菜刀向彭劲某头部、上身连砍数刀,彭良某见状上前阻拦,彭劲某趁机跑出房门并报警,罪犯雷火得生又持菜刀向彭良某的头部、上身等部位连砍数十刀,彭良某倒地后,又持尖刀刺、砍其颈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彭劲某重伤。
案发后,罪犯雷火得生欲逃离现场未果,在楼梯处自杀未遂,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雷火得生无视国法,仅因怀疑原生意合伙者抢了其生意客户,便心生怨恨,泄愤报复,滥杀无辜,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雷火得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罪犯雷火得生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核准罪犯雷火得生死刑。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于昨日将罪犯雷火得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鲁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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